外国国家中国是绝对豁免还是限制豁免法正式生效之后将正式起诉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吗?

2021.4.15更新:评论区有朋友指出液态放射性废料的排放应当按照GB6249-2011标准,我把相关内容截图放一下:按照这个标准的话,锶90浓度是超标的,除氚外的各放射性元素总量是否超标尚不清楚。氚浓度是严重超标的,不过如果IAEA 860TBq/30年的计划可以在各方监督下严格执行的话,氚的年排放额度不超标。以下是原回答。这两天查了一些资料,看了好几篇关于核污水的科学问题的回答,想整合一下我查到的东西,也把我的疑问说一说。有大佬和我说最好别掺和这方面的问题,写不好容易被骂。确实,我不是做核工程方向的,哪里说错了可能真的会挨骂。所以我尽量减少自己的判断,主要列举自己查到的数据和其他大佬给出的数据或评论。如果哪里的数据写错了,或者有需要补充的数据,请在评论区指出。一、什么样的核污水是可排放的?我找到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大家可在下面这个网站下载:这个文件给出了放射性废物豁免的活度、活度浓度的标准,如下图所示:其中,解控与豁免的定义可参考GB 27742-2011标准:可参考的是第一列的最严格的标准,这里的单位是(Bq/g)。我看有核电站的工作人员是把这个标准作为我国核电站污水可排放的标准。我本人不是核工程专业的,不确定核电站排放是不是这个标准,如果不是的话请在评论区指出。(2021.4.14更新一个疑问:为什么这里的标准是“浓度”而不是“总量”?浓度高的稀释为浓度低的总量是不变的吧?)二、福岛核污水现状https://www4.tepco.co.jp/en/sp/decommission/progress/watertreatment/images/tankarea_en.pdf 给出了截止到2020.12.31各个污水罐的放射性元素的监测数据。要声明的是:这仅是我能查到的数据,不代表我完全相信此数据的正确性,如果大家有更加准确的数据欢迎发到评论区。以第17页给出的16罐污水的数据为例:这里的单位是(Bq/L),1Bq/L~0.001Bq/g. 对比前面我国的豁免标准,可以看到锶90 碘129 氚超标一个数量级,其他的已达到标准。这就是目前污水的污染情况,其中,锶90和碘129貌似可以通过多轮处理来降低浓度,氚没法处理。也就是说,如果①《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标准即为核污水可排放的标准;②前面所列数据可靠,那么除锶90 碘129 氚以外,其他放射性元素是达标的。那么数据是否可靠呢?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53841951/answer/1828527171 这篇回答在8.0节认为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数据是可靠的,因为IAEA副总干事是我国原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刘华,我国是这个组织的指定理事国。(2021.4.14更新:上面这篇文章在9.4节新指出绿色和平组织专家认为碳14的检测技术可能有问题导致数据出现偏差。)也有一些回答认为,除IAEA外,应当安排更多的组织入驻进行监测工作,以获取更准确的检测数据,我同意这一点(2021.4.14更新:评论区的朋友指出某些放射性同位素可能没有可靠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例如锶、锝等,这些元素数据的可靠性存疑,将来引入其他各国专家组进行检测的数据更为可信,我同意这一点)。然后就是核污水和核电站污水能否以同一标准看待的问题,有回答指出二次处理后二者的元素种类一致,可以以相同标准进行比较(2021.4.14更新:这篇回答的原作者删除回答了。另外,评论区有朋友指出核污水中可能有核电站污水中鲜见的某些长半衰期同位素,我认为如果这些同位素在第一节的标准中有的话那就可以按照标准来认定):三、氚超标情况如何?没查到锶90和碘129的资料,只查到了氚的资料。https://www.meti.go.jp/english/earthquake/nuclear/decommissioning/pdf/202103_Treated_Water_en.pdf 这篇ppt给出了全球的氚排放情况①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53841951/answer/1833028624 这篇回答也给出了全球的氚排放情况②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53841951/answer/1828527171 这篇回答给出了我国秦山核电站的氚排放情况③①的数据指出目前福岛氚总量大约860TBq,②的数据指出福岛氚总量大约1200TBq,大约用30年时间排放,平均每年约30-40TBq. 对比①②给出的全球氚排放总量6000TBq/年以及③给出的秦山核电站的氚排放数据,这个数字貌似不高。就是说,如果福岛排放的污水中只有氚超标,那么它会使全球年排放增加0.5个百分点。不过我有一个疑问,就是说排放的时候如果按氚总量计算的话,为什么第二节的数据还要对氚浓度进行限制?是怕小区域内浓度过高吗?懂的朋友可以在评论区指教一下。然后,浓度超标的氚是否会对人体造成影响?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54367936/answer/1832836531 这篇回答认为氚β衰变的末态电子能量较低,对人体的影响有限。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53704409/answer/1831585219 这篇回答认为虽然氚的β衰变很弱,但是有可能会造成内辐射,它对人体的危害是不确定的。至于锶90和碘129,我没查到全球年排放量以及福岛总量的数据,有查到的朋友可以发在评论区。四、有没有其他解决方案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列举了五种解决方案,地圈注入、控制排放入海、控制水蒸汽释放、氢气释放、地下掩埋。参考文献在这里:https://www.iaea.org/sites/default/files/20/04/review-report-020420.pdf 机翻版在这里: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53841951/answer/1831392482 IAEA倾向于认为控制排放入海和控制蒸汽释放是最优处理(不知道IAEA里的中国专家是怎么认为的)。他们认为地圈注入、氢气释放、地下掩埋存在重大的技术难题以及不确定性风险。这方面我不太懂,大家应该也不太懂,所以我觉得新闻媒体应该采访一下IAEA的中国专家以及国内核工程方向的专家,问问他们的意见,顺便也问问控制蒸汽释放这个方案的可行性。(2021.4.14更新一个脑洞:有回答指出放射性重金属可能会被海洋生物富集,危害远大于氚,那么我想能不能通过蒸馏的方法把氚和重金属元素分离?然后只把氚排到海里,重金属元素另作处理?)先写这么多啊,查到了新的东西我会再补充,也欢迎各位在评论区补充相关的数据、资料。2021.4.14补充,看到了一篇很好的关于放射性的科普,推荐给大家:}

8月24日,日本政府无视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和反对,单方面强行启动福岛核事故污染水排海。对太平洋沿岸及诸岛国,甚至其他大洋沿海地区造成的影响,已是覆水难收。
日本政府与东京电力公司一意孤行,在得到美国“点头”后,不顾邻国与国际社会的合理关切,草草启动未经充分论证的排海计划。该如何评价这一史无前例、损失可能延续数代人的决定?日本政府与东电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中国与其他国际社会有良知的成员一道,后续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就以上问题,观察者网专访了苏州大学讲席教授、全球化智库(CCG)副主任高志凯博士。
观察者网:核事故导致污染的处理问题,放在全世界的案例也比较少见。从这个层面来说,日本政府、企业的核污染水排放决定开了一个非常恶劣的先河。您如何评价这件事以及影响?
高志凯:日本政府单方面启动核污染水排海是一个高度不负责任的决定,而且构成侵权行为。
日本所给出的理由都经不起推敲。首先,日本方面声称得到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批准”,实际上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后来所发表的声明,根本不存在“批准”。IAEA只是强调,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必须严格遵守该机构的规定和标准,并不代表批准或认可排放这件事。IAEA发布了一份综合性报告,对事件进行分析,而日本方面将其视作对排放核污染水的批准。日方跟IAEA的说法存在很大出入。
其次,日本一直在强调核污染水中的氚元素,对其余数十种放射性元素避而不谈。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真实目的很清楚:日本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却试图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自身责任,阻止更多人产生警惕与恐慌。这实际上是在欺骗日本民众、太平洋沿岸乃至全世界的民众。
第三点,日本一直将福岛核事故产生的核污染水与其他国家正常核能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冷却水相混淆。绝对不是这样。福岛核电站的冷却水直接接触核反应堆内部的放射性元素。两者根本不能混为一谈。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想强调,日本这次核污染水排海是一个侵权行为。
排放核污染水不等于向大海扔垃圾,虽然这样的行为本身也十分恶劣。有些放射性元素的半衰期甚至长达上万年,能够长期遗留在大海中,通过海洋生物与人体接触,甚至产生遗传影响。这样的人类行为在历史上从未发生过,其规模、严重性也是前所未有的。
首先,整个太平洋沿岸各国家或地区的民众,太平洋中南部各岛国的民众将受到核污染水的辐射影响。而由于海水的流动性,影响甚至可能波及印度洋乃至大西洋等更远地方的沿海民众,可能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其次,一些企业或实体的利益也会受损。比方说,某家海鲜馆正常情况下的年收入是可以计算的,由于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确定这家海鲜馆承受的损失,而且排放计划长达30年之久,损失也会是长期性的。因此,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影响范围很大,受害者人群的定义范围也可以很宽松。
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BP)在墨西哥湾的深海钻油平台发生原油泄漏事故,导致沿海地区的重大污染。美国政府冲在最前面要求BP公司赔偿,最终裁定应罚款208亿美元。许多美国南部沿海的民众也提出,他们的身心健康、生意等等受到了影响。甚至有人给出的理由是,他无法在海滩上欣赏海景,或者沿海的鸟类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BP公司的事故导致这些个人民事层面的权益受损,这种侵权行为在英美法系中有一个专门名词叫Tort。我认为,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这次采取的做法也是一个侵权行为,一旦构成既定事实,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无权阻止国内外的个人或组织起诉侵权人,这是英美法系中也承认的。
至于所谓“得到美国政府批准就能排海”的说法,第一,美国政府没有权利批准这件事,他没有管辖权;第二,这些核污染水并不是排放到五大湖那种仅仅影响美国、加拿大的水域,而是被排进公海,波及大大小小的国家地区。怎么能够说只征求美国的同意,而不考虑其他国家意见呢?
从程序的角度看,日本方面没有理由以“不可抗力”强调主权豁免。2011年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发生受到地震与海啸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日本方面称核电站的内部爆炸也与地震海啸有密切相关性,因此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在我看来也能成立。但是,从2011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2年,日本应该有充足的时间处理善后问题,包括核污染水的处理。如果12年还不能得到解决,这意味着日本依然在用不可抗力做由头推卸责任、牵强附会,已经从根本上丧失了推进这一主张的依据。
一方面,东电公司不是一个主权实体,日本政府做的决定也不能代表主权行为。因此整个排放核污染水可以被视作商业上的侵权行为,这就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处理。日本政府不能以此为由,强调自己具有主权豁免。
日本应该做的是广泛征求世界各国意见,尤其是采用核能发电的数十个国家的意见。每一家核电站情况不同、安全记录不同,各国处理类似紧急情况时都有不同的经验和教训。日本应该通过征求各方建议,公开透明地介绍内部存在的问题,邀请各国提出解决方案,然后进行科学验证、充分讨论,最后对入围的数个解决方案进行评估与抉择。
如果日本当初选择了这样做,我相信,整个国际社会都将跟日本站在一起。这样的协商过程将会体现公平、透明与科学性,也讲政治。但日本现实中的做法恰恰相反,没有征求许多国家的意见,包括中国的意见。中国是重要的核能发电大国,虽然历史不算最悠久,但现在的总体规模在全世界名列前茅,每年新规划建设的核电站数量也排在第一。
东电公司8月27日承认,除了排海以外从未考虑过任何替代方案。向大洋持续排放30年、133万吨核污染水,影响如此重大的决定居然没有考虑过其它方案,这个决策程序是有重大问题的。
观察者网:如何评价美国在日本排放核污染水问题上的态度?
高志凯:我认为,美国这次实际上采取了两面派的手段。福岛核事故爆发后,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曾发布规定,允许有关部门可以在不经检查的情况下扣留日本福岛附近共13个地区的指定产品。
然而,美国基本上没有反对日本的排放决策,可能存在地缘政治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把这件事看做美日同盟之间的一个粘合剂,同时也是挑拨中日关系的抓手。也就是他把一个本来是技术性、关乎生态安全的问题,强行转变成一个政治性的议题。
此外,欧美国家口口声声强调新闻自由有多重要,为什么这次日本排放核污染水,欧美媒体没有深度广泛的报道?这非常奇怪。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如果中国向大洋排放哪怕一吨核污染水,美西方国家的媒体可能已经炸锅了。他们长期不遗余力地妖魔化中国,对日本现在的做法却避而不谈。这不是被其他领域的重要新闻所掩盖的问题,而是西方社会对核污染水的话题几乎集体失声。
在我看来,这意味着那些国家存在一个脚本,一种自上而下的程序,不让讨论,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不鼓励你谈论这件事。也就是说,日本排放核污染水不仅仅是一个商业或者偶发行为,而是与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地缘政治目标,甚至所谓“新冷战”的规划有着密切关联。
在西方国家,美国无疑掌控着最大的话语权,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力非常大。因此,西方主要国家的政府基本上没有站出来表示反对。当然,在德国有一些议员或者其他环保人士发出反对意见,德国社会也存在许多不同意见。但至少从新闻媒体的角度来说,美国有能力主导西方社会的舆论走向。考虑到日本政府与东电的行为,这是一件非常悲哀的事情。
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职责就是及时提醒大家重要事件的发生与影响,西方媒体没有起到这个作用,是一种集体渎职行为,集体层面有意无意的自觉,并且将一个技术性的科学问题与政治问题相混淆。
观察者网:中国外交部介绍,中国、俄罗斯迄今为止已向日方提出了三份联合技术问题单,包括建议日本采取对周边国家影响更小的、通过水蒸气排入大气的处理方式。媒体报道,日本政府相关人士给出的拒绝理由是,排海方案所需经费仅为水蒸气方式的十分之一,中俄认为“日本的选择显而易见是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您如何评价日本政府决策背后的考量?
高志凯:我认为,自福岛核事故发生以来,日本政府的所作所为,简言之就是缺乏引领、缺乏勇气,没有担当精神。
无论是对一家公司、一国政府还是社会来说,核事故都是特别大的悲剧与不幸。但如果我们比较福岛核事故与上世纪80年代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抛开政治因素不谈,两者的处理思路是截然不同的。前苏联对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处理方式是宁肯牺牲自我,也要保护全人类。日本对福岛的处理是要保护自己,不顾全人类;甚至如果无法保护自己,也一定要把全人类拖下水。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后,如果核污染水渗透到地下,必然会流入第聂伯河,然后进入黑海、地中海,遗祸无穷。前苏联当时的做法,是冒着巨大风险,用混凝土将整个核电站底部砌上一道“石棺”。为了完成如此庞大的工程,许多前苏联公民付出了牺牲,而且很多勇士是主动挺身而出。这样的精神在日本2011年处理核事故中完全看不出来。
日本对核污染水的处理思路是按成本最低的方案做,而不是对环境、对周边国家和子孙后代最有利、影响最小的方式做。自从福岛核事故爆发12年来,从核反应堆的内部情况、周边辐射水平再到核污染水的处理,日本的做法不透明、不坦诚、缺乏担当,在经济成本上锱铢必较。英文中形容这种态度就是penny-wise and pound-stupid,小事聪明、大事糊涂,也就是因小失大。此外,日本只想着做美国的工作,无视其他受影响的国家;与IAEA的接触过程也清楚体现了他们没有实事求是,只顾自身的利益。这明显不符合日本过去十几年来在国际上试图打造的一种负责任的国家形象。
最后,大家都知道渔业对日本的重要性。东电公司当初在征得日本政府同意后,向福岛受灾地区的民众承诺,核污染水会储存起来,绝对不会向太平洋排放。当地的民众靠海吃海,世世代代以渔业为生。这次核污染水排海所造成的严重影响,福岛居民也是首当其冲。从这个角度来说,如今日本政府和东电的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变,他们对福岛民众言而无信,也对不起日本民众,对不起整个太平洋沿岸各国各地区的民众。
观察者网:您之前在半岛电视台的英文节目中与日本、欧美学者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结合您的经验,为了唤醒国际社会的更多人关注核污染水排放问题并做出实际回应,可以采取哪些对策?
高志凯:那场节目中邀请的日本嘉宾反驳称,我并不是核问题的专家,而且拿所谓“中国政府收买”说事。我当时则回应,日本街头也有不少民众抗议排放核污染水,难道他们都被中国政府“收买”了吗?不管他如何解释核污染水的安全性,我的建议是:您可以在半岛电视台的节目前,当着全球观众的面亲自喝一口水,证明其安全性。
另一位挪威嘉宾甚至不知道除了氚以外,日本排放的核污染水中还包括其它放射性元素。我同样建议她请求挪威政府,将日本福岛的核污染水运到挪威,那里有许多冰川侵蚀形成的U型峡湾(Fjord),适合排放核污染水。两个人最后都不敢接话。
以我个人的经历与感受,我认为日本排放核污染水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尤其是在美国,会引发非常大的余波。这一点我有信心。美国社会是最喜欢打官司的,之前英国BP公司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最后冲在前面起诉的全是美国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甚至现在已经有律所行动起来,准备对日本方面发起集体诉讼。
日本政府和东电的排放决策,一定会造成对其他个人和组织正当合法权益的侵犯,有了这样一个侵权行为的事实,任何人都可以向他们发起诉讼。到那个时候,美国政府和IAEA也要跟日本划清界限。这里就看得出日本方面决策的挂一漏万,没有顾全全人类,程序和方案都存在非常大的缺陷,缺乏国际支持。
观察者网:对于日本可能持续30年的排放行为,您认为中方还可以采取哪些对策?
高志凯:从中国的角度来说,首先,我支持毫不犹豫地抵制日本的海产品,这关系到中国老百姓的健康,也表明了对日本政府和东电管理层所作所为持不可饶恕的态度。
现在,中国作为在国际上对日本排放核污染水采取行动最坚决的国家,实际上是给全人类做出了榜样。其意义不仅仅是保护中国人民,也要上升到捍卫人类命运共同体,保卫全人类的层面。所以在这件事上,开弓没有回头箭,不能因为日本接下来的游说或者某些方面的让步,而选择自废武功。
其次,中国应该联合其他国家,尽快成立专门处理侵权行为的法律委员会等机构组织,收集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后在全世界范围内所造成各种损失的证据。比如,各地沿海民众如果身体陆续出现异常,且证明与核污染水有关,都可以作为相关证据。这些数据的收集要讲科学性、时效性,中国可以挑起大梁,联合众多国家而不是以一国的名义去做,包括与斐济、瑙鲁等太平洋上的岛国合作。那些国家的经济,从旅游业到渔业,都与海洋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此外,还可以考虑与部分非政府环保组织合作,以国际社会的名义,派一艘船常驻日本福岛周边的专属经济区,设立常驻监测点,收集相关的辐射数据。
日本方面号称要排放30年,且具体的排放设施不对外开放,形成信息黑箱。那我们就选择在公海上收集数据,也不构成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经济活动。
至于国际组织、机制的层面,一个是IAEA,一个是《国际海洋法公约》。由于日本是唯一遭受过核爆的国家,因此二战后IAEA的总干事长期由日本人担任。现任总干事拉斐尔·格罗西(Rafael Grossi)是几十年来第一位非日裔总干事。日本无疑对IAEA有巨大的影响力,现在他们豁出去了,要在IAEA阻挠各种不利于日本的倡议。而《国际海洋法公约》中也存在可以向公海排放的废料、通报程序、后续处理等明确的规定,日本这一次根本没有关心那些问题。中方应该利用这些机构或机制发声,争取更大的国际支持,并研究如何推动IAEA朝更加透明、公正的方向改革。
在联合国的层面,中国应该积极呼吁、冲在最前面,即我们的主张是为了全人类的福祉,日本与美国站在了全人类的对立面。中国举出道义的大旗,并不存有私心,并不像美国和日本存在地缘政治的考虑。中国可以联合其他国家,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倡议,谴责日本的行为。这样的事情应该不遗余力,甚至年年做。能争取到越多的国家越好,比如说通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组织、中国与东盟“10+1”机制发表联合声明等等。
围绕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议题,中国站在了道德制高点,而西方为配合美国日本,落下了口实。中国应该喊出“拯救太平洋”、“拯救印度洋”这样响亮、站在更高层面的口号,而不仅仅是“我要吃海鲜”这种口号。中国应该成为所有受影响个人或组织的代表,及时地收集各类证据,积累成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准备秋后算账。这是一场持续30年的“拉锯战”。中方在国际上的声音越大,久而久之,我们能得到的同情与支持就会越来越多。随着科学手段搜集的数据逐步完善,政治层面的主张就更加能够站稳。
最后,必须强调,这件事不是中国人与日本人对抗的问题。日本民众也是受害者,他们实际上是排放核污染水造成的影响最大、最严重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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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将核污水排海的计划可能触及了各国公民利益,国家利益,乃至全世界的利益,从而涉嫌违反国内法和国际法,本文将从国内法角度研究对日本跨国追责的可能性在日本本土,福岛核事故造成近1.85万人死亡或失踪,首先触及了日本的国内法。民事诉讼方面,日本政府和事故核电站所属的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简称“东电公司”)面临多次集体诉讼并已被判巨额赔偿,相关判决认定日本政府存在过错责任,未能行使对东电公司的监管权力以海洋立国的日本向来视海洋为非常重要的区域。日本于2007年4月通过的《海洋基本法》中,提出了作为基本政策措施之一的海洋环境保护,而日本仅在十四年后就把基本国策弃之不顾,甘愿把储水罐中的可控的生态风险转变为大海里不可逆转的生态损害。其一贯主张的“海洋立国”政策在此番“正式决定”面前可谓自我讽刺。日本国内还有大量法条可以用于对日方诉讼 如:《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国家或公共团体行使公权的公务员,行使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而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负责赔偿。”《原子能赔偿法》第3条第1项:“在原子能反应堆运转时,因该原子能反应堆的运转等造成原子能损害时,该原子能反应堆的运转等相关的原子能经营者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其损失是由于异常巨大的自然灾害或社会动乱而产生的,不在此限。”《民法》第709条:“因故意或过失而侵犯他人权利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承担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害的责任。”中国国内法也可以对日本的不法行为展开诉讼:中国《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鉴于世界洋流的相通性,日本核污水排海后将危害到中国的东海、黄海等海域,可以视为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从而可以管辖上述涉嫌触犯中国《刑法》的外国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具体罪名和犯罪构成而言,危险的核污水排放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国《刑法》的多项罪名,如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以上仅根据中国现有立法分析法理上追诉的可能性,现实操作起来还面临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挑战。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2015年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意在规避他国国内法院对日本的索赔管辖。鉴于该公约只能在缔约国间生效,日本是否能够真正规避他国的国内追诉,还有待具体考察。截至2020年8月,该公约共有11个缔约国。中国并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所以中国可能无法达成对日本的追诉。生态保护法律通常采用风险防范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刀的作用在藏,不在杀,就像各大国研制核武一样,我不一定用,但我一定要有。但是风险防范原则在成为宣示性规定就失去了对多数的保护和法律的权威。国际法层面受限于《维也纳条约法》:只在一项条约义务据称被违背时已对该国生效,才对违背该义务的行为负有国际责任。无法在不法行为产生前对日本作出惩罚。在这种前提下,国内法未尝不能成为阻碍日本排海的利器。(来自CWS组织文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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