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刚刚去世的爸爸的爸爸为其保投保时把需要提供的梦见刚刚去世的爸爸的信息成时的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

400-667-5599(免长途费)
保险公司在消费者投保时应向其说明保单各项条款
保险学堂纵览
保险公司在消费者投保时应向其说明保单各项条款
发布日期:
导读:保险公司在消费者参与投保时,应该向消费者详细说明保单上的各项条款内容,因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保单的知情权,若保险公司没有事先告知,意外事故发生时,这类免责条款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应给予消费者100%的赔付。
新一站向您推荐
个人和家庭保险
企业和团体保险&&|&&&&|&&&&|&&&&|&&&&|&&&&|&&&&|&&&&|&&&&|&&&&|&&
  当前位置: ->
投保人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其所患重大疾病的事实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作者:蒋又生 梁运干&&发布时间: 16:12:51【基本案情】
钟群某经贺州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古秀某介绍,2010年8月11日向贺州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单、保险单上显示的贺州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是黄某。合同生效日期为2010年8月12日,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30000元。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项病史询问: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下列疾病,均选择的是&否&。2010年8月9日,贺州某保险公司对钟群某的调查报告中是否曾患病住院的询问,选择的是&否&。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05年4月2日至4月11日,钟群某在贺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出院诊断: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21日,钟群某在贺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右基底节区脑出血;2、脑疝;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4、吸入性肺炎、5、右食指近节皮肤挫裂伤。2011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8日,钟群某在贺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脑出血伤术后;2、继发性脑梗塞;3、颅骨缺损修补、脑积水V-P分流术后;4、继发性癫痫;5、高血压病。2012年3月22日,贺州市和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钟群某现植物人状态与2011年8月18日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钟群某现植物人状态的伤残等级评定一级。2012年4月18日,贺州某保险公司发给钟群某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钟群某提交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给付申请,认为被保险人于2005年4月2日因患脑出血在贺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属于投保前患病。不在本合同保险范围。本次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客户所交保费7140元,保险合同终止。
【案件焦点】
钟群某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其所患重大疾病的事实能否要求贺州某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审理结果】
一审院判决驳回原告钟群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贺州某保险公司除应退还钟群某已缴纳的保险费7140元,还应给付钟群某因重大疾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5000元。
【笔者评析】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有所不同,其主要原因在于对本案的审理思路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钟群某要求贺州某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因钟群某投保前患有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故钟群某因2011年患病而要求贺州某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符合上述保险条款关于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即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钟群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贺州某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即知道其患有重大疾病,故不在钟群某投保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范围内。因此驳回了投保人钟群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认为,钟群某、贺州某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均未履行各自相应的说明和告知的先合同义务,考虑到本案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充分注意保障处于相对弱小地位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本案进行了改判。
该案涉及到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属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则是保险人对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详细、具体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属于合同条款或内容,而是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案中的贺州某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向投保人钟群某就保险合同有关免责条款作相对于其他保险条款更深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其他保险凭证中的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贺州某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解释义务。据此,保险公司提出全部免除其给付保险金的主张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1页&&共1页编辑:苏茂明&&&&文章出处:八步区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当前位置:
>>>人寿保险有一定的储蓄功能,但其主要功能在于对风险的补偿。投保..
人寿保险有一定的储蓄功能,但其主要功能在于对风险的补偿。投保人交纳的保费,一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预定利率返还给保户,另一部分用于保户“风险赔付”的支出。也就是说,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它对客户的“保险”功能不是白送的,而需要客户掏钱去“买”。这说明
①人寿保险属于商业保险②人寿保险的费用大多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③人寿保险建立在商业原则基础上④人寿保险不完全等同于储蓄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题型:单选题难度:中档来源:同步题
马上分享给同学
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人寿保险有一定的储蓄功能,但其主要功能在于对风险的补偿。投保..”主要考查你对&&保险&&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现在没空?点击收藏,以后再看。
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商业保险含义: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
财产保险的含义: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储蓄、债券、股票、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比较:
保险分类:
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如健康险、意外伤害险、人寿险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如汽车保险、运输保险等。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作用:
投资理财的方式;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通过购买保险,投保人将风险转移是减少危害、防范后患、保障生活、安定社会的有效方法;有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特征。
发现相似题
与“人寿保险有一定的储蓄功能,但其主要功能在于对风险的补偿。投保..”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115440149031139303138316143267115306《保险学概论》期末考试题库_图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保险学概论》期末考试题库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告知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