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对大集体病故人2016年丧葬费最新规定的规定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_百度知道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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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日起:从日起、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3100元。各县区可参照上述文件制定当地的丧葬费补助标准,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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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领取去世教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4〕35号)第二条第二款:凡“在火葬区死亡”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等其中之一在火葬区的一律为火葬对象,我校全体去世教职工均属于火葬对象,凡是没有提供火化证明的,不得领取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和困难补助。 & &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从即日起,领取去世教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
&(1)去世职工的火化证;
&(2)由老干部处或者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领取抚恤金、丧葬费介绍信;&
&(3)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领取流程如下:
出具领取抚恤金、丧葬费介绍信,并出具领取抚恤金、丧葬费介绍信,并
2002〕10号)
2008〕82号
2011〕123号)
2014〕59号)
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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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年12月03日 •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更多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3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  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四、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  (三)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四)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五)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按上述暂行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国家标准的,补发不足部分。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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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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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社保部门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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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此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回复时间: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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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政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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