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挂牌交易模式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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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 &&&来源:新商所&&&浏览次数: 3546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商所)旨在利用&资讯整合+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支撑&的交易产业链延伸服务优势,为商品现货交易提供全方位金融信息服务,创新建设现代商品现货交易平台。
& & 第二条 新商所接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办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新商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
& & 第三条 为规范新商所现货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商所进行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一切交易活动。新商所的工作人员、交易商、结算银行、质检机构、合作仓库及其它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五条 新商所依托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门户网站(),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石油化工产品及特色产品现货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融资及信息资讯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 & 第六条 &电子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信息技术和通讯手段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上市产品交易。
& & 第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新商所为交易商提供的对上市产品进行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 & 第八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资信,经新商所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在新商所从事上市产品交易的法人。
& & 第九条 &交易员&是交易商委派的从事上市产品交易活动,获得《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交易员证》的人员。
& & 第十条 &电子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新商所的有关规则,通过新商所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产品现货交易达成的买卖合同。
& &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是指新商所指定的协助新商所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 & 第十二条 &交易准备金&是指交易商为了进行上市产品交易而储存于本市场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中,用于准备支付与商品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
& & 第十三条 &订金&是指交易商为订立或持有电子交易合同,根据新商所的有关规则收取的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订金包括&初始订金&和&追加订金&。
& &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仓库)是指由新商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场所。
& & 第十五条 &仓单&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货物凭证,&仓单&可直接提取货物,但不能用于在新商所进行货物交收等业务。
& & 第十六条 &注册仓单&是经新商所核准登记后,以&仓单&换取的由新商所开具的统一格式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在新商所进行货物交收等业务。
& & 第十七条 &成交价&是指交易商通过新商所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达成成交的价格。
& & 第十八条 &结算价&是指某一上市产品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沿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三章 交易商
& & 第十九条 为保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新商所对交易商实行编码方式管理。每位交易商将分配唯一八位编码。
& & 第二十条 电子交易平台对交易商采用交易商编码+密码的方式确认交易商身份。交易商编码由新商所分配,密码由交易商自行设定。
& &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对其交易商编码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具体交易商管理规范参考《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四章 交易
& & 第二十三条 交易是指在新商所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新商所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的要约或承诺,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上市产品购销的行为。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 13:00-15:30(北京时间),其他交易时间见交易所公告。
& & 第二十四条 上市产品是新商所根据需求推出的供交易商交易的相关品种。
& & 第二十五条 新商所主要交易为现货挂牌交易。新商所将根据交易需要和交易商建议推出其他交易模式。
& & 第二十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把原有的自由贸易转化成电子化交易的最直接方式,分为买挂牌和卖挂牌交易。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将可供产品的主要属性和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买卖双方一旦接受要约即签订订货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 & 第二十七条 挂牌前交易商的交易准备金金额应不低于货款的20%,挂牌后交易准备金被冻结,摘牌后交易准备金转变为交易订金。
第五章 价格形成方式
& & 第二十八条 新商所挂牌交易报价过程是由商品挂牌方根据新商所制定的合理报价区间(详见《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按照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要求进行自主申报完成。新商所的挂牌价格是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
& & 第二十九条 摘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选择所需货物,在确定摘牌意向后将摘牌指令输入现货摘牌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摘牌指令进行确认,买卖指令经交易商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成交的,买卖双方即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该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出应约的交易商。
第六章 结算
& & 第三十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由新商所按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订金、合同转让差价、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统一结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 & 第三十一条 新商所对交易商存入新商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准备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
& & 第三十二条 新商所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办法。
& & 新商所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于交易次日北京时间09:00点前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新商所交易系统提取结算数据。
& & 因特殊情况造成新商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新商所将在门户网站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 & 第三十三条 新商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买方按照交收细则的规定按期支付货款到新商所,新商所根据交易规则和实际情况支付货款给卖方。&&
& & 第三十四条 新商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相关规则中做出说明。
& & 第三十五条 新商所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订金、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 & 新商所将根据需要选择一家或多家监管银行。相关结算银行的监管方案我们将另行发文公告,公告将说明账户设置要求,时间限制等内容。交易商可直接通过交易客户端自助办理资金调拨。
& &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新商所的有关规则,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七章 交收
& & 第三十七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本办法、相关交收细则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上市产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 & 第三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为交易商提供交收货物的仓储服务。交易商通过新商所进行货物交收前应将交收的货物存放于交收仓库,与交收仓库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 & 第三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按《新华(大庆)商品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保证交易商交收并对交收商品的数量、质量负责。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及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
& & 第四十条 新商所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复检。交易商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新商所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指定建议机构另行公布。
& & 第四十一条 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按有关要求开具《仓单》。《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凭证。交易商可凭《仓单》在指定交收仓库提货。相关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仓单》在经新商所核准后换取《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新商所的货物交收等业务。
& & 第四十三条 新商所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意向统筹安排,进行交收匹配,并将匹配结果书面通知有关买卖双方。新商所根据匹配的结果变更《注册仓单》货权给买方,买方可将《注册仓单》变更为《仓单》,凭《仓单》到指定交收仓库提货。
& & 第四十四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补充协议》的规定划分责任。
第八章 信息发布
& & 第四十五条 新商所的各类交易信息由新商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新商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或用于商业用途。
& & 第四十六条 新商所通过新商所门户网站()发布交易中心文件、公告、通知、相关统计数据等信息。
& &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不得通过新商所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由此造成新商所损失的,新商所有权对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
& & 第四十八条 新商所、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以及提供服务的其他合作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在交易或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各方商业秘密。
& & 第四十九条 为新商所电子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要遵守与新商所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九章 调解与处理
& & 第五十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新商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检验机构在新商所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新商所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新商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新商所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新商所调解无效的,可以向黑龙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新商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五十二条 下列行为是新商所禁止的行为:
& & 1、妨碍新商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 & 2、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的;
& & 3、诋毁新商所声誉,损坏交易市场财产的;
& & 4、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的;
& & 5、其它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则的行为。
& &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新商所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的交易商,新商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五十四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新商所提出复议申请;在新商所作出复议决定之前,交易商应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章 异常情况处理
& & 第五十五条 在新商所现货即期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商所可以宣布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 & (一)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 &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
& & (三)新商所认为需要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其他情形。
& &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新商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履约订金比例、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 & 第五十六条 新商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异常情况期间交收处理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 & 第五十七条 新商所宣布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新商所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新商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 & 第五十八条 新商所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对在新商所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第五十九条 新商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 & 1、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新商所有关规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新商所依法有序运行;
& & 2、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三公&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 & 3、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货物交收以及相关的业务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 & 4、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 第六十条 新商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 & 第六十一条 新商所工作人员不能秉公履行职责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有权向新商所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新商所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则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将开展现货挂牌交易试运行(图),石油现货交易骗局,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华东石油交易中心,新华商品现货合约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是什么意思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将开展现货挂牌交易试运行(图)
时间:日12:16 来源:中金网
原标题: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将开展现货挂牌交易试运行(图)
  据中金社获悉,近日,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称,计划于今年7月1日开展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的现货挂牌交易试运行。  交易中心于今年3月4日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为10亿元,发起股东为新华社控股的新华中融投资有限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及中海油等10家。该交易中心的交易标的为石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柴油)、天然气(包括常规天然气和非常规天然气),以及天然气管输容量。  关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石油天然气交易市场。  交易中心由新华社下属控股公司新华中融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萍乡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和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10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
15-06-1515-06-1515-06-1515-06-1515-06-1515-06-14这个模式靠不靠谱
做市商制度是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的基石,而OTC市场在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上,其规模已经超越了以竞价制度为基础的交易所市场,成立金融发展的中坚力量。OTC市场涵盖了OTC股票市场,OTC外汇市场、OTC货币(票据)市场、OTC债券市场、OTC期货市场、OTC金融衍生品市场、OTC银行市场、OTC黄金市场、OTC产权市场,甚至是OTC交易所市场。而OTC市场的蓬勃发展,说明了做市商制度的广泛性应用。做市商制度优点:第一、提高交易流动性,保证交易连续性,提高市场吸引力。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波动是金融的生命,没有波动的市场是一潭死水。没有流动性就没有成交量,没有成交量就没有波动。即有价无市,无人问津。低迷的成交只能说明广大投资者没有信心,没有参与的热情。流动性就无从谈起。与无人问津相反的是,想买买不到,想抛抛不掉。如在竞价机制的股票期货市场上就存在这种情况。而在做市商制度的OTC市场则不存在这种情况。因为做市商做市,买卖双方不必等到对方出现,而是所有的头寸直接由做市商承接,所以真正实现想买就买,想卖就卖,有钱就任性。这样就提高了交易的连续性和市场的吸引力。第二、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金融市场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价格发现,而在竞价机制下,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有时市场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有效,能够非常快速的发现价格。而做市商所报的价格是在综合分析市场所有参与者的信息以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投资者在报价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反过来影响做市商的报价,从而促使证券价格逐步靠拢其实际价值。第三、 减少价格人为操纵,促进市场平衡运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在竞价机制模式下,尤其是交易标的体量较小的时候其走势容易被人为操控,从而扭曲价格。但是在做市商机制上,可以大大减少人为操纵,保证市场的相对公平。如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其股票报价,而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达到40多家。平均来看,NASDAQ市场每一种证券有12家做市商。如此则不容易出现我国股市所出现的“庄家”市。做市商制度缺点:第一、缺乏透明度。在竞价模式下,投资者交易对象也是投资者,中间商(如券商等)只是起到中介平台作用。但是在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的交易对手不在是投资者,而是做市场商,所以做市商掌握了买卖双方的信息全面信息,报价由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有时为抵消大额交易对价格的可能影响,做市商还可要求推迟发布或豁免发布大额交易信息,这更进一步降低了透明度。第二、增加监管成本。正是因为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经纪角色与做市功能可能存在冲突,做市商之间也可能合谋串通。所以需要更高水准的金融监管,需要制定详细的监管制度与做市商运作规则,并动用资源监管做市商活动。而股指期货的名存实亡,熔断机制的失败都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金融市场需求,兹需提高。第三、会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做市商承担做市义务,会对其提供的服务和所承担的风险要求补偿,如做市商报价采取买卖双向报价,其中买价与卖价之间会有一个基差,这个差值就是做市商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也是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之一,而在竞价制度下,是没有这一项成本的。尽管做市商制度存在以上缺点,但是其成功已经被美国纽约、伦敦等成熟证券交易所所证明。而纵观发达国家几百年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在金融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在目前的高级阶段,做市商市场(一直都是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其市场规模和适用范围要远远大于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场内市场。而西方发达国家,其做市商市场不但规模大,而且覆盖范围广,涵盖了包括股票、外汇、货币(票据)、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银行、黄金、产权市场,甚至是交易所市场。对比之下,我国的做市商市场不但规模小,而且覆盖范围窄,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阻碍做市商发展的主要障碍首先,是我们观念上存在错误理解和认知不足。民间最大的误解就是认为做市商就是庄家,做市商制度就是庄家制度。尤其在香港和台湾地区,人们在观念上甚至习惯性地把做市商称为庄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之初,内陆地区技术,观念等往往是从港台引进的。所以造成当下,从投资者到监管者等市场各方对做市商制度都存在误解,甚至极端反对者,认为做市商是洪水猛兽。就管理当局来说,我们缺乏一个对未来金融市场的一个整体的系统的清晰的长远的战略规划。就做市商市场这一块来说,我们管理当局对这个市场的作用缺乏一个深刻的系统性认知。重视不足,高屋建瓴规划就无从谈起。虽然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构想,但是,对于怎样完成这一战略构想,却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步骤或指导性意见。由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因此,具有巨大包容性的做市商市场具有重大的优势,理应当发展起来。否则,我们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问题?难道只能靠一个股市吗?其次,是我们对金融领域的过度管制。中国几十年改革的一个怪圈就是,一放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从而进入一个循环怪圈。金融当局对待金融创新的正确态度,应该是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而不能一味地压制甚至是关闭。如果我们能在80年代中期就对民间自发形成的OTC资本市场加以积极扶持和引导,那么,目前这个市场可能已有相当的规模,可能就也不至于出现现在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困境。而OTC已经是我们多层次资本市场最大的一块短板。再次,券商等中介机构竞争力不足,缺乏“做市”经验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要发展OTC金融市场,必须首先大力发展和培育一批实力雄厚的、数量众多的证券交易商和证券经纪公司,来为各类OTC产品的流通“做市”。而一个合格的做市场商不但对市场的把握要非常到位,其报出的权利金价格最终需要使得绝大多数买方都不会行权。还必须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专业的技术,要精通期货及期权交易相关规则、细则及各种管理办法,掌握相关品种的现货基本面资料,熟练运用各种分析技术和交易策略,具备相当的交易操作技术等。如此才可能抵御市场的惊涛骇浪,而目前我们这一块还是很不足的。现货市场的发展如果说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的OTC市场是一群巨人,那么我们的OTC市场只是一个婴儿。这个婴儿不是股票,债券,期货,产权,外汇,银行OTC市场,而是现货OTC市场。现货市场从2009年津贵所挂牌黄金、白银等品种的上市交易,标志着中国现货市场做市商制度开始。市场的培育需要一个过程,随后2010年现货市场开始慢慢起来,虽谈不上火爆,但是全年交易量却直追上海黄金交易所。2011年国家开始整顿,直接停止了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外其他所有现货交易所的黄金交易。但是此举不但没有打压现货市场,反而如火上浇油,让交易所满地开花。2012年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出台了更严厉的整顿措施,但却在实际上帮了现货市场大忙,让股票外汇方面人才、资金向现货市场转移,进一步促进了现货市场的发展。而随着四年市场的培育,以及人才培养,资金的沉淀,模式的成熟,2013年现货市场进入迅猛大发展。这一年,交易所、会员爆炸式增长。盛极而衰、物极必反。2013年的迅猛大发展为2014年埋下隐患(恶性竞争,低门槛,缺乏监管)。2014年一个“315”可谓是给蓬勃发展的现货行情,浇了一瓢冷水,把现货从业人员浇的人心惶惶,透心凉。可是喜剧性的一幕是在两周之后,“315”负面影响消除,行情继续快速发展和壮大。且此年开始,诸多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业务开展由传统的电销模式,进入互联网直播室模式。2015年,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但是“泛亚件事”成了行情再次整顿的为导火索。2016年现货行情何去何从,目前政策面依然不甚明朗。此为这个市场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在这六年的发展里程里,我们的市场规模已经相当庞大,但是同样我们存在比较多问题。第一、管理层态度不够明朗,且如前文所说,对整个做市商市场缺乏一个整体性的系统性的长远战略规划。第二、没有自己的定价权。金融市场一项核心作用就是资产资本定价,且金融市场是赢家通吃,一旦一个市场掌握了定价权,那么其他所有的市场就变成了这个市场的影子。所以谁掌握了定价权,谁就在国际竞争中掌握了话语权。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是没有多少话语权的,尤其是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方兴未艾的现货市场。以我国黄金现货市场为例,我们的黄金现货是几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纸黄金,都是做市商交易模式。但是我们的黄金做市商本身并不产生价格,而是外部直接引入价格。这个直接外部引入就是伦敦金价基础上加上汇率变化而已。所以作为传统黄金消费大国,我们却并没有自己的定价权。第三、小军阀割据,缺乏全国统一的现货交易平台。目前我国现货市场大大小小林林总总有上千家现货平台,平均每一个省几百家。更有害的是,还有不少的黑假平台,让投资者血本无归。不但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四、没有有影响力的做市商。正是因为缺乏全国性影响力的大平台(交易所),而交易所在起做市商的作用,所以没有形成有影响力的做市商。第五、缺乏有效监管。“泛亚事件”已经为市场的健康发张敲响了警钟,所以现货市场应当纳入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统一监管。还有就是要提高我们的金融监管水平,而不是一管就死。第六、缺乏实体企业的参与。虚拟经济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现货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实体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如对冲,实物交割,仓储等,从而更有效地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现货市场的发展壮大,我国OTC市场的发展,以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做,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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