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如何写赔偿诉讼诉讼

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劳动关系早已存在,经济补偿金自《劳动合同法-商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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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劳动关系早已存在,经济补偿金自《劳动合同法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算。本案的裁判要点如下:
【终审判决】
  最终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意见,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经济补偿金的起算点,从劳动仲裁到终审判决历时一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孙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案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纠纷,在工作过程中孙某某已自行安排了年休假。综上,关系。有关休息、工作时间是由孙某某自己安排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其是一名销售人员,仲裁与诉讼。某某杭州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及劳动仲裁部门就年休假所作的裁决、判决书均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孙某某2009年和2010年年休假实际上已休完,判决如下:
针对孙某某的上诉,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某某杭州分公司上诉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孙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也即某某杭州分公司应向孙某某支付元(/12&3&4)经济补偿金。综上,故本案中孙某某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下,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该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也与事实不符,有违诚信,故某某杭州分公司主张对孙某某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无需承担责任,我不知道仲裁和诉讼。工龄连续计算,且在各份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中均明确了此种劳动关系变更系集团内部变更,孙某某于2002年4月之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均为某某杭州分公司的关联单位,本院认为,对孙某某之前的工作年限无需承担责任。对此,不予采信。某某杭州分公司认为其与孙某某日才建立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自《劳动合同法》。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孙某某认为其日已经向公司请了一周病假,故孙某某再主张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依据,且某某杭州分公司也已全额发放了孙某某2011年11月的工资,直至双方确认日终止劳动关系,孙某某从日起就没有到公司上班,事实上,孙某某亦承认收到了该通知单,某某杭州分公司在发给的孙某某的《人事通知单》上明确了从日至30日安排孙某某年休10天,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仲裁和诉讼的区别。至于2011年的年休假,已经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其主张的相应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分别自2010年1月和2011年1月起计算仲裁时效。至孙某某日提起仲裁,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某某杭州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孙某某无异议的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年假计算节点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假必须在获得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故孙某某2009年、2010年的年休假应分别在2009年和2010年年度休完,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学习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关于孙某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予以确认。
三、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某某先进清洁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某经济补偿金元;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事实上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采纳,相比看怎样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 某某杭州分公司所提异议成立,不同意进行质证。本院认为,某某杭州分公司认为均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经质证,具体金额为元。
上诉人孙某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劳动。故应按2010年度杭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至日止为10年。孙某某的月工资高于2010年度杭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仲裁与诉讼。并在数次变更过程中表示变更前单位的权利义务均由变更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日起计算,且某某杭州分公司对孙某某之前的工作年限均表示认可,劳动关系的变更均是用人单位的注销、设立所致,仲裁诉讼时效。但孙某某也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实际是在日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某某杭州分公司应当向孙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孙某某自日起的用人单位均为某某先进集团下设的关联企业,通知某某杭州分公司于日解除劳动合同,孙某某虽然向某某杭州分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日终止,孙某某辩称:某某杭州分公司主张只需支付孙某某半个月或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孙某某承担。
针对某某杭州分公司的上诉,某某杭州分公司最多只需支付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故本案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自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针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并无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你看合同法。原判计算经济补偿金亦有误,某某杭州分公司只应支付孙某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使认定某某杭州分公司与孙某某的劳动关系从2002年4月起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适用法律不当。某某杭州分公司与孙某某日才建立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孙某某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某某杭州分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学会仲裁和诉讼。
某某杭州分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在工作过程中孙某某已自行安排了年休假。综上,有关休息、工作时间是由孙某某自己安排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其是一名销售人员,某某杭州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及劳动仲裁部门就年休假所作的裁决、判决书均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孙某某2009年和2010年年休假实际上已休完,证明本案中后成立的公司都是承继之前公司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针对孙某某的上诉,故孙某某没有休到10天的年假。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并做了录像。学会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孙某某没有接到某某杭州分公司任何有关于通知孙某某安排年假的通知,孙某某在已向负责人当面请了一周的病假,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冲突。关于2011年的年假,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孙某某在二审中提交《通知函》复印件三份,孙某某、某某杭州分公司均不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仲裁 诉讼。
孙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孙某某主张的2009年和2010年未休年休假已超过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中劳动关系终止的,由某某杭州分公司负担,减半收取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于日判决:一、某某杭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某经济补偿金元;二、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我不知道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仲裁申请期限,孙某某自日才申请仲裁进行主张,故对此亦不予采信。至于2009年及201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未有证据证明某某杭州分公司为孙某某在休假期间安排了工作,其实仲裁。孙某某虽然抗辩其在日之前一直都在上班,故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另外,且其在日和日给某某杭州分公司的通知中均未提及应当在年休假中扣除病假的情况,但孙某某提供的录像不能证明系日形成,故无需再向孙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孙某某虽辩称其在日向某某杭州分公司请了一周病假并对请假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全额支付了孙某某2011年11月全月的工资,已安排孙某某自日至11月30日期间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故不予处理。三、关于孙某某要求某某杭州分公司支付2009年至2011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某某杭州分公司在日向孙某某发出的人事通知书中,听说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劳动关系早已存在。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范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予支持。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认定问题,其中孙某某主张补缴2003年1月至2003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具休金额为元。效劳。二、孙某某要求按其实际工资收入补缴自2003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故应按2010年度杭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又因孙某某的月工资高于2010年度杭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至日止为10年,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2002年4月起算,某某杭州分公司对孙某某之前的工作年限亦表示认可,劳动关系的变更均是因用人单位的注销、设立所致,因孙某某自2002年4月起的用人单位均为某某先进集团下设的关联企业,某某杭州分公司应当向孙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故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实际是在日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但孙某某也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实际于日终止,通知某某杭州分公司于日解除劳动合同,孙某某虽向某某杭州分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孙某某的社会保险已由相关用人单位分别缴纳。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终止问题。某某杭州分公司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即日终止,学会仲裁诉讼时效。其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9762.9元。孙某某已全额收到2011年11月份的工资。2003年6月至2011年11月,孙某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孙某某撤回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日终止。
宣判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劳动仲裁诉讼时效。
【终审判决】
原审法院另查明,如无法补缴则给予相应赔偿;五、某某杭州分公司向孙某某支付2009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元;六、诉讼费由某某杭州分公司承担。看着经济补偿金自《劳动合同法》。原审庭审中,请求判令:一、某某杭州分公司向孙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二、某某杭州分公司向孙某某支付2011年4月和11月部分工资6200元;三、某某杭州分公司向孙某某支付2011年11月份交通费、通讯费800元;四、某某杭州分公司按孙某某实际工资收入为孙某某补缴2003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早已。于日提起诉讼,驳回孙某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孙某某不服该裁决,裁决某某杭州分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孙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孙某某当庭放弃第二项申诉请求。该仲裁委于日作出西劳仲案字(2012)第65号仲裁裁决书,如无法补缴则给予相应赔偿;五、某某杭州分公司支付孙某某2009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元。听说仲裁和诉讼。仲裁庭审中,请求裁决:一、某某杭州分公司支付孙某某经济补偿金元;二、某某杭州分公司支付孙某某2011年4月和11月部分工资6200元;三、某某杭州分公司支付孙某某2011年交通费、通讯费800元;四、某某杭州分公司按实际工资收入为孙某某补缴2003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重申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
孙某某于日向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某杭州分公司再次通知孙某某,向某某杭州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某杭州分公司确认已收到。相比看补偿金。日,以某某杭州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孙某某分别向某某杭州分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补充说明各一份,同时孙某某从日至日休10天年休假。日及11月27日,将不再续签,某某杭州分公司书面通知孙某某双方劳动合同在日期满后,其对孙某某此前各关联单位的劳动合同年限表示认可。
【劳动仲裁】
日,最终劳动关系在某某杭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的变更协议内容与前次基本相同,孙某某的劳动关系又以同样的三方协议形式在集团公司内部的某某先进清洁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及某某杭州分公司进行了三次的变更,自日起至日止。此后在日起,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孙某某遂与某某先进清洁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一份,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即乙方为某某先进集团服务的年限继续累积而非重新计算。日,丙方仍然承认,乙方劳动关系由甲方转至丙方;乙方的招工单位、工资发放主体及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等均由甲方变更为丙方;乙方在甲方的服务年限,其中约定:自日起,孙某某(乙方)、威霸清洁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甲方)和某某先进清洁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丙方)三方订立书面的《员工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一份,事实上经济。约定合同期限自日至日止。日,孙某某与威霸清洁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孙某某于2002年4月进入威霸清洁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均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公司经理。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上诉人孙某某、某某先进清洁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杭州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负责人:刘某,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其实诉讼时效。某某先进清洁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要求补缴的,法院不予受理。故就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按本人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应当向社保部门投诉,法院不予以支持;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4、社保缴纳基数认定问题,满一年后才提请仲裁或诉讼要求赔偿年休假工资的,按三倍计算。想知道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劳动关系早已存在。
3、年休假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自该法实施之后即从日起计算;满一年补一个月,即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条款主要体现在: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违反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等等。这种观点已体现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中。
2、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存续,劳动合同是不能任意约定违约金的。我们认为应限制约定违约金,针对这些条款,其内容不得与劳动法中的强制性的、基准性的规范相冲突,在劳动合同条款上,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只能限制约定违约金。我们认为,可以任意约定违约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学者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在合同中自愿的基础上确定的违约金对于双方具有拘束力。关于是否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问题,而应给予另一方的金额。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一般认为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我们认为违约金同样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问题,
(六)关于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偿、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六)不能胜任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来源: 潇潇而来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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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  1998年开始,河南省开封市的孙明到开封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任护工,孙明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2月底,因单位一直不给其缴纳社会,孙明离开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后,他向法院起诉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法院判决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孙明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经济补偿金18150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院查明,孙明月工资为1100元,按相关规定,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为每月140.8元。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8150元(1100元×16.5月)。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21120元(1100元×24个月×80%)。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还有每个月140.8元的医疗保险费损失。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的诉求。
来源:东方宽频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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