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可以好友团购拼单信托产品?单一信托受益权转让让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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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转让挂牌规模超百亿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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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务院“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大政策环境下,信托行业需要一个集中、便捷、高效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获悉,目前北金所场内存量信托受益权转让挂牌规模已超百亿元,已在信托二级市场聚集了一定规模的机构客户。今后,北金所将努力打造一个公开、统一的信托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促进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缺乏流动性风险得不到释放
  中国的信托市场近几年实现了资产规模的飞速膨胀和投资人认可度的大幅提升。公开数据显示,信托一级市场存续规模已逼近10万亿。但与此同时,一些基础性的市场建设工作还有待完善,其中就包括市场流动性的培育。
  流动性指的是一种资产转换为货币的能力,转换过程中的交易费用越低,则该资产流动性就越高。可以说,流动性是衡量金融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较高的流动性可以促进金融产品的合理定价和风险缓释,而流动性低的金融产品在市场上就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发行和交易,并且风险得不到有效释放。因此一种金融产品的受欢迎程度,总是与它的流动性密切相关。
  反观信托市场,除证券类等少量信托产品可以中途赎回外,大部分信托产品流动性都比其他金融产品差。信托市彻没有建立起顺畅的产品转让、退出机制,缺乏一个全国性的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流通。
  北金所副总裁白双鹂表示,信托市场的流动性水平是与信托行业近10万亿的资产规模严重不匹配的,已经成为信托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已经迫在眉睫。
  她表示,造成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目前的情况下,投资者要转让手中的信托合同,必须自己寻找买方,双方谈妥后,再到信托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当然,也可以委托信托公司代为寻找买方,但是面对费用空间极孝撮合效率低下的二级转让服务,信托公司自然会将精力主要集中于一级发行市常通过单个信托公司柜台转让的模式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对信托产品流动性的需求。
  除此之外,由于信托产品本身的私募性、非标准化性质,使得产品信息在交易双方间造成了严重的不对称,也一定程度形成了投资人对转让产品的偏见,制约了投资人参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积极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大大增加了转让的成本和难度。
  亟须建立统一的二级市场
  提升信托产品流动性已成为监管和业界的共识。信托行业基础数据库已经逐步建立并运行,为信托合同登记提供了基础,但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受益权转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尚待完善。
  当前,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重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通过产品的基金化设计、内部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联合中介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等多种途径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不过,目前我国的信托产品还不存在公开和统一的二级交易市场,仅靠单个信托公司采用柜台协议转让的形式,无法带动整个市场流动性的提升。白双鹂认为,建立统一的信托二级市场,将从根本上解决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对于缓释信托行业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意义重大,有利于降低融资方的融资成本,并打破刚性兑付的魔咒;有利于改变信托产品普遍短期化的特点,真正实现信托制度中长期功能的发挥;有利于信托产品向无纸化、标准化发展的探索;有利于规范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完善信托监管体系。
  业内人士表示,在大资管格局外部竞争环境日益严峻,外部资管产品逐渐向标准化方向演变的同时,信托产品流动性的提升,也将提高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的社会认知度、接受度,扩大产品营销渠道,大大增加客户黏性。
  白双鹂告诉记者,北金所在成立之初就积极探索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市朝业务模式,并于2011年底正式推出全国首个信托业务信息服务系统,目前场内存量信托受益权转让挂牌规模已超百亿元,已在信托二级市场聚集了一定规模的机构客户;为顺应信托市场发展要求,北金所于2012年积极探索信托合同登记制度与系统开发工作,并全力打造包含信托产品在内的非标或类标准化产品登记、发行与交易的统一系统化综合服务平台。
  而据记者了解,大多数信托公司对“信托受益权转让”这一增值服务都要收取手续费,如中铁信托的手续费为转让信托本金的千分之二左右。北金所相关人士表示,北金所的手续费比信托公司的低,目前主要还是以拓展业务为主,但他没有透露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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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信托网&&&&&&日
根据中国业协会公布的官方数据截至年第二季度末信托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达万亿元信托业在资产管理规模上仅仅次于商业银行但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却远远未能跟上信托资产规模而流动性安排比较关键的一个环节即信托受益权环节   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重视流动性安排如即开始接受本公司客户以其持有的本公司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质押由于购买信托产品的资金中有很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理财也有部分银行为提高客户黏性推出受益权可以质押融资的安排然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才能质押信托受益权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质押这一矛盾阻碍了信托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一信托受益权概述   (一)信托受益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全文共有十处出现了信托受益权但《信托法》并未明确指出信托受益权是什么《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受益权不仅仅包含信托公司所发行的信托产品的信托受益权同时也包含发行的的份额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了其上位法包含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产品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信托关系只是其为证券而已   另外浮动收益的银行的受益权实质上也是信托受益权但出于我国分业监管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业务因此《商业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均将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规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但银监会负责人也注意到了我国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界定与国外有所不同国外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业务过程中进行信托活动[]国外的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吴晓灵女士曾撰文明确指出不保底银行理财产品由客户来承担风险但委托人购买理财产品之后银行并不会以购买理财产品的人的名义操作而是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来操作让客户承担风险也应该享受投资的收益因而它是一个信托产品[]下文如无特殊说明银行理财产品均指浮动收益银行理财产品其性质定位为信托受益权   (二)信托受益权的性质   信托受益权依其性质的不同有物权说债权说和兼具物权说债权说或独立权利说等学说无论是哪种观点对于信托受益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债权基本上达成一致主要出现争议的地方是非财产性权利认定上的争议   年日本对年《日本信托法》修改时其第二条第七款就明确规定信托受益权的概念以及性质受益权为债权其他非财产性权利视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同样在中国关于受益权的性质有争议的地方主要在于信托受益权中非财产性部分非财产性部分的权利造成了整个受益权的性质不明确但下文中讨论的是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问题可以质押的标的物必然是财产性权利因此信托受益权性质的争论并不影响受益权部分关于财产权利的认定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信托受益权的态度及问题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   虽然实务上已经出现了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包含浮动银行理财产品的受益权)的现实需求但在我国法律上却有一定的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出质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到第六款列举的权利中并无信托受益权虽然第七款规定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但其限定了权利来源的法律层级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只能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其他的可质押的权利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所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模糊规定《物权法》更加明确和强化了可质押权利的法律效力层级《物权法》颁布后由于不能像《担保法》那样作扩大解释所以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信托受益权质押业务在《物权法》实施后停止了   就银行理财质押问题马蔚华曾在第十一届全国政协会上提案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标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回复是最高院无权创设新的权利质押类型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否类推适用《物权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如应收账款则可以进行调研与探讨[]即最高院的态度比较明确物权法已经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必须坚守   (二)信托受益权质押公示制度的缺失   除了上述第一点关于物权法定对于信托受益权可质押的限制外另外一个限制则是信托受益权质押公示制度缺失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到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权利质押的公示方式有两种因基础权利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交付生效或登记生效但并没有法律法规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公示有明确规定权利质押合同要么采取交付生效要么采取登记生效若认定为交付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因为信托产品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签订的是信托合同现行的实践是信托公司并未给受益人发受益凭证年银监会拟引入信托受益权凭证推进信托受益权进交易所但最终并无下文而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并不是有价证券非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凭证将其交付给贷款机构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法律上的对抗效力在一起有关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司法判决中法院则认定银行理财产品并不是权利凭证[]同样信托受益权也不是权利凭证即使采取交付质押合同生效的方式也涉嫌权利凭证并不足以为据因此采用交付生效的方式由于未有具有公信力的行政部门认可信托受益权的效力以及办理信托受益权的出质登记机构依然缺乏一定的对抗公示效力不利于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控而集合信托产品的一般购买标准是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此重要的财产质押公示方式采取简单的交付显然也过于轻率   若认定为登记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信托受益权是近年来新兴的金融产品连信托财产的登记相关规定都无有关质押登记的相关细则更是未有规定因此也未有相关登记机关无从办理合法的质押登记手续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兴业银行
的做法是仅仅接受本银行理财资金认购的信托产品同时与对方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让对方信托公司将受益权分配的受益等直接汇至贷款人在的账号予以冻结但此种做法能否具有司法判决效力仍然存在疑问[]  三信托受益权可以质押的法律依据   (一)法理上可以质押的依据   主流学者基本上认为可出质的权利一般需要满足一是必须为财产权如人身权则不可二是该权利须为可让与法律法规或合同禁止转让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权利则不可[]  信托受益权符合可出质的权利的全部条件首先信托受益权中质押的部分只是财产权对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争论并不能影信托受益权中财产权利性质的认定其次从法律法规来看《信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均规定信托受益权可转让性银监会也曾明确批复如信托文件没有限制性规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受益权[]  (二)国外立法均对信托受益权类似权利的质押持开放态度   国外立法均对信托受益权类似的权利质押持开放态度只要权利符合可转让性则可以为质押如《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权利质权的设定依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为之如物的交付对于权利的转让是必要的则适用第条第条规定()以某项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为限不得对之设定质权《瑞士民法典》第条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前款质权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有关动产质权的规定中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条规定仅在权利之标的为动产及权利可移转时方可就有关权利设定质权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条也规定可让与之债权及其他权利均得为质权之标的即只要是可以转让的权利如果法律未禁止则可以质押   (三)实务托受益权质押的做法   广义的信托受益权还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的基金份额受益权而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即物权法认定基金份额只要是可以转让的则可以质押因此既然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受益权可以质押则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信托受益权只要可以转让同样应该能质押   信托受益权的质押并未有权威专家和学者对其展开研究但银行理财产品(包含浮动理财产品)能否质押学者基本上均认可理财财产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银行理财产品(包含浮动理财产品)可以质押与银行同为新型权利的信托受益权也可以质押   司法实践中暂未见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案例但关于银行理财产品能质押的案例却已有先例深圳法院则认可了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质押[]的确如果采取过严的物权法定标准不利于保障新经济形态的秩序稳定和金融债权安全因此对于一些新物权类型尤其是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整体上应采取更为灵活和开放的认定标准[]  四对我国信托受益权类似权利质押的封闭式立法的反思   德国瑞士中国台湾等国家与地区在立法时对权利质押均采取开放式的态度而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采取封闭的态度详细规定了只有第一款到第六款的权利可以质押虽然第七款中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但由于权利质押严格限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才可以出质造成了能够作质押的权利大大缩小   事实上此种封闭式的立法模式已经引来实务界的不满造成了实务先于法律的诸多新型担保的存在但这种存在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又存在问题如银行理财的质押问题账户质押的问题企业排污质押的问题等等因此才有了马蔚华的提案最高院也在积极组织新的对策并咨询相关学者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也意识到这种问题因此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将一些新型的权利类型规定进去如旅游景点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医疗收费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等权利纳入进来另外更重要的是除了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采取了一种开放的态度增加兜底条款即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均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   关于权利质押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态度问题出在中国严格采取物权法定的根子上面关于物权法定学界一直有争论赞成物权法定功能的主要从社会功能上如物权之绝对性实现交易安全与便捷物债两分等方面予以证成[]否定物权法定者则从私法自治经济交易便利等方面予以论证[]  物权法定原则是区分物权与债权最重要的堡垒而在所有的潘德克顿体系民法中财产法的基本构造是以物权债权区分为基础的如果取消了物权债权区分两者一并对待物权编债权编区分将不复存在如果物权编债权编没有了总则编恐怕也就不需要了[]因此物权法定原则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利弊之争问题而是关于整个立法体系的问题   但关于物权法定即使坚决支持物权法定的学者如梁慧星教授认为在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作法律解释[]王利明教授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在适用中不应过于僵化[]  即使严格执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上在担保物权领域由于其最主要的功能是为了经济效益为满足市场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对于物的利用已经主要从物的支配演变为对物的交换利用[]物权法草案出来之时即有学者反对此种封闭式立法物权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用益物权上体现了物权法对不动产领域产权明晰的要求而在日益发达的担保物权领域物权法定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事实上我国立法者因此也考虑到担保物权与一般物权的特殊性也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态度如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款的规定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设立抵押权但对于权利质押则采取了相反的态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才可以出质原因可能有二第一权利这种性质过于不确定如信托受益权本身就存在风险再把这个打包为另一个产品增信风险很大但世纪以来最重要的权利已经开始从不动产向动产向权利改变第二质押的标准对象是动产质押而动产质押需要交付才能生效但权利由于无体交付并不符合日常生活观念而中国的物权法是参照潘德克顿体系来制定即以有体物为准备来制定物权法因此《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关于可质押的权利中均明确规定了质押的公示方式   权利质押依然采用的是以有体物为标准因此出现了诸多权利被排除在物权的门槛之外的情形正如当初郑成思教授所言我国如果真要制定一部调整社会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就应当认真考虑法国法中财产权的概念不要把有形的物作为主要的甚至唯一的财产形式来对待也不要把蒸汽机时代形成的过时规则移植到网络时代[]虽然郑成思教授关于制定财产法的建议未被接受但其对未来多种财产权利的预见则大大发人省醒这也是中国采取参照潘德克顿体系来制定民法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五解决信托受益权质押问题的路径   如上文所述信托受益权能否质押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协调物权法与物权法定原则保持一致文中认为可以从如下三种方式来解决物权法定所带来的问题   (一)通过传统的物权法定解释原则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信托法》第四十八条予以修改承认信托受益权可以质押年中国信托业协会受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已经开展了《信托法》修改的立法相关调研工作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质押国务院委托银监会制定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已经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可以为信托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即承认了信托受益权的可质押性但此种方式仅仅解决信托受益权质押的问题并未解决物权法定之原则所带来的新型权利如银行理财能否质押的问题   对于解决权利质押问题与物权法定原则比较根本的方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物权法》将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七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均可以出质如此关于信托收益质押的部门规章则需要由银监会制定   对于解决物权法定所带来的不适最为根本的则是将《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修改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当初《物权法(草案)》第五次第六次审议稿第三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但由于部分学者质疑物权法定原则实质上变成了物权自由原则而被删除[]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但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范围过于宽泛和不确定性规定部门规章作为物权法定的法律效力级别来源是一种折中的方案事实上部门出于实务发展的角度考量也会突破物权法定原则如部门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在某种程度就承认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限产权虽然有限产权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物权但有限产权却是住建部发改委等七个部门联合颁布施行的可见其适用范围与影响力就信托受益权质押而言则需再由银监会来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或《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质押   (二)通过登记而附有优先权   物权法定已经带来诸多问题为缓解物权法定所带来的问题我们在承认物权法定的基础上可以另外一种思路来解决即效法英美制度的登记英美法并没有明确的物权债权之分因此不需要严格遵守物权法定问题而是以优先权来代替物权的效果以登记来缓解公示问题未来在处理债物关系中最根本的问题——物权要不要自由化关键在于你有没有能力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制度一个非常高效率的数据化的登记制度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集合物各种想象的东西只要可以登记统一规定这些都登记它的处理是一套规范这一套规范绝对可以自由化只要登记制度做到这个程度的话那问题是不大的[]通过登记通过外部公示来解决物权法定僵化的问题在保留其债权身份的同时通过开放债权登记赋予其优先权的效力即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间接实现物权化各种新型权利只要能顺利登记就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此并不需要改变物权法定之原则事实上大陆法系的法国日本均有如此相关规定[]  如此虽不需要修订物权法但需要修改《担保法》赋予可登记的债权优先权另外则需要建立强大的登记系统以及相对应的登记部门实施细则如此同样是一个比较艰难的工作事实上若我们严格遵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需要遵守物权公示原则特别是新型权利不同的权利可能会因为公示方式的不一致而导致物权落空[]因此关于登记的细则无论是否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抑或采取登记而附有优先权的规定都需要制定相应的登记细则   就信托受益权质押到底在哪个部门办理登记怎样办理登记等问题都需要有明确规定年月银监会已经批准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落户上海自贸区因此法定的信托受益权质押机构应是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至于登记的细则则可以参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委托满足条件的券商开展证券质押的形式信托受益权质押也可以由全国信托登记中心来委托信托公司办理质押登记这样可以便利了投资者降低了信托受益权质押办理登记的成本   (三)通过承认让与担保来解决冲突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财产转移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受偿[]权利让与担保并不是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因此无须遵守物权法定原则以及物权公示原则权利质权则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则设立变动等都必须严格遵守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显然权利让与担保更加的灵活与便利   德国日本虽然无明文法规定的让与担保制度但通过判例最终承认了让与担保制度的合法存在德国最开始承认让与担保是因为德国规定动产担保只能采取质权的方式设立而且担保物必须转移占有但对于工厂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设定担保若无法转移占有时则只能采用让与担保的方式来提供[]中国台湾地区则在承认动产抵押的同时也承认了让与担保主要原因之一则是中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所确定的动产抵押的标的范围有一定限制而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不受限制[]即无论是德国或是中国台湾均是为了解决物权法定的问题让与担保最开始在《法国民法典》中并没有被规定但在年担保法的改革中则明确承认了让与担保如第二编动产担保中直接规定了留置所有权担保即让与担保制度[]对信托受益权类似的新型权利采取让与担保的方式来解决其合法性地位也得到了部分学者的建议与支持[]  同理我国虽然也承认动产抵押对抵押的标的物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态度但对权利质押则是一种封闭式态度用让与担保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梁慧星教授曾建议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并认为让与担保已有实践如果物权法不作规定将造成法律与实际脱节[]《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曾规定了让与担保权但由于部分学者的反对而最终删除   事实上在我国信托交易市场已经出现了广义的让与担保的做法如信托公司的买入返售业务买入返售业务具备了买卖和质押贷款两种性质资金和标的物可能都是交易的对象其与让与担保相类似但因为物权法定之原则又不能承认让与担保的性质因此将其解释为买卖与质押贷款两种性质[]  在我国的让与担保相关的司法判决中也有法院开始认可让与担保法律效力的判例[]同样若正式承认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则需要全国人大在修订《担保法》时赋予让与担保的合法性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认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抑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指导性判例中承认让与担保的合法地位   六结论   信托受益权能否质押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解决权利质押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中国的物债两分体系已经形成《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因此必须遵守物权法定原则信托受益权质押与《物权法》的冲突问题最根本的还是因为我国《物权法》是参照潘德克顿体系民法制定的而潘德克顿体系民法是以有体物为标准因此造成了部分权利并不能被包含在《物权法》体系之中的局面对如何缓和信托受益权与《物权法》的冲突本文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托法》进行修改或由国务院制定《信托公司条例》是较为合法与中规中矩的方式但并未解决权利质押与物权法定原则的根本冲突对此本文提出通过传统的物权法定解释原则通过登记来附有优先权和通过承认让与担保来解决冲突三种思路至于登记部门及登记细则考虑到银监会已经批准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落户上海自贸区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的相关细则理应由其制定   
【注释】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现任职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资料来源http//wwwcbregovcn/chinese/home/docView/html年月日访问   []吴晓灵《财富管理市场与资本市场发展——兼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und//shtml年月日访问   []张淳《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对有关国家法学界的有关研究的审视与检讨》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马蔚华《关于准许以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提案》http//bankhexuncom//html年月日访问   []《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号(财贸金融类号)提案的答复》(法办[]号)   []杨开拓《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载《人民司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浙甬执复字第号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页北京法律出版社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银监办发[]号   []潘修平王卫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现代法学》()   []杨开拓《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载《人民司法》()   []黄斌《理财产品质押效力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建议》载《人民法院报》   []陈本寒《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载《清华法学》()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第~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苏永钦《可登记财产利益的交易自由——从两岸民事法制的观点看物权法定原则松绑的界线》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年秋季卷   []张鹏《物债二分体系下的物权法定》载《中外法学》()   []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载《比较法研究》()   []王利明《物权法论》第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梁上上《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载《法学研究》()   []朱岩《物权法草案中权利质权规定内容评析》载《中外法学》()   []郑成思《再谈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制定物权法》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转引自梁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载《私法》()   []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载《比较法研究》()   []苏永钦《民法的积累选择与创新》载《比较法研究》()   []张鹏《物债二分体系下的物权法定》载《中外法学》()   []法国《民法典》第条日本《民法典》第条   []杨开拓《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载《人民司法》()   []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页北京法律出版社   [][德]赖思施罗德《德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载《法学家》()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第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第页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斌《集合信托产品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篇)》第页北京法律出版社   []中国信托业协会编《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下册)》第页http//wwwxtxhnet/xtxh/repons/htm年月日访问   []南京中医药大学等诉江苏亿豪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苏商终字第号
《金融法苑》
【期刊年份】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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