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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街道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及其系列配套政策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结合南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街道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南城各类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开发及服务,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促进产业发展的项目实施资助奖励;对在南城注册并经市认定为“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B档及以上”的科技孵化器、众创(创客)空间,及其符合条件的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创客团队实施资助奖励。
第三条 本方法申请资助的对象,必须为在南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且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单位)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奖励及配套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南城街道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街道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街道科技办、经贸办、商务办、金融办、财政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社保分局等职能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办,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对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确保政策科学性和灵活性。
第五条 科技办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认定,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以及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经贸办、商务办、金融办、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对申请资助的企业(单位)或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配套资助
第六条 在南城辖区内注册且在南城范围内建设的科技孵化器、众创(创客)空间,符合《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条件,且被市认定为B档及以上孵化器、众创(创客)空间,自获得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享受南城科技孵化器、众创(创客)空间资助。
第七条 入驻孵化器企业(以下简称“入孵企业”)资助条件:
1.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企业税收纳入南城财政税收分成,按照科技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2.毕业企业是指符合《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中毕业条件的企业。
第八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孵化器,给予以下资助:
1.改造和建设费用资助。对改造和建设孵化器,事后按其实际支持费用(不含土地购置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孵化器改造和建设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对建设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科技软服务平台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的孵化器,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孵化器建设公共平台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开展公益性服务资助。自孵化器获得市级B档评定当年度起连续三年,对其管理机构举办公益性培训、讲座、咨询、研讨、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辅导等活动,事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4.孵化培育奖励。孵化器培育入孵企业加速成长,对每年培育毕业企业(符合第七条第2点)数量超过10家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载体单位10万元奖励,每年达到毕业条件的入孵企业不得重复累计。
5.孵化器评定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每个孵化器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80万元,其他类型的评定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第九条 对入孵企业实施租金补贴。
1.自入驻的孵化器获得资助当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其入孵企业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月,每家入孵企业补贴面积(实用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同一企业只能在同一孵化器(受资助的三年内)享受租金补贴,若该企业地址变更到南城辖区其它孵化器,则不能重复补贴,且市和街道两级租金补贴总和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场租。
第十条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众创(创客)空间、创客团队或个人,根据市级财政资助的金额,按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个众创(创客)空间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创客团队或个人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科技创新奖励和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资助。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按市奖励资金1:0.3比例予以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认定的,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科技成果奖励资助。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按一定比例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给予配套奖励,且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同一类别认定或奖励的,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重点实验室认定的,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重点实验室认定的,按1:0.4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3.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重点实验室认定、专利优势企业认定和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的,按1:0.3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4.对企事业单位创建院士工作站、科研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按1:0.3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或创客项目,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0.2的比例实行事后配套奖励,且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且不超过50万元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进入省高企培育库企业)购买科技服务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可的)购买科技服务、进行科技咨询以及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根据提供的合同、发票、服务成果等,给予所支付的服务费用的50%补贴。其中,对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产品推广等综合科技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科技服务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专利成果资助。
1.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每件奖励8000元。
2.对于年度代理南城地址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15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5万元,每增加10件发明专利授权,追加奖励2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资助。对于获得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企业,按市补助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每家企业(单位)每年获得配套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设立科普专项经费。每年根据南城常住人口总数统计,在项目经费中按人均不少于2元的标准安排科普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教育宣传交流活动和科普阵地建设,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科普阵地认定资助。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普示范(标兵)社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科普特色(标兵)学校的企事业单位,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的1:0.3比例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于科普软硬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科普活动开展。
第十九条 对奖励配套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的新增、取消或更名的申请,实行“一事一议”,由街道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科技办负责制订和发布每年度“南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申请”通知,凡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根据申请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助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各级(国家、省、市)奖励认定证书、项目立项文件等;
3.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发明专利等证书;
4.专利机构代理南城地址发明专利授权情况清单等证明材料;
5.申请孵化器资助需提供:改造和建设费用发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相关证明和发票、开展公益性服务的相关证明和发票、孵化器内达到毕业企业条件的统计及相关证明;入驻孵化器企业申请租金补贴提供物业租赁合同;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需提交相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程序一般为:发布申请通知→企业(单位)申请→科技办初审→财政分局复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领导小组评定→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公示5个工作日→下发资助文件。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街道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辖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进行一次审核,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行为,出现经营事故或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单位或企业,提请街道办事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资助,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企业近三年内在各级职能部门系统有违规记录;
3.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消防、安全生产、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4.存在主观过错、有意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街道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再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原《关于印发南城区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建设计划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南城办〔2010〕87号)、《关于印发南城区资助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租金补贴和税收奖励条件(暂行)的通知》(南城办〔2011〕44号)、《关于印发南城区科技奖励和配套资助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南城办〔2010〕86号)同时废止。热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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