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工伤八级赔偿还没到退休年龄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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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与治疗和后期的工伤鉴定,工伤补贴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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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还在治疗,但马上就到退休年龄了,我该怎么办?
dongtianjuhuaxia您好,虽然您马上快到退休年龄了,但在工作期间引起的伤害还是会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的,下面是我在百度上搜到的相关信息,希望能给你有所帮助!
关于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一、工伤停工期间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医疗费、康复费、工资福利、护理费用、伙食补助、交通食宿、假肢辅助器具等单位支付或社保支付;二、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申请审批表;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没有关系,因为工伤是在退休前发生的,按照正常程序理赔
退休后发生的,就不算是工伤了
如果是退休前发生了工伤,退休后,工伤复发的享有工伤的补助、津贴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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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工伤同时有八级和十级应如何赔偿?金额是多少
···工伤相关信息条例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
工伤同时有八级和十级应如何赔偿?金额是多少
···工伤相关信息条例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是以八级为基数另加一级,按七级赔偿。
金额是多少?
规定——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规律——
十级伤残为为半年的工资,发后每高一级多两个月的工资。这就好记...
工伤同时有八级和十级应如何赔偿?
:同时有两个以上伤残等级的,在计算实际赔偿等级时是以最高的一个级别为基数再加一级。同时有八级和十级,应该是以八级为基数另加一级,按七级赔偿。
金额是多少?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为半年的工资,发后每高一级多两个月的工资。这就好记了吧。
既然后续医费用鉴定为55000元已经确定,那么剩下的就是计算七级工伤应该享受的相应待遇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虽然该职工已被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但不知是否已经申请过工伤认定?如果已申请并被认定,则即使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
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或者患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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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
1、人身损害赔偿所及的伤残等级,是参照工伤赔偿标准的。司法鉴定所认定的伤残等级分为10级,1级为最高,10为最低,每个等级差为10%,即1级为100%,10级为...
答: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答: 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我老婆要上诉,想请法律高手支支招,我不相信在法律上分家,都分给女儿,儿子没份的,(就是想不通,窝囊)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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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国家公务员工伤一级的不到退休年龄怎么办?退休后有什么特殊待遇? 三路知识网
国家公务员工伤一级的不到退休年龄怎么办?退休后有什么特殊待遇?
来源:网络收集 & 发布时间: &
国家公务员工伤一级的不到退休年龄在岗、继续上班就是!退休后关于特殊待遇问题应该到当地人事、组织部门询问,各地不一,除非是达到一定级别,不然和普通退休一样(医药费可以申请特殊)!退休后可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及旧伤复发医疗费。
本文地址:https://www.slzays.com/6110.html
国家公务员工伤一级的不到退休年龄怎么办?退休后有什么特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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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因公得的病,评一级残废,生活不能自理。属于国家公务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致残,退休后可享受哪些待遇?(有眼二级残疾证)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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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工伤待遇标准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说明。
附《工伤保险... 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国家劳动法,规定女工人多大年龄退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按最低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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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单位元)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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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要及时进行工伤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同等级的工伤伤残等级享受的待遇不一样。8级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要辞退员工的,员工怎么要求赔偿?本文为你介绍。
  康先生:4年前,我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因单位当时未给我缴纳,与我协商私了。考虑到我还得继续在单位工作,不好与领导闹僵,便在拿到2万元赔偿后与单位签订私了协议书。
  现在单位因调整经营结构打算裁减25名员工,我的于今年10月31日到期,所以单位打算不再跟我续签合同。请问:我是工伤8级,当时仅得到2万元赔偿,现在单位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律师:康先生您好,关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您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工伤补偿,如果您协议的内容只涉及了当时的工伤医疗费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针对您的八级伤残,您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第 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您的描述,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受伤时签订的私了协议,其内容只针对您当时的医疗费用,那么根据《》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用人单位当时未为您缴纳工伤保险,所以由基金支付的部分可向用人单位主张。
A一般不能,已经是达到退休年龄。
A您好,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属于违法,您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A建议不要入职,以免以后麻烦。
A单位违法,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劳动赔偿金计算问题专业,我们可以帮助您
A可以要求补偿
A仅以此为由辞退属于违法辞退,可要求双倍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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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应如何认定
& &&工伤认定由《》加以规定,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工伤认定类行政审判案件,作为劳动者工伤认定案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是对工伤认定个案的审判,还对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领域范围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伴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平均寿命的增长,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他们的劳动相关权益也同样需要保障。本文案例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对这类特殊人群权益保障的问题。
  【案例】
   何某,农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日,何某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于日办理手续而享受其待遇。何某于2011年初到A公司承建的移民安置房工程的工地做工。日19时48分许,何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经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秩序大队认定,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日,何某之妻韩某向人力社保局申请,人力社保局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韩某不服该决定,于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某诉称,A公司承建的移民工程,何某是该公司的民工,其工作受该公司安排、指挥,劳动报酬由该公司支付,何某生前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在上下班途中必经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被告以死者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为由,而对原告提出的何某工亡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是对相关法律的片面理解。劳动法关于退休的规定,是告诉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有可以要求休息的权利,并不是规定劳动者不可以继续劳动,而劳动是宪法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告以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何某工亡认定申请,其决定错误。
  被告人社局辩称,何某受伤时已超过6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何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不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被告不能受理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这表明我国对于公民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年龄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的权利。国家关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对公民履行劳动义务责任的解除,当公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休息的权利。
  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此类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法律未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其形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实际上将劳动合同终止的范围扩大,即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就成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但前述两条规定只是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并未规定,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因此,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何某于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2011年3月开始享受其待遇,其于日因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而《社会保险法》自日起施行,因此,不能适用该法调整何某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也就不能认定何立平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不能认定何立平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不能认为其与用人单位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此规定看,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该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因此,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不应将此类工伤申请排除在工伤认定受理的范围之外。
  综上所述,被告人社局以何某受伤死亡时以超过60周岁,其与五一公司不成立为由,对其妻韩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评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而造成法院判决进退维谷的原因则是因为同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截然不同的文件。
  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内容为: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如何选择适用
  出现了同一问题的两个相反的文件,法院在进行行政审判中到底应该适用哪一个呢?本文认为,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法律层面分析
  1、法律位阶
  第一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形成出台的司法解释,其效力同于一般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第二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一个个案答复,虽然其适用范围不及一般司法解释,其本质是法官对个案的解释,就个案而言,其效力等同于一般司法解释。所以,这两个文件在法律位阶上是不分伯仲的。
  2、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此工伤认定个案作出的答复天然适用于本案例,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序言中提到&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也就是说,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是民事审判。那么此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工伤认定类的行政诉讼案件呢?本文的观点是可以适用。虽然本案是行政诉讼,但是工伤认定类型案件应当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而本司法解释又正好是对《》适用的一个解释,因此不应该拘泥于诉讼的类型,而应按照法律的适用来决定是否适用本解释。因此,这两个文件皆可以适用到本案中。
因此,仅从法律层面分析两个文件都能够适用到本案中,要寻求两者适用上的突破,就只能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
  (二)从理论层面分析
  1、分歧根源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中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从这两个法条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劳动者与用工方是劳务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换言之,对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工方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再进一步究其分歧根源,则是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上。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最基本、罪明显的区别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体性质极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工人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用一句话概括则是:劳动关系表现为隶属性、稳定性;劳务关系表现为独立性、临时性。
  3、劳务关系的定性是否合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是一种法律解释的拟制,换言之,上述关系并非天然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此法律解释的拟定,违反上位法的原则及规定,当然无效。本文认为,劳动关系表现为隶属性、稳定性;劳务关系表现为独立性、临时性。劳动者的年龄不能直接导致两者的关系从稳定转变为临时,从隶属转为独立,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关系的实质,而不是单纯地根据年龄将劳动关系直接拟定为劳务关系。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之所以要将此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因是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随之终止,因此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文认为,此逻辑推理是片面的,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应当适用于本案。主要理由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一条赋予了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并且不应该由于性别、年龄、户籍等因素受到区别对待。我国《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但并未指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丧失了劳动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只要公民没有放弃,就应该终身享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实质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重审,而并非对劳动权的剥夺。所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其实质是对公民劳动权的区分对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误读,与&同工统筹&的理念相违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极其不公平。因此,此司法解释与我国《宪法》的规定向抵触,不应当予以适用。
  综述,本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叙理清楚,同时保障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这类弱视人群的合法利益。虽然本案是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但是其裁判原理同样可以用于民事审判之中。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3.26%,其中65 岁及以上人口占8.87%。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 年公布数据显示,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3.5 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女55(干部)或50 岁(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人均余命高达13.5(男)、18.5(女干部)或23.5 年(女工人)。最美不过夕阳红。职工退休后被原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返聘,发挥余热,渐渐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然而,这一退休返聘群体的工伤认定问题在实践中也日益显现,如何保障这类人群的法律权益,有学者建议将&法定退休年龄&变更为&领取养老保险的年龄&以免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误会,本文认为这种建议也未尝不可,甚至可以将法定退休变更为约定退休,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这些建议都是基于对劳动权与休息的权衡而得出。但是这些建议也都止于纸上,究竟我国的退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何去何从,还希望立法者能给予周详的考虑。(来源:武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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