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首付买家迟迟不付首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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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买卖中买方迟延支付首付款怎么办?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一、原告诉称原告蒋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于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出卖人将其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3号楼402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卖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20万元定金。等到日应支付第一笔首付款时,被告无理由不支付。经多次沟通,被告仍未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逾期超过15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我方不同意退还定金,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现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二、被告辩称被告赵翠和辩称,同意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我方确实是逾期付款,但我方是换房,双方口头约定的是用我方出售的房屋抵押贷款,用来支付原告的首付款,当时我方不知道央产房办理完出售后就不能抵押了。后来我方出售的央产房没有办法抵押,所以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双方约定是8月份过户,双方约定的除了定金之外全部是资金监管,我方全额支付购房款。根据我方与案外人的合同,我方可以在6月份拿到购房款的全款,不影响双方合同在8月份继续履行。在没办法抵押后,我方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原告和房产中介公司,原告称如果这样要加钱。原告加价太高,我方承受不了。因为房价上涨,原告没有实际损失。原告在5月13日,原告就继续出售该房屋,房屋现在的价格是880万元。双方之前谈过解除合同,我方同意定金归原告,合同解除,但原告不同意。我方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申请法庭酌减违约金。而且我方现在可以按照合同原价全款继续履行,我方已经凑齐了全部购房款。原告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同时适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庭认定我方违约,我方同意用定金折抵违约金。&三、法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日原告蒋秀(出卖人)与被告赵翠和(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总价款675万元。被告于日之前向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被告于日前将第一笔首付款260万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给原告;被告于日前将第二笔首付款80万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给原告;被告于过户前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305万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给原告。双方于日前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20万元。日,被告与案外人郝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案外人购买被告名下的位于东城区6号院8号楼304号房屋,房屋总价818万元。同时合同约定买受人于签订合同10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45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326万元。日被告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书。经被告申请,原被告此单交易的经办人李超到庭作证称:被告3月19日通过我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当时是换房,双方口头约定是用被告的房屋抵押贷款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原告对此知情。4月份,被告告知我说因为央产房,贷款没法贷了,让我跟原告沟通这个事情。签订合同时我不知道央产房办理出售变更登记之后就不能抵押了,是之后被告告知我的。后来三方一起协商,被告说因为现在没有办法贷款了,说想支付首付款的时间推后,被告也同意支付一部分违约金或利息都行。原告当时没有明确答复,后来一直迟迟没有答复。后来被告通过我继续跟原告沟通,原告不太同意,就一致搁置。5月份,被告给我发微信说原告又挂牌出售房屋,我看了一下,确实原告又委托我爱我家继续出售房屋。后来被告又找原告说等她的房屋卖了之后,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原告不同意,说要加价。&四、法院判决原告蒋秀与被告赵翠和于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五、北京靳双权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虽然认可其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根据证人陈述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对于出售的央产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一事均不知情,被告主观过错较小,且在被告与原告积极沟通变更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时原告消极应付,导致双方没有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现涉案房屋现已大幅涨价,双方解除合同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被告酌减违约金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不予退还定金一节,我认为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现原告主张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综合本案案情,对于违约金数额,法院酌予支持20万元,鉴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定金20万元,被告同意折抵违约金,我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房产靳双权
执业证号:W0
北京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年执业经验
最新律师文集卖二手房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买家迟迟不付款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今年6月25日在中介签订了买卖协议,买方是办按揭贷款,中介说总共需要一个多月到一个半月时间全款肯定能到账,因为当时想买方既然买房子,肯定心态是会比我更着急的,所以并未在协议中约定付款时间。7月3日和中介及买方去房管局签订正式的买卖房屋合同,里面也并未对付款时间做补充。中间我也咨询了其他中介的朋友,说如果是按揭贷款,7-10个工作日就能完成批款,就可以过户,可到今天已经35天了,这期间我也多次催促中介,而他们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我。因为我现在还是要买方的,因为款迟迟未到,导致我看中的房子迟迟不能和人家定合同,有可能就买不上了。
有几点想咨询律师,
1、我仔细看了房管局的买卖合同,当中有格式条款说自签订本合同起30日内应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还有自签订本合同起5日内买方应将房屋的全款或首付款打到监管账户。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作为买方违约的证据?
2、协议中还有说明,买方贷款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是外地人口,办贷款资料并不齐全,比如收入证明等等都是中介帮他开的假证明。请问这个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判定他违约?
字打的有点多,但真的是遇上了困难,求好心律师能解答我的问题,现在我该怎么做?可以要求他随时付款吗?或者解除此买卖合同?
就这点分都给了,求解答,感激不尽!!!
买家只付给我了定金,但由于他的手续问题迟迟未办理过户,导致无法给我合同约定中的过户时付给我余款。
如果卖家又不愿意另外和我签署补充协议确定时间呢?,怎么办?
您好!我是在今年9月8日签了份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我是买方,付款方式约定为分期付款,房屋买价66万,买方需贷款35万,付现31万。补充条款写明买方支付2万元作为定金,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着手进行贷款工作,待银行审批通过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见房产证收件单时买方支付卖方29万作为购房主款,余款35万由银行支付卖方。目前的情况是由于我有10万的借款收不回来导致付现的主款部分没凑齐,所以贷款手续也没去办,可能目前没能力买了。现在对方要求我11月15日前给他答复,说否则就...
您好!请问:我是二手房的卖方。在小中介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对买方首付时间及办理贷款时限做约定,只是写了“房款到帐”腾房。这几天就要去房屋所在的区房管局去打买卖协议,在这份协议上有付款时间的相关条款吗?在这上补签首付及贷款时限行吗?如果没有或不行,该怎么办?如果补签了房管局买卖协议付款时间就和中介签的“房款到帐”腾房就不一样了?哪个有法律效力?如不约定,买方办不下贷款总拖着,我还不能违约?
二手房卖家没有按时交付,超出合同约定时间一个月。
产权已经过户。房款已经全部付清。
请问我可以起诉他吗?并且要求他赔偿违约金
买家按揭贷款购房,因个人所得税拖延,超过合同规定过户有效时间,能算买家违约嘛
本人今年买了二手房,付了首付,合同注明公积金贷款,没有约定最后付款期限,房产5月份已经过户到我名下,并已经拿去抵押给公积金银行申请贷款了,但这个公积金超级慢,到目前还没有发放贷款,房子在过户后卖方就以租赁的方式交给了我,并收了两个月房租,请问,房子过户到我名下,应该是我的房子,还需要支付房租吗?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有没有违约?我方可有违约?
二手房交易,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到了到银行办理贷款事宜,但中介方并没有通知买卖双方。之前买方向中介提出自己贷款,但中介方不同意。请问现在中介这种行为是否默认买方自已贷款了?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4月30号前过户,但因中介忘记给买方审税,所以推到5月23号过户。5月23号买卖双方一起开开心心去房产交易中心提交过户材料并签字,但5月24号卖方突然找买方说买方已违约。
因为卖方在别处买房了,跟其上家在合同中约定6月1号前支付70万尾款,照现在的进度,买方100万的商业贷款在6月1号前是到不了卖方户上的,所以其上家就找卖方支付违约金。然后卖方就找卖方要违约金了。
想问下,整个过程,卖方都非常积极地配合,准备各种材料,且也已过户了,是否属于买方...
二手房交易合同中未约定尾款付清时间 我是卖方,买方尾款为银行按揭,在卖房合同中未约定尾款的付清时间,之前由于一些手续问题买方没能在合同预定时间付首付,担心对方后续也会拖很长时间,因此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规定尾款时间。但是买方不愿签订,协商未果。那么之前买方超出首付款日期能算作违约吗?我方能提出解除合同吗?
合同的确是约定了过户时间,但是为了等公积金政策新政出台,通过中介口头和上家约定了等待公积金贷款新政出台后办理,当时上家也是答应的,知会此事。但是没想到由于认定套数的问题上做了个复议耽搁了7个工作日,所以不能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时间过户。中介也是知道买房拥有的房屋情况。合同上没有写买方如果不在约定日之前去交易中心,要承担什么经济责任,只说规定了,资金在什么时候之前到账。如果资金晚到账,每天付万分之五,然后5天再不付钱,卖方可以单方面撤销合约。 我不怕付...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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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已经签订,买房没有按时交纳首付,怎么办,这算买方违,合同终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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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这种情况首先过错在于买方,毕竟是由于没能及时准确的转款导致合同违约,但要以此为理由终止合同有点过于牵强,假设违约理由在于银行,不是买方主观的在违反合同,建议协商解决,可要求买房按照利率赔偿损失,如果是买方主观违反合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建议卖方收集证据,起诉买方,违约责任由买方一力承担,但不建议走这条路,这样周期会拖的很长,建议由中介从中协商,争取让合同继续履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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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算是啊算是啊
二手房经纪人
即便有合同好多东西还是活的,你们之间互相协商吧
二手房经纪人
按照硬性合同条件来讲买方未按规定日期内支付首付款,已经算是构成违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卖方都会宽限些日期,与买方沟通确定买方不是不是恶意拖欠等原因。作为买卖双方既然都已经签约正式合同,那说明双方都是很有诚意的,都会希望交易流程进行下去。所以我个人建议您及时与其沟通了解一下,再根据具体情况做决定。
二手房经纪人
算是违约,可以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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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非客户恶意违约,那要看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先调解,调解不成功,可以终止合同。
二手房经纪人
按照合同算是违约,双方可以协商,按章办事,
二手房经纪人
按照合同法规定 算是违约
二手房经纪人
先协商,如果市场波动不大,您双方都是诚心买卖,时间不久应该可以解决,祝您顺利。
二手房经纪人
先协商解决,看看是什么原因
第1-10条,共1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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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厦门 | 发布: 23:04:43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了三个月,买方没付定金与首付款(时间已过),我把房子卖给别人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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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相应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约定的,最好先行解除本合同,再将房子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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