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工伤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助金发放时间

菏泽工伤十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_百度知道
菏泽工伤十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
我有更好的答案
工伤10级伤残的.可以享有本人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采纳率:90%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因工伤赔偿2016年菏泽市的社平工资是多少--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因工伤赔偿2016年菏泽市的社平工资是多少
1074人阅读
河南 平顶山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河南 |解答问题:37983条
一般按省的,18323元,你自己没有能力,还是帮你吧
相关法律咨询
丈夫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有可能负有主要责任,对方重伤,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么?事故认定书还没有出结果?事故认定书是否会影响到工伤认定?我现在怀孕5个多月,小孩子的抚养费会有么?养老金会不会影响到抚恤金的领取?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意思是这个一次性工亡补助已经是固定了,就是623900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中的平均工资是按什么算的?是我丈夫他实际工资还是户口所在地,还是参加保险的城市?他是今年8月份出事,在中山工作,户口梅州,社保是深圳的!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么,是上班时间出事的
如果是负事故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也就不存在工忘的问题。待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如果你对认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关注此问题的人还看了
相关法律知识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664律师在线
932今日解答菏泽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偿_百度知道
菏泽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偿
菏泽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偿
我有更好的答案
员工工伤中是没有误工费的说话,而是停工留薪待遇。只有在工伤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时向第三方追偿的情况下可说为误工费。一、工伤事故中的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是按照员工本人工资水平,在工资福利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由单位按月支付给员工。二、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事故,对方赔偿误工费是按照员工因为事故减少的收入来进行计算的。也是按照员工受伤前实际收入水平进行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待遇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付燕苹与菏泽恒运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健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燕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付燕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付燕苹诉称:我是2013年6月到被告处从事烫金操作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日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夹伤,入住菏泽博爱医院住院治疗。日被认定为工伤。日评定功能障碍程度为五级。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元。原审被告辩称:原告工伤属实。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有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医疗费已经支付,拖欠的医院医药费3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停工留薪期间应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654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4626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107091元,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辅助器具未实际发生,不应赔偿。伙食补助费每天应按12元计算。住院护理费的护理期间应按6个月计算。被告已支付给原告17000元,应从赔付数额中扣除,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已于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日,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夹伤,在住院治疗327天。日,经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菏区人社人工资(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之伤为工伤;日经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菏劳鉴工字(号《初次鉴定结论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确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5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并可以配置假肢辅助器具。2015年1月,菏泽市牡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菏区劳人仲字第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个月=28274.4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个月=15422.40元、护理费天×180×1人=1784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327天=39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4.75元×22个月=65444.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70.40元×18个月=46267.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个月=10091元。以上合计284272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给申请人的16000元,应支付申请人268272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8858.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0元(4000元×11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4000元×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75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96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6个月的双倍工资24000元、××辅助器具费用184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81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9369.5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菏泽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74.75元。被告除交纳部分医疗费外,另支付原告17000元,其中1000元是支付原告到济南检查的费用。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一、2013年6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日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夹伤,在菏泽博爱手外显微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27天属实。日,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菏区人社人工资(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之伤为工伤;日,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菏劳鉴工字(号《初次鉴定结论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确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5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并可以配置假肢辅助器具。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由此,被告对原告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赔偿数额:1、关于医疗费。原告医疗费68858.55元,该医疗费被告已经交纳,虽然欠医疗单位部分款项,但这是被告同医疗单位之间的行为,与原告无关,原告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2、关于停工留薪工资,被告提交工资单7份,证明原告平均工资为2570元,但被告提交的7份工资证明,其中4份没有原告的签名,不能准确反映原告的平均工资。因此应当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为宜,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74.75元。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其停工留薪工资为17848.50元(个月)应作为赔偿范围。3、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工伤构成5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因原告月工资无法确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公司为基数计算为宜,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74.75元。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545.55元(2974.75元×18个月),应作为赔偿范围。4、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原告22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5444.50元(2974.75元×22个月)。5、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原告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7091元(2974.75元×36个月)。6、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2元,原告住院327天,其住院伙食费为3924元(12元×327天)。关于护理费,原告因工伤住院治疗对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被告理应承担责任。原告住院327天,其护理费应按照菏泽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74.75元为基数计算,其护理费为32424.77元(天×327天)。8、关于假肢费,依据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显示原告可以配置假肢辅助器具。依据山东省价值康复中心的证明,原告配置价值的费用为5160元,平均使用寿命为1-3年,结合本案,原告更换假肢的时间以每2年更换一次为宜。山东省人均预期寿命为77岁,原告日出生,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原告年龄为31岁,原告假肢费为118680元(5160×(77岁-31岁)÷2年)。9、关于双倍工资,被告提交用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对该合同的签名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后原告又撤回鉴定申请,应当认定原、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停工留薪工资17848.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545.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444.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7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24元、护理费32424.77元、假肢费118680元,共计元。被告支付原告17000元,其中1000元系支付原告到济南检查的费用。剩余16000元,应当在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恒运彩色包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付燕苹停工留薪工资17848.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545.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444.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7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24元、护理费32424.77元、假肢费118680元,共计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6000元应予扣除)。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付燕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菏泽恒运彩色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菏泽恒运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元,其中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54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24元、护理费150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4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26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7091元,(此中应扣除已付的17000元)。二、涉案辅助器具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为:1、被上诉人的平均工资为2570元,一审法院认定为2974.75元错误。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计算错误。2、被上诉人治疗过程中有挂床行为,其自日至日在医院治疗,自日至出院没有任何用药治疗,是挂床行为,该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赔偿。被上诉人的实际住院期间应按152天计算,一审法院按327天计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错误。3、未实际发生的××辅助器具费用且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上诉人不应赔偿,一审法院作出裁决,实体、程序均错误。被上诉人口头答辩要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涉案焦点为:一、被上诉人的月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是否正确。二、被上诉人在治疗期间有无“挂床”行为。三、被上诉人的××辅助器具费用,上诉人是否应支付。一、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的平均工资应为2570元,一审法院认定为2974.75元错误,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计算错误。经审查,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2013年6月至12月份职工工资单7页显示,被上诉人2013年6月份工资为1535元、有签字,2013年7月份工资为2236元、未签字,2013年8月份工资为2880元、有签字,2013年9月份工资为2046元、有签字,2013年10月份工资为2161元、未签字、有手印,2013年11月份工资3060元、未签字、有手印,2013年12月份工资4075元,未签字。即7份工资单中有3份签字,2份按手印,2份未签字、无手印。对此,原审法院以该工资单不能准确反映原告的平均工资而依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出每月的平均工资并无不当。且又以每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无欠当,两项计算方式均有据可依。故对其请求,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二、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治疗过程中有“挂床”行为,即自日至出院无任何用药治疗,是“挂床”行为,由此提出该期间的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赔偿的诉求。对此,被上诉人仅以上诉人没有用药治疗而认为属“挂床”行为,理由不足,且又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实际发生的××辅助器具费用,又没有经过劳动仲裁,提出该费用不应赔偿的诉求。经审查,(2014)菏区劳人仲案字第75号载明“因申请人在作出本裁决前未配置辅助器具,尚未发生费用,本委对此不予裁决”,由被上诉人向仲裁委申请请求为证。同时,依据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菏劳鉴工字(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证明被上诉人应配置假肢作为辅助器具,提高生活质量。尽管(2014)菏区劳人仲案字第75号裁决书未作出此项裁决,但该项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对该项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据此,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辅助器具费用有据可依,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项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对上诉人菏泽恒运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程序、实体均由错误的诉求,因理由不充分,又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请求的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菏泽恒运彩色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聂 震审判员 常 静审判员 魏彩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练 勇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