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方案后事业编制人员不去协会吗

扎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日 08:00:00
来源:《求是》2015/21  作者:王 勇
实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日前,《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经由中办、国办正式印发并全文对外公布。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总体方案》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
一、充分认识脱钩改革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快速发展,从初期的不足1000个增长到目前的近7万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门类、各个层次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重要桥梁纽带,在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微观经济运行中具有“传送带”和“上挂下联”的重要功能,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特殊作用。过去30多年,绝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履行自身使命职责,发挥专业、信息、人才、机制等优势,做了许多企业想做却做不到、政府要做却无精力做的事,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一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开展行业统计调查,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分析和研究,并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据统计,2013年度仅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就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1800多项,参与制定修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370多件、标准规则5400多项。二是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和道德准则,发挥行业自律惩戒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市场监管,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截至目前,800多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制定了行规行约等自律制度。三是服务企业发展。跟踪研究市场动态,发布市场信息,反映行业诉求,积极维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广泛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和展览展销等活动,引导企业走科学发展道路。四是履行社会责任。倡导会员企业守法诚信、规范经营、回馈社会,推动和引导企业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加强劳动保护、构建行业诚信体系、保护消费者权益。五是加强对外民间交往。许多行业协会商会代表本行业积极参与对外行业性谈判和交涉,提升我国企业在业界的国际话语权,为会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铺路搭桥”。同时,积极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做政府可信赖的助手。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等原因,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过去由政府主办、主管,或挂靠在行政机关、部门,存在着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自律性不强、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有些行业协会商会行为不规范,打着政府的旗号搞垄断、乱作为,也有的不作为、滥收费,加重了市场主体和企业负担,社会反应强烈。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和完善,也制约了行业协会商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迫切要求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实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有序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当前我们正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各级政府要把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交给社会,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还原社会组织的社会属性,建立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新体制。二是有利于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脱钩以后,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独特优势和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创新转型发展、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三是有利于创新体制机制。脱钩改革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将工作重心从服务政府转向更好服务企业、行业和市场,更好地为行业企业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智力服务支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实现更好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理清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关系,加强综合监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运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通过试点探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加快形成政府依法行政、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的新体制。这为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推进脱钩工作,务求抓出实效。
二、准确把握脱钩改革的重点任务和环节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利益主体多、社会关注度高,必须认真把握政策,稳妥审慎推进。《总体方案》是指导脱钩改革的基本遵循和行动纲领,明确了脱钩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配套政策及试点工作安排,对脱钩改革作出了整体设计和科学谋划。十个配套文件对相关政策做了实化和细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总体方案》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改革方案,扎实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按照《总体方案》的部署,脱钩改革的重点任务,就是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五分离、五规范”,即“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通过这五个方面的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褪去“官色”,回归社会本位,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主体。由于脱钩改革任务艰巨复杂,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把加强党建工作作为脱钩改革的重中之重。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是保障行业协会商会正确发展方向、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能因为脱钩使行业协会商会党建管理出现真空,必须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紧紧抓在手上。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总体方案》和《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要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部门指导下,扎实做好相关工作。一要做好试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关系的调整工作,根据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完成党建关系移交,做到党建工作不断档、管理调整无缝对接。二要进一步扩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确保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党建不留死角、不出现真空,真正做到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全覆盖。三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促进业务工作更好开展。
把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制作为脱钩改革的关键举措。脱钩以后,行业协会商会将更多地直接面向市场和社会,这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坚持改革与监管并重,“两个轮子一起转”。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监管责任,“分兵把口”,协同配合,确保脱钩不脱管、脱而不乱,避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一要同步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厘清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企业和群众监督。三要加强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各级政府要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把落实支持发展政策作为脱钩改革的有力保障。脱钩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而不是让他们停滞萎缩。有的行业协会商会,因自身能力和适应性都比较弱,如果各项扶持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很容易造成“一脱就散”,甚至少数行业协会商会“一脱就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立足点放在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上,充分认识到脱钩不是脱服务,更不是“甩包袱”。对参加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改进政府服务,“扶上马、送一程”,用足用好各项支持和鼓励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政策环境,切实增强他们的生存能力和发展后劲。一要加快完善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人事、税收优惠、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为脱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保障。二要创造条件,搭建舞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指南制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资质评定、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的作用,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三要完善政策,把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平台,鼓励各类人才到行业协会商会创业就业、大展身手。
把分类分批试点作为脱钩改革的重要环节。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情况千差万别。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来看,有原国家部委“翻牌”的,有行业管理部门联系指导的,还有完全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改革也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分步实施,不能搞“一刀切”。要按照《总体方案》要求,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一要抓好中央层面的试点。根据脱钩改革总体部署,选择100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2015年开展第一批试点,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通过试点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后再全面推开。二要同步开展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各省(区、市)要选择几个或一批条件比较成熟的省一级协会开展试点,在2016年底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市县如何试点,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三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对参加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因地因业因会逐个缜密制定脱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在试点过程中进行具体指导、稳妥把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防止试点方案落实不下去或走样变形。
三、切实加强脱钩改革的组织领导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是理顺政社关系、转变政府职能的创新之举,是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一场自我革命。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强化组织保障,汇聚改革合力。脱钩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必须集众智、汇众力才能成大事。一要建立和加强相关领导机制。国务院已正式成立联合工作组并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领导。要把脱钩改革工作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二要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联合工作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改革各项任务,做好改革前后衔接工作,及时指导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三要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有“一盘棋”的大局意识,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党建、国有资产管理、外事管理以及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脱钩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做好与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人员分离工作。相关部门都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认真做好《总体方案》和配套文件的落实,推动脱钩改革顺利进行。
强化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研究《总体方案》和配套文件,吃透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改革任务和要求。要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坚持示范引路、试点先行,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宣传脱钩改革的目的、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推动脱钩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平稳过渡。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把工作做深、做实、做细,确保脱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一要做好前期准备,深入开展思想动员,认真把握政策,细之又细地考虑好各个工作环节。对脱钩具体方案如果存在重大分歧,不要急于启动试点。二要加强跟踪调研,及时掌握脱钩工作动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三要积极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制定改革风险预案,加大风险点监测力度,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风险。
强化督查指导,搞好总结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时间节点加强督查,做好指导、协调、督促和信息收集等各项工作。建立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将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推广,并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调整完善政策,确保脱钩改革不走偏、不出问题,为全面实现脱钩改革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王兆斌
( 网站编辑:乔雪 )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文如下。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法律制度建设,明确脱钩后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规范运行。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明确权力边界,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按照非营利原则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
  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推动服务重心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市场。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在中央和地方分别开展试点,设置必要的过渡期,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推开。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因地因业因会逐个缜密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具体把握,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过渡期和过渡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17年底。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分别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托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四、配套政策
  (一)完善支持政策
  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按原规定报送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和协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全国工商联,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推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脱钩工作。联合工作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组,制定本地区脱钩方案,负责推进本地区脱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各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有关部门分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制定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明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中央编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外交部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民政部牵头制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财政部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腾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
  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
  (三)稳妥开展试点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民政部牵头负责,2015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批试点,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通过试点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后全面推开。按照兼顾不同类型、行业和部门的原则,第一批选择100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各业务主管单位于2015年7月底前将推荐试点名单报送民政部,并逐个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其中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批。各试点单位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由联合工作组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
  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各省(区、市)工作组负责。各省(区、市)同步开展本地区脱钩试点工作,首先选择几个省一级协会开展试点,试点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联合工作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审慎推开。
  (四)精心组织实施
  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如期完成脱钩任务。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脱钩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联合工作组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方式,构建与行业协会商会新型合作关系;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机制,在研究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时应主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规则、新要求,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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