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算补偿,单位与本人没有本年合同该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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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政策解析及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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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劳动关系】&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是否有需要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通过试用期后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如何判断订立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合同订立后,如果劳动者想解除合同,该如何办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工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想离开用工单位,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根据解除时的实际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解除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是否有权强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要求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期满后已按规定办妥了相关离职手续。但原单位迟迟未帮劳动者办理退工,导致新单位没法录用。该情形如何处理?&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若劳动者已经依法办理好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若单位拖延不办,可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具体情况可登陆厦门市劳动监察支队网站http://www./,查看网站首页右下角“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其上有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七、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八、员工在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了,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九、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违法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无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再续签合同,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日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日起至合同终止时,只订立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不续签合同可依法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支付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日起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十一、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二、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其他情况下,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十三、在试用期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几天提出?&
  应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提出。&
  十四、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十五、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可以约定期限多长?&
  最多不超过二年。&
【劳动工资】&
  一、春节的加班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春节的法定假日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其余4天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二、加班费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单位可否以员工自动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劳动者离开单位,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办理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妥离职手续,并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后,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若员工系自动离职,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先办妥离职手续,之后再向其支付工资。&
  四、员工的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标准工时制对每周的工作时间有何具体规定? 
  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安排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计件单价为基数,分别按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七、单位因故暂停办公,安排员工休息。停工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八、单位利用下班时间安排培训或者开会,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加班?是否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属于企业强制要求员工参加培训和开会,若员工不参加有惩罚性措施的,则应计算为工作时间,超过单位工时制度的属于加班,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如是属于提高员工技术、专业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并且没有强制性要求员工参加的,则可以不计算为工作时间。双方有争议的可依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九、未休完的年休假,单位是否需要补发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十、当年度的年休假可否安排在下一年度补休?&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十一、怀孕女职工需定期产检,产检时间是否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二、因病请假期间的工资该如何发放?&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工资,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十三、如何确定职工医疗期的时间?是否与其工作年限有关系?&
  医疗期与职工工作年限有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不是自愿,如何赔偿?_百度知道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不是自愿,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一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二倍)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
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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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可以你的劳动合同可以与他们谈,可以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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