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承接某驾驶证异地转入深圳单位劳务合同,与于7月20日将个人社保转入驾驶证异地转入深圳,但当时没交费,于8月1日下午缴费,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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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问题,退休金为何缩水?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一宗退休员工起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案件,该退体员工请求重新核算退休金标准。
根据起诉状中的陈述,原告于2002年退休,当时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发给其一本退休证、一本开户行为发展银行的支付退休金的储蓄存折。原告领到退休证时发现其退休工龄...
社保相关问题,大病保险三大疑问:医保结余是否够用、报销比例可有封顶、保险公司风险何在。
●大部分地区都是有一定医保结余的
●高保障的模式可能在各地参照时会有所调整
●保险公司应该说是薄利,亏损倒也不一定
大病保险正以罕见的力度向前推进。
在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发布后第5天,9月3日,国家发展改...
金投保险为您详细阐述关于社保的问题。
缴纳社保应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
妈妈们将孩子生下来十分辛苦,产假令她们有时间恢复...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
先看个数据:《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
个人社保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民经济的稳定系统,它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保证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会成员在其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时获得了...
企业社保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民经济的稳定系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对社会的贡献日益增大,但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小企业的实行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其经济发展速度,寻求问题所在是解决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
流动人员的社保问题,&异地漫游&有法可依。
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严重影响了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沿海地区一度出现的农民工退保潮。让流动人员稍感安心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各地也在实...
金投保险为您解答教师社保问题。
离职教师办理了离职教师社保,但是之前没有参加过普通社保,离职后如何续保?
答:可以去办理居民社保,或者由新单位办理社保。
例:我99年参加工作,就职于四川省江油市一所初中,08年离职。现在我把我的社保转到...
2012社保问题,过世为何还交社保?死人交社保漏洞还是陷阱?
据报道,在几年前,家境贫寒的广东中山市港口镇村民吴某(化名)夫妇俩为购买养老保险,不得已贷款数千元。去年...
社保一旦缴纳是不能申请退回的,我国社保法规规定从2010年1月开始养老保险今后不得办理退保。
社保退保问题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仅以下情形可以退保:
(1)参保人员达到退休...
社保问题在线咨询可以通过登录所在地的社保网站,查看在线咨询&常见问题&,或者直接留言提问,一般社保网都会有社保问题在线咨询的功能。也可参考全国统一的社保...
社保卡出现问题?这是骗局!社保部门提醒:别信陌生来电。目前是市民医保卡转为社保卡的过渡时期,骗子针对社保卡设下骗局。最近...
社保基金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
社保基金是政策性较强的专项资金,关系到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如何有效监管这些百姓的...
公民的福祉不应成为社会发展的短板。也许,没有金融海啸,社保问题可能不会这样突出;也许,如果没有积蓄已久的不公,社保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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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做为投资建议!联系管理员:webmaster@cngold.org 欢迎投稿:tougao@cngold.org劳达原创丨派遣新政下的社会保险:“属地”与“异地”缴纳的两难选择_劳达laboroot劳动法员工关系专家-爱微帮
&& &&& 劳达原创丨派遣新政下的社会保险:“属地”…
劳达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劳达laboroot”公众号派遣新政下的社会保险:“属地”与“异地”缴纳的两难选择作者:魏浩征 劳达创始人、首席合伙人按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企业合规用工最基本的三个法律要求是: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针对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目前大致有三种企业:第一种是干脆就不缴纳的,第二种是在员工实际工作地“属地”缴纳的,第三种是在其它地区“异地”缴纳的。不缴纳的暂且不表,员工实际工作地“属地缴纳”的为常态,也不详述。针对较为特殊的“异地缴纳”的模式,为本文分析的重点。在某个场合给企业高管们演讲时,碰到现场学员这样一个问题:某知名品牌连锁零售企业,其在全国各省市设有专卖店,雇佣店员共三千余人。该企业在社会保险的缴纳模式上,正在经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公司成立至2010年),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阶段。不缴纳的原因大致有三点:1、法律要求不高、执法不严;2、员工没有社会保险的观念、法律意识也不强;3、企业处于发展前期,资金压力较为紧张。第二个阶段(2010年《社会保险法》实施至2014年上半年),为缴纳社会保险的阶段,但选择的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异地缴纳”的模式。具体为:员工三千余人虽遍布全国各地,但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工资关系(个税)等均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做到了南方某城市(如下图所示)。 为何此阶段开始选择缴纳社会保险了?该公司的高管告诉我,原因有三:1、平均每月出3-5例工伤,商业保险无法涵盖工伤保险的赔付范畴,导致公司工伤的赔付成本过高;2、随着公司越做越大以及企业品牌越来越响,同时也考虑到未来上市的需要,企业人资管理不能再罔顾法律;3、法律的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员工的社保意识等均在全面提高。为何不在员工供职门店所在地缴纳,而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统一把社会保险缴纳到了南方某城市?据笔者分析,原因大概也有三:1、国内多数城市的社保缴纳成本太高(仅企业一方的社会保险缴纳成本,国内多数城市均高达员工工资总额的30%以上),而南方某城市的社会保险缴纳成本仅为国内多数城市的50%甚至更低;2、员工遍布全国各地且流动性较大,如采取“属地缴纳”模式,管理成本及管理风险均较高;3、集中缴纳至南方某城市后,不但可以解决前述成本高的问题,同时,该城市异地大病医疗保险申报理赔、异地工伤申报理赔,均较为便利,不会对员工的社保待遇享受造成太大的影响,往下推行时阻力不大。而且,《劳动合同法》是认可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表述,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这个“当地”,其规定并不明确,理解上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但从实践中的社保管理来看,该“当地”一般都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基于此,将社会保险缴纳到成本相对较低地区的做法在当时是找不到苛责的法律依据的。这种通过异地劳务派遣公司异地缴纳社会保险的模式,既解决了企业人资管理合规性与工伤风险转嫁的问题,又不会过大的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在企业发展、员工实际收益与企业合规经营之间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平衡点,何乐而不为?遗憾的是,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2014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横空出世,打破了这个平衡。以上文件的两方面的规定,给予了这种通过异地劳务派遣公司异地缴纳社会保险的模式致命一击:1、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2、劳务派遣公司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针对这两个方面的规定,笔者认为:1、新规定的落实依赖于各地配套规定的出台。且不说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如何操作,也不说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财务如何做账,更不说员工发生工伤时到底是用工单位申报还是派遣机构申报,单单就说对违法行为的稽查,就是一个很难落实的问题。结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罚则部分,我们就会发现,针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该规章并未涉及罚则,既然如此,社保经办机构该如何处理那些违反新规定的单位呢?这必然需要各地出台配套规定,否则难以落实。2、新规定会导致公司内部不同地区相互借调火热。既然跨地区劳务派遣一定要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交社保,而公司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相互借调则不属于劳务派遣,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保,因此迫于社保成本压力,不排除会有不少单位让员工都与社保成本较低的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由该分支机构向各地借调,以控制社保成本。3、新规定会导致业务外包会越来越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真正的业务外包并不会首受到限制,因此实践中有不少劳务派遣公司已经开始转型,在投资设立相应的业务承包单位,以便将部分合作客户转变为业务外包形式。既要确保合规以满足企业不断发展以及未来上市的需要,又不能过大的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而影响其利润指标的完成,该企业不得不再次调整其用工政策,该企业最终选择的是借调的用工模式。因此,该企业不得不进入目前正在进行中的第三个阶段:变“劳务派遣雇佣”为“企业直接雇佣”,但继续把全国各地门店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工资关系等保留在南方某城市。具体操作流程为:在南方某城市投资设立一家新公司,该新公司在企业集团中的定位为销售、导购管理服务公司,由该新公司全盘接收原先劳务派遣制的所有员工,承继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工资关系,并通过该公司销售人员外派、借调的模式,完成各地门店对销售员工的实际使用。第三阶段的进行,将遇到的挑战也不少。比如,如何与原先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顺利结束劳务派遣的合作?如何把原先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社保关系、工资关系平稳过渡到新公司?如何确保不增加财务、税收成本?如何确保新公司的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合规、到位……变动的政策、变动的环境,对企业管理者及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均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属地”与“异地”社会保险模式的两难选择、在企业发展与合规管理的两难选择、在员工利益与企业人力成本的两难选择中,很希望能通过多种形式的探索,找到各方的平衡点!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种种平衡,实在是一个高深的学问。【作者简介】中国第一家专注雇主方服务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解决方案提供商——劳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 / 劳达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合伙人,国内顶尖劳动法与员工关系专家。中关村人才协会劳动关系首席顾问、中关村人才协会劳动法与员工关系专业委员会首届轮值主席。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兼职教授,总裁班特聘培训师;搜狐职场一言堂“2011年度最佳人力资源培训师”; 《人力资源》杂志专家委员会成员。魏浩征老师及其领导的服务团队曾为包括数十家全球500强在内的近百家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与员工关系常年顾问、咨询、内训等服务,主持企业并购、改制、裁员、搬迁、关厂、用工模式转换、HR外包、员工关系体系建设、人力成本筹划、劳动争议处理等重大咨询项目数百起。出版专著《剑指成本》、《入职/在职/离职管理日记》、《写好制度,做好管理》、《魏浩征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及培训光盘《用人风险控制》、《裁员误区及风险控制》等近二十部。【劳达近期活动预告】10月31日 昆明丨工资、工时、加班及休假管理风险控制10月31日 长沙丨招聘技巧策略及入职风险管控11月1-2日广州丨员工关系管理与劳动法实务11月1-2日福州丨劳动关系管理11月8日 杭州丨企业用人风险控制11月11日 上海丨企业违纪员工争议与风险防范11月12日 上海丨企业薪酬争议与风险防范11月15-16日 北京丨入职、在职、离职风险控制实战训练营11月18日 上海丨聚焦年终员工关系管理——合同续签、年休假、年终奖问题11月27-28日南京丨企业绩效考核争议及薪酬争议典型案例分析与法律风险防范11月28日 宁波丨人力资源合规性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策略11月29日 宁波丨工时、加班管理技巧与风险控制/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违约金误区分析及操作风险管控11月30日 宁波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设计与劳动争议预防12月17日广州、18日北京、19日上海丨转型期的员工关系:滥用权利型问题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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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达laboroot(R) 成立于2005年,由知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专家魏浩征先生创办并领衔,是中国第一家专注为雇主方提供劳动法与员工关系咨询、培训、外包及法律服务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劳达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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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该企业与所招用人员未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只签订了用工协议,对这些人员发放报酬,同时报销这些人员在外地缴纳的纳入统筹部分的社会保险。根据税法规定,因未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这些招用人员不属于你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发放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报酬属于劳务费用,应凭能够证明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包括劳务合同和劳务费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为这些人员报销的以个人名义在当地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企业与用工人员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因此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企业为此部分员工报销的在异地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异地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的单据原件。&&2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012009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系统消息3秒后窗口关闭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 在我国现代民主与法制正健康发展进程中,用工制度改革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走在了前面。在近几中的人事制度改革中,碰到了比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多得多的问题,其中不少的机关事业人员的实际问题因各项改革滞后的冲突,使得争议处理变得非常棘手。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财政问题未能进入职工社保基本养老保险,故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就非常困难,甚至无法解决。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动保障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编办?(劳社部发〔2001〕13号 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日后调入本市企业(含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工作的原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单位自行聘用干部,下同),以及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本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时间从1998年7月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批准离开原单位之月止(此期间如曾参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予以剔除)。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与补建个人帐户的时间同步,缴费比例与企业同步。?   补建个人帐户的缴费工资,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相应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二、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办〔2001〕15号)规定进入企业的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全额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余部分由原所在单位的经费渠道解决。?   三、在计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时,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离开当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机关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保留两位小数。?   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补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交给原单位;财政负担部分由原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附件1),分别报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原单位。原单位负责连同本单位应负担费用及个人缴交部分一并缴交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征缴到帐情况记录职工个人帐户,并通过对账单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   五、跨统筹区域流动,符合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的职工,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的审核划拨办法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之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日后调入企业的职工,或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七、职工进入本市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其中,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未参保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基本工资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之比计算。由所在企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缴费工资、缴费指数确认表》(附件2),持职工本人档案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指数确认手续。   八、从企业进入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其工资由财政支付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本人全部个人缴费的本息,个人帐户中的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九、成建制转制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发〔2004〕30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2、《》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劳动和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劳社〔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我省实施《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后,即日后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其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个月。进入机关工作以前的连续工龄不作为计算补贴的机关工作年限。?   (二)日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统一按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企业同步,其余部分按粤机编〔2000〕3号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补足。日前已经建立的个人帐户,与日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1998年7月至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年度缴费工资按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计算。?   (三)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职工进入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1.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   (1)日后调入企业的,按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基本工资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下同)计算。?   (2)日后至日前调入企业的,按照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工资计算。?   (3)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本人调入企业后核定的工资计算。   2.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1)日后调入企业?   临界指数=临界工资/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2)日后至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下面公式计算:?   临界指数=临界工资/(1993年所在地职工标准工资+补贴)?   (3)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3.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算。?   4.平均缴费指数?   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平均缴费指数=[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转换成月数,下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的每个缴费指数×计算每个缴费指数的缴费月数后相加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计算缴费指数的缴费月数)?   (五)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退休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单位缴费划入的本息上缴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作为给予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冲入统筹基金。职工的退休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办法计发。资金按所在单位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退休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单位缴费划入和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息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与同级财政作为给予机关流动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帐户补差资金相抵,结余并入统筹基金。其退休时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办法计发,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六)我省其他按照粤府〔1994〕90号文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未执行粤府〔1994〕90号文的地区,在本通知实行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从1994年8月起逐月补缴个人缴费。?   (七)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退休按本通知计发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高于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待遇水平。?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一)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1.与机关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按省的现行规定处理。?   2.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自已经实行机关失业保险制度地区的,其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前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来自未实现机关失业保险制度地区的,其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的:?   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穗人发[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见附件1,简称72号文)下发以后,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单位操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社保关系处理参考表》(附件2)及《申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人员情况表》(附件3)发给你们,并就审核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72号文附件1)一式四份;   (二)《申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人员情况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办理程序   由原单位填写以上材料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依次报送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流动人员参保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单位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三、相关规定   (一)从日起至72号文下发之日已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流动人员,可由个人选择按照72号文执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一次性补贴资金注入个人帐户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计算并从次月按新标准计发,同时从72号文发文的次月起,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   (二)根据72号文规定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由财政安排但已由个人或单位缴交的费用,按72号文规定申请财政资金,并返还其个人或单位。   (三)72号文下发之前按照《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从1996年1月起执行的,仍维持原做法。   (四)各有关单位应在流动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及时办理补建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的申报审核。流动人员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 附件:1.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日后调入本市企业(含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工作的原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单位自行聘用干部,下同),以及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本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时间从1998年7月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批准离开原单位之月止(此期间如曾参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予以剔除)。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与补建个人帐户的时间同步,缴费比例与企业同步。   补建个人帐户的缴费工资,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相应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二、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办[2001]15号)规定进入企业的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全额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余部分由原所在单位的经费渠道解决。   三、在计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时,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离开当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机关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保留两位小数。   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补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交给原单位;财政负担部分由原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附件1),分别报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原单位。原单位负责连同本单位应负担费用及个人缴交部分一并缴交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征缴到帐情况记录职工个人帐户,并通过对账单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   五、跨统筹区域流动,符合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的职工,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的审核划拨办法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之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日后调入企业的职工,或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七、职工进入本市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其中,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未参保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基本工资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之比计算。由所在企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缴费工资、缴费指数确认表》(附件2),持职工本人档案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指数确认手续。   八、从企业进入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其工资由财政支付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本人全部个人缴费的本息,个人帐户中的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九、成建制转制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发[2004]30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 ○ ○ 五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单位划人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号)有关规定,现就一次性补贴及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称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申请、审核和划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给予一次性补贴条件的职工,按如下办法审核:   由单位(统筹区域内流动的,由现单位申报;跨统筹区域流动的,由原所在单位申报)填写《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以下称《审核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其公务员(或依照、参照公务员)资格及机关工作年限,核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缴费工资和一次性补贴,签署意见后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缴费工资,按照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计算出需要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个人帐户单位划入部分,签署意见后,交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审核表》和《汇总表》,确认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按以下办法划拨资金:   (一)统筹区域内流动的,由同级财政部们在下一年度开始将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直接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同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入职工的个人帐户,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对账单等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   (二)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的,由原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开始将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直接划转到职工所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的资金并确认后,计入本人的个人帐户,按上述办法通知职工本人。   (三)跨省流动的,由原所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申报的资金,转入职工所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的资金并确认后,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按上述办法通知职工本人。   二、不符合一次性补贴条件,但符合同级财政补足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的,按上述办法执行。 附件:1.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    2.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汇总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劳社养〔2005〕4号关于跨统筹区进入本市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第2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2000〕第57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跨统筹区进入本市、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下称“跨统筹区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人员,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调入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须出示当地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并按照《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的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符合《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以下简称“穗府〔2003〕72号文”)“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五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非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进入本市,与本市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参保的人员)流动至本市,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为缴费年限。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不含调动),最后参保地在本市的人员,要求将异地实际缴费年限转入本市的,可予以接续。   对于最后在本市参保时,年龄超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按第三款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缴费基数及实际年龄以其最后在本市参保时的时点确定。   (四)对于未移交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的行业统筹单位,其参保人员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进入本市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非经市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跨统筹区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接续其原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除符合穗府〔2003〕72号文“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人员,以及第五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外,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应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   养老保险统筹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统筹费的缴纳标准和计算方法:养老保险统筹费=调入或户口迁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比例×缴纳统筹费年限(其中:缴纳统筹费年限=调入或户口迁入时实际年龄-50岁(男性)或40岁(女性);缴纳比例=30%+缴纳统筹费年限×1%)。   本意见实施前尚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符合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规定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对于出现需要多次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情形的,已缴纳过的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三、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其中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满规定,但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上述规定的,可采取趸缴的方式将不足年限一次性缴足。趸缴的标准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的规定,乘以不足的年限确定。   四、跨统筹区人员在本市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个人帐户及缴费指数按下列办法处理。   异地建立个人帐户时间早于本市的,其实际转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本市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一并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计至其当地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   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其在异地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1984年12月底前的缴费指数为0.650;   (二)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的缴费指数,以其本人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基数(按第五条规定进行补缴的,按补缴的基数)除以本市相应时期职工平均工资的实际结果确认。   五、依法应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在异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必须按本市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进行补缴,并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区接续异地(不含广州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进入本地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自日起实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劳社养〔2005〕5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日至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毕。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延长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按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延长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承担。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日前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从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按上述办法一次性缴费,并全数退还原领取的款项后,其原来的缴费年限可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缴费年限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延长缴费。   (五)已按《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4号)或《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6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一次性缴费年限时,不扣减原补缴年限。   (六)本意见实施时已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缴清费用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延长缴费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   (七)现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如也按上述办法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变,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办法:原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三、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46号)执行。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可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四、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次性缴纳、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及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其档案所在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档案仍在原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可由企业先将其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档案所在机构根据职工档案资料填写《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后,连同职工档案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职工档案在省属机构的,由其档案所在机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档案资料,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根据审核结果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保的机构携其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的《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失业、超龄人员由其本人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   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前3个月,由本人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已中断缴费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申请(本意见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的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填写《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三)申领基本养老金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由为其参保的机构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失业、超龄人员,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后施行。   六、本意见自日起实施。    附件:1、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老〔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单位和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二)没有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其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实行一次性补贴,补贴费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转出和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均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转出单位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发还给职工;转出单位的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入单位和转入职工应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应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执行转入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转入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出和转入单位个人账户均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入、转出手续;转出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转入单位职工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发还给职工;转出单位职工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转入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入单位和转入职工应按转入地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三)职工流动后,其它医疗保障待遇按转入地的有关政策规定调整。   本通知贯彻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1995]30号   为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社会保险是一项带根本性的制度建设,直拉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实现国民经济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展开。   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的原则,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按人事部门下达招干计划招聘的乡镇用干部)和国家决定由我省负责的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过去由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组织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聘用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各人事部门管理。具体移交事宜在维护职工个人投保利益前提下,由省人事厅与省劳动厅、省保险公司商议后另文通知办理。   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1995年重点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乡镇聘用干部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县、市进行“一步到位”全员养老保险试点,为全面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省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含国家决定由我省负责的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负责,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市、地、州人事局负责,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计划、劳动、民政、财政、税务、工会、保险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与人事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起步并健康发展。   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与基金管理相对集中和保险基金管理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相对统一的原则,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和运营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农村等社会保险相协调的改革方案。社会保险关系到保险对象的切身利益,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切实做好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制化管理体系。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八日附件:   日期: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川人工[1994]42号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事厅文 号:川人工[1994]42号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为自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精神,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暂行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规定标准执行。   (一)国家机关之间调动,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的干部工资确定。   1、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干部,在国家机关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职务(职级)没有变化的,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一般不予变动;职务(职级)发生变化的,应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号文)的第一条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2、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的干部,按新任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干部确定其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3、在国家机关之间调动或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干部,应及时确定职务。国家机关之间调动工作后,未及时明确职务的,暂以本人原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任任命职务后按本规定一条(一)款1项确定工资,凡在调动工作三个月之内明确职务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新工资标准,凡在调动工作三个月之后拟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工资和最低职务工资额为依据发级临时工资,待任命职务后按本规定一条(一)款2项确定工资,新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亦按本款上述原则办理。   4、调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干部,均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国家规定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   5、国家机关按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录用的干部工资待遇,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口员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4号文)的一条(二)款2项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管理干部工资确定。   1、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干部,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职务(职级)没有变化的,其职务等级工资一般不予变动;职务(职级)发生变化的,或发迹工作岗位(如调动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动后改作行政管理工作的)应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号文)的第二条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2、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干部,按新任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干部重新确定其职务等级工资。   3、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干部,应及时确定职务。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后,未及时明确职务的,暂以本人原职员职务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待明确职务后按本规定一条(二)款1项确定工资,凡在调动工作三个月之内明确职务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新工资标准,凡在调动工作三个月之后明确职务的,从新任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工资标准。由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在明确职务前,暂按调动工作后拟任职务的最低职务工资额为依据发给临时工资,待明确职务后按本规定一条(二)款2项确定工资,新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亦按本款上述原则办理。   (三)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确定。   1、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或变更岗位后,调入单位拟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按川职改[1991]8号码文规定实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暂以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凡试用期满次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职务工资从聘任的当月起按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并补发试用期内原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额与试用期发给临时工资的差额。凡试用期满月未聘任的,其职务工资按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下一级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确定,并从试用期满的次月起执行。   2、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后,调入单位拟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按川职入[1991]8号文规定实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可按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以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凡试用期满次月,聘任相应专业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额与发给的临时工资的差额。凡试用期满次月未聘任的,其职务工资按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下一级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确定,并从试用期满的次月起执行。   3、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单位不能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而低聘的,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变更岗位,其职务工资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号文)第二条(三)款1项的规定确定;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调入事业单位的,先按原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工资后,再以新聘任职务按川人工[1994]41号文第二条(三)款1项的规定确定的工资执行。未聘任的,其职务工资按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下一级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确定。   上述人员确定的工资均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   4、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或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后,改作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职务工资,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号文)第二条(二)款的规定确定。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工作工资确定。   1、机关之间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人,如工种和岗位不变的其固定部分工资待遇一般不予变动;如工程和岗位变动的,比照调入单位(地区、部门)同工种(岗位)同等条件工人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标准,由调入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总额内确定。   (六)从外省、市调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文规定的原则,比照调入单位(地区、部门)同等条件的人员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二、体育运动员退役离队后,其工资待遇按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文)第四条规定执行。   三、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办理增加工资基金后,按管理权限审批执行。   四、本规定从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2]10号)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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