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税价100元 价税分离可以超100万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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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那么请问: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数也按一次性计入的成本费用的50%加计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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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由于折旧是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和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来进行合理选择、估计的,所以折旧的方法和年限不会因税收政策的改变而改变,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加计扣除优惠不在本次政策调整范围内
不同,加计扣除还是原来的基数。例如固定资产100万,当年会计折旧20万。则税前纳税调减抵扣100+20*50%=110,以后各年 -20+20*50%=-10,即纳税调增10
可以,理由如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二)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为鼓励企业研发,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中国的税制搞得这么复杂,还有可操作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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