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济南中院 拍卖拍卖房产昆山台海蔡进福

昆山台乐宝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台乐宝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昆山台乐宝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电器产品、通信类电子产品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于日在苏州工商局登记注册,业务经理是蔡进福,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万),我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中国园林之城,人间天堂苏州,江苏 苏州 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199号4号房,我们有最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在公司发展壮大的4年里,我们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昆山台乐宝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是苏州气象行业知名企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相关产品基本资料主营产品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电器产品、通信类电子产品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
成立日期日
公司地址 江苏 苏州 江苏省
张浦镇垌丘路199号4号房
业务经理蔡进福
邮政编码215000
电话(0512) 未填写
注册资金100万元(万)网址/suzhou/co/3484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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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7785535
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昆民初字第2165号
  原告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雨兵,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进福。
  原告昆山市东莲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莲公司)与被告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莲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雨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莲公司诉称:日,原、被告就涉案2、3号厂房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2014年12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日,原、被告双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工程结算书。根据结算,被告应支付合同内工程价款为1490万元,应付设计变更、人工费调整增加的工程款138万元,应付厂区、室外附属工程增加的工程款126万元,合计为1754万元。同时双方结算确认,因延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日前的利息总计为119.57万元。双方还约定,被告应在日前支付完毕上述工程价款,否则自日开始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等。之后,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75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9.57万元(暂计至日,要求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确认原告在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上述1754万元的权利;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台海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昆山市张浦镇铜坵路199号的2、3号厂房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筑面积为13575平方米,框架结构,三层局部四层;工期从施工许可证办理后第七日开始计算,240天内完成;工程总价为1490万元,该价格为固定价格;2、3号附属工程暂未报价,其造价不包含于本造价内。2014年12月,原、被告及监理单位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昆山市宏鑫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确认涉案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日,原、被告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涉案工程已于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合同工程价款为1490万元、工程变更及人工费政策性调整138万元、整个厂区及室外工程追加为126万元,合计应付工程总价款为1754万元,并约定至结算日欠付逾期付款利息119.57万元,承诺于日前支付完毕,如逾期支付则从次日开始按照月息2%主张其后的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之后,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报价单一份、结算单一份、设计变更通知一份、竣工验收证明书两份、工程结算书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台海精密铸造(昆山)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承建被告的2、3号厂房工程已于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应依约支付价款。现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引起本纠纷,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关于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金额,原、被告已于日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款总计为1754万元,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19.57万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从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该结算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告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工作人员报酬及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有权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涉案工程于日通过竣工验收,原告于日提起诉讼,未超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因此,原告关于优先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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