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银保监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银鉴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索引号:14-0530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非银部
公文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文号:其他[2014]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2014]8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本公告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本公告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五、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资质良好但成立未满三年的金融租赁公司,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六、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承销协议;
(七)发行人关于本期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八)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七、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申请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
(一)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要求的文件;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从事与自身主业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权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4号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废止。
&&&&&&&&&&&&&&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
&&&&&&&&&&&&&&&&&&&&&&&&2014年4月30日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邮政编码:100140&本网站已被访问 次&ICP备号人民银行海阳市地震应急预案 - Copy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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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阳广播电视局网络技术中心制作维护人行海阳市支行在全省率先组建“金融知识宣讲团”
通讯员 卢云胜
水母网7月2日讯(通讯员 卢云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积极引导公众更好地了解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
6月28日,人民银行海阳市支行在全省率先组建了“金融知识宣讲团”。 该宣讲团由10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分配的研究生或本科生业务骨干,金融知识宣传面涵盖了“存款保险、反假币、反洗钱、残缺人民币、征信、银行卡、国债、理财、外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十项内容。今年该行将组织“金融知识宣讲团”以“金融知识进课程”为依托,重点针对四、五年级青少年学生的金融需求,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讲员利用PPT讲座或采用通俗易懂、风趣幽默的讲课方法,结合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学生熟练掌握自身亟需的金融知识,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积极创建新型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多层次、多文化金融服务需求。海阳市支行组建“金融知识宣讲团”,有利于培育和践行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完善以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众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德育教育体系。该行将以“金融知识宣讲团”建立为崭新起点,凝聚共识,积极打造海阳市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推动金融知识纳入教育体系、构建金融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韩黟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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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
四、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一)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申请报告;
(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五)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除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
六、获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在每期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当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三)已签署的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发行人可以选择招标发行或者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拟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应当在备案材料中增加簿记建档发行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簿记建档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等。
八、发行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已发行过金融债券且后续监督管理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可以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
九、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时限内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发行人可以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十、发行人应当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到账、拨付及资金收回加强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在债券存续期内全部用于绿色产业项目。
十一、发行人应当按季度向市场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将上一年度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十二、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十三、发行人可以与具有做市商资格的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绿色金融债券的做市安排。
十四、绿色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
十五、发行人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可以按照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
十六、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十八、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债相关要求的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参照本公告执行。
非金融企业发行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另行制定。
十九、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2月15日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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