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军籍未安置前的职工能否未享受动迁安置的证明单位体检?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军区、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39号]下发以来,对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其中有些规定不够完善。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促进部队的建设,根据国发(号文件精神,现就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范围、交接办法和管理经费等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一)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编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二)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三)军队各级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四)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员干部,由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二、上述人员中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不满5年的职工;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各总部等大单位直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公司等企业单位;各大单位及省军区所属的经营性宾馆的退休退职职工,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三、对易地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农村安置。进北京、天津、上海市及省会所在地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居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由部队原单位帮助解决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要按计划进行安置。军队无军籍职工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师以上单位审批,职员干部按任免权限审批。每年年初,由总后勤部提出当年的移交人数(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会同民政部下达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交接的由军地双方汇总于当年五月底前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经批准列入当年的安置计划后开始交接。交接手续由军队师以上单位与安置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当年安置计划的完成情况,由省级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于年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
五、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由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其经费项目和渠道仍按国发(号、财政部(1982)财事字第111号文件执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工作所需经费每年由总后勤部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见拨付。对此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实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种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包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内,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七、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缓当前这部分职工医疗费严重超支的实际困难,从一九九二年起部队每向地方移交一名退休退职职工,由部队原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000元。此项经费,在编职工列部队退役费报销,非编职工列有关经费开支。医疗补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妥善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军地双方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对安置范围有关条款的说明
为使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交接安置范围便于掌握,对通知中
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内部招待所
指接待军内会议、过往人员或以接待军内人员为主并承担部分对外接待任务的招待所
二、装备修理机构
指承担部队装备、民兵武器中小修或维护保养任务的修理厂、所(分队)等
三、实习工厂
指各类院校为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学员掌握操作技能的校办工厂
四、试验试制车间
指军队各类院校、科研单位为完成科研任务,对其产品进行试验试制的机构
五、营房维修机构
指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医院、文体等单位中,担负或主要担负本单位营房维修和零星工程建筑任务的工程队、维修队等
六、文印机构
主要承担直属上级机关的文件、资料、教材、书刊等任务,并在军内发行的印刷厂、所(室)等非企业化单位
七、军人服务社
指军队队列单位开办的、主要为军人及家属服务的商业、饮食、服务机构
八、农场(生产基地
包括列编农场、生产基地和军队各级机关、院校、医院、科研等单位为补助部队供应、改善部队生活举办的农场及农副业生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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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交地方的军队无军籍职工的安置管理,2015无军籍职工安置,开除军籍安置,部队退休干部安置移交,无军籍职工,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证,无军籍职工生活补贴,第七批无军籍职工,各地无军籍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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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交地方的军队无军籍职工的安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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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的有关规定
问: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呈范围和时象有哪些规定?答: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拟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经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部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制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和各地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的人员依据。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进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安置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问: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方面有哪些规定?答: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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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发〔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驻滇解放军独立师以上单位:我省自开展第四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驻滇部队高度重视,在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军地双方团结一致,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政策,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率先在西南地区全面完成了第四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任务,涌现出一大批移交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推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顺利开展,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决定对昆明市民政局、昆明警备区等25个移交安置工作先进单位,王永清、李康瑜等79名移交安置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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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6〕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钩.各警备区、军分区、预备役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今后.无军籍职工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实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具体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文规定组织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军区后勤部(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号)和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下达第四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计划的通知》(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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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6〕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 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警备区、军分区、预备役师: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今后,无军籍职工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实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具体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文规定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军区后勤部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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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国防建设的特殊群体,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事关国家和军队长远建设大局。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地方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军地各部门应共同努力做好这个工作。目前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政府安置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关于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去向审定问题。根据司人[2010]48号文件,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但从实际情况看,有一部分无军籍职工的配偶或子女所在地既不是无军籍职工工作所在地,也不是无军籍职工的原籍地,该无军籍职工能否到配偶或子女所在地安置?建议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安置去向改成“符合移交安置条件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实行就地安置,也可以回原籍,或到配偶、子女所在地安置”。二、无军籍职工安置比例失衡,重点接收安置市、县(区)财政负担过重,移交安置工作进展缓慢。从全国来看,无军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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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安〔2(X)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 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将民政部、财政 部、劳动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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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第三条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和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重大问题,加强对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的指导。
  第五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无军籍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保障无军籍职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六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服务管理工作:
  (一)发放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协助落实无军籍职工医疗待遇;
  (三)定期了解无军籍职工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四)宣传解释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
  (五)按规定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情况,提出无军籍职工待遇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服务管理单位执行。
  第七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利用为老服务资源,为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服务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工作人员、租用场地设施。
  第八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军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无军籍职工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单位的自觉性。
  第九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无军籍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形式多样的个性化服务。
  鼓励身体健康、乐于奉献的无军籍职工参与服务管理,增强无军籍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档案管理设施,妥善保管无军籍职工档案,提供必要的档案利用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对在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军休干部安置管理表彰范围。
  第十五条 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对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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