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区仓谷屯王站成老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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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Error not found out name:wblanguage ">兰陵县重大建设项目信息
索引号:-02_Z/
公开目录:重点领域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兰陵县政府
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兰陵发改字[2015]1号
关于临沂江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500万套浸渍饰面板皮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临沂江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500万套浸渍饰面板皮建设项目
建设生产车间、仓库、导热油炉房、办公室、宿舍等其他配套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规划占地面积17.1亩,新上浸渍纸生产线8条。
兰陵发改字[2015]2号
关于山东津兰特种聚合物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聚砜类树脂进行备案的通知
山东津兰特种聚合物有限公司
年产3000吨聚砜类树脂
建设生产车间、仓库、维修车间、空压制氮、纯水站、变配电室、消防水池、循环水池、事故水池、灌区、办公楼、综合楼、食堂等其他配套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32024.9平方米,规划占地面积33660平方米。
兰陵发改字[2015]3号
关于兰陵县远发石膏有限公司西矿区石膏资源开采工程进行备案的通知
兰陵县远发石膏有限公司
西矿区石膏资源开采工程
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为48537.9平方米,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建设内容包括矿山采场基建工程和建、构筑物两部分。其中基建工程包括人行通风井、切割巷道、人行通道、竖井、水仓等;建、构筑物包括机修工房、压气机房、炸药库、材料库、仓库、水池、办公室、食堂、职工宿舍等。
兰陵发改字[2015]4号
关于兰陵新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品加工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兰陵新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产品加工项目
建设综合办公楼、研发与实验楼、生产车间、仓库、职工宿舍、食堂等其他配套附属设施。新上手机耳机、手机外壳、耳机RING包装生产线,购置音圈绕线机、高压电容充磁机等生产设备75台(套),规划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
兰陵发改字[2015]5号
关于山东科呈电子有限公司苍山数码高新园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山东科呈电子有限公司
苍山数码高新园项目
建设生产车间、研发办公楼及配套职工公寓等,新上先进生产设备及生产线192台套及其他配套设施。同期建设道路、堆场、给排水、电力、环境工程等厂区配套设施,规划用地面积7567平方米。
兰陵发改字[2015]6号
关于临沂国之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蔬菜冷藏加工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临沂国之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蔬菜冷藏加工项目
建设粗加工车间、精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恒温库、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用房等其他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占地14亩,总建筑面积9840平方米。
兰陵发改字[2015]9号
关于新建年产2万立方多层胶合板生产项目核准的批复
临沂东日木业有限公司
新建年产2万立方多层胶合板生产项目
建设生产车间、仓库、综合办公楼等配套附属设施,规划用地面积2150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
兰陵发改字[2015]13号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宝庆花园广场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苍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宝庆花园广场开发项目
项目总用地面积11122平方米,主要建设4栋高层商住楼及配套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7637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1456平方米(主要包括高层住宅建筑面积490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1245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4920平方米。按照国家规定,90平方米以下住宅户型必须控制在总户数的70%以上。
兰陵发改字[2015]14号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鑫瑞苑商住楼项目核准的批复
临沂百大置业有限公司
鑫瑞苑商住楼项目
项目总用地面积795平方米,建设3层楼房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1073.25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358平方米,住宅面积716平方米。
兰陵发改字[2015]15号
关于临沂天勤物流有限公司综合调度中心、加工车间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综合调度中心、加工车间项目
综合调度中心、加工车间项目
项目占地面积36720.6平方米(约合55.08亩),总建筑面积3564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4492平方米,包括1座6层综合调度中心(一期建设)共8271平方米,1座4层加工车间(一期建设)共4851平方米,5座4层加工车间(二期建设)共2137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150平方米。
兰陵发改字[2015]16号
关于临沂市兰陵县污水处理厂 污泥资源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兰陵县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项目
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4276公顷(约21.4亩),总建筑面积8640平方米,主要土建内容为温室、控制室、办公室、湿料车间、干料车间、卫生间等。工程设计污泥化规模60t/d,污泥含水率80%,设计处理后污泥含水率为45%。污泥来源主要为兰陵县碧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兰陵县境内各污水处理厂生产的污泥,干化后污泥主要用作垃圾填埋场覆土。
兰陵发改字[2015]17号
关于山东凯森制药有限公司综合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山东凯森制药有限公司
综合改造项目
项目总占地面积12亩,建筑面积5463平方米,将原有合成原料车间、固体制剂车间进行GMP升级改造,主要生产奥氮平、托拉塞米、多烯酸乙酯原料药、欧米茄-3-酸乙酯原料药、盐酸莫西沙星、盐酸小檗碱、他达那非、盐酸决奈达隆、盐酸倍他司汀、头孢克肟、埃索美拉唑镁、埃索美拉唑钠、2-氯烟酸、茴拉西坦片、盐酸莫西沙星片等。
兰陵发改字[2015]19号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兰陵县层山金都家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山东瑞恒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陵县层山金都家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项目总用地面积3962平方米,规划新建2栋3层沿街楼、沿街住宅等,规划总建筑面积8569.3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5712.9平方米,沿街建筑面积2856.45平方米。按照国家规定,90平方米以下住宅户型必须控制在总户数的70%以上。
兰陵发改字[2015]25号
关于兰陵县农场道路修复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山东兰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兰陵县农场道路修复工程
路线全长6.036km(其中北段全长2.709km,南段全长3.327km),全线共设中桥1座、小桥2座(南段),其中中桥加宽利用,小桥拆除新建,拆除新建涵洞6道(北段3道,南段3道),沿线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兰陵发改字[2015]28号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苍山县绣福泉二期住宅楼项目核准的批复
临沂世纪福缘置业有限公司
苍山县绣福泉二期住宅楼项
项目总用地面积97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113平方米,新建5+1F住宅楼2栋,5+2F住宅楼5栋。按照国家规定,90平方米以下住宅户型必须控制在总户数的70%以上。
兰陵发改字[2015]29号
关于临沂康美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兰陵县职业检测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临沂康美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兰陵县职业检测综合服务中心项目
项目用地面积21.65亩,总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主要建设3栋服务中心楼及1栋健康体验楼及配套附属设施,其中职业健康体检和调理楼1栋,9F,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检测评价及健康体验楼1栋,7F,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办公及生活楼1栋,4F,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健康体验楼1栋,3F;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引进全球最先进的红外线全身扫描设备,全身PPT肿瘤筛查,儿童未来疾病分析仪等设备。
兰陵发改字[2015]42号
关于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陵县2015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陵县2015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主要对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小区、兰陵县地税局小区实施节能改造,总规模50137平方米,其中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小区28137平方米,兰陵县地税局小区22000平方米。改造内容:一是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二是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改造。
兰陵发改字[2015]44号
关于苍山和康源饲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饲料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苍山和康源饲料有限公司
年产60万吨饲料项目
项目用地面积65327.35平方米(约97.99亩),总建筑面积66000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成品库、原料库、辅助生产车间等配套附属设施,项目正常运营后能够达到年产60万吨饲料的生产能力,其中猪饲料18万吨/年、鸡饲料12万吨/年、鸭饲料30万吨/年。
兰陵发改字[2015]45号
关于兰陵县城市管理局兰陵县沿街公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兰陵县城市管理局
兰陵县沿街公厕建设项目
共建设22座公共厕所,总建筑面积2477.7平方米。分别处于:兰陵路一座,文峰路两座,东升路一座,育才路、文化广场一座,桃李花园、桃李路一座,育才路一座,滨河东路一座,滨河西路、水岸金街一座,文化路一座,中兴路、顺和路一座,中兴路一座,泉山路一座,抱犊崮路两座,大宗山路、兰陵路一座,苍坯路、顺和路、文峰路一座,大宗山路、仓谷屯、工业园一座,顺和路一座,新华路、泉山路、珠山路一座,兰陵路一座,开发区一座。
兰陵发改字[2015]46号
关于兰陵县城市管理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100吨/日粪便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兰陵县城市管理局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100吨/日粪便处理工程
项目占地面积3219.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91.08平方米,主要建设粪便综合处理车间、粪便调节池、出水池、泵房、值班室、门卫等配套附属设施,日处理粪便100吨。
兰陵发改字[2015]50号
关于兰陵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楼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兰陵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
综合服务楼建设项目
该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2801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133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座2层4800平方米的职工综合服务楼、1座3层7200平方米的职工综合服务楼以及1座2层1300平方米的沿街商业用房。
兰陵发改字[2015]51号
关于兰陵县兰陵邮政支局营业用房项目 的批复
兰陵县邮政局
兰陵县兰陵邮政支局营业用房项目
建设营业楼及附属设施等,总建筑面积636平方米,规划占地907平方米(约1.37亩)。
兰陵发改字[2015]52号
关于兰陵县新华学校迁建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兰陵县新华学校
兰陵县新华学校迁建项目
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6.84亩(约112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150平方米;主要建设1幢5层4000平方米的教学楼、1幢5层1400平方米的办公楼(含功能室)、1幢2层900平方米的餐厅楼、6000平方米的体育场、250米塑胶跑道以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设计规模32个小学、初中教学班,可容纳1600名师生的教学。
兰陵发改字[2015]55号
关于兰陵县万民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肉羊繁育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兰陵县万民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肉羊繁育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用地面积120亩(约80000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64800平方米;主要建设标准化肉羊繁育场、肉羊屠宰生产车间及配套附属设施,同期建设道路、堆场、给排水、电力、环境工程等厂区配套设施。该项目达产后年饲养量能够达到28250只;年屠宰分割肉羊18万只,达到年产分割羊肉7200吨;年生产有机肥3万吨;年产沼气15万立方的生产和饲养能力;用3-5年的时间发展养羊专业户12000户左右。
兰陵发改字[2015]58号
关于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陵县城区供水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陵县城区供水管网工程
建设区域北起北环路、南至开泰路、东接东环路、西至西环路,新建配水管线长度为41.22Km,管径为DN100-DNmm&=管径&=1200mm的采用球磨铸铁管,管径&300mm的采用PE管。对于过河等特殊地段管采用钢管。
兰陵发改字[2015]59号
关于兰陵县残疾人联合会兰陵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兰陵县残疾人联合会兰陵县残疾人
兰陵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用地面积532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253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75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门诊部、医技部、住院部、康复部、社区指导部、管理用房、文体活动用房、辅助用房及康复训练场等,设停车位160个,设置床位107张。
兰陵县人民政府主办&地址:兰陵县兰陵路东段行政办公中心&&技术支持:&&& 鲁ICP备号当前时间:
公开信息内容
<span style="Error not found out name:wblanguage ">兰陵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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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民政局
关于印发《兰陵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现将《兰陵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兰陵县民政局&&&&&&&&&& 兰陵县财政局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兰陵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和《临沂市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及时便捷、救急救难的原则,与家庭自救、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优先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实施医疗救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
第四条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等环节,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资金发放等,做好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逐步提供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经审核后及时足额拨付,同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的数据衔接。
卫生计生部门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优惠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与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需具有兰陵县常住户口、或在兰陵辖区内的外来常住人口,主要包括:
(一)重点救助对象:享受兰陵县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供养(指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待遇的人员;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我县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且年度家庭总收入在5万元以下,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的重病患者困难家庭。
(四)县政府规定的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医疗救助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方式。
第七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单位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标准
第八条 &医疗救助标准为: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予以部分或全额资助。
(二)住院大病救助标准:当年度(如出院时间为当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可延续至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其他遇政策调整、软件升级等情况延长时间的另行通知),重点救助对象的年度累计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对既是优抚对象又是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的,按额度高的救助标准实施救助,但不重复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
(2)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患大病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
(3)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花费总费用在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理赔和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2万元以上,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家庭生活情况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拟救助对象到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须经县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民政部门备案。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单位和社会捐赠及基本医疗救助救助以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2万元。
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状况不断调整并公布。
(四)优惠减免:鼓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对重点救助对象的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给予适当减免,减免的费用应在总医疗费用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九条 &重点救助对象到县辖区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由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只需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一站式”结算人员名单,县民政部门按季度返还至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进行数据比对,避免重复救助。
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属于镇街道、开发区管理的按照个人申请—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的程序办理;属于单位管理的按照个人申请—业务主管局审核、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的程序办理。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住院凭证原件(或复印件);4、当年度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单据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原件;5、社会救助家庭入户调查表及入户照片;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7、县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对符合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重点救助对象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区域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提供医疗救助需要的材料,社区居民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属于单位管理的救助对象到所管辖的业务主管局申请办理。最迟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确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可申请其他救助。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以下医疗机构为兰陵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兰陵县人民医院、兰陵县中医院、兰陵县妇幼保健院、兰陵县结核病防治所、兰陵县皮肤病防治站、兰陵县红十字会医院、兰陵县东方医院、兰陵县东关医院、兰陵县西关医院、兰陵县皮防站青竹分院、兰陵县卞庄镇中心卫生院、兰陵县大仲村镇卫生院、兰陵县兰陵镇卫生院、兰陵县长城镇卫生院、兰陵县磨山镇卫生院、兰陵县神山镇卫生院、兰陵县车辋镇卫生院、兰陵县尚岩镇卫生院、兰陵县向城镇卫生院、兰陵县新兴镇卫生院、兰陵县南桥镇卫生院、兰陵县层山镇卫生院、兰陵县庄坞镇卫生院、兰陵县矿坑镇卫生院、兰陵县鲁城镇卫生院、兰陵县贾庄乡卫生院、兰陵县下村乡卫生院、兰陵经济开发区医院、兰陵泉山医院、兰陵县芦柞中西医结合医院。
第七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及监管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拨付用于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二)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慈善捐助中的部分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拨付平台。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全部汇集到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用于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参合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审核认定的资助参保参合人数和补助标准,由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直接核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核算。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按规定由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先予垫付,垫付有困难的,财政部门可采取预拨部分资金等方式帮助解决。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民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资金支出表,县民政部门审查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足额将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
县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部门预拨部分医疗救助资金至各镇、街道(开发区)。对未经“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要按程序办理,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补助到个人。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在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扣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公开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办事程序等,建立医疗救助公示制度,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认真调查、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敷衍塞责,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不予救助或者故意推迟救助的;
(二)循私舞弊,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给予救助或者擅自提高救助标准的;
(三)帮助他人骗取医疗救助或者贪污、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等。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帮助救助对象骗取救助资金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救助对象身份及有关证件,对冒名顶替人员产生的诊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严重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利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主办&地址:兰陵县兰陵路东段行政办公中心&&技术支持:&&& 鲁ICP备号当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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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Error not found out name:wblanguage ">兰陵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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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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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现将《兰陵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兰陵县民政局&&&&&&&&&& 兰陵县财政局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兰陵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和《临沂市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及时便捷、救急救难的原则,与家庭自救、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优先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实施医疗救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
第四条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等环节,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资金发放等,做好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逐步提供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经审核后及时足额拨付,同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的数据衔接。
卫生计生部门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优惠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与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需具有兰陵县常住户口、或在兰陵辖区内的外来常住人口,主要包括:
(一)重点救助对象:享受兰陵县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供养(指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待遇的人员;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我县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且年度家庭总收入在5万元以下,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的重病患者困难家庭。
(四)县政府规定的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医疗救助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方式。
第七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单位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标准
第八条 &医疗救助标准为: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予以部分或全额资助。
(二)住院大病救助标准:当年度(如出院时间为当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可延续至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其他遇政策调整、软件升级等情况延长时间的另行通知),重点救助对象的年度累计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对既是优抚对象又是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的,按额度高的救助标准实施救助,但不重复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
(2)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患大病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
(3)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花费总费用在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理赔和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2万元以上,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家庭生活情况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拟救助对象到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须经县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民政部门备案。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单位和社会捐赠及基本医疗救助救助以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2万元。
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状况不断调整并公布。
(四)优惠减免:鼓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对重点救助对象的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给予适当减免,减免的费用应在总医疗费用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九条 &重点救助对象到县辖区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由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只需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一站式”结算人员名单,县民政部门按季度返还至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进行数据比对,避免重复救助。
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属于镇街道、开发区管理的按照个人申请—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的程序办理;属于单位管理的按照个人申请—业务主管局审核、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的程序办理。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住院凭证原件(或复印件);4、当年度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单据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原件;5、社会救助家庭入户调查表及入户照片;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7、县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对符合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重点救助对象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区域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提供医疗救助需要的材料,社区居民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属于单位管理的救助对象到所管辖的业务主管局申请办理。最迟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确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可申请其他救助。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以下医疗机构为兰陵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兰陵县人民医院、兰陵县中医院、兰陵县妇幼保健院、兰陵县结核病防治所、兰陵县皮肤病防治站、兰陵县红十字会医院、兰陵县东方医院、兰陵县东关医院、兰陵县西关医院、兰陵县皮防站青竹分院、兰陵县卞庄镇中心卫生院、兰陵县大仲村镇卫生院、兰陵县兰陵镇卫生院、兰陵县长城镇卫生院、兰陵县磨山镇卫生院、兰陵县神山镇卫生院、兰陵县车辋镇卫生院、兰陵县尚岩镇卫生院、兰陵县向城镇卫生院、兰陵县新兴镇卫生院、兰陵县南桥镇卫生院、兰陵县层山镇卫生院、兰陵县庄坞镇卫生院、兰陵县矿坑镇卫生院、兰陵县鲁城镇卫生院、兰陵县贾庄乡卫生院、兰陵县下村乡卫生院、兰陵经济开发区医院、兰陵泉山医院、兰陵县芦柞中西医结合医院。
第七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及监管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拨付用于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二)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慈善捐助中的部分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拨付平台。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全部汇集到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用于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参合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审核认定的资助参保参合人数和补助标准,由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直接核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核算。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按规定由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先予垫付,垫付有困难的,财政部门可采取预拨部分资金等方式帮助解决。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民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资金支出表,县民政部门审查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足额将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
县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部门预拨部分医疗救助资金至各镇、街道(开发区)。对未经“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要按程序办理,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补助到个人。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在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扣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公开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办事程序等,建立医疗救助公示制度,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认真调查、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敷衍塞责,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不予救助或者故意推迟救助的;
(二)循私舞弊,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给予救助或者擅自提高救助标准的;
(三)帮助他人骗取医疗救助或者贪污、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等。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帮助救助对象骗取救助资金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救助对象身份及有关证件,对冒名顶替人员产生的诊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严重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利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主办&地址:兰陵县兰陵路东段行政办公中心&&技术支持:&&& 鲁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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