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只写了定金收据未约定不履行约定会怎样

&&&&&&&&&&&&&&&&&&&&合同定金应当如何约定,合同被解除后定金能否要回?
合同定金应当如何约定,合同被解除后定金能否要回?
正在读取...&|&作者:吉安债权债务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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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卖交易中,在卖方在履行合同内容前,一般都会要求买方给付一定的定金,以此来确保自己不会因买方违约而遭受损失。那么,根据经验来看,对于合同定金我们应当如何约定呢?此外,实践中,在合同被解除后定金能否要回来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陈述。
一、合同应当如何约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合同被解除后定金能否要回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此时一方当事人或基于合同被确定已经解除的事实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或在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然而如何从法律上评价此等要求,认识截然相反。支持者认为,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本身即可视为履约不能时的善后安排,自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反对者则认为,合同既已解除,自然无法再援引已被解除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就存在的损失请求赔偿。其实,对此问题的解决仅需紧紧把握合同解除的性质以及定金条款的性质即可。合同解除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或未按约定完全履行时,因当事人原因或当事人以外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情形,其有当事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对于前者,可基于合同预先约定的解除条款或合同进入履行状态后的当事人合意;对于后者,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总则规定或分则中如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等具体规定。从解除事由看,又分为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行政事项等)。至于定金条款,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即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即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依《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之规定,在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出现时,定金罚则可被适用,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定金罚则不应被适用。这些规定系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应该是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这从《解释》在合同法实施一年后出台的时间上也可看出。因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所以,适用时应当遵循有过错才有定金罚则承担之原则,这与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中赔偿原则、恢复原则为主体的情形一致。但是,一旦落入定金罚则的规制范围之内,则决不含糊,所以即有《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之规定。以上是关于“合同定金应当如何约定”以及“合同被解除后定金能否要回”的有关定金的法律内容,希望对解决您的定金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事实上,在我国,法律对定金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论是对买方而言,还是对卖方来说,都是十分公平的,所以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去做。如果您对定金好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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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中的利息应当如何约定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无息借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无息......
一、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不同二者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都具有预先给付性质,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但存在下面的区别:1、定金的主要作用于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于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
吉安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当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定金可抵消一部分债务或者收回。要注意其他担保方式一般仅是担保一方的债权,而定金担保的是双方的权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不能要回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要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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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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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不履行承诺可以退定金吗
来源:广东消委会网&&&
更新时间: 15:50:04&&&【】【】【】
提问秘书长:武新建 湛江市消委会秘书长
秘书长: 您好!
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商承诺证件齐全,可解决小孩上学,就交了定金签了协议。现在发现房地产商无证,也解决不了小孩上学,怎样退定金?
秘书长回答:
您好,谢谢您的咨询。
定金如何退?首先要看消费者与房地产商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可看清楚消费者交付给房地产商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如交付的是“定金”,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意思就是如因个人问题不想要,定金就没法退;如果是房地产商不履行约定,则消费者可以要求房地产商退还双倍定金。
如果消费者与房地产商所达成的是“订金”协议,因“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若消费者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房地产商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对于消费者所说的房地产商无证,这里的无证是没有什么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若房地产商行为涉及上述情况的,消费者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建议消费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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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点无关!)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合同是否生效
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合同是否生效
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合同是否生效一、裁判主旨:当事人约定合同自一方交付定金时生效,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另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并获得对方的认可,应认定合同当事人用行为的方式变更了合同的生效条款,合同已经生效。二、案情简介:公司委托公司进行某住宅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双方对设计的要求、设计费用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的全部支付。、本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未支付定金,公司开始了设计工作,后因公司的项目未得到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工程设计图并未交付使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有的设计费用,公司辩称合同因定金未支付还没生效,因此不承担合同履行的义务,公司擅自开始设计,应当责任自负。庭审中,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公司与公司就设计图纸修改磋商的记录,以及公司将公司设计图纸报建设局备案的证明,以此证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公司对设计工作予以认可,合同已经生效。三、法院的主要观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经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其一,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本意是约束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设计人在未收到发包人的定金的情况下即开始设计图纸,只能是减轻了发包人的负担,增加设计人的风险。而之后双方就设计完成的图纸报建设局进行审定,也说明发包人对设计人没有收到定金即进行设计工作的认可,即双方实际变更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其二,双方将设计图纸提交建设局备案的事实,也证明了设计人已经完成了设计工作,按照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应当支付全部设计费用。至于设计图纸没有交付使用,原因在于发包人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影响发包人向设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四、延伸思考:、问题一:双方约定合同自一方交纳定金时合同生效,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吗?笔者认为不是附条件合同,主要理由是:()附条件的合同要求条件具有客观性,而定金是否支付,何时支付完全取决当事人的单方意志,是一种主观行为。()假设“附停止条件说”能够成立,将面临另一个问题,如果一方为自己的利益不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那么如果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支付定金义务,合同同样可以成就。换句话说,不论定金支付与否合同一样会生效。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约定性要物合同(或实践合同),在合同当事人未履行约定的交付定金义务时合同成立但不生效。、问题二:一方是否有履行定金支付的义务?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进行如下思考:假设“一方有履行定金支付的义务”,另一方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是所签订的合同吗?如果是,那么就意味着这个合同实际上包含两个合同:一个预约合同,一个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在某个期间(确定的或者合理的),一方当事人有订立本约并交付定金的义务。而本约的内容同预约的内容。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是有问题的,合同只有一份,合同双方的合意也只有一个,不能为了达到要求对方支付定金的目的而人为将合意分解和割裂开来。假设“一方没有履行定金支付的义务”,其理由可能是合同尚未生效,尚不产生履行交付定金的义务。笔者认为这种思路也是自相矛盾的:交付定金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请求交付定金的前提,陷入循环论证的矛盾之中。基于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一方没有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因为该合同为约定的要物合同,一方对合同是否生效具有决定权。但出于对缔约另一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可以从缔约过失的角度思考: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法律指引:《合同法》: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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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13226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交了定金 口头约定也有效
日 17:34来源:
2011年7月,陈女士与王某口头约定,租下王某的门脸房做生意,租金每年2.4万元,并当即交付定金2000元。事隔几日,王某以家庭其他成员不同意且口头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履约。
怀柔区庙城镇司法所乔玉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故陈女士与王某的口头约定有效。《合同法》还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文/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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