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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运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 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对用于工程结构部分的混凝土采用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2)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含损耗)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XX《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乙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甲方逾期不与乙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按第(1)种方式结算。  3.对混凝土砂浆、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  4.价款支付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未结价款。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第五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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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管理专业 讲义工程招投标与建设合同管理 讲义 1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与消灭 三、代理关系 目标要求: 熟悉:代理关系 掌握: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合同法律关系(重点)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1、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 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 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 2、法人 (1)概念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 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 管理的财产, 能以自己的名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 院起诉和应素的社会组织。 (2)四个条件 依法成立――程序合法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实体要件,也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外在表现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本质的条件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 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 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 经营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第 2 讲讲义 合同法律关系(二) (三)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 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建筑材 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 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也是合同的具体要 求,它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联结合同主体的纽带。二、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代理关系(熟悉)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 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 注意: 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即只要被代理人单方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 无论代理人是否作出相应表示, 委托代理权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 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2、法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3、指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第 3 讲讲义 合同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 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 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 二、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三方当事人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 人。 注意: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 《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保证。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 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抵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 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提供的用 于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 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做抵押的,可以 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 履行的担保形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 权利为质物。质权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可以作为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2)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将一般的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四)留置(法定担保)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 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采用留置担保的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①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③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留置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 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担保。 (五)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 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先行支付 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定金合同与定金数额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3、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在建设工程中, 保证是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 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担保形式。 银行出具的保证称做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称做保证书。 在建设项目中,无论是施工投标阶段,还是施工履约阶段,由银行或第三人 提供的信用担保(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都是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预付款担 保也是如此。 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 第 5 讲讲义 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第二章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概述1、合同的概念;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合同法》内容 简介;4、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要约与承诺;3、合同示范文本;4、格 式条款;5、缔约过失责任 二、目标要求 了解:合同的类别;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熟悉:合同的形式 掌握:要约与承诺 三、讲授内容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指的合同是狭义的合同。 不包括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也不包括劳动合同。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三、《合同法》内容简介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 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 8 章:一般规定、合同的 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 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则规定了 15 种有名合同。四、合同的分类(了解) (一)《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主要有: 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等。 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 同。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但由于建设工程合 同标的额大、施工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因此,该类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了解)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以合同形式的产生为依据划分,合同形式则可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二、要约与承诺(掌握)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 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人上特定的,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 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如下:要约要约邀请 以与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以吸引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内容具体确定内容不具体确定 对方承诺, 发出要约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方发出要约后,发出要约邀请的一 方可不受约束 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第 6 讲讲义 合同的订立(二)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 的意思表示。 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何谓“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 解决争议的方式的变更都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除此之外的其他变更为非实质 性变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一般情况下, “迟到的承诺”不是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外,只能视为新要约。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承诺的期限 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 受要约人应在该期限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要约中没 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迟到的承诺 超过承诺期限到达的承诺称为“迟到的承诺”。其有效性如下: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原则上不视为“承诺”,除非要约人 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原则上视为“承诺”,除非要约人 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期不接受。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 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无论要约还是承诺,均采取到达生效。 (1)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 达时间。 注意:合同的成立的过程:要约――新要约――新要约――承诺(四)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 成立。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要式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 认书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 7 讲讲义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掌握) (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 提条件, 但成立的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一切法律允许的合同;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 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具备相应 的资质等级。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与表示 不一致和不自由两种,具体表现为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合同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件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的合同以及合同标的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等,都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1、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讲: (1)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 (2)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 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的,可以视为合 同有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5)合同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当事人取消或改正后,不影响合 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第 8 讲讲义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履行(掌握)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 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因此,无效合同不存在履行问题。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 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第一,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履行: ①协议补充 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四,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 《合同法》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 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 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掌握)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 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 9 讲讲义 合同的终止 三、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 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 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二))约定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 解除合同,而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2、 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条件出现后享有解除权, 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回忆附条件的合同) (三)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先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 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 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在办理完相应 的手续后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 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四、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 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 债务抵销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抵销和法定债务抵销两 类。(一)法定债务抵销 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二)约定债务抵销 条件要求不高,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有违约事实 (2)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了继续履行的请求 (3)继续履行确有可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 继续履行是一种可以与其他方式同时适用,且在实践中通常与其他方式同 时适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二)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发生在履行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由违约方采取的修理、更换、重 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报酬等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应当注意: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 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 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 少。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 第 10 讲讲义 违约责任(二) (五)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 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 定金条款。但是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使用。 四、因不可抗力无法履约的责任承担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 2、当事人延迟履行后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 提供证明。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 解。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 纠纷的一种方式。 (二)调解 调解, 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 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 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 平息争端, 自愿达成协议, 以求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以上两种方法都有其优缺点: 优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够更好得到履行; (3)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缺点:没有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 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四)诉讼 诉讼, 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 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二、仲裁 (一)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1)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通过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选择仲裁机构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 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 系。(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作用 (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四)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五)开庭和裁决 1、开庭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 除外。 2、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 3、辩论 4、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 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裁决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六)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诉讼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所有一审案件 中级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看标的额)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大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 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二)诉讼中的证据 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 查收集。 第 11 讲讲义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一)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建筑产品也是商品, 工程项目的建设以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实施单位,是运用竞 争机制来体现价值规律的科学管理模式。 属于要约和承诺特殊表现形式的招标与 投标是合同的形成过程,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招标投 标制是实现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以下内容主要以《招标投标法》为依据。 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了解) (一) 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法律法规: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l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 述第(1)、 (2)、 (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 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招标备案 1、前期准备应满足的要求 (1)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 (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 (4)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 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前,持有关 资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 1、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2、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 风险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 在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 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主要核查是否有针对外地区 或外系统设立的不公正评标条件。 (四)、对投标活动的监督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依法必须进行施 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五)、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招标程序(掌握) 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 可将招标过程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 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一)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该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单独完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选择招标方式 (1)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 (2)依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 标的工作内容; (3)按照每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合同的计价方式; (4)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 素的影响程度,最终确定招标方式。 2、办理招标备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招标广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 协议书、资格预审和评标办法 2、发布招标广告 3、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的目的。 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 要求; 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 (2)资格预审程序 1)招标人依据项目的特点编写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分为资格预审须知和 资格预审表两大部分。 2)资格预审表是以应答方式给出的调查文件。 所有申请参加投标竞争的潜在投标 人都可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由其按要求填报后作为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 3)招标人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发包工作性质划分评审的几大方面,如资质条件、 人员能力、设备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程经验、企业信誉等.并分别给予不 同权重。 4)资格预审合格的条件。 首先投标人必需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必要合格条件 和附加合格条件,其次评定分必须在预先确定的最低分数线以上。 目前采用的合格标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限制合格者数量,以便减小评标的工作 量(如 5 家),招标人按得分高低次序向预定数量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函并请 他予以确认, 如果某 1 家放弃投标则由下 1 家递补维持预定数量;另一种是不限 制合格者数量,凡满足 80%以上分的潜在投标人均视为合格,保证投标的公平性 和竞争性。 (3)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须知中明确列出投标人必需满足的最基本条件, 可分为必要合格条件和 附加合格条件两类。 1)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 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 2)附加合格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 普通工程项 目可不设置附加合格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则应设置此类条件。 4、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它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 的依据, 因此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通常分为投 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几大部分内容。 5、现场考察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设置此程序的目 的,一方面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 境条件, 以便于编制投标书; 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确定 投标的原则和策略, 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推卸应 承担的合同责任。 6、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对任何一位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 招标人应及时给予书面解答并发送给 每一位投标人,保证招标的公开和公平,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回答函件作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果书面解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以函件 的解答为准。 (三)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1、开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 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 主持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并邀请项目建设有关部门代表出席。开标 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 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所有在投标 致函中提出的附加条件、补充声明、优惠条件、替代方案等均应宣读,如果有标 底也应公布。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 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投标书经启封后不得再更改 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定标办法。 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 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2、评标 (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初评有重大偏差的情况:(i)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ii)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iii)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iv)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v)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vi)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vii)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都属于初评阶段应该淘汰的投标书。 细微偏差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 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 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 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1)投标文件仍属于有效投标书。 (2)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 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商务标中出现以下情况时,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的错误加以修正后请该标书 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作为详评比较的依据。如果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按 投标人违约对待,不仅投标无效,而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修正错误的原则是: 投标文体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 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 误的除外。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评标委员依 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 最后计算的累计分值反映投 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 最低价评标法: 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 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办法换算为货币价值. 根据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 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 低的投标书为最优。 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 作为 定标的主要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情况说明;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推 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 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 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这种情况后,招标人应认真分析招标 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招标过程, 对招标工作范围或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出实质 性修改后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价最 (1)定标程序。 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 判。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 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发出后的 30 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 得做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 15 天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 报告。 (2)定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 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 外。第 13 讲讲义 主要内容第三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一、建设监理招标概述 (一)监理招标的特点 监理招标的标的是“监理服务”,与工程项目建设中其他各类招标的最大区别表 现为监理单位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受招标人委托对生产建设过程提供监 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鉴于标的具有的特殊性,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基 本原则是“基于能力的选择”。 (1)招标宗旨是对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 (2)报价在选择中居于次要地位; (3)邀请投标人较少。 (二)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 监理招标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可以是整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也可以只监理招标 人与其他人签订的一个或几个合同的履行。划分合同包的工作范围时,通常考虑 的因素包括: (1)工程规模。中小性工程,可将全部监理工作委托给一个单位,而大型 工程,则可将工程委托给几家监理单位。 (2)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 (3)被监理合同的难易程度。 二、招标文件(主要自己看) 监理招标实际上是征询投标人实施监理工作的方案建议。因此,招标文件应包括 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1、工程项目综合说明 2、委托的监理范围和监理业务 3、投标文件的格式、编制、递交 4、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 5、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6、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评标的原则等 (二)合同条件 (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 (四)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包括对现场监理人员、检测手段、工程技术难点等方 面的要求。 (五)有关技术规定 (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其他事项 三、评标 (一)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书进行审查评阅,主要考察以下几方面的合理 性: (1)投标人的资质:包括资质等级、批准的监理业务范围、主管部门 或股东单位、人员综合情况等; (2)监理大纲; (3)拟派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重点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专业监 理工程师); (4)人员派驻计划和监理人员的素质(通过人员的学历证书、 职称证书 和上岗证书反映)。 (5)监理单位提供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或委托有关单位检测 的协议; (6)近几年监理单位的业绩及奖惩情况; (7)监理费报价和费用组成;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情况。 在审查过程中对投标书不明确之处可采用澄清问题会的方式请投标人予以说明, 并可通过与总监理工程师的会谈,考察他的风险意识、对业主建设意图的理解、 应变能力、管理目标的设定等的素质高低。 (二)对投标文件的比较 监理评标的量化比较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能力进行对比。 依据 招标项目的特点设置评分内容和分值的权重。 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原则和预先 确定的记分标准开标后不得更改.作为评标委员的打分依据。 监理招标的评标主要侧重于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 实施监理任务的计划和派驻现 场监理人员的素质。第 14 讲讲义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一、施工招标的特点 与设计招标和监理招标比较,施工招标的特点是发包的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各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在评标时易于进行横向对比。 虽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工程 量表中既定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编标报价, 但价格的高低并非是确定中标人的惟 一条件,投标过程实际上是各投标人完成该项任务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综合能 力的竞争。 二、招标准备工作 (一)合同数量的划分 依据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划分合同包的工作范围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 响: 1、施工内容的专业要求 将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分别招标。土建施工采用公开招标。设备安装工作由于专 业技术要求高,可采用邀请招标选择有能力的中标人。 2、施工现场条件划分合同包时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几个独立承包人同时施工可能发生的交叉 干扰, 以利于监理对各合同的协调管理。基本原则是现场施工尽可能避免平面或 不同高程作业的干扰。 3、对工程总投资影响 合同数量划分的多与少对工程总造价的影响不可以一概而论, 应根据项目的具体 特点进行客观分析。 只发一个合同包:优点便于投标人的施工,人工、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的统一使 用 划分合同数量较多时: 缺点有能力参与竞争的人较少,且报价中往往计入分包管 理费, 会导致中标价格较高各投标书的报价中均要分别考虑动员准备费、施工机 械闲置费、施工干扰的风险费等4、其他因素影响 工程项目的施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划分合同包的因素很多,如筹措建 设资 金的计划到位时间、施工图完成的计划进度等条件。(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尽可能完整、 详细, 不仅能使投标人对项目的招标有充分的了解有利 于投标竞争, 而且招标文件中的很多文件将作为未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由于 招标文件的内容繁多,必要时可以分卷、分章编写。施工招标范本中推荐的招标 文件组成结构包括: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二卷 技术规范 第五章 第三卷 投标文件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四卷 第十章 图 图 纸 纸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单 辅助资料表 资格审查表(有资格预审的不再采用) 技术规范 投标须知 合同通用条件 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格式三、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在招标阶段对申请投标人的第 1 次筛选, 主要侧重于对承包人企业总 体能力是否适合招标工程的要求进行审查。 1、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资格预审表的内容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对投标人的要求来确定。 中小 型工程的审查内容可适当简单,大型复杂工程则要对承包人的能力进行全面审 查。 大型工业项目的资格预审表的主要内容: 1)法人资格和组织机构。 2)财务报表。 3)人员报表。包括公司的人员数量;其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行政人 员、工人和其他人员的数量;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情况介绍;目前各类、 各级别可调用人员的数量。4)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包括为完成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已有、新购、租 赁设备情况调查。对已有设备按种类、型号分别填写数量、出产期和现值;与招 标工程施工有关的本企业目前闲置设备调查。 5)分包计划。 6)近 5 年完成同类工程项目调查,包括项目名称、类别、合同金额、投标 人在项目中参与的百分比、合同是否圆满完成等。 7)在建工程项目调查。 8)近 2 年涉及的诉讼案件调查。 9)其他资格证明。由承包人自由报送所有能表明其能力的各种书面材料。 2、资格预审方法 (1)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 1)必要合格条件包括: (i)营业执照――允许承接施工工作范围符合招标工程要求; (ii)资质等级――达到或超过项目要求标准; (iii)财务状况――通过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来体现; (iv)流动资金――不少于预计合同价的 (v)分包计划――主体工程不能分包; (vi)履约情况――没有毁约被驱逐的历史。 %(例如 5%); 2)附加合格条件附加合格条件并非是每个招标项目都必须设置的条件。 对于大型复杂工程或有特 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施工招标, 通常在资格预审阶段需考察申请投标人是否具有同 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和能力。附加合格条件根据招标工程的施工特点设定具体要 求, 该项条件不一定与招标工程的实施内容完全相同,只要与本项工程的施工技 术和管理能力在同一水平即可。 (2)加权打分量化审查(注意与评标方法不要混淆) 对满足上述条件申请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 采用加权打分法进行量化评定和比 较。 权重的分配依据招标工程特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配设。打分过程中应注意对 承包人报送资料的分析。四、评标 评标综合评分法 (得分最高者为最优)以标底衡量报价 以复合标底衡量报价 无标底衡量报价以最低报价为标准价 以平均报价为标准价 评标价法 (以得分最低者为最优)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标价法 以设备寿命周期成本为基础的评标价法(一)综合评分法施工招标需要评定比较的要素较多,且各项内容的单位又不一致,因此综合评分 法可以较全面地反映投标人的素质。评标是对各承包人实施工程综合能力的比 较, 大型复杂工程的评分标准最好设置几级评分目标,以利于评委控制打分标准 减小随意性。 评分的指标体系及权重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特点设定。报价部分的 评分又分为用标底衡量、用复合标底衡量和无标底比较 3 大类。 1、以标底衡量报价得分的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首先以预先确定的允许报价浮动范围(例如±5%)确定入围的有效投 标,然后按照评标规则计算各项得分,最后以累计得分比较投标书的优劣。应予 注意,若某投标书的总分不低,但其中某 1 项得分低于该项及格分时,也应充分 考虑授标给此投标人实施过程中可能的风险。 2、以复合标底值作为报价评分衡量标准的综合评分法以标底作为报价评定标准时, 有可能因编制的标底没有反映出较为先进的施工技 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导致报价分的评定不合理。为了弥补这一缺陷,采用标底的 修正值作为衡量标准。具体步骤为: (1)计算各投标书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2)将标书平均值与标底再作算数平均; (3)以(2)算出的值为中心,按预先确定的允许浮动范围(如±10%) 确定入围的有效投标书; (4)计算入围有效标书的报价算数平均值;(5)将标底和(4)计算的值进行平均,作为确定报价得分的衡量标准。 此步计算可以是简单的算数平均,也可以采用加权平均(如标底的权重为 0.4, 报价的平均值权重为 0.6); (6)依据评标规则确定的计算方法,按报价与标准的偏离度计算各投 标书的该项得分。 3、无标底的综合评分法 前两种方法在商务评标过程中对报价部分的评审都以预先设定的标底作为衡量 条件,如果标底编制得不够合理,有可能对某些投标书的报价评分不公平。为了 鼓励投标人的报价竞争, 可以不预先制定标底,用反映投标人报价平均水平某一 值作为衡量基准评定各投标书的报价部分得分。 此种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应说明比 较的标准值和报价与标准值偏差的计分方法, 视报价与其偏离度的大小确定分值 高低。采用较多的方法包括: (1)以最低报价为标准值在所有投标书的报价中以报价最低者为标准(该项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按预 先确定的偏离百分比计算相应得分。但应注意,最低的投标报价比次低投标人的 报价如果相差悬殊(例如 20%以上),则应首先考察最低报价者是否有低于其企 业成本的竞标,若报价的费用组成合理,才可以作为标准值。这种规则适用于工 作内容简单, 一般承包人采用常规方法都可以完成的施工内容,因此评标时更重 视报价的高低。 (2)以平均报价为标准值 开标后, 首先计算各主要报价项的标准值。可以采用简单的算数平均值或平均值 下浮某一预先规定的百分比作为标准值。标准值确定后,再按预先确定的规则, 视各投标书的报价与标准值的偏离程度,计算各投标书的该项得分。对于某些较 为复杂的工作任务, 不同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可能产生不同效果的情况,不应 过分追求报价,因此采用投标人的报价平均水平作为衡量标准。 (二)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首先通过对各投标书的审查淘汰技术方案不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书, 然后对基本合格的标书按预定的方法将某些评审要素按一定规则折算为评审价 格,加到该标书的报价上形成评标价。以评标价最低的标书为最优(不是投标报 价最低)。评标价仅作为衡量投标人能力高低的量化比较方法,与中标人签订合 同时仍以投标价格为准。可以折算成价格的评审要素一般包括: (1)投标书承诺的工期提前给项目可能带来的超前收益, 以月为单位按预定 计算规则折算为相应的货币值,从该投标人的报价内扣减此值; (2)实施过程中必然发生而标书又属明显漏项部分,给予相应的补项,增加 到报价上去: (3)技术建议可能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按预定的比例折算后,在投标价内 减去该值; (4)投标书内提出的优惠条件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好处,以开标日为准,按 一定的方法折算后,作为评审价格因素之一; (5)对其他可以折算为价格的要素,按照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增 加或减少到投标报价上去。第 15 讲讲义 主要内容 第四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述1、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节 1、 监理合同的订立委托的监理业务;2、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3、双方的权利;4、订立监理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监理合同的履行1、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2、合同有效期;3、双方的义务;4、违约 责任;5、监理合同的酬金;6、协调双方关系条款 二、目标要求: 了解: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违约责任 熟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有效期;监理合同的 价款与酬金。 掌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述 一、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 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 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 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 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 组织及个人, 作为受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并且所承担 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监理合同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因此 监理合同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程序, 符合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 关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规范要求。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 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 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 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 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熟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由 (下称 “合同”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下称“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专用条件”(下称“专用条件”)组成。 (一)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 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委托人向监理人 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 义务的表示。 “合同”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有限的空格内填 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 文件: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 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 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 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 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 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 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 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 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 容完备的条款。 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 章程。”就具体工程监理项目来说,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履 行本合同必须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 以协议修改。 如标准条件中规定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 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 知。”如果委托人认为这个时间太短,在与监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 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另行写明具体的延长时间,如改为 48 小时。 第二节监理合同的订立 一、委托的监理业务 1.委托工作的范围 监理合同的范围是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 委托人委托监 理业务的范围可以非常广泛。 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 询、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阶段的监理工作。在 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及信息、合同两项管理。 施工阶段监理可包括: (1)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 (2)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 量的监理和检查等。 (3)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通常施工 监理合同中“监理工作范围”条款,一般应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 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 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所涵盖的范围相一 致。2.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 规范》 的规定。 例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人 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实现监理工作目标相应的监理措施,从 而保证监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二、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订立监理合同时约定的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 的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结算酬金。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时双方必须商定监理期限,标明何时开始,何时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监理工作开 始实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据工程情况估算的时间,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根据这个 时间估算的。 如果委托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长 合同期限,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须明确: 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额支付还是根据工程形 象进度支付,支付货币的币种等。三、双方的权利(掌握) (一)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1) 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 (2)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 (3)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 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1)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 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 (2)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监 理人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的工作可能包括: 邀请招标时提供有资格和能力的承 包人名录;帮助起草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参与评标,以及接受委托代理招 标等。 (3)但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 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 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 3 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 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 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 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 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 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 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 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 托人同意。(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 告, 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 中明确约定。 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监理人员 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 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监理人权利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 应享有的权利, 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 时可行使的权力。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酬金包括:正常酬金、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酬金以及适当的物质奖励。 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额, 以及附加与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办法以及奖励办法 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 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 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 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 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 权利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 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方面, 向委托人和设计单位的建议权,工程设计是指按照 安全和优化方面的要求, 就某些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但如果由于 提出的建议提高了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发现 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约定的要求, 应当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单位 更改,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 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 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 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 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 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 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 核确认与否定权。 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 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不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 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 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 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四、订立监理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1.坚持按法定程序签署合同 (1)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应检验代表对方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避免合 同失效或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不可忽视来往函件。(2)在合同洽商过程中,双方通常会用一些函件来确认双方达成的某些 口头协议或书面交往文件, 后者构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为了确认 合同责任以及明确双方对项目的有关理解和意图以免将来分歧, 签订合同时双方 达成一致的部分应写入合同附录或专用条款内. 2.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中应做到文字简洁、清晰、严密,以保证意思表达准确。第 16 讲讲义 第三节 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了解) 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 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 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 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 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 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2.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 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 42 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 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 指示承包人采取 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因 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 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二、合同有效期(熟悉) 尽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注明“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 施,至×年×月×日完成”,但此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并不 就一定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 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 因此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 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 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 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三、双方的义务(掌握) (一)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 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 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 为了不耽搁服务, 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 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及时作出书面决定的义务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内容: (1)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 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 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 要的工程资料。 (3)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 3 个方面。1)信息服务是指协助监理人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 生产厂家名录,以掌握产品质量信息,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 配合单位的名录,以方便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2)物质服务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 条件等。这些属于委托人财产的设备和物品,在监理任务完成和终止时,监理人 应将其交还委托人。如果双方议定某些本应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 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对于这种情况,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明确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通常为: 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3)人员服务是指如果双方议定,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 员,也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服务时间。当涉及监理服务工作时,委 托人所提供的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监理人应与这些提供服务人员 密切合作, 但不对他们的失职行为负责。如委托人选定某一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负 责对材料和工艺质量的检测试验,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试验机构的人员应接受 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相应的试验工作, 但监理人既不对检测试验数据的错误负 责,也不对由此而导致的判断失误负责。(二)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 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 职责, 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 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开始执行 监理业务前向委托人报送派往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该项目监理机构的 人员情况。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经过委托人同 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 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 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 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 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 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 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 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四、违约责任(了解) (一)违约赔偿 合同履行过程中,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 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为保证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顺利实现, 在《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制定了约束双方行为的条款: “委托人责任”, “监理人责任”。这些规定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1)在合同责任期内, 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 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2)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 1)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2)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 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 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 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二)监理人的责任限度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 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 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五、监理合同的酬金(熟悉) (一)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 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 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具体应包括: 1.直接成本 (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等; (3)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 摊销费用;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2.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包括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和非工程项目的特定开支: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 (2)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业务而支出的广告费等; (3)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报刊、文印费用等; (4)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设施费(公司使用的水、电、气、环卫、治 安等费用); (5)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的使用费;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7)其他行政活动经费。我国现行的监理计算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价费字 479 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 (1)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3)不宜按(1)、(2)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商定的其 他方法计收; (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收费双方 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上述 4 种取费方法,其中第(3)、 (4)种的具体适用范围,已有明确 的界定,第(1)、(2)两种的使用范围,按照我国目前情况,有如下规定: 第(1)种方法,即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这种方法比较简便、科 学,在国际上也是一种常用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都 应采用这种方式。 第(2)种方法,即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收费,1994 年 5 月 5 日建设部监理司以建监工便(1994)第 5 号文做了简要说明。这种方法,主要 适用于单工种或临时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取监理费的监理项目。(二)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1.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2.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的变更, 双方应另行签订补 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 (三)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 额外监理工作酬金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可参照上式计算。 (四)奖金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 有权按专用条 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 比率 (五)支付(1)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 协商确定。一般采取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 算尾款。(2)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 金项目提出异议, 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3)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 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 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 1 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 金时间计算。六、协调双方关系条款委托监理合同中对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的有关联系、 工作程序都作了严格周密 的规定,便于双方协调有序地履行合同。这些条款集中在“合同生效、变更与终 止”、“其他”和“争议的解决”几节当中。主要内容是: (一)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掌握) 1.生效 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即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时间一致) 2.开始和完成以专用条件中订明的监理准备工作开始和完成时间。 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商 定延期时间时, 完成时间相应顺延。自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完成之间的时间为合 同的有效期。 3.变更 任何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变更。出现合同变更时, 监理企业应该坚持要求修改合同,口头协议或者临时性交换函 件等都是不可取的。在实际履行中,可以采取正式文件、信件协议或委托单等几 种方式对合同进行修改, 如果变动范围太大,也可重新制定一个合同取代原有合 同。 4.延误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增加了 工程量或持续时间, 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 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的工作,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问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 酬金。 5.情况的改变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导致监理人 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如 果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 情况不再持续。当恢复监理工作时,还应增加不超过 42 天的合理时间,用于恢 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6.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 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 终止。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 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 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 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 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 2l 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 1 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二)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 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19 讲讲义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 设 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 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订立 时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 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 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建造过程中往往受 到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人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每 个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工厂批量生产的产品,具有单件性的特点。所谓“单 件性” 指不同地点建造的相同类型和级别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不尽 相同, 在甲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在乙工程不一定发生,而在乙工程施工中可能 出现甲工程没有发生过的问题,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筑物的施工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 工期都较长(与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相比)。在较长的合同期内,双方履行义务往 往会受到不可抗力、 履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市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的 影响,必然导致合同的内容约定、履行管理都很复杂。 (三)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虽然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两方,但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却有许多种, 内容的约定还需与其他相关合同相协调,如设计合同、供货合同、本工程的其他 施工合同等。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简介(了解) (一)合同范本的作用鉴于施工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宽,为了避免施工合同的编制者遗漏某 些方面的重要条款, 或条款约定责任不够公平合理,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于 199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 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施工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不仅涉及各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责任和规范化 的履行管理程序, 而且涵盖了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原则, 如变更、 索赔、 不可抗力、 合同的被迫终止、争议的解决等方面。 示范文本中的条款属于推荐使用,应结合具体工程的特点加以取舍、 补充,最终形成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1.施工合同范本的组成 作为推荐使用的施工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 条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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