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什么情况下不能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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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怎么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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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怎么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要符合出现解散事由、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宗旨发生根本辩护等条件,并且提出申请,递交注销申请书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流程。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因分立而解散的;
  6、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规定认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二、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正、副本)和全部印章、财务凭证;
  5、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注销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写出清算报告。
  3、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后30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登记记管理机关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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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来源:路桥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阅读:8361次
申报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办事程序:申请人带申请材料向民政窗口提出申请→民政窗口受理→审查材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及印章→公告
申报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相关凭证。
法定工作日:20天
承诺工作日: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任科室:行政许可科(办证中心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
主办单位: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
技术支持:台州市路桥区政务网站建设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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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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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二、问: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具备什么条件?答: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三、问: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提交哪些文件?答: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章程草案;(四)场所使用证明;(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场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证书及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场所为租用的,提供租用协议及场所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五)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填报相关表格;(七)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原件。四、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拟制,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五、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其办理时限是: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问:哪些情况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七、问: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如何处理?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主要用于与本单位宗旨性质相似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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