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二胎被开除公职后养老保险务员养老保险如何办理?我于2004年因超生被双开,现在已接近退休年龄,我一直无力办

因计划生育被开除公职的医务人员,能办理养老保险吗?_百度知道
因计划生育被开除公职的医务人员,能办理养老保险吗?
开除公职已经有25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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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计划生育被开除公职的医务人员,能办理养老保险,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传统主流的就业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会计公司出纳
没有工作可以自己按灵活就业者或个体工商户性质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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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大丰市一名倔强女工,在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一女孩后,将把她予以辞退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向她支付巨额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法院的...
  江苏省大丰市一名倔强女工,在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一女孩后,将把她予以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因单方面,向她支付巨额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法院的结果,女工的诉求&破天荒&地得到法院的支持,成为改写当地用工单位&超生无偿开除(辞退)&规则的第一人。
  女工计划外&意外怀孕&,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42岁的刘静静,原是江苏劲力化肥公司的一名女工。1996年7月,她被劲力化肥公司的前身大丰市化肥厂录用为锅炉车间一名工人。2001年12 月,大丰市化肥厂破产重组后,更名为江苏劲力化肥公司。2002年开始,她担任重组后公司锅炉车间的安全员。2008年年底,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十多年来,她尽心尽力完成单位和车间指派的各项工作,多次被评为先进职工。
  2011年10月的一天,正在上班的她,突然发生呕吐,接着几天呕吐断断续续。起初,她认为自己是胃病犯了,就没放在心上。而丈夫见她呕吐不停,放心不下,就将她送往医院检查。医生检查的结果,令夫妻俩又喜又惊。喜的是她因避孕失败,意外怀孕两个月了;惊的是,他们已经有一个9岁男孩了,不符合生育二胎政策。
  丈夫和她都很喜欢孩子,夫妻俩经过一番协商,决定将孩子生下来。
  然而,纸包不住火。2011年12月上旬,公司发现刘静静计划外怀孕后,多次找她谈话,要求她办理计划生育二胎审批手续,或终止妊娠。
  刘静静经与丈夫协商,为了生下腹中的胎儿,准备从公司。然而,就在她写好了辞职报告准备上交时,公司的一个举动激怒了她。公司在没有和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变动了她的工作,将她调到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40吨锅炉操作工岗位。当她腆着大肚子进入锅炉操作车间后,眼泪禁不住扑簌簌掉了下来:自己怀有身孕,公司不但不照顾她,反而&发配&她做苦活、脏活,太过分了!于是,她打消了辞职的念头,并拒绝到变动的岗位上班。
  同年12月28日,公司向她发出书面通知,限定她于日前将生育二代准生证交至公司女工委,或者终止妊娠,否则,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日,公司经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作出了《关于解除刘静静劳动合同的决定》,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收到公司的这份《决定》后,刘静静不服,向大丰委申请仲裁。日,大丰仲裁委作出书,对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不服被无偿辞退,女工打官司获赔近8万元
  日,刘静静不服大丰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向大丰市法院提起诉讼,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因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她经济补偿金78639元。
  法院开庭时,刘静静指出,2011年12月以来,被告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无计划怀孕为由,免掉了她的锅炉车间安全员岗位,将她调到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40吨锅炉操作工岗位;日,更是单方作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被告江苏劲力化肥公司抗辩称,2008年年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公司可依法变动原告的工作岗位;双方还就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主要包括:乙方(刘静静)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一年累计达三次以上的(含三次),甲方(公司)将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工艺指标,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视损失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刘静静不具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在公司通知其提交准生证明或终止妊娠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公民计划生育的,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的规定,且不服从工作调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支付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就在法院审理期间,刘静静在医院顺利地生下了一名女婴。
  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即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亦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被告江苏劲力化肥公司在大丰市化肥厂破产重组后,整体购买了化肥厂的资产,接受安置了大丰市化肥厂的职工,原告非本人原因从大丰市化肥厂到被告江苏劲力化肥公司工作,被告江苏劲力化肥公司又未举证证明大丰市化肥厂在破产过程中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故计算赔偿金的年限应从原告到化肥厂工作时起算,即为15.5年。
  大丰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苏劲力化肥公司给付原告刘静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3564. 24元、加班工资5485.38元,合计79049. 62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江苏劲力化肥公司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日,刘静静告诉记者,她已全额拿到公司给付的赔偿金和加班工资。
  违反计划生育,纪律处分不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从大丰市法院审判的过程来看,法院根据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女职工特殊保护角度出发,提出不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均不得与&三期&之内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亦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三期&结束。那么,&三期&过后,用工单位能否以女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呢?
  南京大学有关法学专家以及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即便&三期&过后,用工单位仍然不能以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计划生育属于国家的一种政策,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上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反,劳动权则是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写入宪法的。因此,从法理上来说,违反计划生育,可以施行行政处罚,但不能从劳动权上进行限制,因为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如果对公民劳动权进行限制,则侵犯了公民的基本的权利。故而,非法生育二胎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它与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把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作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行为&而规定下来,并且该规章的制定和通过经过了相关民主程序,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法学专家以及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种做法违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原意,背离了计生政策的宗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目前我国规范计划生育政策最高层级的法律,该法《总则》第二条明确了计生工作的措施和手段:&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该条可以看出,正因为计划生育政策是在特殊国情背景下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政策,显然国家采取了非常审慎的措施推进,是一种倡导性、鼓励性的立法,主要通过&奖励&这样的方式来因势利导,并不靠令行禁止,国家公权力不采用严厉的惩罚方式。第十八条的用词更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更鲜明地体现了立法的温和、宽容和有限尺度。
  法律倡导独生子女政策,是特殊国情下的权益之计,着眼点是事前的、正面积极的人口控制。对于不符合政策而生育多个子女的既成事实,法律充分尊重到了人的自然权利,规定的也只是取消奖励待遇这样的激励措施,同时,因为家庭多占用了社会资源而征收,但这不是&惩罚&的性质,这是由其&倡导性&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如果企业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把这种情况在规章制度里规定为&严重违纪&而直接,这是一种严厉程度很高的惩罚行为,等于是变相剥夺了员工的劳动权,会直接影响员工的生计,这绝非倡导性、鼓励性、利导性计划生育立法的本意,与其立法宗旨显然背道而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吗?
  专家说,这里的&纪律处分&是有限度的,不应当被理解成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是由计划生育法温和宽容、以倡导和鼓励方式推进的宗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终止,实则是员工劳动权的问题,应当由劳动法律来规定。如果认为&纪律处分&包含了&解除劳动合同&,将与新的《劳动合同法》产生矛盾。
  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颁行后,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的原则,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允许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通过民主程序制订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严重违纪情形,但法律授予企业规章制度制订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总则第四条,明确了企业订定规章制度的范围限于&劳动规章制度&,落脚点在于保障和规范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除此以外,和工作不相关的部分,不属于、也不可能属于企业的管理范围。计划生育显然和&劳动权利义务&无关,既然不在这个范围内,企业就无权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严重违纪&,也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企业这个权力。
A一般不再处罚的。。。。。。
A具体问党支部。。。组织部
A因超生未缴纳罚款被法院起诉了,合伙开公司可以成为股东
A孩子是无辜的,还是应该享受村民待遇的。。。。。
A算违犯计划生育法,但应当有被处罚的决定书。。。。
A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二孩”政策再生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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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八四年工作,八九年单位才缴保险,九六年超生二胎开除,一后一直自己缴保险,请问我五十岁可以退休吗?
我八四年工作,八九年单位才缴保险,九六年超生二胎开除,一后一直自己缴保险,请问我五十岁可以退休吗?
提问者:wl5029***时间: 21:58:56地点:1个回答
你好,需要咨询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律师不清楚这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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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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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要否开除公职,缓刑期间及缓刑后工资怎样
缓刑要否开除公职,缓刑期间及缓刑后工资怎样
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适用缓刑.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是对于一些罪行不太严重的,至于是否要开除公职就很难说清,如果这个违法行为和行政法,本机关或部门的一些规定相抵触,而规定中明显有对于有些行为要开除公职的,那么开除就在所难免;如果没有上述规定,那开除问题就不存在.另外缓刑期间的及缓刑后的工资问题,要看本身的违法行为性质属于严重的还是一般的,如果和扣除工资的法律法规相冲突,那只好接受现实.
其他答案(共4个回答)
或国家工作人员.缓刑属于刑事处罚,实践中多是开除公职的.这种事我在工作中有见过.开除公职前组织和单位应当给予服刑人一段时间找工作,半个月或一个月,期间工资照发.
会通知工作单位。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指出...
现在判缓刑的的人犯是否要开除工职呀
……不一定。
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或工作人员,只要判刑,就是犯罪了,会“双开”(党籍、公职)的。
但,国家也主张“流...
不能享受原待遇。
详见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
因工作范错误被判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已满,工资被停发,但以前所交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个人自己继续交呢?(因为他工资以30多年了,也快退休了,现在没有公职了)
··缓刑,也是刑事处罚,是有罪实刑判决。
有罪之人,属于“专政”对象,敌我矛盾。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不能是“敌人”。 故,判刑的人,单位会开除公职、开除党团籍...
答: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调查公司能帮忙解决这个问题吗?加急!!!
答: 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每家运营商的DNS都不同,而且各省的也不同。你可以问问你的网络提供商,他们会告诉你的。(也可以通过分别访问域名和IP来检查DNS是否正常,访问域名不行,而访问IP可以,则说明DNS设置不对)
另外,如果ADSL-电脑没问题,一般ADSL-路由器也没问题的。而且采用ADSL拨号的话,DNS可以不设置的,拨号成功后会自动取得DNS服务器。
问题可能出在路由器设置上。进去检查一下吧。看看上网方式,上网用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有个问题要注意一下,有些地方的运营商会限制使用路由器或者限制接入数量,一般是采取绑定网卡MAC地址的方式,如果路由器设置都正常,试试路由器的MAC地址克隆功能,把电脑网卡的MAC复制过去)
B.20世纪上半叶,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大量的青壮年人口死于战争;而20世纪下半叶,世界基本处于和平发展时期。
“癌症的发病率”我认为这句话指的是:癌症患者占总人数口的比例。
而B选项说是死亡人数多,即总体人数下降了,但“癌症的发病率”是根据总体人总来衡量的,所以B项不能削弱上述论证
根本就没有正式的国际驾照,如果到国外开车,正式的程序:
1、到公证处办理驾照的公证书,可以要求英文或者法文译本(看看到哪个国家而定);
2、拿公证书到外交部的领事司指定的地点办理“领事认证”,可以登录外交部网站查询,北京有4、5家代办的,在外交部南街的京华豪园2楼或者中旅都可以。
3、认证后在公证书上面贴一个大标志;
4、有的国家还要到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盖章一下。
偶前几天刚刚办过。
目前我们的生活水平必竟非同以往.吃得好休息得好,能量消耗慢,食欲比较旺盛,活动又少,不知不觉脂肪堆积开始胖啦。                                                                                         减肥诀窍:一.注意调整生活习惯,二。科学合理饮食结构,三。坚持不懈适量运动。
   具体说来:不要暴饮暴食。宜细嚼慢咽。忌辛辣油腻,清淡为好。多喝水,多吃脆平果青香焦,芹菜,冬瓜,黄瓜,罗卜,番茄,既助减肥,又益养颜,两全其美!
有减肥史或顽固型症状则需经药物治疗.
如有其他问题,请发电子邮件:jiaoaozihao53@ .或新浪QQ: 1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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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开除”的恶法理应废止
3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表示“女职工违法生二胎,单位不能随便开除”。此前,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因职工超生而将其开除的状况,而当地的计生条例对此予以支持。对于这一不合理的状况,是时候该改变了。
北京二中院“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北京明确“用人单位无权开除生二胎员工”,值得赞赏
这次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叫做“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特地赶在三八妇女节前召开,而讨论违法生二胎应不应该开除的问题,为的就是“进一步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法院主动解释人们关心的司法问题,这当然是好事。尤其是,“用人单位能不能开除超生职工”的确是人们非常关心,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异常混乱的问题,北京二中院不仅给出了详细的法理说明,也结合了实际案例,姿态相当令人赞赏。
那么北京二中院到底是怎么说的呢?实际上也并不复杂。跟计划生育有关的上位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跟“用人单位能否开除超生员工”有关的条款是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即超生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确是可以开除的。不过北京二中院这里说的用人单位,指的是一般企业,一般企业给予的“纪律处分”包不包括开除呢?北京二中院认为,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这里,并没有说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员工,因此北京二中院认为“一旦女职工生育二胎,用人单位就不能予以开除。”至于超生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罚应该由其他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显然,这里的相关规定是有些模糊的,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明说了“企业职工违反规定生育”也是该处分的,但企业的纪律处分是个什么东西呢?并不清楚。北京二中院明确了这里的处分不包括“开除”,除非企业内部有明确规定,这种做法对民众理解法律是有好处的,并且也可以说是对民众生育权有利的一种解释。
说“某些地方用人单位可以开除超生员工”,值得商榷
然而有意思的是,北京二中院在明确北京“用人单位无权开除生二胎员工”的同时,还点出了北京规定与其他地方规定有区别,称比如江西省将“违法生育二胎用人单位可以予以开除”列入了江西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二中院这么做的目的,目的大概是从法条对比上印证自己的主张“北京用人单位无权开除生二胎员工”的正确性,因为两地对比确实区别很明显――《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超生者)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事实上,类似江西省这样的地方规定还不少,如广东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海南的规定是“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既然如此,那么北京二中院说“某些地方用人单位可以开除超生员工”,事实不就如此吗?且慢,这个说法其实非常值得商榷。
哪里值得商榷呢?也许有读者会纳闷,这几个地方不明明白白写清楚了“给予开除”的字眼了吗?这里的问题在于,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开除“仅仅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里面规定“开除”是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处罚的一种,而一般企业的劳动关系中,是没有“开除”这个说法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一个“开除”的字眼,而曾经规定了“开除”可以针对企业职工的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废止。所以,前述江西、广东、海南的相关条例所说的“开除”针对的都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针对企业职工的说法是“解除劳动关系”、“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然而,根据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以下几种:(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违法生育二胎不违背用人单位本身的规章制度,是不属于以上任何情形的。换句话说,即使在江西、广东、海南,理论上用人单位也是不能单方面“开除”员工的,如果非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补偿。换言之,北京二中院说“某些地方用人单位可以开除超生员工”,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遗憾的是,在近年以上地区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基本都选择了支持用人单位,按当地计生条例驳回了被开除超生者经济补偿的要求。这种做法在法律界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议,很多法律人士认为法院的做法是错的。
一个地方法院的判决书,与北京二中院对法条的理解截然相反
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不能因违反计划生育而受到限制
且不谈地方计生法规支持企业强行开除超生员工在具体条文上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从法律精神这一层面来说,这种做法也是大有问题的――有法律学者认为,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跟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同。
北京一中院法官许庆涛曾进一步撰文指出:“从本质上来说,计划生育属于国家的一种政策,是国家在特定时期基于特定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也是临时的、 特定的,不具有普世性质,而 劳动权则是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写入宪法的,其价值在《联合国宪章》中也得到了确认。因此,从法理上来说,违反计划生育,可以施行政处罚,但不能从劳动权上进行限制,因为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如果对公民劳动权进行限制,则侵犯了公民的基本的上位权利。”
这种说法是很有道理的,把生育问题跟劳动权强行绑在一起,是对公民劳动权的侵害。
企业可以事先约定“超生则解除合同”,但这种做法已不合时宜
在低生育率已成趋势的今天,不少地方已经鼓励生育二胎
按照前述的法律精神和相关条文,只要企业内部没有明确规定超生就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是不能随意开除员工的。要开除员工,则要么事前明示了相关规定;要么是企业因员工超生而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以员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而言可以得到支持。
其实,事前明示了相关规定就可以开除,这一做法也是建立在“超生依然违法”这个前提下,如果有一天不再有“违法超生”这一说法,那么即便企业有明确规定,这种规定也会因为侵犯民众生育权而引发争议。在生育渐渐走向开放的今天,这种做法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但企业开除生二胎职工的意愿,不会因做法不合时宜而减少,道理也很简单,如北京二中院所说“用人单位出于经济成本考虑,认为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的行为导致其人力资源短缺、经济成本上升”。
企业的考虑无可厚非,如果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都不聘用超生员工,而自己却聘用超生员工并允许其休产假甚至支付相应福利,那无疑会损害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但很显然,在低生育率已经成为大趋势的今天,企业间的这种考虑只会让生育率变得更低,最终会危害全社会,因此有必要改变企业的这种观念。那么,解决的办法就是:改变法律,规定超生不违法,企业不得制定任何规定来解除超生者的劳动合同;如果短期内这种做法不现实,那么就只有全社会发出呼吁,对企业形成压力,当一个社会普遍认为允许职工生二胎的企业才是好企业,能增加企业名声,能更受人才青睐时,相信目前的现状能够有所改观。
因此,我们应该欢迎北京二中院对用人单位的建议,“(用人单位)应转变观念,多体现对本单位女职工的人文关怀,尽量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作违法生育二胎即解除劳动合同之类规定。”
在低生育率已越来越成为迫切问题的今天,“超生开除”的恶法理应废止,企业也应该对生二胎的职工有更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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