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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884号原告:,注册号:******************,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西怀。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颢,律师。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郭庄。法定代表人:李德云。被告:李德云,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金冯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乔家门58号1层J16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标。被告:刘俊标,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黄兰香,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金冯梅、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刘俊标、黄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谁去过郑州明盛艺术做过鉴定。这公司是他妈的骗子公司,不要听他妈的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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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王 茜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波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刘俊标、黄兰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1612号原告。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丽,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必和,律师。被告。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刘俊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律师。被告。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二峰,律师。被告刘俊标,男,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旭,律师被告黄兰香(系被告刘俊标之妻),女,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旭,律师。原告(以下简称健达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名盛公司)、(以下简称宏斯特公司)、刘俊标、黄兰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瑞丽、赵必和,被告名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刘俊标和被告黄兰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旭,被告宏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邵二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健达公司诉称:日被告名盛公司与(以下简称中牟村镇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向中牟村镇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至日止,该笔借款由原告向中牟村镇银行提供担保责任。同时,被告宏斯特公司、刘俊标、黄兰香分别为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保证。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名盛公司一直未能归还借款,该笔借款已由原告向中牟村镇银行代偿。原告代偿后,向被告追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元及逾期利息(直至付清原告代偿款止,暂计算20773.46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0元、律师费73600元,以上合计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名盛公司、刘俊标、黄兰香辩称:1、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过高,原告代偿以后,本案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等同于借款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借款利息最高支持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原告的主张过高,不受法律保护。2、关于律师费原告和被告名盛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应当支持。被告宏斯特公司辩称:借款是被告名盛公司所借,因此还款责任应由被告名盛公司承担。律师费虽然合同有约定,但需要原告提供合法律师费的凭证。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名盛公司作为借款人,中牟村镇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流借字第**********0018),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10.386730;中牟村镇银行自放款之日起按月计息,每月20日为收息日,贷款到期时不足一个月的利随本清。”同日,原告健达公司与中牟村镇银行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确保“流借字第**********0018号”合同的履行,保障中牟村镇银行债权的实现,原告健达公司自愿为被告名盛公司向中牟村镇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即200万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日,中牟村镇银行向被告名盛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日,原告健达公司与被告名盛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健达公司为名盛公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的主债权为人民币2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贷款人向名盛公司发放借款之前,名盛公司应向健达公司支付担保费人民币6万元;健达公司就本合同约定之担保事项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合同所涉借款发放时,健达公司即完成向名盛公司提供担保的义务,健达公司向名盛公司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名盛公司必须按照健达公司的要求向健达公司提供反担保;健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名盛公司清偿债务后,即有权要求名盛公司立即归还担保人代偿的全部款项、费用和损失等,若名盛公司逾期偿付,则自代偿之日起每日按借款总额的的1%向健达公司支付罚金直至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为止,并按借款总额的20%向担保人支付一次性违约金,且履约保证金(若有)不退。”日,原告健达公司(担保人)与被告刘俊标、黄兰香(反担保保证人)和被告宏斯特公司(反担保保证人)分别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向借款人行使的全部追偿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向贷款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过户费、保管费)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偿付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无论何种原因致担保人向贷款人承担代偿责任时,反担保人应立即清偿担保人代偿的全部款项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保证人的,各反担保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担保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反担保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代借款人清偿债务时,反担保保证人应立即向担保人支付所有代偿款项及费用,否则自担保人代偿之日起每日按代偿总额1%向甲方支付罚金直到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为止,并按代偿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被告名盛公司在借款到期后,由于未及时偿还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中牟村镇银行于日扣划原告健达公司账户元(包括借款本金200万元和利息32593.37元)。另查明,被告名盛公司向原告交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据一份,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名盛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原告与被告刘俊标、黄兰香以及与被告宏斯特公司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因被告名盛公司未按约向贷款人中牟村镇银行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按照《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代被告名盛公司向贷款人偿还了本息共计元,原告依法取得了向被告名盛公司追偿的权利。现原告已代借款人名盛公司向出借人中牟村镇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元,扣除被告名盛公司向原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故被告名盛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元。由于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应当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代偿之日起计付,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宏斯特公司、刘俊标、黄兰香作为反担保人,自愿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上述三被告应对被告名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元,并支付利息(自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刘俊标、黄兰香对被告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271元,由被告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37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罗国昌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妍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祝桥产权70年,不限购不限贷,高铁东站旁绝板,统一运营包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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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是指所贷款的额度总额占房款总额的比例。按揭成数=贷款的额度/房款总额
备注:本房为满二唯一,免收营业税(如非普通住宅,需收取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费由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构成。具体税费因房源不同有差异,详情请咨询经纪人。
参考首付:45.00万&(&0成&)
贷款金额:105.00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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