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和如何认定实际经营者者不是同一人,我该怎么办

法院如何认定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的效力
法院如何认定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的效力关键词: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逾期付款问题提出:法院如何认定不同主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字效力?关联问题:逾期支付转让款,利息的起算日如何确定?案件名称:上海0模具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①法院观点: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签字,无法认定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①审理法院: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口㈣)嘉民二(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㈣)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案情简介上诉人:上海0模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8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0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系由被上诉人上海8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0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而成,两公司认缴股份分别为90^、109^。日,上诉人上海0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0公司”)与8公司、0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由8公司、0:公司将持有的八公司1009&股权,作价530万元转让给0公司,转让款由0公司分期给付。签约一年后、二年内,0公司有权无条件退还股份,转让方按原价及一年存款利息支付给0公司。签约后0公司陆续支付转让款435万元。日,人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法定代表人由杜某变更为喻某(亦即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11月间,0公司与8公司、0公司就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进行磋商,达成协议,约定转让方8公司、0公司与受让方0公司终止股权转让、退还股权转让款435万元、支付利息30万元、工商登记予以变更,同时约定八公司分三次退还435万元。日,人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杜某与0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1份,由杜某代表人公司承诺先退还200万元,余款于2017年3月间付清。嗣后,8公司又分期还款,合计243万元。由于各方对余款的给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涉讼。各方观点上诉人0公司观点:《补充协议书》是4公司对还款作出的承诺,杜某是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在《补充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代表了々公司,故八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补充协议书》表明余款是在2017年3月付清,故利息计算应当从日起计算。被上诉人8公司观点:《补充协议书》是无效的,签订该《补充协议书》时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喻某,而非杜某,故杜某不能代表人公司,则八公司不应当对返还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0公司:同意8公司的答辩意见。被上诉人人公司:同意8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观点一审法院:对于0公司要求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杜某在《补充协议书》签名时已非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故其签署行为效力不能及于人公司。对于0公司主张逾期利息一节,因双方对退还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未予明确,0公司又未提供催款依据,故仅能自0公司向8公司、0公司主张权利即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箅利息。二审法院:杜某在系争《补充协议书》上签字之时并非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0公司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杜某此时可代表人公司,故0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至于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因各方当事人在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中并未明确约定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而《补充协议书》亦无法确定系8公司或0公司的意思表示,故0公司应从主张权利之时起算逾期利息。律师点评本案中,对于0公司与8公司、0公司间《股权转让合同书》及后对于解除该《股权转让合同书》达成的一致意见,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合,均合法有效,不做赘述。本案中值得一提的争议焦点为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即杜某代表人公司签字的《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我们先谈一谈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代表”功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视作公司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就是说,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规章,法定代表人没有杈限对外处理相关事宜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内部制度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但其巳经发生的代表行为对公司产生效力。具体运用到本案中,首先是杜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问题。杜某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已经不是八公司的法定代表,并且巳经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批准、公示,因此,杜某的行为巳经不能代表该公司,其行为后果也就自然不应由该公司承担。其次,上诉人0公司认为杜某是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签字行为是代表了人公司,但0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杜某有代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权限,因此,杜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代表公司,《补充协议》无效,法院的认定正确。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款由公司垫付,有悖公司资本不变的原则,值得商榷。另外,笔者想提醒,在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而不是由公司加盖公章确认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作确认,以保证签字的效力。即使是巳经多次合作的企业,也应当核实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形,排除签字人因不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能。最后,谈一谈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即逾期利息的问题。逾期利息,在通常情况下,是指在借款贷款合同中由于逾期还款而造成的罚息。在一般民商事往来中,有给付对价义务的一方在支付货币后,并没有得到对方相应的实物或权利给付,或者说支付了货币后由于种种情况导致合同被解除或者撤销的,支付货币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货币并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在本案中,逾期利息起算点的确定是关键,由于在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中并未约定具体的返还期限,因此,法院认定逾期利息应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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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和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人,我该怎么办
重庆&12-04 12:17&&悬赏 0&&发布者:231026…… & 回答:(5)
婚前与前妻共同开了家家居店。签订合同是她的名字。我们离婚后这店就是我一直在经营,但离婚协议上没有明确划分这店该谁拥有,但债权债务我们都没有,所以离婚协议上债权债务分别都是写的无,离婚后几月后她来找我要以前店面的保证金。以及3万元现金。我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现在已经是无法证明。婚前婚后我所有的经济都是交她保管,所以任何合同办证都是她的名字,离婚说是现在这店归我,而且离婚协议上虽然是写的债务债权都没有,但在离婚协议上也没有明示具体店归谁所有,所以她现在来找我要我们店铺租赁的保证金。和另外找我要几万元,我也感觉很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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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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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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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三万元属于婚前财产,不用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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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该店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成立经营,那么,离婚时应该分割而未处理,是可以重新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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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109741你好,我想请问我在商场经营了5年,房东和市场签订了合同,但是一直是我是实际经营者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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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我在商场经营了5年,房东和市场签订了合同,但是一直是我是实际经营者
四川-成都&07-24 08:33&&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3)
你好,我想请问我在商场经营了5年,房东和市场签订了合同,但是一直是我是实际经营者,今年房东和市场的合同到期,又续租了三年,所以又要涨我租金,我有什么办法可以直接和市场签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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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市场沟通的
市场说只能从房东转租怎么办?
我是想知道我找市场沟通,但是市场让我从房东手上转租,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没有优先和市场签合同的权利,市场都是统一租金的,但是我从房东手上转就很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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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直接和市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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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与市场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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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商业活动中的合同风险?(签订合同前)
如何防范商业活动中的合同风险?(签订合同前)
债务的情况,那就要进一步查清固定资产是否已经抵押;(3)流动资金是否充足。 3、对股东的审查一方面审查股东是否真实。因有些企业注册登记为几个股东,但实际上真正的股东只有一人;还有些企业注册的股东都是假的,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那么怎样去核实股东情况呢?这就要根据其工商注册资料中注册的股东信息逐一去核实,看他在不在公司,是否实际拥有经营管理权。另一方面要审查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4、对经营历史的审查对经营历史的审查包括:(1)历史上赢利情况怎样;(2)曾经做过哪些业务或项目,;(3)履约情况怎样,是否经常发生纠纷。以上是在签订合同前,我们对客户在主体和资信状况方面进行审查的方法。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哪些需要审查,该用上述哪种方法审查,要由企业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数额等情况去衡量再做决定。对于以下几种合同需要做事前调查:第一是涉及大型项目的;第二是虽不是大型项目,但是合同履行期比较长,如长期经销商、代理商、供货商等类似合同;第三是数额不大但涉及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合同。比如涉及企业转型的合同。如果转型成功,企业可起死回生,如果失败,企业可能就此会破产。第四是数额较大,对企业赢亏有决定性影响。 三、重视合同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由于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事实真相,,难以分清是非和责任,因此,一般采用合同书的形式。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法律允许的。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好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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