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社员退社,退社保需要什么手续续交到工商部门

合作社“社员退社”现象解析!
合作社“社员退社”现象解析!
曾经一位理事长问我社员不履行责任怎么办?其实合作社在章程里一般都规定了社员
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社员不履行责任和义务, 可以退社, “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既是合作社坚持的基本原则, 也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九条对合作社成员退社的时间、 程序等问题做了明确规
定,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
选择退出。换言之,农民有选择加入和退出合作社的权利和自由,当合作社不能带给
农民预期收益将导致农民退社。社员退社有四种形式:主动退社、盲从退社、隐形退
社和被迫退社。
1、主动退社:农民主动提出退社要求,并根据合作社相关规章制度主动办
理退社手续, 最终离开合作社。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社员的发展和合作社规划不符,
或社员对于在合作社的预期收入不满意。
2、盲从退社:如果没有其他退社成员的影响或动员,该社员并没有明确的
退社意向,但在其他退社成员的影响下,主动提出退社要求,并按合作社相关规
章制度主动办理退社手续,最终离开合作社。这种社员没有主见,或是考虑合作
社的服务可有可无。
3、隐形退社:农民自身虽仍是合作社“成员”,却并不享受合作社成员的
权利,也不履行合作社成员的义务,他们加入的多是一些“皮包合作社”或“伪
合作社”。甚至有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加入了合作社。
4、被迫退社:退社行为的发生超出农民预期,但由于农民所在合作社因经
营不善面临解散,或农民与合作社合同纠纷不可调和,农民“被迫”离开合作社。
其实,如何管理好社员,让社员合理退社,合作社的管理是主要原因,合作
社的成功不仅需要高效、完善的制度,更需要有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去执行制度、
调解矛盾。合作社是否拥有专职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受教育水平等因素共同决
定着合作社的资源配置水平和对矛盾的协调能力,对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
影响。有些合作社想获得政府的优惠政策,于是通过非正规渠道组建“空壳”合
作社, 导致一些农民仅是 “被入社” , 而不具有正式合作社成员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因此,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素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关键。靖远县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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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施方案
为有效缓解广大农户生产生活资金短缺问题,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探索建立农民互助资金运行新模式,完善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在全县建制村普遍建立起“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互助合作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4号)精神和省供销社《关于拓展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甘供销〔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到 2017 年年底,力争初步建立起与靖远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使之成为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更好的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靖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互助合作社性质。互助合作社是农户自愿参加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三)管理运行体制。互助合作社要建立以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为基本要求的运行机制;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主,政府和社会监督为辅的管理监督机制;以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的法人治理机制,进行运行管理。
(四)基本原则。
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2、用款方便、按期归还;
3、保本运行、滚动周转;
4、自主运行、有效监督;
5、社员互助、内部使用。
(五)筹资模式。按照“引导资金+农户入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银行贷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模式,建立互助合作社资金平台。
1、引导资金。县财政、供销社等部门安排适当资金注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并作为农民互助合作社长期周转和互助发展的固有资金,农民互助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负有该资金安全、保值和增值责任。
2、农户入社资金。自愿入社的农户应交纳互助金,每户交纳互助金额度根据村民入社情况和农户经济状况等由社员大会决定,贫困户可适当降低互助金交纳额度,鼓励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农户多缴纳互助金。社员退社时应退回其交纳的互助金。
3、社会扶助资金。倡导致富能人、民营企业家、龙头企业向互助合作社注入的扶助(借用)资金;同时,吸纳慈善机构、双联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捐助资金。
4、银行贷款资金和其他资金。金融部门根据需求从银行引进低利率、低成本、期限长的资金注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二、运行管理
互助合作社采取封闭运行、自我管理、自主运营模式的管理运行。县供销社是互助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运行工作,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乡镇的互助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还要确定2名业务专干,负责互助合作社会计记账、业务报表汇总和财务核算等工作。
(一)借款对象。借款对象为互助合作社社员。互助合作社社员采取组建互助小组互助联保的方式借用互助资金,互助小组由4—6名社员签订互助联保协议组成。
(二)借款用途。借款用于种植、养殖、土地流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储藏加工等富民增收项目;为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农户提供担保。
(三)借款限额。互助合作社根据周转资金额度、社员户数、借款需求、年度内使用周期、频率和月季分布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单笔借款的最高额度。要坚持“先借未清,后续不借”的原则,确保互助资金公平使用,杜绝闲置和少数人占用。
(四)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借款占用费。社员正常借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2%的费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到期收取,费随本清。
(六)逾期占用费。社员逾期借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5%的费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费随本清。
(七)占用费使用。占用费优先用于归还融入带息资金的利息,剩余部分按不超过60%作为互助合作社管理费用,按20%提取风险准备金,按10%提取公益金,其余的作为公积金。管理费用于互助合作社的运行成本,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八)借款程序:
1、提出申请。社员借款时,填写互助合作社印制的借款申请表,向理事会提出借款申请。
2、签订担保协议。互助资金借款实行互助小组联保和相互担保。互助小组联保必须签订担保协议,由小组成员签字同意。担保人承担借款资金到期归还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不能重复或多次为他人提供担保。
3、审批公示。理事会收到社员的借款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2—3天。
4、签订合同。公示后无异议的,理事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社员签订借款合同。
5、发放借款。签订合同后,借款人凭理事会签发的支票到互助合作社开户行支取借款。
(九)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借款程序。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需借款时,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乡镇分管领导核实用途和金额(原则不得高于社员借款最高线),签字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十)借款回收。借款到期,借款人应一次性偿还本金并交清资金占用费。
(十一)违约责任。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拒不偿还的,由理事会提起诉讼,依法追缴。借款人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的,理事会应提前追回借款和占用费。
(十二)账务公开。互助合作社账务应每季度向社员公开,年底由理事会、监事会向社员张榜公示互助合作社运行情况。
(十三)退社程序。社员退社需提前两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还清借款和占用费,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社员证,理事会退回社员交纳的互助金。
三、财务管理及监督
互助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户专帐管理,定期公布,透明运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做好全乡镇互助合作社的监督核算工作。
(一)实行专户管理。互助合作社在靖远农商银行设立互助资金专户,实行专账、专户管理。
(二)建立报表制度。互助合作社的账务要做到日清月结,实行会计月报制度。
(三)规范运行管理。互助合作社吸纳收取的社会捐款、收回的借款及占用费等,直接存入该互助合作社互助金银行专户。按照《会计法》及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四、风险防范及处置
(一)加强内部自律监管。
1、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监督互助合作社建立起“简捷灵活、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覆盖全部业务、岗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3、建立社员承诺制度。社员要与互助合作社签订承诺协议,自觉遵守章程、参与民主管理和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4、建立规范运营制度。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受理举报等形式,严格监督全乡镇互助合作社规范经营。对向非社员、超限额发放借款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二)加强社务公开。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督促互助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员公布各项制度和资金运转情况,定期向社员公布经过监事会或审计部门、中介机构等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自觉接受社员监督。
(三)强化金融监督。开户行按账户管理规定对互助合作社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及时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通报互助合作社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四)有效实施风险处置。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互助合作社的风险处置工作,制定完善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促使互助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五、实施步骤
按照2016年底前选择好村级试点、2017年1月开始运营的筹建要求,各乡镇要按程序步骤,积极开展各项筹建工作。
1、成立筹建小组。县上成立了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互助合作社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切实推进农村普遍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工作。各乡镇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以试点建制村为单位的农民互助合作社建设,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2名业务专干具体负责互助合作社的筹建、运行和管理工作。
2、开展宣传动员。按照乡村组织实施、宣传到户到人的原则,对建立互助合作社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运行模式、诚信规范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建立发展的浓厚氛围。要发挥信用村的示范引导作用,对信用基础薄弱的村要重点加强村民信用观念教育,强化村民信用意识,对信用条件不具备的村要先建立机构开展宣传、培训人员,待条件具备后再注入资金正式运行。宣传要采用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品、新闻广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增强群众的知晓率和合作意识。
3、建章立制。村筹建小组依照本方案所附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互助合作社章程》。
4、动员入社。动员农户入社必须严格遵循农户自愿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和强制等任何违背农户意愿的方式进行。
(1)摸底动员。村筹建小组对全村农户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动员农户加入互助合作社。
(2)提出申请。户口在本村,且常年在本村生活和从事生产的农户,由户主向村筹建小组提出入社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3)承诺交纳互助金。由户主向村筹建小组书面承诺同意按社员大会决定的额度交纳互助金并由本人签名确认。筹备小组出具收据、收款人签名。
5、召开社员大会。由村筹建小组召集互助合作社社员大会,审议通过《互助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1)审议通过《互助合作社章程》等制度。
(2)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由3人组成(村民数量在1000户以上的可设5人),其中至少1人为普通村民(非村“三委”成员)。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2人,其中1名理事兼任文书,1名理事兼任出纳报账员。
(3)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1人为普通村民。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负有对账务的稽核职责。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交叉任职。
6、公告。对社员大会的决定等进行公告。
(1)公告《互助合作社章程》等制度。
(2)公告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
(3)公示社员名单。对自愿申请入社并足额交清互助金的农户进行张榜公布。
(4)公告社员交纳互助金情况。
(5)发放社员证。对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社员,由互助合作社发给《XXX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证》。
7、报备。互助合作社应将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互助合作社章程》、社员交纳互助金额度、社员名单等向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报备。
8、登记注册。各乡镇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在农业服务中心报备的互助合作社进行核实,互助合作社具备成立登记条件后,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县试点村互助合作社组织筹建工作,各乡镇指定专人及时向县供销社上报各阶段筹建进度,确保实现全县试点村互助合作社组织全部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作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县上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互助合作社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互助合作社组建、运行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供销社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县供销社设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简称联合社),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加挂xx乡(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联合社、服务中心与县供销社、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落实编制、办公场所,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二)资金保障。根据每年市上的引导资金和县财政状况向互助合作社配套一定额度的县级引导资金。为了有效及时的向互助合作社提供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每年划拨县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联合社相应办公经费。
(三)明确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建设互助合作社发展合力。
1、县供销社(联合社):是我县互助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负责县互助合作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2、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是本乡镇互助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乡镇互助合作社的日常管理、监督和会计核算、会计记账。
3、县政府金融办:是互助合作社金融业务的指导部门,负责互助合作社金融业务及融资的协调和服务。
4、县财政:是互助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指导部门,负责筹措和注入互助合作社政府引导资金,制定《互助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指导互助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5、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做好互助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
6、县审计局:负责将互助合作社纳入审计范围,定期开展审计监督。
7、县民政局:负责社会捐赠资金的注入和管理。
8、县农牧局:负责互助合作社社员农业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
9、县人社局:负责互助合作社人才引进和培训。
10、县发改、工信和商务部门:在项目及资金上给予互助合作社扶持。
11、人民银行靖远县支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互助合作社金融支持。
12、各联系村双联单位:负责帮助筹措互助合作社单位扶持资金。
(四)建立报表制度。村、乡镇服务中心、县联合社建立统计月报表制度和四级通报制度;工作手册、社员证、宣传材料、统计报表、互助合作社借款申请审批表、互助联保协议、贷款协议等材料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总社统一印制配发。
(五)强化监督落实。县上将对各乡镇、相关单位互助合作社建设、运行、作用发挥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至年终考核成绩。县供销社要作为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积极总结经验做法,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不断完善我县试点农民互助合作社发展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推动我县农民互助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各乡镇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靖远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示范章程;
&3. xx乡(镇)xx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靖远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力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呈萍 副县长
成 员:王玺瑞 &县发改局局长
李明福 县财政局局长
王得俭 县人社局局长
王定君 县工信局局长
岳 伟 县农牧局局长
苏国锦 县民政局局长
金满谦 县审计局局长
罗爱民 县编办主任
陈文津 县委农工办主任
金世立 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丁福祥 县供销社主任
何乃学 县督查考核局局长
房乃发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马可毅 人行靖远县支行行长
赵爱世 乌兰镇镇长
刘晓宏 东湾镇镇长
杨 博 北湾镇镇长
吴爱民 北滩镇镇长
李敬珣 刘川镇镇长
丁玉龙 糜滩镇镇长
刘宝仓 三滩镇镇长
张学科 大芦镇镇长
张青霞 高湾镇镇长
张 虎 平堡镇镇长
王天祥 五合镇镇长
安清民 东升镇镇长
高 弘 双龙镇镇长
金永学 若笠乡乡长
王晓燕 靖安乡乡长
杨德旭 永新乡乡长
张有良 兴隆乡乡长
韦锡龙 石门乡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丁福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农民互助合作社日常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者自行替补。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 本社的性质是由农户自愿参加成立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服务本社社员。通过创新扶持模式,有效缓解农民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探索建立互助资金与农民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提高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社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国家扶贫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社接受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的管理,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本社的住所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县×乡(镇)×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具体负责本社互助合作资金的募集、借款发放、回收以及占用费的收支管理等;
(二)组织和引导社员利用互助合作资金发展生产,提高收入;
(三)组织社员利用公益金(从农户借款占用费中提取)发展村内公益事业;
(四)通过以资金的民主管理为纽带,引导和促进社员实现生产和购销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形成社员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等农村经营新机制;
(五)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互助合作资金运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
第三章 社 员
第八条 本社社员由农户社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的意愿;
(三)在本社所在行政村常年居住从事生产活动的农户,户主是农户社员的代表人;
(四)社员户主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
(五)申请加入本社要按社员大会确定的额度交纳互助金。贫困户可降低互助金交纳额度,额度由社员大会决定。社员退社时退回其交纳的互助金。
第十条 社员入社程序: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筹建时由筹建小组研究决定);
(三)公示社员名单;
(四)由理事会发给《xxx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证》。
第十一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的活动;
(三)按规定借用互助合作资金;
(四)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互助金;
(二)执行本社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四)宣传本社工作,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社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并交回社员证,理事会退回社员缴纳的互助金。
第十四条 社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征得2/3以上社员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犯社会公德,长期有不良行为的;
(四)其它经社员大会讨论认为不适合作为社员的情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超过200人时,可通过选举社员代表方式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社员代表人数在100人左右为宜,代表任期与理事会一致。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通过本社发展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定社员互助金交纳额度;
(五)审定社员单笔借款的最高限额;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每届3年(最长不超过5年,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代表)。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须有4/5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3人组成(社员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可设5人),其中至少1人为普通村民(非村“三委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社员大会确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2人,其中1名理事兼任文书;1名理事兼任出纳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
(二)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并保障资金的正常流动和安全运行;
(五)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村“三委会”的联系与协调;
(八)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和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情况下应有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在有2/3以上成员出席时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本社社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村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愿意承担管理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理事长最多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员大会2/3以上社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检查社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相关文件,参加有关活动;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1人为普通村民(非村“三委”成员)。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社员大会确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负有对账务的稽核职责。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理事会相同。
本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交叉任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情况;
(三)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可提请社员大会予以罢免;
(六)监督本社的财务管理运行。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社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七)接受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政府注入的引导资金;
(二)社员自愿交纳的互助金;
(三)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扶助资金、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
(四)本社借入的用于社员周转使用的银行贷款资金;
(五)本社依法依规取得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本社按本《章程》规定收取社员入会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的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社员大会2/3以上的社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社员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的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互助合作资金的使用。
(一)互助合作资金仅限用于入社社员借款,有借有还,周转使用。
1、借款用途。社员借款原则上用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对改变用途、转借他人、偿还其他欠款的,本社提前收回借款和占用费。
2、借款额度。本社根据周转资金额度、社员户数、借款需求、年度内使用周期、频率和月季分布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由理事会建议并经社员大会决定单笔借款的最高额度,并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保证互助资金公平使用,杜绝闲置和少数人占用,坚持“先借未清,后续不借”的原则,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3、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借款占用费。社员正常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2%的费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到期收取,费随本清。
5、逾期占用费。会员逾期借款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5%的费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费随本清。
(二)占用费优先用于归还融入带息资金的利息,剩余的用于风险准备金、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用等开支。
1、不超过60%作为互助合作社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于互助合作社的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等,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2、按20%提取风险准备金;
3、按10%提取公益金,用于贫困户或村内公益事业,具体用途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4、其余作为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社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互助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确定业务专干,负责互助合作社会计记账、业务报表汇总和财务核算。出纳负责出纳工作资料的填制、收集、归类及管理入档。互助合作社封闭运行、自我管理、自主运营。
第三十四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工商行政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社章程修改,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社终止动议须经社员大会半数以上社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社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工商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清偿债务,分配权益,剩余的资金用于发展与本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供销合作社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制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二、(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xx乡xx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互助合作社的财务行为,管好用好互助金,保证互助金的滚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建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互助合作社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财务管理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监事会和全体社员的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按《互助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办理,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第三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互助合作社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贪污索贿。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予以拒绝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互助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扶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互助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理事长负责制,财务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审批,日常财务管理由理事会具体负责。
第七条 会计主要负责互助合作社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会计制单、总账与明细账的记账工作,编制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负责财务业务的审查与复核、计算合作社应收回的本金和资金占用费;负责财务凭证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接受财务审计与监督,及时向理事会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八条 出纳员负责具体办理现金收付与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合法、合规的财务手续(单据)及时办理现金和银行收支业务;负责管理个人印鉴,管理使用中心财务票据,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所有开出票据要及时登账;及时进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工作;负责放款和收款个人借款台账的建立和登记工作;及时与会计对账,做到手续齐备、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负责社员借款的催收,做到上账不清、下账不借,严禁公款私用。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会计人员移交工作要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监交并签字,互助合作社出纳员工作移交由互助合作社理事长监交并签字。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互助合作社的资金主要由五部分构成:政府注入的扶贫资金及财政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缴纳的入社资金、社会扶助资金、从金融机构融入的带息资金和捐赠资金等。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和应收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挪用货币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现金必须专人保管,不得坐支;互助合作社收到的所有货币资金须按规定存入开户行开设的专门账户中;应收款项应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及时进行结算和回收。
第十二条 现金的提取与存入。日常现金的提取根据日常管理需要,经理事长同意方能进行;收取的现金须在当天或次日存入到互助合作社专用账户中,不得用于直接支付互助合作社自身的支出,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提取存储现金额度较大时,须派员陪同出纳员一道,以保证现金安全;互助合作社的现金由出纳员妥善保管,互助合作社库存备用现金不应超过500元;超过使用限额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三条 现金使用的范围。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执行。互助合作社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①理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等个人误工补贴;②互助合作社管理需要办公开支;③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报销费用。
第十四条 出纳办理现金支出业务时,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和相关审批手续,无误后办理现金支付;出纳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即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严禁“白条”抵库。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互助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严禁签发空头支票。理事会应当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银行账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发放借款。把好借款条件关、借款限额关,坚决杜绝人情借款和以借谋私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联保协议和借款合同规定,按照借款发放和回收基本程序进行严格管理。
(1)基本程序:①根据《章程》,由社员提出申请并填制互助合作社印制的借款申请表,签订担保协议,理事会审批后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2-3天,无异议的由理事会与社员签订借款合同;②发放借款并开具《xx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凭证》;③登记《xx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台帐》(或借款花名册);④回收借款开据《xx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还款收据》;⑤根据回收借款情况填制《xx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逾期情况报表》。
(2)对到期未偿还的社员,应及时启动联保程序,15日内向其联保成员收回借款。
(3)逾期仍未收回的,首先要停止审批联保社员的借款申请,理事会要逐户调查、认真研究,制定详细收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同时,要及时将借款逾期情况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4)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各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财务监督复核,要及时派员到实地了解情况,确保账务规范,资金安全并协助村互助合作社解决困难,保证资金放得出、收得回。
第十九条 占用费使用。占用费优先用于归还融入带息资金的利息,剩余的不超过60%作为互助合作社管理费用,按20%提取风险准备金,按10%提取公益金,其余作为公积金。
第二十条 互助合作社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坏账注销,须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查和批准后,才能作坏账损失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章程》规定,管理费用用于互助合作社的运行成本,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管理人员补助、办公费、差旅费和其他用于管理的费用。领取村干部报酬的“三委”人员,不再按人头补助,根据工作量适当给予补助。互助合作社应力求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的对理事会经费进行预算,严格按管理费开支范围控制开支。费用支出,须由经办人提供已办理的报销票据(原始凭证)填制报销凭据后,会计审核、理事长审批签字,再交出纳办理支付。对于手续不齐、凭证不实、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应拒绝报销。
第二十二条 互助合作社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建筑物和其它相有关设备等。包括捐赠、上级购置分配和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以原价计价。自建的固定资产,为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互助合作社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章 会计内部控制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发放借款、回收借款、占用费收入、成本费用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二十五条 互助合作社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互助合作社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二十七条 互助合作社应当建立规范的发放借款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发放借款决策集体审议联签名册等责任制度,加强发放借款项目评估、决策、发放、监管等环节的控制,以降低借款风险。
第二十八条 互助合作社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降低成本费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三十条 互助合作社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监事会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1)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2)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措施,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3)供销合作社、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对互助合作社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对各互助合作社内部会计控制中的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互助合作社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等。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互助合作社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和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以下平衡关系: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表应充分揭示互助合作社互助金所获得的收益,必须提供收入、支出、收益等数据。
其他附表按上级有关规定编报。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构成原因;
(四)结余实现及分配情况;
(五)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第三十五条 互助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采用月报方式于次月5日前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供财务报告,向互助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提供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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