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确认退休年龄仲裁申请是否能够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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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新朋友 点击上方 经济与法制网一键关注随时随地了解身边法律资讯和在线求助【案情】  李某,女,1964年1月出生,于2017年3月到某公司上班,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月元、全勤奖200元/月,并约定了工作时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公司按月发放了李某工资。直至2017年9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治疗,某公司在仅支付医疗费后便对李某不闻不问,李某住院期间的工资也拒不发放。李某于2017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给付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  【分歧】  针对李某到某公司上班时,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李某参加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到某公司上班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实际办理退休,亦未享受退休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其仍是合法的劳动者。李某与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事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因此,李某虽达退休年龄,但并未享有退休待遇,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认定其和某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李某与某公司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在某公司已工作了一段时间,某公司按月为李某发放劳动报酬,且李某作为保洁履行职责是某公司正常生产的组成部分,故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综上,李某和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先爱最后,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什么问题需要帮助解决,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是上《经济与法制网》及其《律海法律咨询服务网》(官网+手机网+微网)进行在线留言咨询(有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和法律专家为大家进行免费解答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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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制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
日 09:47:54
通州区委宣传部
】 【】 【】&
不少农民工都有这样的疑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仍然予以留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维权案例,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于2006年1月起,用自备的拖拉机为被告南通某公司清运垃圾,拖拉机的燃油、维修、保险等均由黄某自行负担,公司每月以工资的形式支付黄某清运生活垃圾的费用3000余元,清运装潢垃圾按每车40元的标准另行给付运费。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黄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015年11月,黄某达到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仍然予以留用。2016年12月,即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在运输垃圾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请求确认工伤,但公司认为与黄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黄某遂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黄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予受理。黄某遂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南通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生产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双方即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黄某于2006年1月进入公司工作,公司按月发放原告工资,故法院认定黄某自2006年1月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没有终止。且双方均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黄某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表明双方自愿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故黄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为公司提供劳动期间,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继续存在。遂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南通某公司自2006年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作出后,南通某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钱向荣 通讯员 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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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25)达到退休年龄是否是阻却劳动关系存在的事由--《法制与社会》2015年05期
达到退休年龄是否是阻却劳动关系存在的事由
【摘要】:所谓超龄职工是指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劳务提供者。这些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与正常劳动者一样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是阻却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事由?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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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聘用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作者:石洁 贺舒婷&&发布时间: 09:35:34
  目前,涉及超过60周岁继续就业的用工性质诉讼越来越多,有连续工作超过60周岁的,有超过60周岁后又工作的,对于此,如何认定其性质直接关系着提供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聘用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呢?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被聘用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法律未剥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只要年龄达到了,就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被聘用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被聘用与用人单位被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认定为劳务关系,不利于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下缺乏对于劳务关系认定和权益全面保护的专门性法律规定,仅有一些比较零散、权益保护不够全面的法律规定,导致规定不明确,认定为劳务关系,越来越变成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抗辩理由,并被法院采信,提供劳动者满60周岁后非因劳动者过错要承担对已不利后果,必然造成极大的不公,不仅对劳动者切身利益造成损失,还将破坏整个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聘用与用人单位被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不应单独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对于该法条的适用,应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基础上予以理解并适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劳动者提供劳动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也有权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办理退休,劳动者享受退休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对于此,我们应该理解为,对于连续工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若只是达到年龄没有“法定退休”,合同并不终止。而对于“法定退休年龄”,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条例也没有具体规定。
  三、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认定为劳动关系是现实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连生活费都没有领到,找企业,企业答复要法院判决才给予解决,找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说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更有甚者,企业直接不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答复是已超过法院退休年龄,没有权限,不予受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没有统一执法依据,不能对此种情况做出认定。劳动者依靠行政执法解决的道路不通,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此路不通。因此,只有法院有权力和有能力依法受理此问题,在审判中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认定为劳动关系是现实需要。
来源:新邵县法院
责任编辑:陈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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