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未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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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样表).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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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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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人、元
基本信息 单位经营地址
单位经营区划
身份证号证
QQ或微信号
单位银行开户名称
申报情况 上年度财务
实际列支数 职工人数 本期申报 缴费人数
年申报缴费基数
差 额 本期申报差额 审核差额 单位缴费
水平 2016年度月人均
申报缴费基数
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差异
2017年度月人均
申报缴费基数 ÷人数÷12
申报数与报表数差额原因 扣
目 人数 工资总额 项
目 人数 工资总额
2016年减少参保人员
减少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2016年新增参保人员
把所差月份工资总额算出来,员工5月份进单位参保,平均工资是3500,应是填00
保险关系在原单位人员
发生的工资总额(需提供2016年社保证明,超过超过纳税起征点,提供个税证明) 挂靠本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申报的花名册缴费基数*12
聘用退休人员
聘用已退休人员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人员发放工资总额,(需提供退休证或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身份证复印件
,退休人员工资超过纳税起征点,提供个税证明) 其它
劳务派遣(代理)人员
存在劳务派遣发放工资总额数(需提供劳务派遣确认表,中介机构在外地参保的,需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和协议,并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证明)
存在实习人员发放工资总额数(需提供实习协议、学生证)
上表数据信息按国家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填报,本人确认是真实的、合法的。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我单位已将本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数额公示,并保留了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确认的原始资料备查。
工会主席/职代会代表人(签字盖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意见:
签章(已申报 、
转书面复核、
转实地复核 )
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申报日期:
《南京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申报时间
日至6月20日
二、申报情况
(一)上年度财务列支数
1、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2016年底从业人数。
2、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2016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与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总额相一致。
(二)本期申报
1、缴费人数:指用人单位实际应申报人数(即《花名册》中人数,在录入《花名册》时切勿调整表中各列顺序和添加与申报无关的字符)。《花名册》“备注”栏中显示已离职状态的人员均须填列。
2、年申报缴费基数:指应申报人员申报的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2个月。
3、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相一致。
(三)本期申报差额
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差异数,即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扣减因素合计+工资总额增加因素合计=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
(四)单位缴费水平
1、2016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16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
2、2017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17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即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12。
三、申报数与报表数差额原因
(一)扣减因素
1、2016年减少参保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2016年减少的参保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2、社会保险在原单位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在原单位缴纳的人员及其发生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的花名册,非我市参保人员须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6年参保缴费证明,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3、聘用退休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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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厦府〔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7缴费年度(2017年7月-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由业主本人全额缴纳;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7)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按28%的缴费比例计缴,单位缴20%、个人缴8%;职业年金按1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4%。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号)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执行至2017年12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低政策期限的通知》(厦府[2017]16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3%,执行期限均至2017年12月。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5%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4.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号)规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1%执行至2017年12月。
  (四)工伤保险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号)的规定缴费。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号)规定,除建筑工程项目团体工伤保险外,其他工伤保险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至2017年12月。
  (五)生育保险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号),用人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养老、医疗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6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6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6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号)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含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至2017年12月
  3.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4.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缴费标准上下限以及社平工资口径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二、申报时间
  日至6月25日。
  三、申报要求
  (一)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7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其他人员的新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
  (1)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网站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http://www.xm-l-tax.gov.cn)。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
  (2)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向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4.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7社保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提供的工资数据确认。
  6.用人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个人并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二)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申报退休人员2016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划拨基数。
  4.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三)独立个人参保年度申报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7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7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四)信息变更办理
  为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准确送达,单位和个人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或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    日&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费处承办  &  && 办公室日印发当前位置:&&&&&&&&&&
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其他 / 部门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
&栖霞区人力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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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书面审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2017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办理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续。&
  二、申报、书面审查内容&
  (一)缴费基数申报。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2016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按照职工2016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及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和申报职工个人2017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并填报《南京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1)&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用人单位应根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附件2)所列内容如实填写本单位从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及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情况。&
  三、申报、书面审查方式&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njhrss.gov.cn)上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审查(未注册单位需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注册),特殊情况可至柜面办理。&
  (一)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按网上规定流程进行缴费基数申报;进入书面复核流程的用人单位按《书面复核通知书》的要求到市、区指定地点办理书面复核。&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用人单位参照网上操作流程填报《报告书》,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网上受理、审验后,用人单位如需加盖审验章的,可携带盖有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报告书》,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所设窗口加盖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审验章。&
  四、其他事项&
  (一)缴费基数申报&
  1、用人单位应按实申报职工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2、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2017年7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职工月缴费基数从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3、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4、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5、依据《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将纳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档案。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用人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书面审查&
  1、《报告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主要审查资料,反映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报。&
  2、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目录,分别对用人单位填报的书面审查报告书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用人单位逾期未报送《报告书》、弄虚作假和未按照规定期限整改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列入不定期书面审查。&
附件:1.南京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2.南京市201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 3、补充资料&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017年2月7日
&& 南京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人、元
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申报时间4月1日至6月20日
二、申报情况
(一)上年度财务列支数
、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年底从业人数。
、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与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总额相一致。
(二)本期申报
、缴费人数:指用人单位实际应申报人数(即《花名册》中人数,在录入《花名册》时切勿调整表中各列顺序和添加与申报无关的字符)。《花名册》备注栏中显示已离职状态的人员均须填列。
、年申报缴费基数:指应申报人员申报的年度月缴费基数之和乘以个月。
、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相一致。
(三)本期申报差额
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差异数,即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扣减因素合计工资总额增加因素合计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
(四)单位缴费水平
、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
、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即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
三、申报数与报表数差额原因
(一)扣减因素
、年减少参保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年减少的参保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社会保险在原单位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在原单位缴纳的人员及其发生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的花名册,非我市参保人员须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年参保缴费证明,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聘用退休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已退休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等。
、劳务派遣(代理)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委托代理人员总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中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代理)人员的需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确认表》(此表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中介机构在外地参保的,须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和协议,以及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参保证明。
、实习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等不属于本单位参保对象的人员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使用实习人员的,用人单位须提供实习协议、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填列不属于上述六项需扣减的因素。有此项因素的须另附文字说明。
(二)增加因素
、年度新增参保人员:指在年新进单位参保且未支付满个月工资的人员(不含年月份进单位且领取工资人员;当年新增参保人员后又在当年离开,不需作为年新增人员,可在年减少参保人员中填列(包括工资总额)。
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按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应申报的年度月缴费基数乘以其未发工资的月份计算。例如某职工年月到单位参保,其年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元,即申报的年度月缴费基数为元,则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应为其月份差缺的工资总额元(即)。
、挂靠本单位参保人员:指在本单位参保缴费但本单位不发放工资的人员,工资总额按其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确定。
、其他:其他需要调增的事项。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书面审查报告书
&&&&&&&&&&&&&&&&&&&&&&&&&&&&&&&&&&&&&
单位名称(盖章)&&&&&&&&&&&&&&&&&&&&&&&&&&&&&&&&&
注 册 地 址
行 政 区 划 &&&&&&&&&区县街道&&&&&&&&& 社区
生产经营地址&&&&&&&&&&&&&&&&&&&&&&&&&&&&&&&&&&&&&
&&&&&行 政 区 划区县街道&&&&&&&&& 社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全日制用工
& 其他人员
下岗、离退休
签订人数 
&&&&&&&&&& 万元&&&&&&
&&&&&&&&&& 万元&&&&&&
份缴费基数
&&&&&&&&&& 万元
本报告书填报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年&&& 月&&& 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情况:
&&&&&&&&&&&&&&&&&&&&&&&&&&&&& 经办人年&&& 月&&& 日
注:1、年末从业人数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其他人员;
、此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缴费基数申报补充事项:
1、南京市、区(园区)缴费基数申报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补充资料1);
2、上传图片要求(补充资料2);
3、若需书面复核的单位另需提供的材料(补充资料3)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补充事项:
1、南京市2016年度该项工作,用人单位只需参照网上操作流程,填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无需上传其它书面资料。
2、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柜面申报的,可以携带《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到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所设柜面接受审查。
补充资料1:
南京市、区(园区)缴费基数申报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珠江路275号
嵩山路18号
中华路505号
虎距路49号
雨花东路1号
和燕路417号
江浦街道珠江路5号劳动大厦
六合延安路78号
化学工业园区
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169-5号
化学工业园区旭东南路69号
高新开发区
浦口区丽景路2号一楼
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10号一楼
水西门大街71号一楼经办大厅
补充资料2: 上传图片要求:
1、上传方式:图片或压缩包;
2、上传的文件总量控制在20M,图片要求内容完整、清晰;
3、需上传的图片资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或职代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南京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反映单位 2016年度工资支付总额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以下资料三选一上传:
①《审计报告》;
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反映工资总额的附表;
③ “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
只需上传涉及到工资的相关部分;
(3)如报表、账册数据与申报表数据不符的,另需提供相关说明资料影印件一并导入、上传;
(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行业统筹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供其由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201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上述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再扫描或拍照后上传。
补充资料3:若需书面复核的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或职代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南京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反映单位 2016年度工资支付总额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原件和复印件)。以下资料三选一:
①《审计报告》;
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反映工资总额的附表;
③ “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
(3)反映单位2016年上、下半年各一个月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记帐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____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帐》(补充资料4);
(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扣减明细表》(补充资料5):社保关系在原单位中有外机构参保人员的需提供参保所在地“社保缴费证明”,实习人员需提供实习协议;
(6)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补充资料6);
(7)扣减人员中工资总额超过个调税起征点的需提供地税部门个调税纳税凭据;
(8)其它。
补充资料4:
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劳动保障证号:&&&&&&&&&&&&&&&&&&&&&&&&&&&&&&&&&&&&&&&&&&&&&&&&&&&&&&&& &&&&&&&&&&&&&&&&&&&&&&&&&&&&&&&&&&&&&&&&&&&&&&&&&&&&&&&&&&&&&&&&&&&&&&&&&&&&&&&&&&&&&&&&&&&&&&&&&&&&&&&&&&&&&&&&&&&&&&&&&&&&&&&&&&&&&&&&&&&
职工人数(人):
&工资收入总额(元):
&注:1、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2、职工工资收入台账应包括统计年度单位发放工资的全部职工(含未在本单位参保人员及本年度已离开人员)。
&&&& 3、本表为职工收入台帐纸质样表。在用人单位申报2017年度缴费基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提供该表的电子格式。
&&&& 4、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原则上提供纸质台帐,参保人数较多时可提供电子台帐。
补充资料5: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扣减明细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
社会保障号
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
进本单位时 间
离开单位时 间
(或外社保机构名称)
&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社保机构审核人:&&&&&&&&&&&&&&&&&&&&&&&&&&&&&&&&&&&&&&&&&&&&&&&&&&&&&&&&&&&&&&&&&&&&&
说明:1、本表“扣减原因”填列与《申报表》“扣减因素”所列项目相对应(其中:2016年减少参保人员超50人以上的,可在《收入台帐》中反映);
2、“扣减原因”相同类型的应分类小计。
补充资料6:
用工单位名称
用工单位二级码
职工人数(人)
工资总额(元)
用工单位确认盖章
1、委托代理人员和自管人员只需社会保险事务机构盖章确认。
2、此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用工(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
代理机构单位名称(盖章):
劳动保障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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