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出去的人 怎么召回 场地租借合同同里有可以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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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申花傻眼!绝对主力被恒大提前召回 再想用就得拿U23天才交换?申花傻眼!绝对主力被恒大提前召回 再想用就得拿U23天才交换?SoccerDaily百家号6月5日晚,中超卫冕冠军广州恒大就将重新集结,而上半赛季被租借给上海申花的荣昊,本次也被要求归队报到。结合恒大想要申花U23球员丛震的传闻,荣昊下半赛季继续为申花效力的前景并不明朗。在赛季初,中超转会窗口关闭前,已经在恒大打了多年替补的荣昊,被租借至边路缺人的申花。当时,双方签署的是一份为期一年的租借合同。不过合同中也包含了中断条款,即根据荣昊表现,恒大有权提前将其召回,申花也可以提前终止租约。加入申花后,荣昊成为球队的绝对主力。在已经结束的11轮比赛中,荣昊在其中10轮首发并打满全场,唯一缺席的一场,还是申花主场迎战恒大,荣昊按约回避。10场比赛中,荣昊为申花打进一球并奉献一次助攻,踢出了其个人近些年最好的半个赛季。看到荣昊焕发第二春,恒大启动中断条款,提前将荣昊召回。事实上,无论是赛季前还是现在,荣昊本人都十分希望为申花效力,不过职业球员的转会,最终还是得靠俱乐部间的协商才能有答案。此前,有消息称,恒大召回荣昊,其实是想用荣昊换取申花小将丛震。作为U23适龄球员,丛震是申花阵中主要的重要替补,中超有个8次出场纪录;尤其是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土伦杯中,丛震前3场比赛场场首发,并在对阵卡塔尔的比赛中打进一粒点球,帮助中国队拿到唯一一个积分。对于恒大拿荣昊换丛震的传闻,申花新闻官马悦明确回应:球队已在上半赛季同丛震完成续约,绝不会做出有违未来发展的选择。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SoccerDaily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一些关于足球的有趣故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公司是否可以强制性的召回已经辞职的员工?_百度知道
公司是否可以强制性的召回已经辞职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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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是不能强制性的召回已经辞职的员工的,劳动者辞职,只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和批准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资深劳动争议专家
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赋予给劳动者的应有权利,因此既然你已经离职,那么公司是无法强制要求你再回去上班的,如果你的合同未到期,你也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下),那么公司也仅是可以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公司举证),而非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所以你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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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强制。劳动关系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他不来,你也没办法。不是可以不可以强制的问题,是根本没有办法强制的问题
不可以强制召回,你和前公司已经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关系,他们怎么能强迫你做你不希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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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因此提出退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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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宁波的丁先生反应,说是10月6号那天,他在当地的一家利星奔驰4S店看中了一辆奔驰smart轿车,也支付了两万多元的预付款,打算按揭买车。不过就在提车前,丁先生发现了一个问题,让他是说什么都不想要这款车了。
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10月14日讯(范大姐帮忙记者报道)宁波的丁先生反应,说是10月6号那天,他在当地的一家利星奔驰4S店看中了一辆奔驰smart轿车,也支付了两万多元的预付款,打算按揭买车。不过就在提车前,丁先生发现了一个问题,让他是说什么都不想要这款车了。丁先生:“当时购买的时候我问(销售人员)这个车(型)有没有召回这样一个记录。他说2015年有过召回,这个记录2016年是没有的,当时我觉得还不错就订了这台车,付了两万零三百八十三元钱的首付款。”可随后,丁先生说,自己在网上查询的时候,却发现这一车型在今年也有过被召回的记录。 丁先生:“4月份左右召回了49台车,是因为一个停车‘P’档的问题导致会倒溜这些问题,所以说有两次召回的情况,导致我现在不想要这台车了。”那么针对丁先生反映的情况,宁波这家利星奔驰4S店方面是个什么态度呢?我们和丁先生一起,找到了4S店的销售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丁先生要求解除销售合同的理由过于牵强。 宁波利星奔驰4S店销售部耿经理:“丁先生订购的这台车,我们当时也是确确实实地查过了,根本不在这个(被召回的)时间段里面的,所以他大可以放心地买这台车了。”丁先生:“但我心里有个疑虑。明明知道这个车有两次召回了,我就不舒服了,我不想去买,我省得以后麻烦。你能不能保证这个车100%绝对没有问题,能不能保证。”宁波利星奔驰4S店销售部耿经理:“那你说现在什么品牌能给你保证。”丁先生:“是啊,保证不了。”那么以车辆有过召回记录,要求退车在法律上能站住脚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治年:“从法律角度讲,解除合同要有法定的事由的,觉得这一车型因为曾经出现过召回记录,以这个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光凭这个,订车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这个车子还没交付到(丁先生)手上,他也无法证明这辆车子存在质量问题。”
来源:钱江都市频道编辑:孟佳江提车期间被召回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谁违约?
【提车期间被召回】去年1月27日,宁夏人郭先生在成都骏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玛莎拉蒂4S店)订购了一辆玛莎拉蒂levante,并为此支付了12万元的定金,约定去年6月30日提车。可去年5月份他却收到玛莎拉蒂中国对车辆的召回函,因为发动机存在安全隐患。
郭先生向4S店提出退款或者更换一辆车,却在去年9月14收到4S店&车辆释放、定金不退&的通知。有律师认为,召回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应该继续履行。也有律师称,车辆交接完成才属于消费者,在购买未完成之前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拒绝购买。
交了定金还未提车
收到厂家通知要召回升级
郭先生是四川女婿,是一个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年1月27日,他在成都的玛莎拉蒂4S店看中了一辆玛莎拉蒂levante,当场支付了2万元下单。
&现场支付了2万元,回到宁夏又通过对公账户转账了10万元,总计12万元的定金。&郭先生说,随后4S店传真过来合同,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订购总价118.93万元,约定去年6月30日提车。
提车前发生了一个小插曲,因为这辆车是郭先生为妻子购买的,没想到跟妻子一说,妻子坚决反对。&媳妇说不开,我就跟4S店商量,这个车能不能不要了?&郭先生说,销售人员跟他说,这个不行。&我说既然不行,那就继续提车嘛,提回来再说。&
不料,5月5日,他收到了玛莎拉蒂中国发来的一封挂号信《有关车辆安全性的重要警示》,主题为召回活动&&关于玛莎拉蒂莱凡特车辆发动机控制模块软件的升级。郭先生说,收到信后的几天,他通过电话通知了一直与他对接的销售人员蔡舸。
郭先生说,车辆出现发动机存在缺陷,当然要4S店人员解释清楚到底怎么回事,不过对方一直没有理他。去年7月5日,他再次就发动机问题在微信上与销售人员沟通,对方依然没有回应。去年8月29日,他向销售人员发送了一张玛莎拉蒂的召回函截图,对方也没有回应。
&在这期间我们沟通过,能不能更换一个车型,或者退定金,一直都没有沟通下来。&郭先生说。去年9月14日,他收到销售人员微信通知:&按照约定,现在您定的车辆释放,定金不退了。&&我不知道车辆释放是什么意思,他说就是拿出去卖了,且定金也不给我退了。&郭先生说,既然这样的话,车可以继续提,但发动机故障必须处理完。不过,对方依然没有回应。
去年10月11日,郭先生委托律师给4S店发了律师函,要求4S店退还定金,双方依然没有达成一致。在提起诉讼之前,今年4月他向川内一家消费网站进行投诉。&后来客服反馈过来的消息是,说是我自己违约在先,这个车其实一直保留在店里,每天还产生了很多保管费什么的。&郭先生说,4S店的态度让他感到愤怒,他坚决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玛莎拉蒂客服
确属召回车辆
客户收到召回函
或早于经销商
郭先生提供的一张微信截图显示,去年9月14日,名为&菜菜&(即蔡舸)的销售人员通知郭先生&车辆释放,定金不退&,郭先生回&那上次说的发动机故障处理了么?&销售人员回复&大哥,我尽力了&。
记者致电销售人员蔡舸,他表示目前已经从4S店离职。他承认去年4月份接手对接郭先生的工作,主要内容就是负责通知郭先生提车。&去年8月29号他是给我发过一张照片,说这个车有召回的嫌疑,具体没有跟我说。&蔡舸说,如果郭先生称5月份就向他提过召回事宜,请提供通话记录。
当记者追问是否没有理过郭先生关于发动机故障的诉求,他反问:&我能解释么?我不是售后,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他都没有提车,哪来的召回?他这个召回通知到底是怎么收到的,我不能理解。&
郭先生提供的召回挂号信称,要对郭先生所购买的车辆执行召回程序,&因为发动机控制模块(软件)调解混合气过浓,使得燃烧不完全,可能会引起发动机转速过低,上述缺陷可能会导致变速器进入空挡,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发动机熄火,玛莎拉蒂将为您的车辆免费进行发动机控制模块软件的升级,以消除前述缺陷。收到此信息,请立即将您的车辆送至任何一家玛莎拉蒂授权维修服务中心,该项维修将立即免费执行。&信的最后,再次强调执行此次召回程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5月6日,成都商报记者致电玛莎拉蒂客服中心,编号为34812的客服人员,向记者确认这份召回函的真实性。她说,应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对玛莎拉蒂日至日生产的221辆车执行召回程序,郭先生的车辆在召回的范围之内。
这位客服人员介绍,在发布公告时候,为了保证车主安全,玛莎拉蒂首先会通过挂号信形式优先通知车主,再将通知下发给全国各地经销商,因此,经销商收到召回通知的时间可能会晚于车主。
&有的车主先看到新闻就会打电话给客服中心,确认自己的车是否在召回范围,然后开到售后维修中心进行升级,也有的车主看到挂号信才与维修中心联系,如果车主长时间没有升级,售后维修中心会主动致电车主。&该位客服中心人员说,目前客服中心已经收到了郭先生要求退还押金的诉求,目前经销商还在与客户协商。
交易在前,召回在后
是车主违约
成都骏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唐尧说,购车交易在前,召回在后,郭先生未在《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期间提车,也未在以后多次商定的期间提车,构成根本违约。
&按照双方约定时间,提车日期在6月30日。&唐尧向记者展示了蔡舸的微信聊天记录,车辆在去年4月20日就到了4S店,蔡舸将此信息告诉了郭先生,郭先生未按照约定时间前来提车。店家称,去年7月5日、13日,(店家)两次商定提车时间为8月2日前,郭先生依然未履约。最后一次商定提车付款时间为去年9月10日,郭先生继续违约。为了佐证,唐尧出示了销售人员与郭先生的聊天记录,在这几页文字记录中,记者看到销售人员不断让郭先生来提车,但是并未提及发动机故障问题。
唐尧说,郭先生说到的5月5日收到车辆召回信件,4S店对此并不知情。郭先生未按照约定在6月30日前和8月2日前提车,同时未向公司提及车辆召回理由。郭先生8月29日提到召回问题,但并没有达成免责解除协议,双方再次达成共识,于9月10日付款提车。这证明车辆召回,不是投诉人解除免责理由。
唐尧随后表示,&对于顾客来说车辆安全是第一位的,生产商发出召回通知,4S店肯定是知情的,由于郭先生长时间不来提车,公司早已经就发动机模块进行了升级,不影响车辆的使用。&
记者请唐尧出示收到召回通知的时间记录和升级发动机模块的记录,他表示需要有当事人双方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方能出示。他继续表示,生产厂家对车辆的召回不是因为车辆质量缺陷被依法强制&召回&,而是生产商对用户负责,加强&防护墙&保护措施的自觉行为。基于以上理由,该公司根据《汽车销售合同》违约责任第二项,预付款抵作违约金,于去年9月14日通知郭先生解除合同。
&由于郭先生只付了定金,其他尾款是公司垫付的,郭先生长期没有来提车,这个车还在我们公司,也给我们公司造成一些损失,包括银行利息和保管费用。&唐尧说,如果郭先生愿意来提车,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要退定金或者部分定金,双方都只能走法律诉讼程序,&我们也希望双方律师和当事人能当场协商&。
召回不属不可抗力
应继续履行合同
消费者可以
以质量安全为由拒买
根据郭先生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显示,如果郭先生违约,4S店可以将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同时规定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约不承担责任。那召回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呢?
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游认为,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双方协议解除;第二,约定解除,合同约定双方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召回可以解除合同,那合同不可解除;第三,法定解除。&召回不是不可逆的,也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因素,因此此纠纷这三种情形都不属于,这个合同应该继续履行,该提车提车,该付尾款付尾款,否则视为违约。&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分析认为,支付定金订购车辆,从法律的所有权属来看,交易并没有完成,这辆车并不属于消费者,只有完成了车辆交接,这辆车才属于消费者。等待车辆交接的过程中,出现了厂家因为质量安全问题对车辆进行召回,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是一体的,消费者可以以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问题拒绝购买,要求4S店退还定金。&一般认为,发动机存在缺陷普遍认为是车辆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消费者可以拒绝购买,4S店该退还押金。&邢连超说。(记者 钟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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