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人其中一方私自将父母赠予子女房子范文的房屋出租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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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私自赠与她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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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丈夫陈华共同经营一家工厂,近年来有了二十余万元存款。去年底,陈华的父母想购一套商品房,但还差8万元,丈夫得知情况后,决定由自己出这8万元,他还认为家产自己有一半,这8万元就从自己这一份出,也没什么关系。今年3月初,丈夫在没跟我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将8万元赠给其父母。今年11月8日,我想扩大工厂规模,需要资金周转,才发现存款少了8万元 .追问丈夫后,才得知事情真相,于是便和丈夫闹起了别扭。陈华的父母知道我们吵架的原因后,认为他们用的是自己儿子的钱,我无权过问。请问我该怎么办呢?读者刘丽丽解答:   刘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丈夫的父母还钱。   依照我国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夫妻间不存在一方凌驾于他方的特权,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从刘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陈华将夫妻共有的8万元赠与其父母时,未取得刘女士的同意,系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陈华的父母应当返还这8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 不可随意赠人:   退休工人张老伯与董大妈在邻居面前是一对模范夫妻。2005年10月,张老伯在一次广场舞会上与另一中年妇女杨某一见钟情,张杨两人的感情很快发展为婚外的关系。张老伯为了不断博取杨某的欢心,于2006年1月,将家中10万元为杨某购买一套住宅,并赠送给杨某。2006年8月,董大妈得知此事后,认为张用家中10万元购买一套住宅,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老伴张老伯无权单方处分,要求杨某返还。杨某则认为:其与张老伯是情人关系,再说这套住宅是张自愿赠送给她的,是属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因此不愿意返还。董大妈一气之下把张大伯告上了法院。法庭依法判决张老伯的赠与行为无效,董大妈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某全部返还。   说法:   本案例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又区分为由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夫妻双方均有权做出,是一种当然的代理权,一方所做的决定就当然代表另一方的意见,他人可以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多指夫妻对比较重大的共同财产作出的处理决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例中,首先,杨某已与张老伯确立了婚外情关系,但其接受张老伯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次,因该10万元数额巨大,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张老伯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某的行为损害了董大妈的合法权益。因此,张老伯的赠与行为无效,董大妈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某全部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该男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人,属于无效行为,由于受赠人已将房产再行转让,原告无法实际追回房产,故判决受赠人根据房产市场价值的一半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回放】原告:甲(女,共有人)   被告:乙(女,受赠人)   被告:丙(男,共有人)   日,原告甲(妻子)与被告丙(丈夫)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日,原告甲与被告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二路的百花公寓&栋&号房,但该房仅登记在被告丙一人名下,购房性质为内销商品房,转移方式为买卖,登记转让价款为795870元。   日,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房产无偿赠与其女下属乙,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日,乙将上述房产出售给案外人王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日,原告甲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被告丙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二路的百花公寓&栋&号房赠与被告乙的行为无效;2、被告乙向原告赔偿上述房产的价值10867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据此,法院依法通过公开摇珠确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随后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涉案房产于日(即赠与行为发生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1065400元。   【裁判结果】   受赠人赔偿原告53万余元基于上述理由,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第一百三十条、《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婚姻法》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丙未经原告甲同意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二路的百花公寓&栋&号房赠与被告乙的行为无效;二、被告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赔偿其财产损失532700元;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乙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双方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手记】不动产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攀升,房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大宗财产,因房产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是房产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引发的纠纷,正确处理本案,必须对以下问题有正确的认识: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予追认且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仍未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无效一般认为,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丙一人名下,但由于该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于原告甲与被告丙的夫妻共同财产,丙未经甲同意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予乙,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从法律状态而言,乙并非涉案房产的权利人,也无权转让该房产,根据的相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予追认且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仍未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无效。故,被告乙将涉案房产再行转让的行为本身属于无效行为,但是,由于受让人王某受让该房产时是善意的,并且是以合理价格转让,双方也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不动产转移登记,上述行为已完全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因此受让人王某已经合法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然而本案中,丙与乙同为侵权人,共同侵害了原告甲的利益,虽然丙没有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但甲作为共同共有人,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单独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一般认为,涉案房产已经由案外人王某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合法取得所有权,作为共同共有人的甲、丙已经丧失了该项夫妻共同财产,丧失的理由是由于共同共有人丙的擅自处分行为,如果不对房产的价值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割,将造成只要两共有人之间没有离婚或者没有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协议分割及补偿,原告所受损失将永远无法得到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于涉案房产已经由案外人王某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合法取得所有权,甲、丙已经丧失了对涉案房产的共同所有权,单就该项财产而言,双方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因此,甲作为权利受侵害一方有权请求对该房产的价值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对其享有权益的部分有权向相对人请求赔偿。   至于其所享有的权利份额,由于仅就涉案房产而言,双方对该房产的共有关系已经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故,法院依法酌定原告甲对涉案房产按照50%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原告认为,其应对涉案房产的全部价值享有所有权及追偿权,这种观点是对共同共有关系的一种误解。仅就涉案房产而言,甲、丙双方已经丧失了对该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基础,应根据等分原则,在共有人之间划分权利份额,至此,各共有人可以各自行使各自的权利,也可以共同行使权利,但作为权利人的丙至该案诉讼时,仍然没有主张其赠予行为无效或主张撤销该赠予行为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向受赠与人乙主张任何权利。原告要求被告乙按照房产全额价值赔偿全部共有人的损失,实际是以其个人的名义,主张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显然于法无据案例:   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归还上述款项。   王某在诉状中称:他与刘某就这18万元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该借贷附了终止条件,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刘某要嫁给他人,应当视为所附的终止条件到来,刘某理应归还所欠的款项。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之妻杨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   某区法院一审与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刘某出具给王某的欠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是不可能发生的,就当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欠条不能证明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其次,王某提供给刘某的18万元实质上是赠与行为,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杨某对该判决均不服,在判决生效后向某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某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给刘某的18万元未经其妻杨某的同意,侵犯了杨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杨某对本案争议的18万元有独立的请求权,法院不准许杨某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因此,某省检察院以终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经某省高院的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王某给付刘某的18万元时正处于双方同居期间,当时王某并未要求刘某出具任何手续,而是事隔一段时间后为了继续保持双方的同居关系,防止刘某另嫁他人,才要求刘出具欠条。事实上双方同居期间,王某并未要求返还,而是双方同居关系一旦结束,王某想要继续同居目的不能达到,又不甘心金钱损失,才诉至法院。由此可见王某给刘某的18万元是特定目的赠与行为,刘已实际接受,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其次,王某将18万元给刘某是通过购买实物及现金,而购买的实物又转入刘某所有,实际给付的是货币。货币所有权是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的价值,并非基于货币的物质素材本身,而是基于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全社会的信赖,因而对于货币的现实占有人,不问其取得原因如何、有无正当权利,而问其货币价值的归属者,尤其是作为交易媒介,货币的所有必须与占有相一致。王某对这18万元系占有人即所有人,其对18万元的处分是有权处分的行为,而杨某并非这18万元的占有人也非所有权人,即使是夫妻共同收入,在王某处保管,由于货币的特殊性质,王某对这18万元有权处分,刘某接受了这18万元就成了这18万元新的所有人,刘某与杨某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王某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是王某与刘某,杨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而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无权请求返还这18万元。据此,再审判决维持了原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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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赠予房产 需缴纳3房屋评估价值契税
发布时间: 12:43:44
来源:新浪 作者:网友
责任编辑:悦然
&&&&妹妹出国定居了,有套房子要赠送给姐姐,但赠予的房产手续该如何办理?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呢?这些疑问在泉州市民林女士的心里打起了问号,迟迟没有找到答案。&&&&其实不仅仅是林女士,涉及房产的赠予问题,不少人士在房产交易中,常常遇到同样的困惑。比如,赠予房产税费高还是低、具体过户手续如何办理等一系列问题颇受关注。此外,赠予房产在日后买卖交易中,会涉及的问题也不为人们所熟知。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为读者解答。&&&&可以说,房产赠予在泉州并不少见,还可以说是数量可观。据泉州一位房产中介知情人士称,在泉州去年二手房交易中,通过交易中心办理的房产赠予手续多达百余起,占所有二手房交易的3左右,且这个数字只包括丰泽区、鲤城区、清蒙开发区三个地方,还没有涵盖洛江区。&&&&妹妹送房产 手续应该怎么办&&&&房产赠予,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林女士说,她是土生土长的泉州人,家里没有兄弟,只有姐妹两人。10多年前,妹妹嫁给了在国外做生意的妹夫,婚后便跟着丈夫移民国外。一般情况下,妹妹回国两次,平日年迈的父母亲便由林女士照顾,其位于西湖附近的一处三居室,也由林女士帮忙出租他人。&&&&前阵子,妹妹回国探亲时表示,她在国外无法顾及家中老人,名下的房产有意赠予姐姐,让林女士了解赠予手续如何办理,她端午节回国时便可办理相关手续。“我应该怎么办理手续?需要准备材料吗?”妹妹一走,林女士给本报记者打来了电话。&&&&赠予房产 需缴纳契税&&&&那么手续该怎么办,又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呢?就林女士的疑问,有着5年多房产交易经验的泉州交易部主任王立琼为其解答。&&&&王立琼称,首先房产的赠予人与受赠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份赠予的书面合同,也就是赠予书。然后,双方带着赠予书和房屋产权证,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房屋赠予的公证,接着再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个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暂免征收。那么林女士和妹妹属于直系亲属,可免收这部分税费,但房管部门需报到税务部门审批后再给予办理产权变更,所以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至于费用方面,主要涉及两笔。一是公证费,双方到场做赠予公证的时候,公证处会对房产做个评估,而后收取受益总额2的公证费。另外一笔就是房屋评估价值3的契税,如林女士受益的这处房屋评估价值为50万元,那么就得缴纳1.5万元的契税。&&&&再交易需缴纳20个税&&&&王立琼提醒,如果赠予房产用于自住的话,办好产权变更手续就可以了。但多数受赠人常忽略一个问题,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受赠人取得无偿赠予的房产后,若再次转让该处房产,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且此项费用高达房屋评估价值的20。&&&&实际生活中,多数人都不知道这笔费用,以至于等查档时发现了,买卖双方都不乐意缴纳20赠予税,并发生一些纠纷。所以站在购房者的角度来说,购买二手房时,不仅要了解房产证件是否齐全等问题,还应该了解该处房产是否为赠予房产,是否涉及赠予税。&&&&当然,也有个别受赠人与赠予人不办理赠予手续,而选择房屋买卖的正常交易方式。这样虽省去了缴纳赠予税,但正常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各项税费都需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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