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风险 包材相容性指导原则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索引号:11-02238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法规部
公文名称: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文号: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七年七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 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发布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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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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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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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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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管理是指通过、、监测和控制等程序,对风险进行评级、分类、报告和管理,保持风险和效益的平衡发展,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信贷风险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贯穿于整个信贷业务流程,自贷前信用分析、贷时审查控制、贷后监控管理直至贷款安全收回。
贷款风险管理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
贷款风险管理目标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贷款风险管理历史与发展
1998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的贷款。我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1998年5月,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财务实力、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制度。
2007年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要求五级分类的要求,并与五级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实行了贷款风险多级分类,例如中行实行的是52221的十二级分类,工行实行的是43221的十二级分类,交行实行的是52111的十级分类等。
五级分类要求
商业银行应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对如自然人和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贷款风险管理分类具体规定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不再。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
(三)保证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商业银行应对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或其派出机构。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
贷款风险管理非信贷资产的分类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贷款风险管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贷款风险管理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贷款风险管理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贷款风险管理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贷款风险管理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贷款风险管理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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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华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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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失效日期: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2001年12月24日
  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
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
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
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
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
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
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
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
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
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
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
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
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
步的调整。
  第八条 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
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九条 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
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三章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
量的基础。
  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
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
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
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
整对贷款的分类。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
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
的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对于
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
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
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
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四章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
立、连贯和可靠。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对贷款分类的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
保证管理层能及时了解贷款质量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贷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有责任把借款
人和贷款的真实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贷款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
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贷款
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政策、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
作出评价。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及呆账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
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
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并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银
行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核销损失贷款。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
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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