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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外贸易的豁免规则 - 进出口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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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与外国企业竞争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的行为列入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类型中。而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垄断豁免条款,但事实上这类规定本身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故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法律研究,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上存在的局限性。
关键词:对外贸易;豁免;法律依据;局限性
适用豁免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中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尤其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往往采取“一致对外”的方式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对外贸易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条款。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保障对外贸易与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外贸易的豁免与一般的豁免情形不同,经营者无需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对外贸易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是相当宽松的。只要是为了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即使严重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也能够得到法律的豁免。对此,本文将通过分析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相关概念和法律依据,对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分析。
一、对外贸易的概念界定
对外贸易一般也称为“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但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在实践中为了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订立的协议一般都是为了推动产品的出口,这类协议可以简称为出口卡特尔。同时,几乎各国反垄断法都无一例外规定了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制度。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豁免应当只包括出口卡特尔的豁免。但是笔者通过查阅我国立法资料发现,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主要是指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和劳务输出等活动[1],该解释显然与本段开头所述对外贸易的解释更相符。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的垄断豁免不仅仅指出口卡特尔的豁免,还应当包括进口卡特尔的豁免。
二、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的法律依据
为了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各国反垄断法都主张出口豁免。几乎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规定了相应的适用除外制度,即对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给予豁免,允许它们之间协议、限制竞争。其中对国际贸易影响最大的是出口豁免制度,即任何对本国贸易不产生损害的限制竞争行为,各国均不予以禁止。而我国通过借鉴各国对外贸易豁免制度同样也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出口豁免,笔者认为要想更深入的了解我国对外贸易豁免制度,就要从各国的相关豁免制度开始研究。
(一)《韦布———波默林法》
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对出口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的国家。1918年美国颁布的《韦布———波默林法》中规定,美国出口企业可以组织联合会之类的形式出口其成员的货物,或在成员闻划分市场,或就出口销售的价格和其它条件达成联合一致的协议,只要不是有意识、人为地限制美国国内贸易,或影响美国国内的价格,或限制美国国内的价格,或限制美国国内其它竞争者的出口,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将不予制止。当然,该法也包含了一些条件和控制,有效地控制了它的价值。一方面,“出口贸易”的定义只包括贸易和产品,而不包括劳务。同时,判例法也对“出口贸易”作了有限的解释。另一方面,这种出口协议不能影响美洲国家之间的价格或另一美国竞争者的出口贸易[2]。
(二)1982《出口贸易公司法》
美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了《出口贸易公司法》,该法是对1918年《韦布———波默林法》的补充和加强。该法旨在鼓励美国出口,允许美国银行在出口贸易公司拥有自己的股份并使这些公司在国外的经营活动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同时,为了避免《韦布———波默林法》由于反垄断标准不明确而产生的消极结果,1982年贸易法特别制订了以下四条反垄断标准:1.出口贸易公司的活动不能导致减少或限制美国国内的贸易竞争或对外出口竞争;2.出口公司不能随便提高、降低或冻结有关商品价格;3.禁止歧视和不公平竞争;4.禁止出口货物和劳务在美国境内复销售或消费。出口贸易公司必须符合这四项标准才能从商业部那里获得预先批准的证明书,获得州和联邦的反垄断法豁免权。但是该法也规定如果出口公司违反了四条反垄断标准的任何一条,那么受到伤害的私人当事人就有权提出伤害救助或赔偿金。该法通过允许出口贸易公司享有反垄断法豁免权以及允许银行参与的规定,提高了出口的集中和垄断程度,扩大了金融资本的活动范围[3]。
(三)日本《进出口交易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日本实行严重依赖国外经济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国内出口行业者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中小型企业不得不采取削价的方式进行竞争,不仅减少了出口行业者的利益,而且降低了日本商品的国际信誉。再加上1918年,美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根据《韦布———波默林法》承认出口贸易卡特尔豁免。在这种情形下,为了阻止小型企业的“倾销”行为,防止过度竞争,日本在1952年颁布的《出口贸易法》中承认了出口行业的卡特尔。其后,该法经1953年修改,扩及进口行业者为适用对象,并更名为《进出口贸易法》。《进出口交易法》允许出口商组织出口卡特尔,可以就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品质、设计及其他事项签订行业协议,以此防止不公平的出口交易以及保证出口交易的有序进行[4]。日本对进出口协定的认可,有效的制止了本国企业在对外贸易领域的无序竞争,促进了对外经济的发展。
三、反垄断法对外贸易豁免的局限性
基于上述各国立法依据,反垄断法对于我国对外贸易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美国最早在《韦布———波默林法》中提出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制度后,各国相继开始重视对外贸易的豁免制度。我国也无例外。毫无疑问,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对于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快加大对本国企业的扶植力度意义重大,同时企业也能获得更大的规模经济。但是,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对外贸易豁免”原则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灵活性,对于其是否合理及其原因仍值得探究。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对外贸易豁免”原则还存在以下几点局限性:
(一)进口卡特尔豁免合理性欠缺
根据前文论述,我国对外贸易豁免应当包括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出口卡特尔主要是为了推动产品的出口,因此该类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影响的是国外市场,但是进口卡特尔阻止国外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使国内产品免受国外产品的竞争压力,显然影响了我国的国内市场。在这种进口卡特尔的情况下,国内消费者成为了经营者获利的牺牲品,显然这有违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理。垄断协议的豁免初衷是为了社会整体的进步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进口反垄断法虽然减少了国内经营者与国外经营者的竞争压力,但是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出发,进口反垄断豁免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中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仅仅是将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对外贸易豁免制度作了简单的借鉴,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和规范。
(二)出口卡特尔豁免本身存在内在逻辑冲突
众所周知,为了保护国内中小型企业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各国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对外出口贸易的豁免制度。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出口贸易影响的是国外市场,不存在要保护本国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这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事实上并无联系,但是各国仍然将此问题列入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笔者从立法角度出发认为,反垄断法既然是为了规制国内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就不能排除该垄断行为是否包括对外贸易,如果不对对外贸易的垄断做出相应的规定,那么国内的经营者很有可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难以立足并且还将受到本国反垄断法的限制。因此,对于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国内经营者的利益而必须制定的规定,另一方面又与反垄断法保护国内市场的立法目的不符,其本身存在内在逻辑冲突[5]。由此,口卡特尔可能损害国外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是否受到国外法律的规制问题又接踵而来。
(三)出口卡特尔豁免可能受到国外法律的规制
提到出口卡特尔豁免是否受到国外法律的规制问题,就不能不涉及管辖问题。如果我国反垄断法仅适用于本国境内,那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中对外贸易出口卡特尔豁免就失去了其制定的意义。虽然美国最早通过的1945年阿尔科案将反垄断法适用于国外,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国际法规则和普遍的国际认同,将一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他国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冲突和矛盾[6]。其中最难以解决的是管辖权规则的冲突。即使我国根据属人原则对我国经营者出口垄断行为采取豁免制度,那外国是否可以根据属地原则对我国家经营者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进行处分呢?再加上管辖权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即使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果,一旦涉及侵犯他国管辖权的问题,就难以简单解决,甚至容易上升到国家政治问题。从司法实践上来说,域外取证以及救济措施更是障碍重重。由于限制竞争的行为往往同本国产业政策及国家利益紧密相连,一旦他国对之采取法律行为,两国的国家政策与利益就不免产生矛盾和冲突。综上,我国《反垄断法》中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相当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仅凭《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难以解决我国对外贸易豁免存在的问题,因此反垄断法应当将对外贸易豁免规则的不确定性灵活化和具体化,在适用内容和程序上做出更具体灵活的解释和规范,从而使对外贸易豁免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使用于司法实践当中。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3.
[2]彼得•哈伊.美国法律概论(第二版)[M].沈宗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9.
[3]刘夏莲.美国贸易政策的演变和“1982年出口贸易公司法”评介[J].国际贸易问题,-56.
[4]张婧.中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74.
[5]王炳.论反垄断对外贸易豁免规则的内在冲突及其克服[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5.
[6]赵守东,徐旭.反垄断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J].对外经贸,-44.
作者:陶梦茜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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钾肥卡特尔破裂事件发酵:白俄罗斯扣押Uralkali的CEO
上个月,全球钾肥两大卡特尔之一的BPC(BelarusPotashCorporation)出现分裂,其主要成员俄罗斯的Uralkali宣布退出这个出口卡特尔,不再通过包括白俄罗斯国有企业Belaruskali在内的BPC出售钾肥。
周一,白俄罗斯扣押了Uralkali公司的CEO,称其犯罪计划令政府陷入混乱,并引发了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损害。   
彭博报道:   
在邀请Uralkali的CEOVladislavBaumgertner去明斯克谈判的时候,白俄罗斯政府将其扣押。他现在仍然是BelarusianPotashCompany的主席,该出口卡特尔还包括白俄罗斯的国有企业Belaruskali。   
白俄罗斯调查委员会发言人称,Baumgertner被指控虐待员工。若罪名成立,他并可能面临最多10年的牢狱之灾。   白俄罗斯政府也签署了逮捕其他4位Uralkali高管的授权书,指他们参与Baumgertner的计划,令政府遭受约1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俄罗斯对Baumgertner被扣押一事迅速了做出了回应:   
俄罗斯第一副总理IgorShuvalov称,Baumgertner被扣押一事严重越轨;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要求与白俄罗斯解决这个问题。这事做的&不恰当,不像是一个合作伙伴的行为&。   
Uralkali的发言人AlexanderBabinsky称,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无耻的挑衅。Baumgertner被白俄罗斯总理MikhailMyasnikovich邀请至明斯克,但是却在机场被捕。   
莫斯科RenaissanceCapital的分析师BorisKrasnojenov称:   
&这件事令两国很难回到从前,它们也很难再共同建立任何形式的贸易企业。白俄罗斯可能是惩罚Uralkali退出卡特尔组织并分割了市场。&   
在周一逮捕Uralkali的CEO之后,白俄罗斯调查委员会宣布,将考虑没收这家俄罗斯企业的资产。   
ZH称,最后俄罗斯会赢得这场争执,一个简单的原因就是,俄罗斯控制着能源。历史上,两国在政治和经济上均发生过争执。2011年,因为价格问题,俄罗斯停止向白俄罗斯出口原油,最后白俄罗斯被迫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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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国际研讨会
日,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了竞争法国际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作讲演的有两位外国专家,一位是来自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法学院的资深讲师Deborah Healey女士,另一位是作为OECD竞争局的局长和法国最高法院法官的Frederic Jenny教授。两位都是国际竞争法领域的资深专家,特别是Frederic Jenny教授在国际上极有名望。Deborah Healey女士一直非常关注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专注于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反垄断法的比较研究。会议由竞争法中心主任王晓晔教授主持,来自法学所、国际法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以及跨国律所的近30人参加了研讨会。Deborah Healey女士是第一位发言者,她的讲演题目是“中国附条件批准合并的最新案例与发展趋势”。Healey女士首先对我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分析路径发表了观点,并且结合希捷公司收购三星公司硬盘驱动业务案、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业务案、沃尔玛收购纽海控股案等,分析了中国经营者集中的限制性条件。她重点分析了谷歌收购摩托罗拉一案的限制性条件,并对商务部的这一案件与欧盟、澳大利亚和美国对该案的不同处理结果进行了比较。在这个案件中,商务部结合中国市场的特点,针对谷歌将在免费和开放的基础上许可安卓平台,要求谷歌在安卓平台方面以非歧视的方式对待所有原始设备制造商,继续遵守摩托罗拉移动在专利许可方面现有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义务等限制性条件。Healey女士认为,中国执法机构最重要的处理结果是要求谷歌将安卓系统以平等条件提供给第三方。Healey还分析了沃尔玛收购纽海控股案,并结合澳大利亚零售市场的条件,评析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此案对中国零售市场竞争状况所做的分析。Healey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执法很积极,很自信。但她提出,中国执法机构提供的信息仍然不透明,市场和竞争分析不充分,附加的限制性条件与竞争效应的关联度不够等等。Frederic Jenny教授演讲的题目是“钾肥出口卡特尔的新问题”。Jenny教授的准备充分,并且向听众展示了内容详实的PPT。他首先介绍世界钾肥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指出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钾肥的需求和供给极为不平衡,特别提到中国和印度两国对钾肥的进口依赖极高,从而也是钾肥出口卡特尔的最大受害国。Jenny教授以最近加拿大钾肥公司试图收购以色列化工集团为引子,说明出口卡特尔的危害及相关国家应当采取的态度和措施,并且比较了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对出口卡特尔的处罚情况。Frederic Jenny教授重点介绍印度和中国为应对钾肥出口卡特尔可能采取的措施。他指出,印度由于国内无法供应钾肥,处于比中国更为不利的境地。他说,印度拖延采购协议的签订其实不是好办法,印度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接受高价格的现实。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附条件批准了乌钾案,这在一定程度减少了消费者对未来市场涨价的担忧。Jenny教授还指出,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法,通常对出口卡特尔持豁免的态度。出口卡特尔对进口国产生巨大的损害,各国反垄断法应该足够重视出口卡特尔的问题,针对出口卡特尔应建立更完善的多边框架体系,加强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Deborah Healey女士和Jenny教授耐心地回答了听众的很多提问,整个研讨会充满着热情和学术气氛。研讨会后大家一起和外宾共进晚餐。此次研讨会的举办不仅使听众特别是良乡的学生们了解到一些竞争法的国际前沿问题,见识了竞争法国际专家分析问题和解答问题的独特思路,而且还普遍认为这样的研讨能够激励自己努力学习英语。大家认为,在国际竞争法的学习和研究中,外语能力非常重要,只有扎实的外语水平才能与外国专家无障碍地沟通交流,了解外国最新研究动态。大家表示,希望竞争法中心能够举办更多诸如此类的国际研讨会,这样高端的国际研讨会对完善我国竞争法制建设、培养竞争法人才、推动国家竞争文化和提高我国竞争法研究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曾雄供稿)
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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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卡特尔
什么是出口卡特尔
  出口卡特尔就是指出口行业中出口商之间限制竞争的一种联合。具体来说,出口卡特尔就是指一个国家的出口企业为推动出口而商定对某个国家的出口价格、出口数量或者划分销售市场等行为。
出口卡特尔的类型
  根据出口卡特尔协议的内容,出口卡特尔有如下几种类型:
  (1)固定价格、市场划分与顾客分配。这类出口卡特尔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内容是固定出口价格、划分出口市场或顾客。
  (2)联合出口销售。联合出口销售协议通常“由供应者之间同意就其货品或服务授予共同销售代理商专属或非专属之销售权,使供应者可以依照预先决定之交货配额预先销售’’。
  (3)联合拒绝交易。联合拒绝交易是指竞争者之间以协议方式拒绝与某顾客或某供应商交易,或拒绝据将货品或服务提供给其他的竞争者的行为。
出口卡特尔的特殊性
  从出口卡特尔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出口卡特尔作为卡特尔的一种类型,具备了卡特尔的最基本的特点,即同业竞争者的联合,和限制竞争。但与此同时,出口卡特尔自身又具有特殊性,从而区别于其他卡特尔。其特殊性表现在:
  第一,出口卡特尔的参与者为出口国的出口商,任何联合、协议、协同等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出口商在出口国国内完成的,但与其他卡特尔不同,该限制竞争的行为最终影响的并不是限制竞争行为所在国,即出口国的利益,相反,该行为影响的是相应的进口国以及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许多国家对出口卡特尔豁免适用相关竞争法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卡特尔都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但对于出口卡特尔,许多国家不管通过明示或是默示的方式都对出口卡特尔给予了豁免。但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同样享受豁免的卡特尔相比,对出口卡特尔是否应该得到豁免的争议一直没有间断过。可以这么说,如果说“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的说法对其他同样享受豁免的卡特尔而言过于严厉,那么在许多人看来,这种说法对于享受豁免的出口卡特尔来说还是比较恰当的。我们知道,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会有适用除外制度,对某些卡特尔给予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待遇,但无一例外,这些豁免都有相应的法学及经济学理论作为基础,比如农业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并且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条件,正是出于其所具有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各国政府才在竞争法的实施中,允许农业领域的各生产商协同合作,避免竞争。标准化卡特尔和专业化卡特尔能够享受豁免,原因就在于其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就出口卡特尔而言,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出口卡特尔限制了出口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破坏了竞争的自由和公平,损害了进口国的利益和国际贸易秩序,从竞争自由的角度考虑,出口卡特尔并不存在能够享受豁免的正当理由。
  第三,与其他在一国境内的卡特尔不同,出口卡特尔往往受到进口国反垄断机构的规制。尽管出口卡特尔的限制竞争行为发生在出口国境内,但由于出口国对该国的出口卡特尔给予了豁免,因此进口国作为“受害国”只能通过自救的方式,减少他国出口卡特尔对本国市场及消费者的损害。同时,出口卡特尔与国际卡特尔也不相同,虽然都涉及到一国以上的市场,但对于国际卡特尔,各国一般通过合作给予打击,然而对于出口卡特尔,这种合作目前还未广泛地被各国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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