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和挂号经营权公司解除合同,能把车子经营权过户到个人名下,能把车子过成T字牌照吗

2016年天津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天津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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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改革主动适应‘互联网+’的时代潮流和出租车行业的现实情况,直面问题是值得肯定的做法。一起来看看2016年天津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2016年天津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费用是多少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04-07] [03-27] [03-27] [03-17] [03-17] [03-03] [03-03] [01-06] [01-06] [01-06] [01-06]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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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转让这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转让出租车经营权的合同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转让方及出租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受让方办理出租车过户手续。 被告李某原经营一辆出租车,日,被告李某与原
  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转让这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转让出租车经营权的,法院一审判决转让方及出租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受让方办理出租车过户手续。
  被告李某原经营一辆出租车,日,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签订车辆更新协议,约定由王某出资更新出租车,新车产权归王某所有,王某向李某支付人民币17500(包括牌照更新费用、上车和到场误工费用),李某应在两年后不超过两年半及时将更新车辆过户到其方名下(费用由王某承担),李某应积极配合。如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不包括更新费用)人民币一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转让费17500元支付给被告,并出资100000元购买了一辆新车,以被告名义入户到出租车公司,并由原告独自经营至今。2009年下半年,公司通知原、被告可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无果并引起诉讼。被告认为,营运权是一种国家资源,本身是不允许买卖的,原、被告双方私下签订的转让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及出租车公司的利益,应认定该转让协议无效,且该协议对我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车辆更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辩称该协议书违反情事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转让出租车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出租车过户手续。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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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一扫,关注找法网现在街上跑的是公司的还是个人的车啊
个人能买么 经营权有年限么 所谓的线路是谁的 买线的钱是交给谁啊 这些是怎么个关系啊
希望好心人帮我分析
实在是太乱了 谢谢高手们 不吝赐教
你好!在路上所跑的出租车有的是出租车公司的,也有是私人自己买车挂靠的。如果自己想经营出租车不是难事,只要到出租车公司了解有关事宜(该公司需要什么车型、挂靠公司所收取的管理费是多少或咨询和解决其它自己想到的问题等),合符你条件的买车加入即可。至于手续问题,你挂靠的公司会帮帮解决的。如果只是想做一名出租车司机的话,亦可找公司报个名,公司(私人车)需要招司机的,你如够条件,只要向公司(私人车主)交纳一定的“风险金”只可加入行列。祝你如愿,谢谢!
一般是一台车两人跑,每人12小时
其实前10个小时基本都是给公司跑的,要上交公司的份钱太多了
剩下每天基本能赚个100-200
这个车如果一天挣300的话,就是100加油,其余200你和其他两个司机分。司机一年下来和你挣得差不多。
风云2或长安悦翔两款不到六万
现在政府开始关注这一领域,升值是不太可能了,养家糊口绝对没问题
是的 属于个人的证件
答: 儿童游乐场安全须知是什么呢?宝他爸要带宝宝去儿童乐园玩,可是我觉得很危险。
答: 哪儿都可以玩儿 只要出去了 就可以
答: 太多了,主要看您想玩什么。
娱乐方面有网吧、KTV、酒吧、迪吧
体育方面有足球、篮球、健身、台球等
户外方面有滑雪、溜冰、拓展、攀岩、登山、蹦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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