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信息法院说已经屏蔽,现在最高法院执行信息网网站上也查不到了,为什么银行还能看到?这个信息能删除吗?

去银行贷款,14年有法院记录,但已经结案,最高法院执行人查不到,但为什么银行审批的时候查到了?_百度知道
去银行贷款,14年有法院记录,但已经结案,最高法院执行人查不到,但为什么银行审批的时候查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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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中国法院网,点击“被执行人查询”一栏,输入相关检索词,即可查询到法院被执行人在履行法院裁判中的信用情况。
30日,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目前通过该平台可查询617万个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涵盖了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来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
近年来执行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需强制执行的民商事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逐渐下降。“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
鉴于我国执行难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一套旨在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即借助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加大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加重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被执行人的社会活动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了解,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2007年1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到目前为止,全国3484个地方法院(军事法院除外)已经录入各类执行实施案件524万余件,其中已结案件380万余件,未结案件144万余件。涉及当事人1167万余个,其中申请执行人550万余个,被执行人617万余个。被执行人中自然人423万余个,法人或其他组织194万余个。
“司法的公开性决定了涉案执行信息原则上不是被执行人的隐私信息。”江必新说,“查询平台的开通将有助于加大被执行人的道德成本、信用成本和经济成本,从而促进其自动履行义务。”他表示,此举还将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信息的知情权,警示潜在违约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同时,还将成为规束人民法院消极执行的重要手段。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被放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网址为“www.court.gov.cn”。提供查看的内容暂为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案号、执行标的、案件状态六个信息项目。最高法院将根据社会需要,逐步增加查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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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无反应,怎么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无反应,怎么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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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官网:  要按照查询系统的使用说明查询,输入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可以换个时间段再来查询,没有查询结果的可能是人民法院没有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使用说明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五、本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信息。  六、如对该查询内容有异议,请与执行法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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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失职把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因法院人员失职把我放进失信人名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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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其他办法,唯一的办法是赶紧找法院执行局,要求执行局将你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执行局会立即上网查询是否有你的案件,经过查询没有,是工作失误造成的,就会立即将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的。
请问在法院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同时也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了还是需要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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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采取限制高消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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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
中新社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中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于24日面向社会开通,社会各界人士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一栏,就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记者点开网页看到,只需输入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该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即刻显示在电脑屏幕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自日起正式施行.此举被看作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执行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破解执行难的积极尝试.依照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规定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几周内,已有三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被录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统一对外公布.也就是所说的被执行人信息.申请执行后执行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望采纳,法院会再把他录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就是这么个关系现在到法院申请强执行的,都会在网上查询得到四川在线消息(陈琳 四川在线记者 谯娇)某银行拒绝协助法院查询被开10万元“罚单”.昨日,记者从蓬安法院执行局获悉,蓬安院对蓬安县某银行作出首张罚款决定书,对其拒绝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信息行为罚款10万元.工作人员拒绝协助查询据了解,蓬安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中,发现陈某等40余名被执行人在蓬安县某银行开有账户.12月23日,蓬安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出示了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以及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要求该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账户的存款信息,但其工作人员却称,查询名单有加盖校对章,是无效名单,并以此为由拒绝协助查询.执行干警通过该行相关负责人从中协调处理,但该工作人员仍不配合.执行干警又反复向其宣传释明相关法律法规,该工作人员执意拒绝协助查询.营业部被罚款10万元12月24日,蓬安法院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制裁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银行罚款10万元的处罚.“个别银行出于本部门利益考虑,以各种借口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将本应由被告(被执行人)承担的责任转嫁到自己身上,这种行为得不偿失,会付出法律代价.”蓬安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员表示.这也是该院自今年11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以来,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银行开出的首张“罚款单”.中国质量新闻网&& 07:47:136月起各级人民法院将利用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助法院破解“执行难” 本报讯& (记者徐 风)5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使用培训在江西省南昌市举行.这次培训为6月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工作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做充分的准备. 参加本次培训的学员来自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介绍组织机构代码及共享平台,并对共享平台的功能和使用进行讲解和演示. 据悉,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从6月起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在案件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信息,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工作中查询、录入或核对当事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信息室副主任黄年介绍,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案件执行相关信息查询的前期试点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应用共享平台查询了3000多个案件当事人的有效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的特性和共享平台的查询功能在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例如,在一个典型的“执行难”案例中,被执行人的公司已经破产,通过共享平台查询到当事人在另一个省成立的且经营情况良好的另一家公司,找到了案件执行工作的突破口,“执行难”问题因此解决.承担前期试点工作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剑表示,共享平台操作方便、查询便捷、可靠性高,以往在本市相关部门查询一位被执行人的信息,平均要半天的时间,现在只需10分钟.该院在试点中不仅使用共享平台查询了300多个案件,还帮助兄弟法院查询了200多个案件,其中10多个案件的缺席审理,更是借助共享平台的信息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记者王比学)从今天起,只要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就可以查询到日以来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617万个被执行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将从今天起面向社会开通.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生效后,多数当事人都能够自觉履行义务.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信用意识较差,有履行能力却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近年来执行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需强制执行的民商事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逐渐下降,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开通,是建设旨在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重要工作举措,其最直接、最有效的功能在于,全社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全面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全国法院的欠债及履行情况,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信息的知情权,有助于市场主体降低经营风险和减少交易纷争,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开通,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公众只要能上网,即可查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与被执行人的信息,从而使法院执行工作充分阳光化.除了便利当事人,查询平台最直接的功能在于,全社会的公民、法人都可以全面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全国法院的欠债及履行情况,在社会交往和交易活动中,对被执行人的诚信、履信、守信情况有一个综合判断.古人云:“盖天地者信,而四时不悖;日月著信,而昏明有常;王者守信,而国民以安;诸侯秉信,而境内以和;君子履信,而身以立.”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儒道墨法多元并存,它们对社会的治乱盛衰,对人生的穷达荣辱,都有不同的观点和态度.但是,凡涉及做人处世时,则众口一词:诚信.信用的好坏不仅影响到一个人,而且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乃至一个民族的现有处境和未来发展.对于个人来讲,与人交往要讲信用、守诺言,言行表里如一.邻里之间,有信用方能真诚相待;朋友之间,有信用方能真诚相处;生意场上,有信用方能赢得客户;就是从政为官,也得有信用方能取信于民.对于市场主体来讲,在经济活动中,要守合同,重契约,不出尔反尔,更不能坑蒙拐骗,大搞欺诈、赖皮行为.从根本上看,一个企业只有有了信用才能顺利开展各项活动:寻求贷款、推销商品、吸引资金、招徕顾客、开拓市场等,才能卓有成效地参与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各种利益关系纷繁交错的今天,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和交往方式的现代化,无不凸显着信用的价值并要求我们践行诚信、履信、守信.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从道德、信用羁束的角度将被执行人致于舆论的压力面前,加大其不自觉履行裁判所确定义务的道德成本、信用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其受到社会的谴责与排挤,在“信用文化”日渐盛行的今天,无处遁形、无以立足,为其“信用缺失”付出沉重的代价,直至其自觉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 央广网12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今天(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执行指挥办公室挂牌,执行指挥系统开通.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为网络基础,将全国上下四级法院之间的执行网络纵向互联,与各中央国家机关、商业银行总行网络横向对接,实现从基层法庭到最高法院所有的执行人员,都可以通过网络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和控制.系统具备案件管理、网络查控、远程指挥、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监督管理、决策分析等多种功能.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办公室,现场演示可以看到,通过最高法的这个指挥系统,看到了北京西城法院以及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现场的情况,也就是说,最高法可以通过这个指挥系统对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统一调度,提高执行效率.进一步举例来说,北京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天津有财产可供执行,指挥系统可以让天津法院进行查封,上海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要在深圳非法出境,指挥系统可以让深圳法院进行拘留.盘点系统的最重要的四个功能网络查控――横向纵向织网各级法院执行人员足不出户,点击鼠标,通过法院内网就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财产的查控.具体做法是执行人员在案件系统发起查控债务人财产的请求,请求自动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数据库汇总,由最高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执行联动单位转送请求.执行联动单位在信息库中协助完成查询、查封、冻结、扣划等事项后,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查控结果数据及文档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直至自动反馈给各发起查控请求的执行法院和承办人.原标题:湖北咸丰13名被执行人存款被冻结人民网咸丰6月16日电 6月15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利用全国网络查控平台,对该院的57名被执行人在全国的19个银行系统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其中13名被执行人有存款,被执行局干警依法冻结.6月12日,法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以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需要先到人民银行查询开户信息,再分别到相应的银行进行查询,然后再冻结,干警大量的时间花在路上,办案周期长.咸丰县法院执行实施庭庭长熊国华介绍,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执行干警只需点击鼠标,通过法院专网就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控,办案周期大大缩短,执行效率显著提升.(宋海燕 刘阳 刘芳 曹征服)胶东在线[大中小]
发布会现场胶东在线6月12日10时30分快讯(记者 孙宗顺)12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一打三反&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市法院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情况,并集中公布了488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报了全市法院开展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妨害执行公务、非法处置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会上还公布了全市法院下一步执行工作重点开展的活动.
楚天金报讯 (记者方历娇 通讯员王田甜、谌玲)以往需要30天才能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今通过网络最快只需要十分钟就可掌握.昨日,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武汉中院展示了该院信息化建设成果.近年来,武汉中院先后与多家行政机关和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实现查控网络专线互联.截至5月25日,武汉市法院共发出查询申请16.2万条,收到反馈15.8万条,查到存款31353笔,土地82宗.按照传统方式,这大的查询量需两名执行法官连续工作近4万天,奔波300多万公里,通过网络查询效率大大提高.记者在现场看到,工作人员现场操作显示,通过查控网络,可以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等信息,“这样,让"老赖"无所遁形,保障债权人权益”.(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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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查询热门排行最高法: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切实解决执行难 |最高法|银行|执行难_新浪司法_新浪网
  原标题:最高法: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切实解决执行难
  最高法今日(3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修改的决定》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三个规范性意见出台做解释,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分别对文件内容给大家进一步的讲解和说明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到,执行规范化建设是践行“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庄严承诺的重要保障,是人民法院治理消极执行、乱执行的关键抓手,是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根据去年4月出台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陆续发布了“网络司法拍卖”“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财产保全”“办理执行信访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多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填补了执行法律的空白,缓解了执行工作中规则供给不足的压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了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切实将执行权力关进量身定做的制度铁笼,最高人民法院狠抓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今天一并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款物管理规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
  这三个执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将于日开始施行。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财产调查规定》的有关情况
  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但在过去一段时期,由于社会信用建设滞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信息能力有限、人民法院调查手段单一、协助义务人消极协助、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等多方面因素,使得“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现象成为困扰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解决执行难”系统工程中的硬骨头。加强和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在执行中存在迫切需求。
  为规范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合理分配财产调查责任,强化财产调查效果,拓宽财产调查途径,树立司法调查权威,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财产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财产调查规定》,力求构建系统、完善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财产调查规定》共26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理划分财产调查责任
  目前,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依职权调查。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债权人自行调查为主,而我国则更多依靠人民法院调查。应当看到,申请执行人具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由其适当分担财产调查责任应当是未来我国财产调查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在当事人的调查手段还比较有限的现实面前,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然要承担主要的财产调查责任。
  有鉴于此,《财产调查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
  (二)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能够全面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性。但实践中,由于存在核实不及时、惩罚不到位等问题,该制度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财产调查规定》具体规定了报告财产令的内容、报告财产的范围、补充报告义务、核实程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例如,为解决当事人敷衍申报,人民法院处罚不力的问题,《财产调查规定》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尤其强调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以便构筑多层次惩戒机制,形成强大威慑力,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
  (三)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飞速发展,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模式下查人找物效率低、覆盖面小的难题,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是未来人民法院调查措施的发展方向。但目前,网络查询在司法解释层面尚缺少一般性规范。实践中,对于网络查询与现场查询是否具有相同效力也还存在一定争议。为此,《财产调查规定》特别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
  多年的实践表明,解决执行难,主体责任在法院,但也离不开其他部门的支持。在查人找物方面,公安机关的配合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有些法院以2011年十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基础,与当地公安机关积极协调,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例如,浙江高院与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签署会议纪要,规定发现协助执行车辆时,由民警实施拦截检查,并按程序移交法院。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浙江法院共接收高速交警移交布控车辆233辆,通过这一方式执毕案件104件,到位标的1800多万元。《财产调查规定》在吸收和借鉴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已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或者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等主体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查找。
  (四)丰富财产调查手段,设立审计调查制度
  近年来,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不断探索财产调查的新方式。其中,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状况,有助于追查被执行人财产去向、发现出资瑕疵,为人民法院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创造条件。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法院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会计账簿进行审计,发现其存在“虚构工资、药费等项目向某招待所支付大笔费用,借用该招待所账户结算本公司各项费用”的行为,并以此为突破口,顺利执结了案件。
  《财产调查规定》在总结执行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审计调查制度。同时,为解决被执行人不提供审计资料的问题,《财产调查规定》明确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并严格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活动顺利进行。
  (五)拓宽财产线索来源,设立悬赏公告制度
  悬赏执行是指,通过悬赏鼓励社会公众将其了解到的财产线索提供给人民法院,是“依靠群众”之一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体现。其一方面可以增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实践表明,悬赏公告是行之有效的调查手段,对一些案件的顺利解决能够起到关键作用。例如,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机器设备两台,但被执行人将设备隐匿,规避执行。该院根据悬赏获得的线索,迅速确定了两台设备的隐藏地点,很快就将案件执行完毕。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财产调查规定》明确规定了悬赏公告制度。既对发布悬赏公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做法予以肯定,又对悬赏金的领取条件、支付方式等问题予以规范,以便降低因悬赏公告发生纠纷的可能,避免诱发道德风险。
  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普遍欢迎。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若干规定》有关救济途径、失信名单的退出等规定不尽完善,制约了公布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进一步发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旅游、投资、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已受到限制,基本处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状态,惩戒力度非常严厉。这就要求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更加科学、严密、人民法院在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应更加审慎、规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施《若干规定》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环境的新变化、新发展,决定对《若干规定》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共13个条文,重点修订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
  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本次修改对《若干规定》有关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不得据此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
  《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以惩促信”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进一步明确了救济程序
  《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但具体程序没有明确,导致实践中被执行人的救济权没有得到充分、有效保障。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予纠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四)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
  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纳入失信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号)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其失信信息。但考虑到上述规定出台时间不长,实践中存在没有严格完成“规定动作”就终本的情况,且由于目前财产查控手段的局限性,终本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事实上绝对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并未规定案件一旦终本后就立即删除失信信息,而是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人民法院才删除失信信息。这样规定较好地兼顾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的平衡,确保了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有效发挥。
  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即还要被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仍然较为严厉。
  三、《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距今已有10年,司法实践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试行规定》有些规定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2016年3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在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案款活动,根据清理中反映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款物管理,严格规范执行款物收发,最高人民法院兼采各地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成功经验,结合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进程的基础上,修订了《执行款物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29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立款物收发情况定期核对机制
  《试行规定》中规定了执行机构与财务部门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原则,但因缺乏具体的配套制度,导致该原则在实践过程中没有充分得到落实。执行机构与财务部门各有各的明细账,财务部门只知道收到了款项,但不知道款项是何来源,应否发放;执行机构只知道给被执行人发了执行通知书,但不知道被执行人是否交付、交付了多少,银行扣划的款项是否到账。日积月累,就出现了执行案款的滞留问题。为此,《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特别确立了定期核对账目机制。即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物的收发进行逐案登记,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每月进行核对。以便有效解决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管理脱节问题,真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二)规定“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
  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定期核对账目,只是解决了管理上的脱节。由于执行案款的收取方式有多种,被执行人通过转账交付或是委托他人交付,亦或是委托他人转账交付的,如果付款人未注明该款项是哪个案件的执行款,即便是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核对,也很难做到一一对应。为此,许多法院创新执行案款管理方法,积极与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协商,在执行款专户项下为每个执行案件设立一个账号,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应向该账号交付执行案款,在协助扣划通知书中明确要求银行向该账号划款。实践表明, “一案一账号”作为执行案款管理新方式,具有账目清晰、程序透明、发放高效的特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好。《执行款物管理规定》在充分借鉴各地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力求实现执行案、款、人的一一对应。
  (三)细化执行案款收取、发放、提取流程
  执案案款的收取、发放、提取是执行款物管理的重点,《执行款物管理规定》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细化,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四)增加对查封、扣押物品收发情况的管理规定
  《试行规定》对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如何管理,仅作了原则规定,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了管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为此,《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特别用八个条文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部门、物品的清点与交接、特殊物品的处理、解封后的发还期限以及物品的提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也体现了“重案款、轻物品”的执行款物管理观念的转变,将为人民法院做到执行款、物并重管理、规范管理、细化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实际上财产报告制度原来就有,但是它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此次在新的司法解释里面也特别采取了具体的举措来保障财产报告制度发挥作用。
  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表示,实际上在2007年民诉法修改的时候就已经明确确立了财产报告制度,但是从近年来实践的情况来看,在有些地方这项制度的作用确实没有充分发挥。所以这次在起草财产调查司法解释的时候也是针对实践中这样一个问题,特别强调了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相应制度,使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具体而言:
  第一,强调报告财产令是必须用。针对过去个别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根本就不用这个制度,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所有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这是必须要做的规定动作,不是可做可不做,而且要早做,不能拖,发执行通知的时候就要发,这是一个硬性要求。
  第二,可以把它概括为必须填,过去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敷衍应付,随便填一填、写一写,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报告财产令要附一个财产调查表,附一个详细的表格,列出相应的财产类型,被执行人要按照这个表格的要求逐项填写。防止报告财产当中的敷衍,也为将来法院核实打下基础。
  第三,要求必须要核。过去被执行人报告完之后,个别法院不管不问,不了了之,这样的话这个制度的作用就不可能发挥,所以这次的司法解释就明确要求报告完之后法院必须要核,应当核,过去没有这样一个强行的要求,要及时的去调查核实。另外,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来查询,被执行人到底报告了什么财产情况。必要的时候,到底报告的情况如何,真假如何,法院也可以通过听证来查,这也是新的规定,双方当面鼓、对面锣,看看到底报的是真还是假。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进一步明确了报告财产的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财产形式的类型和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针对这些情况,这次的司法解释就对一些新的财产类型进行了明确列举。比如,理财产品、基金份额、信托收益权等等,都明确列举出来是必须要报的。另外,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这些由他人代持或者借名登记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也应由被执行人进行报告。还有实践中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权属不清、已出租、设置权利负担、担保物权等等情况,司法解释也明确要求必须向法院报告。
  第五,强化财产报告责任。从这项制度实施效果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这项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不可能的,被执行人都在逃债,躲还来不及,怎么可能跟你如实报告呢?所以必须强化制裁,只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和代价远远大于不报告的收益,他才可能如实报告,才可能促使他履行债务。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除了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主体可以依法进行罚款、拘留措施之外,还明确规定可以对其予以信用惩戒。这项规定跟失信名单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充分发挥当前信用惩戒制度的功能,有助于财产报告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第六,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如果被执行人取得了新的财产,对债权的实现有影响,也要补充报告。这个问题过去规定不明确,实践中也有争议,这次明确做出了规定,避免被执行人觉得终本了就可以不报告了。
  最后,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讲到,这个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还是要靠在实践中严格的去执行,光规定了不用,不可能有效果,下一阶段要进一步抓贯彻落实,使这个规定真正的能够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编辑:sf_ho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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