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收了商家收款码被投诉的东西被投诉了怎样向领导解释

我是一名单位出纳,单位让买东西,但我去付款后商家提出不发货,原因是我们老板另一个单位还欠他货款_百度知道
我是一名单位出纳,单位让买东西,但我去付款后商家提出不发货,原因是我们老板另一个单位还欠他货款
但两个单位是分开的,各有各的出纳,我付的货款是我给老板打收条领出来的。现在商家拒不见面,应该怎样解决
我有更好的答案
向单位领导汇报,看领导怎么决定  ,这不是出纳可以解决的
采纳率:66%
货没拿就给了钱?太年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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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写单位领导的举报信,有好的范文吗?
09-04-27 &
致商洛市委的一封举报信 举  报  信市委领导: 您们好!给你们来信,主要是是想反映商洛市土地资源局局长违规安排编制一事的违法行为反映给您们,希望引起组织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将具体事实反映如下: 1、我是土地资源局的一名临时工,大专毕业,在该单位工作已有几年,工作以来,一直兢兢业业,不敢有半点懈怠,但至今我的工作问题解决不了。只要该单位有编制,局长就会将其安排给亲戚或者朋友的子女。根本不按规定用人。严重违反了凡进必考的用人制度。这是造成我们这些临时工解决不了工作的原因之一.. 2、现将我所掌握的情况告知如下:2009年3月份,本单位空缺职位一名,局长私自将其安排给朋友的子女,该朋友子女,属商洛市丹凤县人,名杨路,父杨浦(据说是该县有名的赌徒)该杨路系初中毕业…可以说文化素质低下,但就这样的文化涵养,为什么可以进到本单位参加工作?这样的行为让我们该到悲哀,让整个社会蒙羞.3、该局局长通过长期的解决编制及其本单位的人事变动,大收贿赂。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犯罪。希望各级领导及其检察能够引起高度重视。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如果我所反映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我将向省政府、省纪委、省检察院反映情况.直到问题能够得以解决..希望各级领导能对我所阐述的事实进行调查,调查该丹凤县人杨路进本单位,是否属于违规进入.更希望各级领导能给予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麻烦各位领导了。检举人:匿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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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ianp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发布的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详见 。关于针对不良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后销毁进销存记录逃避赔偿和处罚的法律漏洞何时能填补(投诉举报信)
尊敬的市府相关部门、各正义媒体、市监管局领导、苏果高层领导:
& & & &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净化市场不良风气、惩前毖后、维护消费者权益(包括维护消费者人格尊严)等原因,作如下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五所村XXX号X单元XXX室,联系方式:134000
被投诉举报企业:苏果便利店,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15号联系方式:025-
争议详情:2017年05月13日19时许,本人在位于市鼓楼区四平路15号的苏果便利店内购买食品若干(见附件),于翌日食用时发现其中名为“银鹭好粥道”的食品为过期食品,食用后导致我身体不适,随即通过12315热线联系了鼓楼区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由于当天是周日,由值班工作人员先行电话受理进行登记,于次日派工单至鼓楼区建宁路分局进行调查核实,本人于2017年05月15日前往上述苏果便利店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表达诉求,希望妥善处理此事,但至今未果。
我方诉求:
一、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行政处罚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等依法处理;
二、相关企业自查,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停止侵权行为并为此承担法定责任,对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侵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避免造成影响企业声誉和降低社会评价;
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给予受损害的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赔偿或者补偿(注:不接受赠品)。
补充说明:在本人与苏果2017年05月15日的两次交涉谈话中,对方多次说道“如是赔偿,因需店员本人承担损失、我们打工不容易、都是家门口的,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能不能就算了。。。”云云,这态度显然与之前我没拿来购物小票时候的态度迥然不同,尽管还是一直不敢承认过期食品来自本店内(连我方购买时店内监控和小票居然都不能证明了的意思),也许怕是被市场管理部门重罚。最后对方希望赠送一箱同类食品就此了结,被我拒绝。我这里想说的是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事实的真相总归会水落石出,这世上没有任何永远的秘密,有些真相不是你想掩盖就能掩盖的。我想叩问商家:既无过错,为何有此赠品建议?是贵店有什么促销活动吗?来此,我只不过又买了一罐粥试吃而已,何故要送我一箱啊?当然,送一箱的前提虽然是依旧不承认过错,像极了我是来图谋你们的施舍或者敲诈勒索来的,你们是在侮辱我的人格吗?既无过错,就应“坚持原则”义正言辞拒绝也无需给付任何赔偿/补偿的;既无过错,就应积极提供足以推翻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有力证据自证清白,而不是一味采取狡辩、抵赖、推脱、软硬兼施的态度和行为,居然还声称用自行提供的所谓的未曾销售过期食品批次的记录主动去监管部门备案澄清,我怎么感觉你们的说辞是那么的苍白无力呢?是你们以往面对类似投诉举报贯用的伎俩吗?以往都是用这样的“技巧”逃避国家监管部门的处罚、钻法律的空子的吗?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就那么好糊弄吗?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是先要端正态度,人无完人,同样,没有企业都是完美的,犯错没什么,可以去修正,去改善,去健全。而不是你们苏果人现在持有的这种态度,记得,我第一次没拿购物小票至贵店咨询你们的时候,你们在没查询的情况下、没等我说完话的情况下,就“坚定”地说不可能出现过期食品,说检查很到位。就那么肯定?现在,我很遗憾地表示严重质疑你们的“自信”,哪儿来的自信?你们是否做到扪心自问,问心无愧?为了逃避处罚,不惜弄虚作假,出卖灵魂,那样不值,付出的代价会更大。难道过期食品有无从该店售出就当真无从查起吗?难道贵店就没有建立食品的进销存记录管理系统?
补充证据:在上述苏果店所购未过期食品和小票(见附件)。以此证实该苏果店在近期曾经销售过许多不同批次(含过期食品批次)的相同食品,并以此否定该店相关工作人员所述“本店近期仅销售过两个批次同类食品,未曾销售过其他批次(这里指过期食品批次)”的说法。
综上所述,对于苏果大店规模却如此小儿科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作为消费者,对苏果店上述行为不予认可,并保留继续追究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媒体、警方介入和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直至无异议。并在此正告该店不得尝试毁灭内部任何有关证据。毁灭证据者,后果自负。
请求政府相关领导、苏果公司高层以党性原点思维考虑,于百忙之中过问、明鉴此事,本人扶老携幼、奔走相告不胜感激。
投诉举报人:&&&&&&&&&&&XXX2017年05月16日
事件补充说明与法律问题建议:
&&& 一、我本守法公民,诚实消费,并非过度维权。也非职业打假人士,知假买假,以假牟利。发生此事,我去商家店内诚恳协商,此事依法“一赔十”,刚开始我并未要求“一赔十”。然,商家在有购买时监控和小票的前提条件下,无论是在“自我查询”前还是“自我查询”后都不予承认事实,不敢担当,且态度傲慢无礼,气焰嚣张。明显无诚意,已经故意冒犯。我一直忍气吞声,未采取过激行为(为此,我于2017年05月15日、16日专门咨询过警方,若采取过激行为维权的后果,例如:以张贴“大字报”、拉横幅等方式,警方明确劝阻);
二、目前与商家沟通的结果是,对方愿意赠送一箱同类食品,要求我息事宁人,已被我拒绝。好像我是故意找茬、占小便宜、图谋施舍或者是来此敲诈勒索似的,这明显违背了我的初衷,这明显严重地侮辱了我的人格尊严。本来是件小事,不足挂齿。但是对方并没有拿出正确的态度和诚意,不但不知错必纠,还百般抵赖,并多次激怒我,这更加坚定了我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决心;
三、这是食品,不是类似扫把簸箕生活用具。过期食品吃进肚子里是关乎生命、健康的。商家如此轻描淡写、不规范经营管理,是不是等到吃出人命来才会重视?任何行业不能违反职业道德。即便他有法律顾问,也不能昧着良心做人做事,颠倒黑白。食品安全,国家已三令五申,非常重视。一个小超市哪儿来的胆子如此忽视所犯下的过错,并不肯为过错行为买单?
四、该商家后续告知我,让我可以“走程序”,言下之意让我为了价值¥4.50元的过期食品跟他们打官司,去法院起诉;
五、综上,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一定不会再购买商品时刻意拍摄取证,事后一旦发现问题商品,前往交涉,除了所购实物和发票,再无其他举证(法定范围内无此义务),也无维权领域相关专业知识。
商家有两种:一种是已建立良好社会评价系统且社会赞誉度极高,担负着社会责任,有企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敢于担当,甘于担当,勇于担当,企业声誉重于一切,为发展经济社会做出贡献;另一种是唯利是图、背信弃义的,表面看起来正规,实际上是毫无企业文化的无良商家,一般永远都是中小规模,开若干个小分店,承包经营。在行业中投诉曝光率极高,上梁不正下梁歪;在业界里声誉、评价极差。遇事没有担当,道德败坏,见利忘义、浑水摸鱼、混淆视听,其商业行为、经营活动游离于法律边缘。
前者良心企业若遇有投诉,有声誉风险管理意识。一定正确面对事实,态度端正,认真对待,积极应对,勇于担责,令消费者满意。
后者无良商家,采取的会是,一旦确定问题商品,不是端正态度,不是积极处理,而是很有可能在第一时间销毁/篡改内部相关销售问题商品的记录后并以此免责声明(反正普通老百姓也看不懂进销存管理系统记录的商品流水清单和相关销售记录),矢口否认问题商品自本店售出。相关销售记录仅为该店单方面提供,而消费者虽无从确认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又因行政执法机关也无从确定其虚假性而做出不予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故此类无良商家违法成本极低,极有可能逃避掉行政处罚和消费者索赔。
综上,鉴于此类无良商家得意、任意、恶意规避法律空白、向维权领域法律法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关挑衅、宣战的行为,望政府相关法制、统计、稽查/调查、税务、市场监管、监察、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研讨。让消费者维权路上,真正不再势单力薄!
情况说明/法律问题建议人:&&&&&&&&&&&XXX
2017年05月17日
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楼主邀你扫码
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17-05-15 11:56
&&[第2版 05-15 11:56]
您的投诉已由顾维忠专家回复如下:您好!你可以向苏果便利店的在地的市场管理局投诉举报。,详情可至 直通消协.西祠维权平台
维权路上,我们在一起
发表于:17-05-15 21:51
以下是引用 第2楼 @西祠315小编 的话:
您的投诉已由顾维忠专家回复如下:您好!你可以向苏果便利店的在地的市场管理局投诉举报。,详情可至
直通消协.西祠维权平台 查看...
苏果拒不承认过期食品来自店内,本人已向1甚至警方反映,应(南京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宁路分局要求,明天将过期食品和小票证据提交,静候佳音。感谢专家支招。后续有不懂的,继续请教。
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发表于:17-05-16 03:07
投诉举报信
尊敬的市府相关部门、市监管局领导、苏果高层领导:
&&& 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净化市场不良风气、惩前毖后、维护消费者权益(包括维护消费者人格尊严)等原因,作如下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五所村XXX号XXX室,联系方式:134XXX
被投诉举报企业:苏果便利店,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15号
争议详情:2017年05月13日19时许,本人在位于市鼓楼区四平路15号的苏果便利店内购买食品若干(见附件➊),于翌日食用时发现其中名为“银鹭好粥道”的食品为过期食品,随即通过12315热线联系了鼓楼区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由于当天是周日,由值班工作人员先行电话受理进行登记,于次日派工单至鼓楼区建宁路分局进行调查核实,本人于2017年05月15日前往上述苏果便利店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表达诉求,希望妥善处理此事,但至今未果。
我方诉求:
一、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行政处罚法》等依法处理;
二、相关企业自查,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对直接或者间接造成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避免造成影响企业声誉和降低社会评价;
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受损害的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赔偿或者补偿(注:不接受赠品)。
补充说明:在本人与苏果2017年05月15日的两次交涉谈话中,对方多次说道“如是赔偿,因需店员本人承担损失、我们打工不容易、都是家门口的,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能不能就算了。。。”云云,这态度显然与之前我没拿来购物小票时候的态度迥然不同,尽管还是一直不敢承认过期食品来自本店内(连我方购买时店内监控和小票居然都不能证明了的意思),也许怕是被重罚。最后对方希望赠送一箱同类食品就此了结,被我拒绝。我这里想说的是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事实的真相总归会水落石出,这世上没有任何永远的秘密,有些真相不是你想掩盖就能掩盖的。我想叩问商家:既无过错,为何有此赠品建议?是贵店有什么促销活动吗?来此,我只不过又买了一罐粥试吃而已,何故要送我一箱啊?当然,送一箱的前提虽然是依旧不承认过错,像极了我是来图谋你们的施舍或者敲诈勒索来的,你们是在侮辱我的人格吗?既无过错,就应“坚持原则”义正言辞拒绝也无需给付任何赔偿/补偿的;既无过错,就应积极提供足以推翻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有力证据自证清白,而不是一味采取狡辩、抵赖、推脱、软硬兼施的态度和行为,居然还声称用自行提供的所谓的未曾销售过期食品批次的记录主动去监管部门备案澄清,我怎么感觉你们的说辞是那么的苍白无力呢?是你们以往面对类似投诉举报贯用的伎俩吗?以往都是用这样的“技巧”逃避国家监管部门的处罚、钻法律的空子的吗?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就那么好糊弄吗?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是先要端正态度,人无完人,同样,没有企业都是完美的,犯错没什么,可以去修正,去改善,去健全。而不是你们苏果人现在持有的这种态度,记得,我第一次没拿购物小票至贵店咨询你们的时候,你们在没查询的情况下、没等我说完话的情况下,就“坚定”地说不可能出现过期食品,说检查很到位。就那么肯定?现在,我很遗憾地表示严重质疑你们的“自信”,哪儿来的自信?你们是否做到扪心自问,问心无愧?为了逃避处罚,不惜出卖灵魂,那样不值,付出的代价会更大。
难道过期食品有无从该店售出就当真无从查起吗?如果需要,本人可以协助,提供相应技术支持。难道贵店就没有建立食品的进销存记录管理系统?
补充证据:在上述苏果店所购未过期食品和小票(见附件➋)。以此证实该苏果店在近期曾经销售过许多不同批次(含过期食品批次)的相同食品,并以此否定该店相关工作人员所述“本店近期仅销售过两个批次同类食品,未曾销售过其他批次”的说法。
综上所述,对于苏果大店规模却如此小儿科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作为消费者,对苏果店上述行为不予认可,并保留继续追究的权利,直至无异议。并提醒该店不得尝试毁灭内部任何有关证据。毁灭证据者,后果自负。
请求政府相关领导、苏果公司高层以党性原点思维考虑,于百忙之中过问、明鉴此事,本人扶老携幼、奔走相告不胜感激。
投诉举报人:XXX
2017年05月16日
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发表于:17-05-16 03:09
不好意思,赘述了。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维权之路注定是艰辛的。
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发表于:17-05-16 21:41
综上,依申请公开 关于针对不良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后销毁进销存记录逃避赔偿和处罚的法律漏洞何时能填补?
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发表于:17-05-16 22:04
&&[第2版 05-16 22:04]
感谢今天省消协的同志电话联系我本人,核实相关情况。我倍感欣慰和温暖,维权路上,真正感觉不再势单力孤。打假维权的真正主力军是我们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
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发表于:17-05-16 22:06
我曾经只是一只啄木鸟,却操心整个森林的事。
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发表于:17-05-18 00:09
事件补充说明与法律问题建议:
&&& 一、我本守法公民,诚实消费,并非过度维权。也非职业打假人士,知假买假,以假牟利。发生此事,我去商家店内诚恳协商,此事依法“一赔十”,刚开始我并未要求“一赔十”。然,商家在有购买时监控和小票的前提条件下,无论是在“自我查询”前还是“自我查询”后都不予承认事实,不敢担当,且态度傲慢无礼,气焰嚣张。明显无诚意,已经故意冒犯。我一直忍气吞声,未采取过激行为(为此,我于2017年05月15日、16日专门咨询过警方,若采取过激行为维权的后果,例如:以张贴“大字报”、拉横幅等方式,警方明确劝阻);
二、目前与商家沟通的结果是,对方愿意赠送一箱同类食品,要求我息事宁人,已被我拒绝。好像我是故意找茬、占小便宜、图谋施舍或者是来此敲诈勒索似的,这明显违背了我的初衷,这明显严重地侮辱了我的人格尊严。本来是件小事,不足挂齿。但是对方并没有拿出正确的态度和诚意,不但不知错必纠,还百般抵赖,并多次激怒我,这更加坚定了我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决心;
三、这是食品,不是类似扫把簸箕生活用具。过期食品吃进肚子里是关乎生命、健康的。商家如此轻描淡写、不规范经营管理,是不是等到吃出人命来才会重视?任何行业不能违反职业道德。即便他有法律顾问,也不能昧着良心做人做事,颠倒黑白。食品安全,国家已三令五申,非常重视。一个小超市哪儿来的胆子如此忽视所犯下的过错,并不肯为过错行为买单?
四、该商家后续告知我,让我可以“走程序”,言下之意让我为了价值¥4.50元的过期食品跟他们打官司,去法院起诉;
五、综上,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一定不会再购买商品时刻意拍摄取证,事后一旦发现问题商品,前往交涉,除了所购实物和发票,再无其他举证(法定范围内无此义务),也无维权领域相关专业知识。
商家有两种:一种是已建立良好社会评价系统且社会赞誉度极高,担负着社会责任,有企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敢于担当,甘于担当,勇于担当,企业声誉重于一切,为发展经济社会做出贡献;另一种是唯利是图、背信弃义的,表面看起来正规,实际上是毫无企业文化的无良商家,一般永远都是中小规模,开若干个小分店,承包经营。在行业中投诉曝光率极高,上梁不正下梁歪;在业界里声誉、评价极差。遇事没有担当,见利忘义、浑水摸鱼、混淆视听,其商业行为、经营活动游离于法律边缘。
前者良心企业若遇有投诉,有声誉风险管理意识。一定正确面对事实,态度端正,认真对待,积极应对,勇于担责,令消费者满意。
后者无良商家,采取的会是,一旦确定问题商品,不是端正态度,不是积极处理,而是很有可能在第一时间销毁/篡改内部相关销售问题商品的记录后并以此免责声明(反正普通老百姓也看不懂进销存管理系统记录的商品流水清单和相关销售记录),矢口否认问题商品自本店售出。相关销售记录仅为该店单方面提供,而消费者虽无从确认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又因行政执法机关也无从确定其虚假性而做出不予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故此类无良商家违法成本极低,极有可能逃避掉行政处罚和消费者索赔。
综上,鉴于此类无良商家得意、任意、恶意规避法律空白、向维权领域法律法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关挑衅、宣战的行为,望政府相关法制、统计、稽查/调查、税务、市场监管、监察、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研讨。让消费者维权路上,真正不再势单力薄!
情况说明/法律问题建议人:&&&&&&&&&&&
2017年05月17日
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发表于:17-05-19 02:11
苏果超市蛮狠的
过期半年的食品还在卖
[导读]  任何食品都是有保质期的,不管什么样的卖场,到了保质期的食品都要下架的。
19:26来源:江海明珠网
[导读]  任何食品都是有保质期的,不管什么样的卖场,到了保质期的食品都要下架的。
  任何食品都是有保质期的,不管什么样的卖场,到了保质期的食品都要下架的。不过,家住观音山的李女士很郁闷,她在太平路上的苏果超市买的零食,竟然是过了期的,检查人员去一查,更厉害,有过期了半年的还在卖。
  李女士说的,5月10号那天她到超市里买了些东西,其中有三袋零食,回家之后无意中看了一下保质期,麻花和鸡蛋酥都是过期的。像这个“富得利小麻花”的保质期是9个月,生产日期是号,而这个“旺芙鸡蛋酥”保质期是10个月,生产日期是号,这两样东西到今年五月一号就过期了。
  李女士说的,由于当时没有拿超市小票,所以也就不好投诉举报。不过,过了一天,她在超市里发现,这两样过期食品还在卖。
  记者来到这家苏果超市一探究竟,看到在货架的倒数第三层,果然有这两样过期食品,还是靠着放在一起。为了取证,记者就一样买了一袋,一共是4.5元。
  随后,记者来到崇川区食药监局观音山新城分局,反映苏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四名工作人员立即上门检查,在超市里总共发现了十几袋过期食品,其中最离谱的一袋鸡蛋酥,生产日期是号,保质期竟然过了有半年。
  不过,超市老板的解释很奇葩。
  苏果超市观音山店销售过期食品的事,食药监部门正在处理,处理结果我们也将在以后的节目里告诉大家。
相关链接:
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发表于:17-05-19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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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发表于:17-05-19 02:16
过期食品不及时下架仍销售 苏果让消费者窝心
通灌路华润苏果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对过期的食品没有及时下架仍在销售,不少市民认为这种做法是对消费者极不负责任。
市民3超市卖过期食品,对消费者来说就是欺骗消费者,不管他是在知不知情过期的情况下,卖给消费者他就得负这个责任。我们老百姓去买东西一点不放心,这样商家会失信于人,大家也不会去他家超市买东西了。
市民8苏果超市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大家的利益,出售那些过期的产品,这是不应该的。
市民5过期东西不能卖,特别是大超市更不能卖。过期东西卖给消费者,消费者会受到伤害,记者维护老百姓,我们都支持记者。
采访中也有不少市民表示,之前在这家超市买过东西,也曾发现过诸如过期之类的质量问题。
市民3卖的熟食产品或者面包之类的,今天没有卖出去,等下一次卖的的时候,会把标签撕掉再贴一个新的标签,有的标签盖上去很明显。我们老百姓也没有权利去管他们,只能选择不去购买。
采访中,许多市民表示,通灌路华润苏果超市出售过期方便面本来就不应该,他们不仅不承认错误,向消费者道歉,反而在网络上对曝光的记者进行恶意诽谤和攻击,大家对通灌路华润苏果超市的这种做法表示很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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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发表于:17-05-19 02:17
以上百度关键词:苏果销售过期食品
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发表于:17-05-19 21:33
&&[第2版 05-19 21:33]
江宁一家苏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烤肠过期三个月无人管
  中国江苏网8月23日讯
市民张斌先生反映,他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义乌商品城苏果超市买了两包超保质期三个月的台湾烤肠。当他找超市交涉时,对方竟然不理不睬。
  据张先生称,烤肠的生产日期是日,保质期是90天,三个月。要不是他家小孩吃了一口烤肠后觉得不对劲,他还不会注意到烤肠已过期。超过保质期三个月的商品苏果超市竟然还在出售,张斌对此感到很气愤,随后就赶到这家超市与相关负责人交涉。
  21号上午,记者陪同张斌来到苏果超市天景山店,没想到超市工作人员以搬家为借口,将大门紧锁,不许记者和张斌入内。
  大约一刻钟后,苏果超市的另一名负责人赶到现场并表示,目前天景山店正在搬家,员工面临分流,大家情绪都比较低落,所以工作人员对待顾客的投诉有所怠慢。
  此后,这名负责人向张斌郑重道歉,并且赔偿他六袋台湾烤肠。超市曾表示要给张斌十倍赔偿,但被张斌谢绝。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张斌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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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19 21:32
苏果超市社区店被曝销售过期饮料
  中国食品网讯 近日,市民范先生在苏果超市尧佳路社区店购买了两盒润之家橙子,该饮品打完折后的价格为15.8元。随后,范先生在打开一盒喝了几口时,无意中发现该饮料盒的封口处生产日期是日。仔细一看手中饮料的保质期,写着常温下12月。
  面对已经过了保质期达一个月的饮品,范先生非常气愤,他再次来到苏果超市尧佳路社区店。该门店工作人员听完范先生所反映的喝下过期饮品的情况后,立即向他问起有何要求?当范先生提出要求,身体需要做一下检查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拒绝。当范先生提出让超市下个保证,确保他喝下饮料对身体无任何影响时,要求再次被超市拒绝。
  范先生表示,当他再次来到超市货架前,并没有发现过期的同类饮品。面对双方商量无果,范先生提出要求苏果超市赔偿3000元的费用。该超市工作人员称,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当天下午,范先生将所遇到的问题向苏果超市总部客服进行了反映。客服人员听完后,表示正在向门店了解情况。范先生说,他向苏果总部客服反映后,对方表示可以按照饮品价格10倍的补偿,总计158元。
  目前,范先生已经将该过期饮品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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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19 21:53
华润苏果贵都店卖过期的食品,顾客拿着小票去超市退货,工作人员拒不承认!
据网友爆料:华润苏果贵都店卖过期的食品,顾客拿着小票去超市退货,工作人员拒不承认,还说这食品保质期不同,有的40天,有的60天。希望超市能给顾客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同时也希望定期检查食品的日期。网友们购买食品时一定要看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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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19 22:10
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
该如何依法索赔?
日,李琪在某超市花费300元购买了两袋米,米袋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为12个月。结账时,超市向李琪开具了购物小票和发票。回家后,李琪发现购买的两袋米均已变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月10日晚上,李琪向该超市提出退款和赔偿,无果,于是,其于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购货款300元并十倍赔偿货款3000元,支付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http://www.3023.com/
一、关于李琪现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米是否就是当时被告某超市所销售的商品的认定。李琪提供的商品实物和购物小票、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某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李琪于购买当日就向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在此过程中,李琪反映产品质量的问题很及时。
二、超市虽辩称李琪要求退货的过期米不是该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与李琪提供的米不是一批次产品。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被告超市没有侵害原告人身权益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李琪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于法无据。
因此,李琪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某超市退还购货款300元并十倍赔偿货款3000元,支付交通费200元”的请求可得到支持,而“精神抚慰金1000元”则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解读】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李琪在超市购物,本着对超市的信赖,有理由相信超市所售商品均为合格商品,但其购买到过期变质的米,是超市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法向销售者要求退货、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消费者维权的条款解读如下:
一、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该向哪里索赔?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二、 消费者购买到劣质食品,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1.赔偿购货款。
2.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例外情况: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例如,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的记载有细微错误,但食品实际在保质期内等情况。
三、 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只有当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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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19 22:17
买到过期食品你会怎么做?
当然,这里是从法律上讲我们可以怎么办。首先,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日,小贾向成都某超市(以下简称“超市”)支付500元,购买桃花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小贾发现食品已过安全保质期,就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成都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500元,十倍赔偿货款5000,支付交通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贾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小贾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所销售商品的认定。首先小贾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并且小贾购买当日就向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于当日向工商局进行了申诉。小贾反映问题很及时。超市虽辩称小贾要求退货的阿胶糕不是超市售卖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超市也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货款500元,十倍赔偿货款5000元,赔偿小贾交通费500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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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要如何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148条的规定呢?
1、购买的必须是食品
食品安全法定义的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消费者需要证明其购买食品的事实,并且初步证明所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如添加非食品原料、食品过期、变质等即可)
3、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解决办法
A: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一方面有法律保障经营者要承担10倍赔偿,另一方面如果消费者向相关部门举报,经营者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所以协商的时候要有底气但也掌握分寸。
B: 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调解;
面对商家的蛮横无理我们可以寻求当地消协的帮助,在消协的调解下,多数会取得良好的结果,而且消协大多会及时到达现场予以调解。解决问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C: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消协调解无效或购买商品单价较高时,可以选择诉讼途径解决,诉讼途径解决需注意保留购物小票及购买商品实物。
PS:以上三种方式不分先后,均可适用。
座右铭:没有偶像包袱,只是负重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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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0 09:49
大厂苏果店售卖过期大米,拒不承认
11月21日晚上7点左右在大厂华润苏果购买一袋金龙鱼大米,回家食用一次后发现大米已过期,购物过程未仔细核对日期,本人也存在一定责任,11月22日与门店沟通,门店愿意退一赔一,本人未同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退一赔十,于是向苏果客服投诉,现在大厂苏果店回复此大米并非出自该门店就是拒不承认售卖过期大米,一袋大米虽不值多少钱,但是老百姓应该树立维权意识,准备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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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0 10:00
市民苏果超市购买饼干次日过期
客服:过期食品吃了没事
昨天买的饼干,今天就过期了,这算怎么回事?”9月10日,唐女士带着孩子前往家附近的苏果超市购物。让她没想到的是,此次选购竟“选”来一次麻烦――买到手的饼干属于到期食品,次日食用已经过了保质期。对此,苏果超市五彩城点客服负责人表示愿意向唐女士道歉并赔偿。
40岁的唐女士居住在五彩城附近。事发当天,她带着13岁的孩子前往苏果超市选购食品。第二天早上,孩子拆开饼干袋时意外发现饼干已经过期,而到期日恰好是购买当天。“我当时买的东西多,没在意饼干的保质期,总想着超市不可能卖到期食品吧。”唐女士告诉记者,饼干生产日期是日,保质期为18个月。由于担心孩子吃了过期饼干发生意外,唐女士带着饼干和购物小票来到超市求说法,可对方模棱两可的态度让她很失望。“客服居然说过期食品吃了没事,不用大惊小怪,甚至放言可以把整袋过期饼干都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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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0 22:38
&&[第2版 05-20 22:38]
苏果超市卖过期一年鸡精
顾客得十倍赔偿
“这么大的超市,没想到卖的东西竟然会过期一年多!”前日,市民陈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从政务区万达广场苏果超市购买的4袋鸡精竟然全都是过期的,其中过期时间最长的已有一年多,最短的也有一个多月了。
陈女士介绍,15日下午,她在政务区万达广场负一楼的苏果超市内,看到一款名为“家乐”的鸡精正在搞促销,于是一口气买了4袋。“当时促销人员在现场,我还问了一句这促销的鸡精不会有问题吧,工作人员说不存在质量问题。”陈女士告诉记者,回到家后她才发现,这4袋鸡精中有3袋是2011年11月生产的,还有一袋是2012年10月生产的,但包装上清楚地写着保质期为15个月。“这意味着其中的3袋已经过期一年多,另一袋也过期一个多月了。”陈女士向记者展示了这几袋鸡精,并且出示了超市的购物小票。
当日上午11点左右,记者来到该超市发现,在调味品专区内,“家乐”鸡精依然在促销。记者查看后发现,绝大多数的“家乐”鸡精都在保质期内,但在货架深处有一袋商品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10月,已经过期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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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0 22:46
投诉南京苏果超市虚假促销涉嫌欺诈消费者
投诉报料:&
苏果超市一直来卖的东西偏贵,而且经常耍手段在价格上做手脚,早已时常耳闻,自己也亲历过多次,比如标价与实收不一致,促销时并不按公示价格执行等等,消费者稍不小心,不看账单必定吃亏。因此,在网络物流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一般不去苏果超市了,大都通过天猫超市、苏宁易购、京东购买用品,甚至能上午订购,下午送到,极为方便。&
许久没有去逛超市了,今晚在外吃完饭就去尧化门尧佳路的苏果超市购些日用品,看到枪手蚊香货位,示明:第一件13元,第二件1元,均价7元。想到天热蚊子多了,于是买了两盒,正好促进优惠。买完单,在出账单上,果然又被苏果玩耍,说好第二件1元,但实际买单进还是13元,一点没有减少,残酷的事实再次告诉,苏果超市再次欺诈了消费者!又有不知道多少人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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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0 23:30
&&[第11版 05-20 23:30]
正规的超市实行进销存系统电脑备案制度,一旦形成记录,难以篡改。而且对于到期的食品有一整套的下架流程,每个货品几乎都有对应的退货下架记录。无论苏果超市有没有建立和健全制度,“银鹭好粥道”事件都难以自圆其说。苏果超市若不能自证清白,将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这里也希望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秉公处理以及正义媒体介入仗义执言。本人拭目以待,全力配合。赔偿那是次要的,为揭露真相,为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权益,我宁可索赔一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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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3 22:04
华润苏果超市
卖过期食品
昨天在苏果超市卖凉菜那买的八宝饭,说是当天做的,就剩最后一碗,今天准备蒸了吃,打开薄膜看,都发霉了,里面更是浓浓的酸臭味~这么大的超市,吃的竟然过期了还卖给消费者,提醒大家买实物时不但要看看日期,还要看一下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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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3 22:15
你本可以有尊严的倒下,金字招牌可助你东山再起,但人心都倒了,形象全毁了,你注定再也翻不起身了,只能走破产程序,承担起你最后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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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3 23:08
无良商家----苏果超市
今晚逛个苏果买了一车东西,收银员挨个给扫码,回家无聊时一看小票里竟然多了一个韭菜,我家人都不吃韭菜,我根本就没买韭菜!太无耻了,就这样偷偷给加了5.98元,钱虽然不是特别多但是太让人恶心了,什么事呀?是要穷死了嘛?偷偷挣这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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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3 23:10
无良华润苏果坑人今天下午去苏果买了两杯酸奶竟然是坏的,还一股怪味。
无良华润苏果坑人今天下午去苏果买了两杯酸奶竟然是坏的,还一股怪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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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3 23:11
苏果超市-无良商家,死了的花甲仍拿出来骗人
& && &本人与日19:00左右,在明都财富广场底下的苏果超市买了点花甲,看上去全都是出来的,以为是新鲜的(当时也没多看,服务员也没跟我说),大概5分钟左右回到家中,打开用水冲洗,一股异味传来,拿到鼻子前一味,所有的花甲都是死了,并且死了很长时间的那种.......
& && & 苏果超市这黑心商家,花甲这种死了很久的东西还拿出来卖,无疑是对顾客的健康极不负责的表现,让我不经怀疑贵超市所买的其他产品是否也会如此一样的“变质“。在此,本人谨以此贴告诫广大论坛朋友,在苏果超市买海鲜类产品千万要注意,钱多钱少是次要的,万一吃出个什么问题,那就得不偿失了。望广大聊友顶起此贴,莫让黑心苏果让更多的人上当,同时希望苏果超市能够引起重视,加强自身管理,不要再拿一些早已”变质“的东西欺骗广大消费者。当我再次光临贵店之时,我不希望看到那些污糟的花甲还躺在那里继续“害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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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3 23:15
南京仙林亚东苏果超市商家太无良
今天在亚东苏果超市买了一袋银耳,回家途中发现里面上霉还有好多小虫子,立马回头去超市找服务台,给他们讲了情况,里面的工作人员态度很差,觉得这都不是事很正常一样,来句给你退了,我说这是解决问题态度吗,我说如果吃了出问题怎么办,工作人员回我这不是没吃吗?无所谓的样子,我说要投诉你们,他说投诉吧,这是农副产品没要求的,还说苹果只有吃了才知道里面坏不坏呢,这难道不是他们疏忽管理问题吗,这明明是可以看到的问题,我说农副产品没有要求吗,有这条款吗,工作人员说没有,自己可以上网查,让我们报警!他们始终没有承认自己问题,一直觉得没什么事。还是店大欺人啊,现在的商家就这么无良吗?这是食品,像这样谁敢买东西了,坏东西都可以卖了?一直说所谓的农副产品,所谓的大超市对食品要求就是这样的,可能吃了出问题才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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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3 23:20
[维权监督] 超市买的红枣莲子羹还送配料~虫子!我去,苏果你还敢再无良一点嘛!!
奶奶的,看到朋友发的图,说他在苏果被坑了,买了生虫的东西,我只想说,我也有相同经历呀!以前在苏果买那个切好的菜,回去一打开,都臭了!!我去,苏果,你还敢再无良一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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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3 23:26
电梯吞噬女童食指 无良商家逃脱责任(为人父母的都进来看看)
女童在超市食指被夹断,万达华润苏果冷漠无情,拒不负责,请还女童一个公道
  12月2日,我带5岁的女儿在镇江万达华润苏果超市购物,当时女儿在电梯上不小心摔倒,左手食指竟然被电梯夹掉,造成终身残疾。超市方在得知此事后居然不闻不问,小孩住院期间没有任何人去看望,我们主动与其多次协商未果,超市客服负责人甚至还扬言他们没责任,让我们该怎么样解决就怎么样解决,态度异常恶劣。
谁也不可能想得到,摔一跤能把手指摔掉,还是这么小的一个孩子。她今年还5岁不到,人生路才刚刚开始,这个伤害将给她的一生带来多大的影响。 如此无情的商家,在发生事故后不是想着怎么解决问题,而是拼命的推卸责任,这种超市,还有谁敢去购物?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请大家帮帮我,一定要让商家承担应有的责任,还我可怜的女儿一个公道。
  。以下是电视台采访视频http://video.sina.com.cn/v/b/0451152.html
残缺的小指头
我朋友的事情,他们现在很伤心。
  另外补充几点:
  1、前面有人提到,她们母女本来准备走安全通道直接去地下室的,超市方面的保安怕麻烦,锁上了不让走,安全通道锁着,是否符合规定,大家想想就知道了。
  2、电梯最上一层的齿板是坏的,也就是说中间缺了齿,所以小孩子的手才会卷进去。如果齿板全部是完好的,缝隙非常小,手指根本不可能卷进去。商家没有起到很好的维护,作为公共设施,其存在的瑕疵带来的伤害事故,有没有责任显而易见。
  3、商场在出事以后想推卸责任,表现得很无耻。至今没有说过一句道歉的话,也没来看望一下,不允许调取当日视频,出事不想解决事情,倒是想为后面的对付公堂增加胜算的砝码。
商家的在推卸责任
悲伤的母亲
残缺的手指影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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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7 17:45
&&[第2版 05-27 17:45]
南京苏果社区店食品被老鼠咬过后布满活蛆
相关链接:http://bbs.tianya.cn/pic-306-87808.shtm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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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7 17:46
苏果超市经常返包装过期食品,这是否违法,我应该怎么举报他们?
经常逛苏果超市,总以为苏果的食品新鲜安全,直到有一次去苏果天元路购物广场买东西,无意走进工作间,看到苏果员工把过期的食品拆了包装又重新打包,于是那些过期而没明显变坏的食品打印了当天的生产日期,就变成伪造的新鲜食品,这些人真缺德,他们这样做违法吗?我该怎么举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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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5-28 22:31
suguo好无耻丑陋。
我待工作如初恋,工作虐我千百遍。
发表于:17-05-31 23:37
华润苏果贵都店卖过期的食品,顾客拿着小票去超市退货,工作人员拒不承认!
据网友爆料:华润苏果贵都店卖过期的食品,顾客拿着小票去超市退货,工作人员拒不承认,还说这食品保质期不同,有的40天,有的60天。希望超市能给顾客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同时也希望定期检查食品的日期。网友们购买食品时一定要看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相关链接:http://bbs.0513.org/thread--1.html
我待工作如初恋,工作虐我千百遍。
发表于:17-06-05 21:54
&&[第2版 06-05 21:54]
无耻的苏果、肮脏的苏果!
  曾几何时,苏果在南京这块土地上遍地开花。。到全省和全国。成为老百姓放心的购物场所...说真的我自己买东西特别是食品这一块基本都在苏果里买。
  然而到了我家楼下也开了家苏果的时候一幕幕的不堪让我对苏果食品的信任降低到了一个冰点。比如说一筐筐腐烂的水果。将腐烂之处削去。。。然后用盒子用保鲜膜一蒙接着卖。等等就不一一列举了。因为这个我想习惯逛超市的朋友基本都知道。也是行业的规则,我们不买就是。这也可能是经销商的举措...可能和苏果没多大关系吧。我忍了...
  但是近来单位和苏果的一宗批量交易,让我忍无可忍,不是涉及到商品价值的问题,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问题,是一个多年来信任的品牌赚批量交易的漏洞,危及到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
  日,,我们单位在进行的一项工作中,时间为24小时。为了解决单位职工当日的饮食和夜宵问题,单位才南京栖霞区栖霞镇上的某苏果订购了一批食品,订购时间日,提货日期为10月17日。订购方式:多种食品分袋包装(苏果的购物袋,每袋里有多种食品)。
  其中每包食品里有数根
“双汇”热狗烤肠,就是平时超市里卖的一元左右一根的那种。个人平时也不吃那东西...因为潜意识告诉我那是种垃圾食品,是不安全,不卫生的(一元钱买那么一根肉肠??)所以也没吃那个,。下班回来以后把那些食品都扔到冰箱。
  直到今天11月8日,距10月17日22天,宝宝没事情翻冰箱翻到了那几根“双汇”烤肠,哭着闹着要吃...作为家长我自己都不吃的东西,肯定不会给孩子吃。但是孩子闹的凶没办法。就拿了一根出来。。。或许觉得时间长了,就习惯性的看了保质期(为90天)和出厂日期...这个出厂日不看不知道。一看确实吓到我了。日...
  90的天质保期限算起来。。日出厂那么过期时间为日左右。。。这但单位日于苏果订购的,10月16日订购的东西。。居然会是在9月13日就过期的食品??苏果请问你们作何解释。作为双汇。。日就到期的烤肠,怎么还会出现在市场上的。双汇又做何解释。。如果今天不是我,是我的母亲拿出这根烤肠。没有看保质期就给宝宝吃了。。是什么后果??
  对于双汇
这种烤肠:前段时间有新闻报里面吃出活蛆的事件也就不难解释了。
  是不是单位大宗批量购买,分发到职工个人里。没有小票...不知道具体哪个门店买的时候。或许大部分人也不会因为几元的商品去计较的时候,就如此无耻肮脏不堪么??苏果老百姓还能相信你么??双汇名牌产品就是这样卖东西的么??
  说真的,如果是我个人自己想吃这根烤肠而发现过了质保期或者也就扔了算了。。。但是因为差点拿给宝宝吃了。让我想想如果宝宝吃了的后果都害怕。。。我想每个父母也会有这样的心情吧。
  本人绝非水军,只是个普通市民,在看到非常相信的苏果卖出的食品差点伤害到我的宝宝而愤怒,公而告之。双汇
在瘦肉精,烤肠里出现活蛆见电视新闻后而继续如此,我自己又碰到了双汇的过期一个月烤肠。这样的厂家。。就这样名优产品。
相关链接:http://bbs.tianya.cn/post-837-60428-1.shtml
我待工作如初恋,工作虐我千百遍。
发表于:17-06-05 21:58
苏果――买鱼必须连冰块、连水称,否则不卖!
苏果――买鱼必须连冰块连水一起称。不要冰块?不要水?那就不卖了!
  一直以来,我家都是苏果的忠实顾客,日常生活小家电到米、菜、水果、零食等等,几乎都来自于苏果。昨天19点左右,象往常一样带着孩子去苏果。买了橙子和豆角,听水产售货员喊带鱼一个小时内特价,于是过去看看。带鱼已经装好袋了,平均每袋4-6条,有大有小。妈妈翻翻选了一袋,袋子口是破的,于是妈妈提起抖了抖,想将袋中冻块抖掉一部分,装好的袋子内除带鱼本身所带冰块外,袋中还有很多碎冰块(不知道是冷冻柜里带鱼身上掉落的,或是人为后加的)。
  这时售货员板着脸训我妈:“抖什么抖?如果把冻块抖出来就不给你称,不卖给你了!”。当我妈妈将袋子递过去让她称重的时候,这个售货员果然将鱼摔回冰柜,说“不称了,不卖给你了”。拉倒,买不买也无所谓,既然不卖,我们转身就走。谁知身后传来售货员一句“都像你这样将袋子撕破把冰块倒出来,我们还不亏死啊!”。袋子本来就是破的怎么就变成我撕破的呢?这不冤枉死我吗?这叫诬陷!气死我了!当时就回头找她理论,可她一句道歉的话没有,还跟我们吵。我不怕被骂也不怕被打,但是别冤枉我,我受不了委屈,而且在大庭广众之下,说我专门撕破袋子,比直接说我偷鱼还难听,大家可以想象当时我的委屈,眼泪不由自主就流下来了。
  我让她们将超市监控调出来看看到底是谁弄破的袋子,以证明我清白,可是她们却说不是谁都能调监控的!我被诬陷了,为什么还不能让监控证明我清白?难道只有报警才能看监控吗?假如有人在超市损坏了贵重物品,是不是可以不承认直接离开,这时候会不会有人主动将监控放出来呢?超市诬陷客人的时候就可以拒绝客人调看录像的请求吗?隔壁鲜肉柜台一男子来调节后,卖鱼售货员后来改口说并未说我撕破袋子,只是说我把冰块倒出来的,自始至终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我不想把事情闹大,其他买菜人都劝消消火、别吓到孩子。是的,快到女儿睡觉时间了,只好带女儿先回家了。
  白天我一直纠结于被冤枉被诬陷的情绪当中,只觉得自己被人冤枉晚上越想越睡不着。谁去买鱼的时候会连鱼缸里的水一起称称回家呢?超市卖鱼的价格只应该标示鱼本身的食用价值不是吗?怎么还包括水的价值?卖鱼的时候怎么将鱼缸的水/冰一起称重卖给消费者呢?如果消费者将鱼袋中水/冰沥干的,就“亏死了,不卖了”这是什么鱼啊?听说过有附带霸王条款的,还没听说过卖霸王鱼的!如果超市觉得亏的话,可以调整价格,消费者买鱼就是鱼本身的价格,不知道必须连鱼缸里的水/冰一起称才是这个价的!
  该苏果店,今年才14岁,正青春少年,但是病灶已然存在,如不及时医治,其后果如何?作为江苏本土企业的苏果,它还能不能像肯德基、麦当劳一样长命百岁呢?
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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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待工作如初恋,工作虐我千百遍。
发表于:17-06-07 23:46
南京长江大桥下面的苏果超市是这样处理多收的货款和顾客怀疑的食品质量问题的
4月5日在苏果超市购买到柜台销售人员都认为有问题的食品,且打码出售价高出当时货物标价的14.6589%,该超市相关管理人员(员工号为:093007)却强词夺理拒绝承认一切问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到苏果购物,最好察亮自己的眼睛,避免上当受骗。
&&& 事情的情况如下:
&&& 4月5日中午13:23(出帐时间),在苏果买了很多东西(包括价格出错,质量可能出现问题的食品--熟食龙虾),回到家,发现买的龙虾价格好像不对,记忆中为13.78元/斤(后来去店里取证,确实为13.78元每市),缴费单上确为31.6元/公斤(15.8元每市斤)。当时感觉可能售货人员可能搞错了,小问题,没放在心上,心想就吃点亏吧。
&&& 14:15分,打开龙虾食用,发现部分龙虾干憋,肉都已经干啦(应该是死掉很长时间),还有部分龙虾肉都是黑的,根本没办法食用(一个都没敢吃),当时有点生气。
&&& 14:50去苏果店想讨个说法,不能在一件商品上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吧。柜台销售人员在查看了剩余的在售龙虾后承认龙虾有暇思,其中一个女售货员却说:“是你吃的病倒啦,还是拉肚子不能动啦?”感到非常气人,我了或不能动还能来找你们!!!!为解决问题,没理会。当时对柜台销售领导提出如下条件:1、尽快将在售龙虾下柜,以免再有人购买。2、承认货物有质量问题。3、说明价格差价原因,退还货物价格双倍货款。
&&& 龙虾售货柜台领导查看过在售龙虾,承认龙虾可能有问题,可以退还购买龙虾的钱款,并承诺可以在服务台任意挑选礼品。为了维护我们消费者利益,要求苏果方必须承认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并双倍退款,对赔偿礼物不管价格多少均不接收(龙虾总费用为19.21元,随便挑选可以达到价款价值)。协商未达成一致,龙虾售货柜台领导愤然离去。此时感觉该店根本不把消费者看在眼里,无视消费者利益,打定主义一定要维护消费者和自己的利益。
&&&& 在次要求苏果服务台人员请相关领导来处理,总服务台人员一直以领导开会为理由推脱。
&&&& 15:20左右,在多次要求下,下来一位工号为093007的员工,据说为领导。要求出具处理意见,要求如下:1、明确说明货物是否有质量问题,如果有质量问题出具处理意见,如果没有,不需要处理。2、说明价格差错原因,并明确处理意见。3、如果货物有质量问题苏果必须道歉并退还双倍货物价款。
&&& 以下是该领导(暂如此称)的处理结果,让人无比愤怒。
&&& 1、该领导经简单对货物检查,很明确的表明她认为货物质量无问题,现在的龙虾均这样,如果有问题,让我出具证明。&&&
2、退货或赔款根本不可能,因为货物无问题。
&&& 3、说货物当时的卖价就是交款价格,货物标签价格刚调整了价格,根本不存在差价问题。
&&& 不禁有以下疑问:
&&& 1、货物没有问题,为何食品柜台销售人员承认货物有暇思,可以退货,并送礼品?
&&& 2、货物的销售价格在系统中是可以查到的(包括在销售给我的货物之前销售的食品价格),为何柜台人员已经承认价格打
错,苏果管理部门的领导确说价格刚调整。
&&& 3、苏果食品柜台销售人员都承认应下柜的食品,为何相关领导就强词夺理,认定自己的食品合格。苏果视消费着的人身安全何在!!!!!!!!!!!
&&& 本人取得该食品欲做鉴定,但苦于4月5日为假期,根本无法实施,且食品为熟食,6日再做根本没有说服力,寻求4月5日在苏果桥北店购买龙虾的各位消费者,如果你们也认为当日购买的龙虾有问题,我们一起维护自己的利益。
&& 本人仅诉述事情的经过,确保叙述的真实性,不在意赔付的结果包括后续为取证在次购置的货物均正常付款,为自己单价上的证据),(在此仅想为消费者讨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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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6-09 15:05
惊爆!-南京苏果太平南路店尽然上架腐败变质食品~有图
日,我去南京苏果太平南路社区店买调味品和剁椒酱。走到一货架上尽看到有一瓶株洲市红翻天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翻天”牌剁椒酱严重变质腐败,却这样摆在货架上。希望此事曝光之后,该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上架制度!以及公司领导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教育。。。。勿将有问题食品销售给消费者~这样既是自己不负责,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不负责任~同时希望食药监局加强监管力度~换广大市民一个健康的食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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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6-09 21:03
南京两批次月饼不合格
苏果超市月饼防腐剂超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昨天公布中秋节月饼监督抽检信息,27批次检查不合格的月饼名单中,有两批次是在南京两家超市中抽检到的。
  据介绍,此次组织的中秋节月饼监督抽检覆盖全国23个生产省份的374家生产企业,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共抽检833批次样品,抽检共涉及微生物、酸价、过氧化值、防腐剂、重金属等30余项检测项目。806批次检验合格,合格率为96.8%。
在公布的27批次不合格产品名单中,有一批次抽检自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超市)河西中央公园店,月饼生产企业是嘉善县康惠食品厂,“问题”月饼是苏式五仁月饼,批次为,不合格的项目是酸价过高;另一批次抽检自南京苏果超市钻石星城连锁店,生产企业为德清德御斋食品有限公司,问题月饼是苏式五仁月饼(果仁类),生产批次为,存在的问题是防腐剂的使用量超标。目前不合格月饼全部下架。
  涉及南京两个不合格项目是酸价超标和防腐剂超量。南京市疾控中心食品卫生科郭宝福科长告诉记者,油脂有一个酸败的过程,如果酸价超标,有变质的嫌疑,吃了可能会拉肚子。防腐剂略微超标,虽然没有急性损害,但会给身体造成隐形伤害。  (仲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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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6-10 18:42
我想说,我在南京著名的苏果超市,买到了假货!!!
水用完了,到苏果买了一瓶卡尼尔的粉水。。&
话说那个水真的便宜又大碗&
夏天用我觉得营养够了。。。又不刺激。。。我这种季节敏感,用的就很舒服&
结果今天一开就知道是假的,已经用了第三瓶了,这是“第四瓶”
(他是假的,所以不算第四瓶)&
外包装没什么差别,但是那个味道,哪个卖化妆品的把水调成这种味道啊???&
以前买的都是淡淡的玫瑰香,现在一打开。。。。就是粘乎乎的味道。。。没办法形容。。。&
大家都知道一样东西用的多了,一闻就知道是真是假。。。&
而且还刺激的不得了。。。火烧火辣的。。。。&
苏果最近在搞洗化节,南京滴盆友应该知道。。。。&
我不否认我是贪个便宜,比沃尔玛便宜10块的样子。。。。&
我也是真蛮信任南京土超市的。。。。&
真是丢脸!!!!&
真假掺着卖啊!!!&
苏果有假货,件件请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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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6-10 18:45
苏果超市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怎么样维权.请南京的大侠指点.&
买了包火腿肠.打开后,里面很多灰尘.而且火腿肠的2端封口锡块全部是锈迹斑斑.都不知道这火腿肠在仓库放了几年了.
但是每根火腿肠上面的日期却是今年7月份的..外包装的日期也是7月份的.
请问大侠.这个问题应该怎么样维权.
还好看了一下..没有吃到肚子里面..
但是作为经销的店家有质量控制不严,或者故意销售过期的商品的嫌疑.
生产厂家的生产流程中质控问题.也有故意销售过期商品的嫌疑.
这样对的行为明显是对消费者的健康是种不负责的行为.
站在广大消费者的立场,本人强烈要求维权.
大侠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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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6-11 17:11
苏果便利店买到过期饮料怎么办
一开始没注意,喝了一口味道不对,一看日期过期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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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6-18 21:30
&&[第2版 06-18 21:30]
南京苏果便利店竟卖过期的食品
原本以为在大超市买的大品牌食品,不用担心食品安全问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不,最近我在苏果便利店买的银鹭好粥道就让我吃得相当不舒服,吃个八宝粥不仅引发身体不适,心理更是很不舒服!
  这个事情发生在日晚上差不多7点的时候,我在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15号的苏果便利店里面买了很多食品。其中就包括吃完让我不舒服的银鹭好粥道,相信大家对这一款食品都不陌生。电视上广告都打了那么多年了。
  然而,我买和吃的时候都没有留意到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就这么吃了。结果吃完不舒服才发现是过期的产品。苏果竟然会卖过期的食品,这让我惊讶了。
  不明白他们是如何检查自己卖的食品品质和生产日期的,希望以后不要出现这种情况。这次在我身上出现的事情,我也会进一步和苏果沟通,看他们如何赔偿。希望他们能端正自己处理问题的态度。不然我只能向有关部门投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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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暗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星光?
发表于:17-06-18 21:33
南京苏果超市的天价黄瓜!!
  昨天在苏果超市买东西,买了两根黄瓜,竟然要近一百元。以前到超市买东西从来不看小票,甚至都不要小票。临睡前无意看了一下,这才发现的。心里不禁一寒――以往有多少钱是这样被苏果黑掉的啊!!!在此把发票发上来,提醒大家以后在苏果买东西一定不能像我这样马大哈啊!太相信苏果了,今后一定要留个心眼!另外,不知道网友们能不能算得清这些超市每天能靠这种方式黑多少钱啊?有没有人算过这笔账?
南京苏果超市的天价黄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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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6-18 21:41
苏果超市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怎么样维权.请南京的大侠指点.
买了包火腿肠.打开后,里面很多灰尘.而且火腿肠的2端封口锡块全部是锈迹斑斑.都不知道这火腿肠在仓库放了几年了.
但是每根火腿肠上面的日期却是今年7月份的..外包装的日期也是7月份的.
请问大侠.这个问题应该怎么样维权.
还好看了一下..没有吃到肚子里面..
但是作为经销的店家有质量控制不严,或者故意销售过期的商品的嫌疑.
生产厂家的生产流程中质控问题.也有故意销售过期商品的嫌疑.
这样对的行为明显是对消费者的健康是种不负责的行为.
站在广大消费者的立场,本人强烈要求维权.
大侠指点迷津.
找超市协商&&要求退还商品价格的3倍还是10倍的补偿(这是法律规定)&&&协商不解决&&就找媒体&&这种事情&媒体最喜欢报道了&&打南京您距离电话&&&&&保管好超市的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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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6-18 21:51
原告徐向阳与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 & &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玄锁民初字第946号
原告徐向X,男,日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云,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耿,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向X与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向X的委托代理人王帆、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件审理需要,分别于日、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向X、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X诉称:原告分别于日、10月24日、11月12日,在被告处购买由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鱼仔公司)生产的”无所味卤至深鹌鹑卤蛋(野山椒味281袋)”、”无所味卤至深鹌鹑卤蛋(25袋)”共计306袋,价款共计3029.40元。买回后,原告发现案涉产品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是肉制品许可,而案涉产品是蛋制品,案涉产品为无证生产。使用肉制品生产许可生产蛋制品,其生产工艺、工艺流程、生产工具和卫生要求、安全控制等均不相同,故存在安全隐患。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4.1.1规定,故无证生产不属于标签标识瑕疵问题。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3029.40元,并赔偿原告30294元及交通费100元。
被告苏果超市辩称:1、根据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的通知、质检食检函号的附件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题第五点肉制品规定,原告提供的201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将涉案产品定位为肉制品,因此该产品符合相关准入制度。且卤蛋的制作应参照卤肉制作方法规范,并非以蛋制品制作方法规范。2、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系行政管理问题,原告要求十倍赔偿应举证证明涉案产品有危害。
经审理查明:日、10月24日、11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281袋”无所味卤至深鹌鹑卤蛋(野山椒味)”(净含量68克)、25袋”无所味卤至深鹌鹑卤蛋”(净含量68克),共花费3029.30元(每袋单价均为9.90元)。上述食品的包装标签中均显示”产品标准号:GB/T23970”、”食品产地:广东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生产商: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深坑观山路10号3楼”及生产日期等相关产品信息。原告现以被告销售的上述食品为无证生产、虚假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系酱卤肉的执行标准,并非卤蛋的执行标准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并按照货款的十倍赔偿。
另查明,原告徐向X就与本案同一种类的产品,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审理中,栖霞法院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质监委)发函,询问:卤蛋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与肉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是否为同一?肉制品加工企业生产的卤蛋应纳入哪类产品发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可否用于生产卤蛋类食品?深圳质监委函复栖霞法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质检食监函(号)规定,肉制品加工企业生产的卤蛋,按肉制品细则审查发证,产品归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QS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日,有效期至日,产品名称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食品品种明细为:酱卤肉制品,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3586《酱卤肉制品》。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京食药监局)曾就被告在采购深圳鱼仔公司生产的”无所味卤至深鹌鹑卤蛋(野山椒味)”、”无所味卤至深鹌鹑卤蛋”等食品时未认真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品种明细的行为,对被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日,南京食药监局因该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继续销售未查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无所味卤至深鹌鹑卤蛋(野山椒味)”、”无所味卤至深鹌鹑卤蛋”,再次给予被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审理中,原告举证深圳质监委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南京食药监局出具的答复函以及案涉食品生产商的企业信息查询,拟证明案涉食品的生产商厂址不明,生产商也找不到,生产商为三无企业,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生产商的企业登记是否有异常与被告无关,被告在进货及签订合同时,对生产厂商的证照进行了查验,被告不可能时刻监督生产厂商的经营状况,但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食品购买发票、食品样品、深市质函[号复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函、工商登记查询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深圳鱼仔公司生产案涉食品所使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的食品品种明细为”酱卤肉制品;GB/T23586《酱卤肉制品》”,而本案案涉食品为卤蛋,上述食品生产许可证标注的食品品种明细中并不包含卤蛋,深圳鱼仔公司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案涉食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深圳鱼仔公司生产的案涉食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专业的零售商,在进货的过程中,理应对货物尽到查验义务,但其未尽到查验的义务,销售深圳鱼仔公司生产的超出许可品种范围的案涉食品,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被告退还价款,并按照价款的十倍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1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向X货款3029.40元,并赔偿原告徐向X30294元,合计33323.40元。
二、原告徐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281袋”无所味卤至深鹌鹑卤蛋(野山椒味)”(净含量68克)、25袋”无所味卤至深鹌鹑卤蛋”(净含量68克)。如原告徐向X退货缺少,则按每袋单价9.90元减少应退货款。
三、驳回原告徐向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由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缴,被告在给付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唐奇志
人民陪审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赵元敬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杜 超
见习书记员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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