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儿子和儿媳以公司名义买房贷款买房产权仍归父母要怎么办

请问父母名义买房可以贷款吗?_贷款流程_土巴兔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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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父母名义买房可以贷款吗?
提问者:孔林楠|
浏览:644|
时间: 15:44:52
已有3条答案
回答数:6622|被采纳数:11
义乌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6622
可以,父母贷款男方为65,女方为60,如果你父亲60岁的话,你就只能贷款5年,很不划算的。
&& &&用了父母的名义,到时候你是继承这套房子或者父母把这套房子转赠给你,你以后出售这套房需要多交20%的个人所得税,那你这房可就真的是天价房了,而且钱是送给国家的。
回答数:33851|被采纳数:41
所有回答:&33851
可以的,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借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不能所有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均超过70岁。
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信用良好,征信记录符合我行要求,且在我行办理的贷款业务当前无拖欠。
回答数:54252|被采纳数:36
所有回答:&54252
房屋产权人和银行信贷系统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关系,您可以是房屋的产权人也可以是共有权人。
如果您是产权人,不贷款,全款购买,和银行一点关系也没有。 &&如果想贷款,且您父母有还款能力,则可以将您一起写为房屋的共有权人,还是和银行一点关系也没有,贷款和还款人是您父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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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借钱(父母名义借的)替儿子买婚房,房产证上儿媳要写上她的名字,但欠款仍是父母在还债务儿子儿媳也承担的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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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解答问题:30055条
1.房屋属于不动产,实行登记主义,原则上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子。房产证上有儿媳的名字,儿媳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分割相应份额。2.债务具有相对性,父母以自己名义借款,则需自己承担还款责任。3.父母对该房屋的出资,若无特殊约定时,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与。4.父母可与子女协商,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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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对房子的来源,购买的时间没讲清楚,所以不好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是否有份?孩子由你抚养,对方承担抚养费。除抚养费外,其他补偿要有法律依据,当然对方自愿除外。
答:新版婚姻法规定,如果是结婚前买的楼,房证上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个人财产;如果是按拿给婚证后才买的房,不管是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买房在结婚证时间前,拿房产证在结婚证之后,可以凭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时间作佐证(注)。注1:2011年8月份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三版法律解释,即使在结婚后,如果是由男女任一方的家长出全资所购的住宅(父母出资的要有相应证明),房产证上又只写他们儿女一个人的名字的,当作单方赠与处理,为单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岳父母出全资买的房,房本上只有女方的名字,那即使买这套房时是在结婚后,那也属于女方的单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是公公婆婆出全资,房本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的话,该房产亦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双方家长共同出资,那么这套房就按双方家长出资的比例来分配夫妻两人所占的比例。)注2:这个解释是针对双方家长(老人)出资的情况,如果是小夫妻两人自己出资买的房,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出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说谁出的钱,而已写的也是出资方的名字,就可以认定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这就乱套了。你说的这种情况,写的是夫妻两人的名字,又就注明比例的,那就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买,也不管是男方(或其家长)还是女方(或其家长)出钱,到离婚时都是一人占一半。(除非有一方主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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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来源:中国消费网  孙蔚 ︳ 我要分享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买卖双方是直系亲属,在办理房产过户继承等方面很容易出现纠纷,因此现在购房人都会选择直接用孩子的名义来买房。“伟嘉安捷”指出,在直系亲属间,在以孩子的名义贷款买房之前,需要了解这样办理存在的风险,“伟嘉安捷”列举如下:套数不同首付比例不同 &可能影响日后独立购房目前二手房市场交易中,很多人在买房时为了省事或日后过户方便,以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后,再利用自己的资产为其还贷款,然而这样做首先会影响到日后孩子自己贷款买房。“伟嘉安捷”指出,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后,房产即挂靠在孩子名下,按照北京的限购政策,成年单身人士只能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因此极可能失去购房资格。此外,即便子女已成家,名下有一套房产,独立购房时会被算作二套,如果名下这套房贷款未结清,使用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将提高,增加日后买房的经济压力。子女是未成年人无法贷款 &需要一次性全款购房“伟嘉安捷”指出,如果购房人给子女买房时子女还是未成年人,则不具备贷款的条件。因为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购房登记时应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需要提交能够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材料。由于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购买方是未成年人,则该房屋买卖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只能是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才能交易。以孩子名义申请房贷 房产处置易闹纠纷子女是未成年人时不能够申请贷款的,如果孩子已经满了18岁,可以用孩子的名义申请房屋贷款,再利用自己的资金替偿还房贷,但是由于房产证人与实际还款人并非同一个人,因此如果日后房产需要出售转让等,都比较容易父母与子女因为产权问题闹纠纷,所以“伟嘉安捷”建议,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自己的收入,还是独立贷款比较好。但是如果一定要以子女的名义申请房贷,可以和子女一起联名贷款,由父母出资付齐首付,子女偿还贷款,这也是目前比较普遍的一种购房方式。            & & & &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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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近日解释: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来源:搜房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较高人民法院8月12日上午10时发布《》司法解释(三),共19条。明天(13日)起正式实施。核心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改变传统购房观念 丈母娘忙着给女儿买房(来源:每日商报)离婚大战中,抢得最凶的除了孩子还有房子,时下房产作为家庭中较大的一笔资产,往往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最近,一则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谈论最多的还是关于的问题,不少人甚至觉得,婚姻法的新解释会直接改变传统的购房观。“以前觉得婚房都是男方负担,女方结了婚可以白‘蹭’半套,如果按照婚姻法的新解释,这种便宜就占不了喽。”许多人这么感叹是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条款作出的。也就是说,不管婚前婚后,时这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个人财产,至于涉及还贷的部分,离婚时再根据情况进行补偿,但至少买房的一方能自始至终拥有房子。不论严谨与否,网友们作出了这样的评断。据了解,虽然只是意见稿,但已经令许多丈母娘坐不住了,纷纷动起了给女儿买房的念头。“如果将来按照这一《征求意见稿》执行,不管女儿结没结婚,我肯定会给她买房子,至少首付也要我们来付,这样女儿能拥有这房子的产权,而且房子会增值,一定不吃亏。”有人甚至认为,现在是丈母娘逼着女婿买房,将来就可能是丈母娘忙着给自己女儿买房了。最近,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网上被转发得沸沸扬扬,网友们对于这个意见稿议论纷纷,大家最为关注的莫过于对房产部分的分割认定,甚至出现了“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结论。这一新解释究竟是好还是坏?本报咨询了一些资深律师,对比目前婚姻法的实行情况,作了分析。婚前一方拟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部分仍属共同财产《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林利律师说,《征求意见稿》这条明确了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而现行的婚姻法只提到了“婚前所买的房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买的房产不管是不是个人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比之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这一类情况的房产归属,细化了现行的婚姻法。另外,《征求意见稿》这条中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对此,张林利说,现行婚姻法中,离婚分割房产没有提到过“房产增值部分”。这一新概念的提出也是根据现实情况,对婚姻法进行了补充。根据现行的婚姻法,目前法院普遍的处理方式是:一方婚前购房,并支付首付,婚后部分视作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不考虑房产增值部分,首付部分仍归一方所有,如果夫妻双方都无过错,房贷部分双方对半分割。《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离婚拟归个人的条款,激起多数女士的不满。现在买“婚房”最普遍的购买方式是:男方支付房子的首付款,女方出资装修或者支付买车款,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产按揭。若按《征求意见稿》中所表述,房子就视作男方个人财产了,有一些人认为,此条款对未出首付但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不太公平。准备买房结婚的张小姐觉得,如果这个法律实行了,女人就真悲剧了。她说,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只登记自己的名字,婚后独立还贷。妻子的收入负责家里生活开支,实际上夫妻双方对供房都有贡献,但一旦离婚,房子仍属于男方。“如果我的收入只负责家庭开支,那怎么证明我对这套房子还贷也做过贡献?如果离婚,男方完全有可能说贷款都是他还的,跟我没有什么关系,房子的财产我一分都分不到。所以以后房子还贷,我跟老公‘AA’制,每人都支付一半贷款,到时候房子按揭部分还能对半分。”张小姐愤愤地说,婚后夫妻双方都对这套供房有所贡献,如果离婚时认定房子归首付房贷者所有,并不合理。对此,张林利律师表示,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现行婚姻法规定,双方结婚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由此得知,房贷部分视作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也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征求意见稿》只明确了房产归属,虽然没有提出房贷部分的财产归属,但也是应该遵循“双方结婚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这样的原则,即不管一方是否直接参与还贷,房贷部分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对“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这是保护了离婚后无房人的权益。因为现行的方式是,对房贷部分对半分割,没有将增值因素考虑进去。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可视作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可以放心大胆给已婚子女买房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那就是说,即便是婚后父母出钱给自己子女买的房子也可能不算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看到新婚姻法,不少人立刻反应过来这当中的“潜台词”。父母们拍手称好,“无房户”们却多了一丝忧虑:“今后通过结婚‘蹭’半套房子难度增大了,同时另一方转移财产可能更方便了。”丈母娘张阿姨就是典型的赞成派。张阿姨的女儿今年刚刚结婚,为了不让女儿婚后“吃亏”,张阿姨特地在女儿登记结婚前把自己名下的给女儿,为的就是不让这房子成为“婚后共同财产”。“作为父母我们是希望小两口可以一直走到老,可是现在年轻人离婚的概率太高了,女方更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所以我想给女儿留套房子傍身。可是按照现在的婚姻法,婚后赠与或者买房,都要写明是给谁的,如果我们写只给女儿又怕伤了他们夫妻感情。新婚姻法把这个尴尬化解了,反正我们买了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就默认是她的财产了。”对于张阿姨的看法,六合律师事务所的张林利律师从法律角度给出了解释。她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是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新的热点问题加以解释,根据目前的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如果不进行特定的赠与声明,就会被视作是赠与夫妻双方的;而《征求意见稿》把买房后的赠与声明环节省略了,直接就认定是赠与一方的,除非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征求意见稿》是保护了出资方的利益,更符合目前社会的实际情况。”建纬律师事务所的王钦律师换了角度解释,“现在的父母给婚后的子女买房总是碍于面子的问题不做赠与声明,这就变成赠与夫妻双方的了,万一子女夫妇俩离异,这个房子产权就要分割,对父母方而言如同损失了一半财产一样。所以《征求意见稿》的全新解释会让出钱买房的父母更为安心。”此外,关于有些人担心的婚内财产转移问题,张林利律师也承认会有类似的漏洞存在。她认为,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婚后如果夫妻一方买了房产,肯定是被视作婚后共同财产的;如果有人想利用新的司法解释,把自己的钱转给父母,再让父母给自己买房,将资产变相成为个人财产,这也是一种方法。但事实上,作为一对感情破裂到如此地步的夫妻,要转移财产又何止这一个渠道?第三人善意购买一方私自卖房配偶不能追回《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林利律师表示,本条款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基于民法原理保护市场交易过程中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因为作为买房者很难审查没有登记在上的隐性所有权人,如果单方面因为隐性所有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对第三方来说就有失公平。同时,由于该条款中又规定,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除外,又体现了对另一方基本人权的保障。当然,夫妻一方偷偷变卖房子,另一方有追讨的权利。目前,许多城市的房产管理部门都会要求,已到婚龄的产权人将房子过户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以避免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同房产的情况出现。之所以会设立这一新条款,事实上也跟近几年来大幅上涨背景下出现的很多纠纷有关。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子偷偷卖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但按照新条款,只要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该房屋交易就是成立的。这两年来,有一类纠纷十分常见:卖房的时候事实上夫妻双方都是同意的,但签约时只有一方签字,过一段时间房价猛涨,卖家想想后悔了,就会以未签字一方不知情不同意为理由要求撤销合同。新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保护了善意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屋交易的稳定。而另一方如果遭受了损失,那么离婚时可以提出赔偿。比如一方想要离婚,在离婚前就有意把房子卖掉套现,总价150万元的房子如果只卖了50万,那基本可划入不合理对价范围,另一方还是可以追回该房屋;如果卖了120万或100万,那就属于偏低价格出售,按相关机构评估出来的正常价格来算,差价就是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偿差价的一半。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想要离婚,事先卖房然后转移现金,房款并没有用作夫妻双方的正常生活和经营费用,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另一方房也没份钱也没份,那么也可以提出赔偿。鉴于房屋出售后现金的去向很难追踪,而且就算法院成功判下来,最终能否执行到位也是个问题,因此张林利建议,尽管新司法解释保留了追偿权力,另一方较好还是争取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样才能较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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