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河南政府招标采购购价格有些时候会比个人采购价格高

&  案例回放
  某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预算92万元,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本项目通过发布公告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谈判后有一轮最终报价,评定成交的标准是依据质量和服务均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
  共有11家供应商递交了报价文件,其中A单位报价99万元,超过预算7万元,谈判小组认为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并未规定第一次报价不能超出预算),并取消了其谈判资格。
  谈判小组经审核后,共有7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了采购文件,随后通知通过实质性响应的7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和最终报价。
  在谈判小组组长的主持下,谈判开始,考虑到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较多,于是谈判组长建议让7家供应商一起进来听,明确谈判提纲提出的技术问题,一起谈完各自做出的承诺后进行最终报价。
  问题引出
  1.供应商首次报价超预算,能取消其谈判资格吗?
  2.集中式谈判是否可取?
  专家点评
  供应商首次报价超预算,能取消其谈判资格吗?&&两种观点
  观点一:应当取消A供应商的谈判资格。因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已经公布了,在这个前提下,报价就不应当再超出这个范围。如果没有公开,那就不应该以此为条件来取消谈判供应商的谈判资格。
  观点二:不应当取消A供应商谈判资格。因竞争性谈判存在多轮谈判多轮报价的情况,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才为实际报价,而A供应商并没有完成多轮谈判和进行最终报价,因此无法确定其最终报价是否超过预算限额。这就是说,供应商的实际报价并没有出现,那报价超过预算之说从何而来?所以说,在第一轮报价就取消A供应商的判资格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同时,取消A供应商谈判资格也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报价不能超过预算,没有明确是第一次报价,未进行最终报价的第一次报价不能视为最终报价。
  在此,笔者更认同观点二,但有个前提,那就是采购文件中应当没有规定采购预算限额,或规定了采购预算限额,但没有明确&第一次报价不能超出预算限额&。如果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第一次报价不能超出预算限额&,那取消A供应商的谈判资格就是有依据的了。
  有经验的供应商只会在最终报价时才会亮出自己的底牌,前几轮的报价有可能是&虚晃一枪&。从实际情况来看,供应商在第一次报价阶段,通常不会因为项目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而比公开招标报的报价更低。第一次报价其实没有严格的法律效力,甚至也有一些竞争性谈判项目,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还可能比第一次报价还要高。《法》、《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并没有&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不可以比第一次报价高&的禁止性相关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既然是竞争性谈判,一般来讲价格应该是往下走的,而且笔者操作过不少谈判项目,最终报价都低于第一次报价。因为报价人一般知道谈判的规则,第一次报价一般都往高报,不轻易透露报价底线,给谈判后的降价留有足够空间。当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例如原采购文件中对需求范围不清,经谈判后扩大了需求范围,或修改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或报价人第一次报价有漏报的地方等。如果因为诸如此类的原因,最终报价提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谈判小组与供应商集中式谈判可取吗?&&不可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并给予所有谈判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因此案例中谈判小组不能因谈判供应商多而采取集中式谈判之方式。
  74号令实施前,为了减轻谈判工作量,谈判小组可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即可,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但74号令施行后,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的方式有三种,本案例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公开邀请,那么通过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必须都参与谈判,这无疑增加了谈判的工作量,但不能因为谈判供应商多就简化程序,集中式谈判是不可取的,程序违法。
  法规链接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谈判供应商以平等的谈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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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长,社会各界对此还不太了解。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传闻政府采购的商品价格高,采购时间长,果真如此吗?
  价格高
  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节约财政资金,既然是节约,理所应当的价格应该比个人买更便宜,而何来“价格高”?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品牌差别:就像日常生活中的衣服一样,名牌和一般的衣服价格差别很大。同样,政府采购中的货物也存在品牌之间的价格差别,特别是电脑,从进口原装的IBM、DELL、HP,到国产的联想、方正、同方、实达等,再到一般的组装机,在配置相同的情况下,其价格差别是较大的,品牌机之间差价小的有一二百元,大的五六百元,品牌机和组装机差别就更大了,少则好几百元,多则差别二三千元,甚至更多。
  指定品牌:由于用户单位在计划中就选定单一品牌,这样供应商就会利用其专卖、总经销等区域垄断价格的优势,而保持较高的价位,采购机构也无法通过品牌之间的竞争进行降价,以实现采购物美价廉商品的目的。
  计划不准确:有些用户单位在报采购计划时,因对要买货物的系统、技术、功能、配置和市场不了解等原因,在计划中报的预算不准确。特别是有些项目如网络工程,招标后实际中标的价格要超出预算很多,或者由于支付等原因,故意报较低的预算。
  时间差别:市场价格随时间变化而变动这是很正常的,特别是电脑的价格变化更是如此。有些商家为了促销而在一定时间内进行降价,时间过了就恢复原价。有些用户因不了解这些情况而进行对比,觉得政府采购的价格高。
  配置差别:配置是指同一品牌同一系列产品中,由于功能要求不同而选用不同的技术指标、规格的配件,或不选用某些配件的行为,配置高相对应价格往往会高一些。
  打包原因:在招标过程中,要把货物分门别类后进行分包招标,每个包要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招标中不能拆包)。由于同一包中的货物有可能是很多单位的合在一起,招标后整包的中标价可能较低,但不排除包中个别单位的货物价格较高。
  其他原因:除了上述列举的原因外,也有如个人或个别单位买商品不要供应商正式发票,或一货多票等,供应商因逃税等原因可以降价。还有一些供应商给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如大学、银行、企业等),供给特殊优惠价格的商品等。
  建&&议
  政府采购之所以会节约资金,主要是因为规模效应和公平竞争的结果,如果离开这两个方面是难以实现政府采购的节约目标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政府采购的物美价廉目标。
  品牌可选:用户单位在报计划时按一般的要求,可以提出商品的功能和技术指标,而不定具体的品牌;或根据单位工作的特殊需要定几个可选的品牌。这样采购机构就可以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而采购到质量有保证、满足用户要求、服务可靠、价格合理的商品。
  细化计划:用户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可以事先向有关方面的专家了解所需设备的技术和市场情况,保证所报计划预算的准确性。同时考虑全年或较长时间的采购量,以较大数量进行采购,形成规模效应降低价格,也可以避免分包中的个别货物价高的现象。
  时间长
  政府采购给人的感觉,从用户单位报采购计划到供应商供货,好象时间很长,其实这其中是有原因的。
  程序原因: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如果按公开招标进行采购,则从计划到供货,时间至少需要一个半月。其中,从用户报采购计划到采购管理机构汇总,这一过程一般要一个星期;下达计划到采购机构落实用户需求,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标书编制,这一阶段至少要一个星期;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到供货至少要10个工作日。
  计划原因:有些用户单位由于采购计划的临时性和随机性,马上要使用了才想起要报采购计划,造成采购时间紧迫,再经过程序采购要一个半月,就显得时间很长。因此用户单位要及早进行采购计划编制,才能留出必要的采购时间,采购机构才能及时满足用户使用的要求。
  供货原因:有些用户单位由于事先对市场行情变化不了解,所报计划中的商品,厂方已经停止生产或将要停止生产(如电脑等更新较快的产品),这样就可能招不到标,再变动计划后进行招标就造成时间很长的感觉。另外,用户要采购的是市场上比较紧缺的商品(如近一段时间较紧俏的汽车),即使招标后也要较长时间才能供货。
  对&&策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方针,针对用户的实际情况,在保证不违反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下,采购机构应尽量想方设法缩短采购时间,使用户满意。
  加强预算工作:采购人要根据部门的实际进行年度预算的编制,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并经过人大会通过成为法定预算,采购执行部门严格按预算采购。这样一个年度成批量的采购,既能形成采购规模,操作上又有较充裕的时间。
  协议采购:对于技术指标比较标准,价格变动不大的商品如汽车,采购机构直接同生产厂方进行谈判
  争取较优惠的价格,形成厂方、本地经销商和采购机构三方面的采购协议。这样用户如要采购已订协议的商品,就可以在一个星期内拿到商品。
  定点采购:对于技术含量较低、采购标的小、次数频繁的商品如办公用纸等,进行公开招标定点供应商,用户只要在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就视同政府采购。对于服务类如公务车辆保险,也采取公开招标定点保险公司的办法,进行车辆投保。
  提高效率:采购机构内部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并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和网上招投标。同时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真正急用户之所急,想用户之所想,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尽量缩短采购机构内部的运作时间,以实现优质、高效、用户满意的目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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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招投标网技术支持电话:(8:30-18:00)028- 四川招投标网值班电话:来源:《中国招标》2010年第28期 作者:
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价格分的设计比较
自2004年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公布以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评标方式正逐步从综合评标向打分评标转变。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时不能凭主观印象认为哪家供应商好就推荐哪家供应商作为中标单位,而是需按照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的评分办法和分值设置进行打分,再汇总各评标成员的独立打分计算出最高分值确定预中标单位。这种做法从理论上看更为精确和准确,并且更能在政府采购中体现公平公正。常用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其中综合评分法是目前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用得较多的方法。本文重点对使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的打分设计进行讨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其中,价格因素是政府采购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它关系到政府采购资金的节约率、投报货物的档次、质量,会对供应商报价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因此,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在设计价格分时应对该货物和服务的市场有较为充分......(本文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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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01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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