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劳务派遣签的合同,干了两年,被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辞退,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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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劳务派遣被辞退如何补偿?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又是什么?劳务派遣被辞退如何补偿?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又是什么?江苏高旗百家号劳务派遣是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中,用工单位将派遣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被称作劳务派遣退回。派遣工被退回后,无论是被派遣公司另行安排用工单位,还是被待岗,或是解除劳动关系,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到维护,比如待岗期间没有工资、被辞退得不到经济补偿等。下面我们整理了劳务派遣被辞退如何补偿、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又是什么等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大家,也欢迎关注、转发、收藏!一、劳务派遣被辞退如何补偿?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典案例,派遣工被退回 又遭派遣公司辞退案例一、今年3月,30岁的莎莎被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双方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随后,她被派遣到天津某化妆品公司做产品促销员,工作地点在北京一家大型超市。上班两个月,莎莎与超市服务部主任吵了起来。原来,超市规定货柜里不能存放私人物品,看其他促销员照放不误,她也跟着把自己的东西放在柜子里,不料被服务部主任检查时发现,让她交100元罚款。莎莎不服,坚决不交罚款,于是超市将她退回化妆品公司。化妆品公司了解情况后,表示暂时无法安排工作,又将她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表示没有空岗,让她回家等通知。过了一个月,劳务派遣公司称仍没有合适的工作,让她到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结果是,不但她待岗的一个月没有工资,而且公司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没有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不给工资也得给我生活费啊。”莎莎说:“没有工作又没钱,我怎么生活呀?”对此,劳务派遣公司表示,她因违反超市规定被退回,这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因此公司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莎莎告诉记者,此前一位女同事是跟她一起被安排到化妆品公司上班的,后来发现其怀孕,超市就不用她了,化妆品公司也将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样以没有岗位安排工作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案例二、老马是2002年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并被派遣到一家食品公司工作。此后,老马在这家食品公司干了11年。今年,老马要求食品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表示不同意。食品公司人事负责人对老马说,“如果你执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双方就解除用工关系,没有任何补偿。”另一位派遣工赵先生告诉记者:“我被派遣公司安排到这家工厂上班已经5年了,今年企业重组后,公司竟然让我到新疆工作。我的儿子刚上小学,老婆单位离家远,我每天都要接送孩子上下学,怎么能去新疆公司呢?结果工厂说我不服从安排,就把我退回派遣公司,后来派遣公司又把我辞退了。”某劳务派遣公司有数千名派遣员工,该公司刘经理介绍:“派遣工被退回无法安排工作时,我们只能让他们回家待岗。不过我们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比较少,我们的客户比较多,除非派遣员工发生严重问题,否则都可以重新上岗。”刘经理介绍:“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退回要区别对待,如果员工的错不是很严重,我们可以晾他几天,告诉他找个工作不容易得好好干,让他认识到错误,再重新安排岗位。针对严重违纪的,我们就行使解除权。”他还说,如果是用工单位的原因将派遣工退回,因为劳务派遣协议做了约定,用工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派遣工不用担心,这部分费用由用工单位买单。此外,派遣工被退回后再安排工作时待遇降低,如果派遣工不服从安排便可能被辞退。这时,派遣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这种侵权情况也比较严重。专家分析:派遣工被待岗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薪对此,北京市某专家分析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用人单位,但它与其他用人单位一样,在享有解除权的同时,也须向派遣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后,对于出现何种情况可以被退回,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主要依据双方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进行的约定。通常情况下,符合约定条件退回派遣工时,用工单位不需支付任何补偿。不符合退回条件的,派遣工有权要求恢复用工关系。此外,无论派遣工是哪一种情况被退回的,都不等于派遣公司就有权将其辞退,他们必须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才能实施解除。派遣公司符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比如怀孕女工辞退,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且,派遣工被退回后,派遣公司应当重新安排工作,本文中的莎莎尽管违反超市管理规定,存有一定过错,但她待岗期间也应获得报酬,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莎莎待岗期间的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二、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又是什么?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现阶段,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数量日益增多,《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10)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11)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1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2)派遣期限;(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式;(4)违反协议的责任。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4.其他义务:(1)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于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因此,在没有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劳动者时,劳动者可能面临“无业”状态,该条规定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 (3)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4)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的义务:1.《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对被派遣劳动者应适用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无同类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遵守劳务派遣企业的岗位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期限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2.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 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 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 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派遣员工维权的基础。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江苏高旗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高旗所是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没建立工会的单位辞退员工,也要履行通知工会义务
没建立工会的单位辞退员工,也要履行通知工会义务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法律规定并无对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工会组织进行区分,也没有明确工会仅指企业同级工会,还是也包括了上级工会。
《最高院司法解释四》则对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是否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43条进行明示。
法院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这要引起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特别注意,否则没有履行该程序则为违法解除。
以下是上海法院的判决案例,供参考:
案情介绍:
2012年2月24日,萧女士与甲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萧女士到乙公司(用工单位)做导购工作,工资标准按用工单位规定发放,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另约定,如萧女士无正当理由拒绝前往甲公司安排的用工单位工作的,视为萧女士严重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甲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萧女士应在与用工单位终止或解除后首个工作日上午9:30前至甲公司处报到,未按时报到的,视作旷工,旷工三日,属严重违纪,甲公司将依法与萧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等。
当天,萧女士还签署了申明书一份,内容为:萧女士已详细阅读了《乙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并对其内容无任何异议。《乙公司员工手册》第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1)对同事、客人、关联单位人员实施殴打或重大侮辱,使其受到伤害者;……
2012年10月3日,萧女士的丈夫汤先生至乙公司,与乙公司人员发生争执,致报警处理。嗣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函》,主要内容为:萧女士在2012年9月17日至23日期间,因不服从公司对失货的赔偿方案,在店铺内与业务经理大声喧哗和吵闹,公然顶撞上级领导,扰乱专柜正常的工作秩序,致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严重违反了店铺管理的相关规定;2012年10月3日下午,萧女士的丈夫至专柜内亮明身份后,针对失货赔偿方案与店铺负责人大声吵闹,在言语上辱骂和威胁店铺负责人和胡女士,并动手殴打胡女士,导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最终报警处理;萧女士作为员工,未对丈夫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劝解,采取放任和纵容态度,导致事态加剧并移交警署处理;萧女士与丈夫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店内正常的销售环境,在工作时间内一度造成顾客和商场工作人员的围观,同时造成管理人员的精神和身体受到伤害,故将萧女士退回甲公司,自2012年10月9日起生效。嗣后,萧女士及其丈夫2次去甲公司协商后续处理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
2012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萧女士出具“通知”一份,内容为:萧女士被乙公司退回,通知萧女士于2012年10月12日上午9点至甲公司处报到,接受新的工作安排。当日,甲公司通过快递向萧女士发出该通知,收件地址为乙方店铺专柜。
2012年10月12日,甲公司向萧女士出具“派遣通知单”、“面试通知单”各一份,内容为:重新派遣萧女士至丙公司工作,要求萧女士马上去丙公司报到,面试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9:30。次日,甲公司通过快递向萧女士发出该派遣通知和面试通知,收件地址为劳动合同上萧女士所写地址。该快递注明电话关机,多次派送不成功。
2012年10月15日,甲公司出具“通知”一份,内容为: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给萧女士发过通知,令萧女士速至甲公司报到,萧女士未予理睬;现于2012年10月15日第二次通知萧女士次日上午9点至甲公司处报到,如若不来,一切后果自负。同日,甲公司通过快递向萧女士快递该通知,收件地址为乙公司店铺专柜。快递注明“拒收”。
2012年10月17日,甲公司派员工至乙公司萧女士工作处,向萧女士送达了落款时间为2012年10月18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因萧女士被退回,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12日、15日,通过快递给萧女士发了三次书面通知,通知萧女士速至甲公司报到,接受新的工作安排,萧女士未予理睬;2012年10月15日晚18:00左右又通过短信通知萧女士前来报到,萧女士仍未予理睬;2012年10月17日甲公司派工作人员徐培将报到通知单当面送达至萧女士,萧女士仍拒绝接收;由于萧女士严重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甲公司与萧女士于2012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5月15日,萧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000元。仲裁庭审中没有支持萧女士的请求。萧女士不服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裁判结果:
在一审法院审理中,甲公司表示其单方解除与萧女士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未事先通知工会,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将萧女士退回甲公司后,甲公司以萧女士不服从安排、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萧女士的劳动合同,但未按照法律规定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在萧女士起诉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征求工会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萧女士要求甲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力导致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法律法规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作出了较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不仅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故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本案中,甲公司以萧女士不服从安排、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萧女士已经收到公司对其工作安排的通知,且在做出解除决定时也未履行相关的程序,甲公司虽主张其公司未建立工会,但是作为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其名下管理着大量的劳动者相较之其他用人单位更应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甲公司虽坚称其没有建立工会,但仍应采取通知同级或上级工会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解除权,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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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彭跃进 洪峰春
  劳务派遣,是指具有法定经营资质的人才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拥有人才的劳动力使用权并承担雇主责任,将签约人员外派至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关工作,并向被外派的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盈利性经营行为。派遣服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服务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由此,三方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为目前诸多企业热衷的一种用工形式。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可谓优势多多。一是企业用人机动灵活,人员进出手续都由派遣公司负责;二是减少企业处理人事劳动纠纷的麻烦,劳动者和派遣公司有直接的劳动关系,纠纷应该由派遣公司来解决。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就没有任何风险了吗,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事故等涉及劳动权益的所有纠纷都可能可以要求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起源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造起源于日本,美国。在欧美,人才派遣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国内的人才派遣起步效晚。由于劳务派遣业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调整其关系的法律规定存在滞后的情况。首先,我国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统一立法。其次,个别地方出台的一些有关的规章政策,也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情况。
  鉴于目前的司法现状,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做到“一审核四明确”:
  “一审核”: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前,应当审核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
  目前,许多职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有些经过政府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所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例如:某宾馆由于经营需要准备招用5名清洁工,但又不愿承担交纳社会保险等用工责任和风险。于是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与一家劳动服务中心签定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是否应当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宾馆与清洁工发生争议后诉至仲裁。庭审时发现与宾馆签定《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服务中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是合法用工主体。
  因此仲裁裁决宾馆与清洁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为清洁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劳务派遣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四明确”:
  一是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
  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中央一再强调严禁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已经得到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肯定。所以,为了防止派遣企业拖欠工资行为造成的连带风险,同时为了督促派遣企业依法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如果派遣企业由于没有依法支付工资引发诉讼,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但可以依照约定向派遣企业主张追偿权并且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二是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
  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会涉及到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的规范。比如用人单位要求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派遣劳动者设置活动的禁止性区域、严守工作中涉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等劳动纪律的规范。另外,对于有些岗位会要求特殊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条约定无效,并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类企业均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与派遣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派遣企业,也负有此项法定的义务。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风险,应当在派遣合同中约定派遣企业依法为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所以这些内容都可以写入派遣劳务合同,而且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先约定后法定主义。所以以上内容的约定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三是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履行职务活动中,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
  有些劳动岗位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几率是比较高的,例如保安岗位、驾驶司机等。我们经常会看到新闻媒体报道某超市保安对消费者实施搜身或殴打等行为,由于这些岗位的特性决定,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侵权事实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企业认为劳务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利益活动中造成他人侵权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认为劳务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员工,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他人侵权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和争执,笔者建议在派遣合同中加以规范。
  四是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劳动者派遣期限的约定
  用人单位为了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和便于派遣劳动者的管理,总是希望劳务派遣企业指派的劳动者的人员相对稳定。所以现有的劳务派遣合同多数没有规定派遣劳动者的服务期限。以我省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公布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所以从立法的倾向来看,对于用人单位现有的和将来需要签定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约定派遣劳动者的服务期限,否则《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有可能要求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当然,约定派遣劳动者较短的服务期,势必造成派遣岗位人员的流动性增大,同时也会影响用人单位外包给派遣企业的派遣岗位数量。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当然不宜外包,而外包的范围仅限制在非技术性、简单的岗位。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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