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社保2014年在原单位辞职后社保怎么交,在哪辞职两年了一直没有提出来,可不可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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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一直没中断过,双方就一直存在着劳动关系吗?
& &说在前面的话:
& & 1、俺的QQ群号:,之前满员了,所以,很多卡卡申请,都没办法通过,周日深夜,俺们扩容了,目前群可以容纳2000人,还欠缺800多个坑,所以,不怕死欲填坑的可以速来申请。对了,9月1日中午会分享一个实操案例,哈哈,好像这个信息公布得有点晚了。
& & 2、俺在三茅尝试一下微课堂《离职争议中的法律问题及实操解析》,,里面会讲到不辞而别等问题的实务处理。下面也有一些听过学员的反馈,大家感兴趣的可以点击看看,哈哈。
仲裁员手札(7)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
& & & 这是一件劳动者索要2年工资的案子。2年都没发工资了,按照元芳的说法是:大人,此处必有隐情,呵呵。
& & & 申请人Z主张其1996年4月就入职被申请人S建筑公司了,先是普通工人,后来升为项目经理,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6000元。2015年2月,S公司无故停缴Z的社保并告知与Z解除劳动合同,Z要求S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工资144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8000元。
& & &S公司居然提了反请求,我想:这人民内部矛盾要整得这么激烈吗?边想着我边翻阅了反申请书。
& & &S公司主张双方于2011年年初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结清2011年1月工资2712元,之后,双方不存在着劳动关系。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Z请求S公司代为垫缴社保,并承诺找到新公司之后再办理转出和偿还垫付的社保金。之后,S公司一直催促Z尽快转出社保和偿还垫付费用,但Z不予理会,为此,S公司于2015年2月停止代缴社保。S公司要求Z返还其垫付的社保费用。
& & &归纳一下这个案件:Z要求S公司支付工资,理由是其与S公司有劳动关系,证据就是一些早期的工作证明和一直缴交社保的记录。Z主张S公司违法解除,也只是因为S公司停缴了社保。S公司答辩思路是:双方早已在2011年初就解除了劳动关系了,之后只是代缴社保而已。但S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已办理了离职手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只是代缴社保。
& & &根据我的经验,这个案件最可能是长期两不找的关系。所谓长期两不找,是指因为某些原因,员工长期脱离企业自谋职业,但双方之间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这样子,企业不去找劳动者办理什么解雇手续,劳动者也不找企业要什么工资之类的,双方就是这么一种互相不找对方的状态。
& & &长期两不找,在实务中有两种处理的模式,一种是北京的处理模式,北京认为这种情况下,因为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单位又未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不找不属于自动离职,而属于劳动关系中止,因此,如果劳动者要求回去上班的,单位不能拒绝。另一种是广东、湖北某些法院的处理模式,认为,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双方长期两不找,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解除了。
& & &但是,我估计Z的代理律师是不会承认两不找的。因为,不论哪种处理模式,都不会支持这些期间的工资的。因此,这个案件,要想审理双方是否是两不找,就要从工资发放、提供劳动、有无考勤等劳动管理等方面去查找答案了。
& && ?:申请人的工资情况?
& & &申:6000元/月,每月15-20号之间发放工资,2010.12前是银行转账,之后大部分通过现金方式发放,2011年有几个月是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 & &被:离职前5个月的工资结构:基本工资1100元+房补800元+浮动工资988元-社保88元,有工资表有证。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发放工资时都会有考勤表。
& &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工资至何时?
& & &被:2011.1。
& & &申:2011年中段,具体月份不清楚。
& &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2011年中段后未发放工资,有无向有关部门反映?
& & &申:多次找被讨要过,但没有书面证据。未向政府部门反映过或投诉过。
& & &被:从没找过被。
& & &?:既然被申请人2011年中段后就未发放工资,申请人为何没有主张2011年中段后和2012年工资?
& & &申:申只要求2年内的工资,并没有要求2年外的工资,这是申请人处分自己的权利。
& && 审理到这里,我想,按照S公司的说法,最后一笔工资是2011年1月,银行转账发放,因此,如果Z的律师主张2011年有几个月是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的,那就让Z提供银行转账的记录来吧,这样可以驳斥S公司的说法,但如果提供不出来,那就有问题。
& & &?:申请人庭后3个工作日向本委提交被申请人在2011年2月之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的记录,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逾期不提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申:清楚。
& & &被:为了印证我方发放工资都要有考勤表,我方当庭提交1.1期间的考勤表
& & &——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申请人1.1期间的考勤表(超过举证期限)。
& & ?:申请人是否同意对被申请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考勤表发表质证意见。?
& & &申:不同意。
& & &?:考勤表的证明目的?
& & &被:证明申在被任职期间双方均采用正规的考勤以及工资支付方式,并且考勤表的考勤记录与申的工资实际支付情况能相互印证,也证明申提出的后为现金发放工资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 & &?:因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对查明本案事实具有重大关联,请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
& & &申:清楚。质证意见:1.1期间的考勤表,有申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确认。就被提交的2011年之前的考勤记录并不能证明被已经与申解除了劳动关系。
& & &既然说到了考勤,那我就问问考勤吧,我这么想着。
& & &?:2011.2开始在被申请人处有无考勤?
& & &申:没有。申到工地时候就有考勤,一开始是一般工人要每天上下班,后来升为项目管理员,就不要考勤了。
& & &被:没有考勤。
& & &?:申请人何时晋升为项目管理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如果2011年1月之前就晋升为项目管理员的,那为何2011年1月还有考勤)
& & &申:代理人不清楚。
& & 工资发放、考勤管理都问了,再问问提供劳动的情况吧。
& &&?:申请人-期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
& & &申:有。
& & &被:没有。
& & &?:申请人有无证据证明-期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
& & &申: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 & &?:-期间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比如:什么时间在哪里的哪个工地做过,只要申请人提供线索了,我们劳动仲裁庭可以外出进行调查。
& & &申:代理人不清楚,庭后书面形式回复仲裁庭。
& & &?:申请人庭后3个工作日向本委书面形式回复-期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逾期不回复的本委将视为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
& & &申:清楚。
& & &最后问问离职的情况。
& & &?:申请人离职时间、原因?
& & &申:离职,原因:被告知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实上被于2015.2开始没有为申购买社保。
& & &被:离职,原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 &?:被申请人有无申请人于2011.1月底办理离职的相关证据?
& & &被:没有,口头结算完毕。申没有需要交接的。
& & &?:被申请人为何在你方主张的离职之后还为申缴纳社保?
& & &被:因为申认为其是老员工、被有义务为其代缴社保,社保费用均是被垫付的,申承诺会按月交回公司,期间一直有催过申交回,但一直没有交回。
& & &?: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有无在2011年支付经济补偿金?
& & &被:没有。虽然是协商一致,但其实是申自己想出去做,也没有向公司提出过要经济补偿。
& &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 & &申:没有。
& & &被:我方变更申的离职原因,申是自动离职,申是准备出去承包工程,所以自己承包工程无法缴纳社保,也因此才请求公司垫缴社保,事实上申2011.1之后确实是在外面做工程,具体在哪里做我方还需调查。
& & &?:申请人在2011.1之后有无在外面做工程?
& & &申:不清楚。
& & &?:因为本案双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着一方做虚假陈述的情况,鉴于申请人主张一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15.1,本委要求申请人在庭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委出具保证书,保证其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该保证书将有助于本委对相关事实作出进一步的确认,如果申请人不向本委出具保证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 &申:清楚。
& & &庭后,申请人未提交2011年2月之后的银行转账记录,未书面回复仲裁庭其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也未出具保证书。
& & 案件审理完了,我自己是越发倾向认定这是长期两不找的了,只是因为公司把员工的社保给停缴了,员工就来告公司了,看来,这个社会最不可知的还是人心呀。
& & &带着这样的感叹,我在裁决书中这么写下认定:
& & &二、劳动关系的情况:申请人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履行至日,该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从该月起停缴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履行至日,之后,申请人自动离职出去承包工程,因申请人自己承包工程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才请求公司为其代缴社会保险。
& &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社保清单》,《社保清单》记载:1997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对《社保清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日解除后,应申请人要求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
& &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工资表》显示被申请人发放工资均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主张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1年1月解除。
& & &关于工资发放: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为其发放工资至2011年中段,具体月份不清楚,2010年12月前,工资均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之后大部分通过现金发放,但2011年有几个月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的。被申请人主张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申请人发放工资至2011年1月。庭审中,本委要求申请人庭后提交2011年2月之后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其发放工资的证据,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供。
& & &经本委询问:申请人有无就被申请人从2011年中段起未发放工资一事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或投诉过,申请人称仅多次向被申请人追讨过,未向政府部门反映或投诉过。
& & &关于考勤:被申请人主张其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直至2011年1月,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就再未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申请人确认从2011年2月起,在被申请人处无考勤。
& & &关于提供劳动:申请人主张其一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15年1月,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为其提供劳动至2011年1月,之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就未再提供劳动。庭审中,申请人确认,日至日期间,其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事实,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为此,本委告知申请人于庭后3个工作日向本委书面回复日至日期间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本委可根据申请人的书面回复进行调查,逾期不回复的本委将视为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申请人表示清楚。但申请人未书面回复本委其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
& & &关于《保证书》:鉴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着一方做虚假陈述的情况,申请人声称其一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15年1月,故本委要求申请人在庭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委出具《保证书》,保证其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该《保证书》将有助于本委对本案的相关事实作出进一步的确认。但申请人未向本委出具《保证书》。
& &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确认《社保清单》的真实性,申请人确认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的真实性,本委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 & &被申请人主张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申请人发放工资至2011年1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为其发放工资至2011年中段,且2011年2月之后有几个月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的。从客观条件来看,申请人完全有能力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来推翻被申请人的主张,且经本委要求后,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故申请人的有关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本委不予采信。结合申请人确认的《工资表》,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认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工资至2011年1月。
&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直至2011年1月,本委对此予以采信。
& & &申请人虽主张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15年1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本委告知“申请人书面回复日至日期间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本委可根据申请人的书面回复进行调查,逾期不回复的本委将视为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申请人表示清楚”的情况下,申请人仍未书面回复本委其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本委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比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有关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11年1月的说法更值得信赖,本委对此予以采信。
& & &2011年2月至2015年1月,被申请人虽然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其一、仅凭社保关系并不足以证明该期间双方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其二、如双方该期间一直存在着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在长达数年的时间一直未发放工资,而申请人对此却从未向政府部分反映或投诉过,显然与常理不合;其三、综合双方的工资发放、考勤管理、提供劳动等情况来看,也无法证明从2011年2月起,申请人有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进行劳动管理和发放工资的情形。
& & &综上,本委对申请人有关2011年2月至2015年1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履行至日,从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
& & 布置一道留堂作业:这个案件中,S公司要求Z返还社保费用,这个事情,劳动仲裁是不处理的,那S公司应如何处置呢?
【作者简介】
& &&冼武杰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2000年起在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五庭仲裁员,系2012年兼职仲裁员办案冠军、2013年兼职仲裁员办案亚军、2014年兼职仲裁员办案冠军,2012年被评为优秀兼职仲裁员。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微信号:abc444477。
系三茅人力资源网专栏作家;
HR730特聘专家;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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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单位辞职了。但是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没有给我上,我可以要求强制给我补上吗
因为我是21号辞职的,而且是公司答应给我上的,但是给忘了,不是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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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办理生育保险的规定是生育前连续缴费达一年就可以报销,并没有强调不能有欠费,关于本人这一特殊情况请领导可以给与解决的办法,谢谢!
发布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生成日期:
韩美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有欠费的情况下不可以申请领取相关待遇。如与前用人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您到劳动人员仲裁院申请仲裁。
&&&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公司没给我们合同且没连续交社保,离职后能要求补缴吗
我在原单位工作2年零8个月,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们劳动合同,且只帮我交了4个月的社保。年初我们以PK的形式向公司交了18000,因为公司冲业绩,从9.15到10.9不能休息也不能请假,因身体原因被迫离职,请问我的社保还能让公司帮我补缴么?我的18000还能让公司返还给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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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对于单位未给你们合同: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与未交社保,根据法律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有权要求单位补交,但是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若超过,则您丧失胜诉权;
3、单位要求你们在法定国庆假期上班属于加班,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为:平常延时加班为工资的1.5倍;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调休为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需额外支付3倍工资。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公司未足额支付你加班费,你可以要求公司补足相应的加班工资。同样注意不要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4、PK形式交的18000,是押金还是其他?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你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动建议1.保存好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2.如果可以,给老板做个录音,证明单位违法加班和未支付加班费等事实,固定证据; 3.要求公司支付合法的加班费并补交社保; 4.先与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你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5.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帮助。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注意时效问题。相关法律法规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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