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货架商品摆放技巧上对商品明码标价是要约吗

法制天地 | 超市货架上发现过期食品如何定性处理
某超市于日采购君乐宝牌开啡尔酸奶24盒,在其冷藏食品区货架上销售。截至日,仍有5盒在货架上待售,已超过保质期10天。由于超市允许供货商在销售过程中更换商品,导致该批次开啡尔酸奶在超过保质期时具体销售数量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超市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定性为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超市货架上出现超过保质期食品,未确认有具体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只是因为该超市未履行定期检查食品的清查义务,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及时清理、下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第一百三十二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此案必须明晰两个问题:
一是超市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为“库存食品”?
货架上有过期食品是否已构成经营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可见,食品经营特指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与“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是两个不同概念,不存在任何包含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内容中所指的“库存”食品,不应简单理解为库房所存食品,“库存”是相对“售出”而言的,所以未售出的食品都应当为库存食品,否则货架上的食品还需不需要“清理”就没有依据了,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成了虚设。因此,超市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为库存待销售食品。
超市货架上存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被销售的可能性,有合同要约的表示,但并未完成交易行为,发生销售事实,产生交易结果,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销售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直接将货架上存在的食品视同已经销售完成的食品,缺乏法律依据和说服力。《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执法人员按照第一种意见进行立案处理,则需要提供该超市已售出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证据,而第一种意见是将超市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视为”待售食品,所能提供的证据只有执法人员在超市货架上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现场检查笔录》所记载的证据等资料,而没有销售行为已经完成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无法形成完整的从进货到销售的证据链。此时,就认定超市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然后凭借“推定”“视为”进行定性,缺乏证据支撑。
执法部门在超市货架发现过期食品,应启动立案调查,调查该食品进货和销售情况,看有无证据证明已销售,如有证据证明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已经发生,即可认定为经营过期食品;如查实未销售,应定性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如即使有销售嫌疑,但无法查实,在当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应疑错从无,定性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从证据学上来说,经营场所发现过期食品不能成为经营过期食品的直接证据,只可能是间接证据,执法部门不能仅凭过期食品存在于某个区域或场所这一单一证据进行认定,也不能凭当事人有可能销售或使用过期食品而推定为经营过期食品,应当依法查证销售或使用过期食品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方能予以定性。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
文/湖南省临武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张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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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注】这篇文章最早应该是写于2001年8月底吧,《衢州工商》或别的杂志上曾刊登过,只是找不到后来的修改稿和刊登稿了。这只是一篇草稿,录于此,备存。
&&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常山县工商局何小英
&&&&8月中旬,我们接受了一消费者投诉,该消费者在某服装店看中一条休闲裤,欲根据货架上的统一标价“45元”付款,店主却认定该条休闲裤质量好,一定要消费者付“50元”才肯出售,消费者付了50元买下后,又觉得该裤颜色不好,想换货架上标价为“45元”的休闲裤,店主同意换,但不降价,说“45元”只是标标,让人看看而已。在这里,“45元”就存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问题。
&&&&如果认定“45元”是要约邀请,那么顾客作出高于此价购买的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卖方同意收款并交货则构成承诺。众所周知,承诺是当事人一种自愿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商店完全可以毫无理由地拒绝顾客按价“要求购物”的要约,这样一来,明码标价形同虚设,消费者的消费要求将面临被随时拒绝的危险,良好、正常的交易秩序可能变得杂乱无章。尽管现代市场经济中象上述商家拒绝按“45元”价出售其明码标价商品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这种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程序的行为在法律上若不加防范,放任其发展就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了,它会给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埋下隐患。
&&&&如果认定“45元”是要约,那么顾客按标价付款要求购买则构成承诺,至此合同即告成立,卖方必须按标价出售陈列商品,无拒绝交易的权利。商家因标价货源短缺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就应对顾客承担合同法上的民事责任。
&&&&合同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一种意思合意,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乃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和基础。单纯地认定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都会导致当事人一方处于优势,一方处于劣势,这与平等、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是背道而驰。
&&&&所谓要约是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要内容具体确定,二要表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要约与要约邀请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主要目的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是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缔结合同是要约的主要目的。而要约邀请最终目的也是订立合同,但其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由此而引出的要约须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表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仅发出要约邀请,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这即为要约。
&&&&2、主要内容不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包含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与酬金、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而要约邀请的内容通常并不明确,一般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如甲对乙声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幢,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该提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价格,不能认为是要约。如果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位于该处的房屋,则因其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应认为是一项要约。
&&&&3、法律性质不同。要约作为当事人一种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至于他人是否向自己发出要约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可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因而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实际生活中不能笼统地将商品标价陈列定性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商品标价陈列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判断商品标价陈列的性质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明确含有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情况下,标价陈列的商品如果单价清楚、确定,不会使人误解即可认定其足以决定合同内容而构成要约定。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5元店”、“10元店”(即店内的商品全部以5元或10元出售)以及上例中同一货架上只标一个价—“45元”的情况。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每件商品都以五元或十元或45元的标价陈列于商店。由于每件商品的价格是清楚、确定的,所以这构成一种要约。相反,如果商品标价上仅标注了“半价”、“八折”等类似的不确定价格,那么由于合同不能据此成立而不能认定它是要约。
&&&&2、有无明示或默示订立合同的愿望。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除非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如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或标示为“样品”、“非卖品”,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要约,而“样品”、“非卖品”的标示可认为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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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货架上被查到过期商品怎么处罚
超市货架上被查到过期商品怎么处罚
山西 晋中 发表时间: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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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题库《经济法》:要约邀请(8.24)
14:1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多选题
  41、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
  A.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流行服装样品
  B.自选商场的货架上摆放各类明码标价的商品
  C.某公司为了推销本公司商品,向街上过往行人发放商品价目表
  D.甲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告其招股说明书
  以上内容是中华会计网校从论坛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利用好最后的这一段时间,努力奋斗!祝您梦想成真!
【】 责任编辑:chaotale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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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0“一瓶水”引发热议 在超市先喝后付款算偷吗?
来源:琅琊新闻网
关键词:超市 瓶装水 先喝后付款 引争议 临沂新闻
[提要]11日,琅琊网友“念之绽放”在本网论坛发出《在超市先喝水后付账,算偷吗》一帖后,一石激起千层浪,迅速引起网民们对“一瓶水”的热议。银座超市物业部负责人陈兴进告诉记者,目前,对于顾客先...
  超市:必须先付款再享用 不成文规定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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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先享用后付钱还是必须先付钱再享用的问题,超市到底有没有明文规定?属不属盗窃行为?陈兴进介绍,大多数超市里的规定基本都是约束员工的,只要货架上丢失了货物而分管员工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的,都是规定员工照价赔偿。对于顾客在超市没付钱先享用的行为,超市工作人员主要是靠&盯&,一经发现后会及时提醒顾客到收银台付账,如果有顾客蓄意吃完东西把包装袋随手一扔,工作人员则会拿着证据并尾随顾客至收银台,只要顾客踏出收银台的范围,工作人员会立刻制止顾客这种盗窃行为,并会要求顾客进行付款并按照超市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我们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我们绝对不允许先享用后付款的行为发生,必须先付款再享用商品,这是所有超市不成文的规定。&陈兴进说道。
  律师:主观意识占主导地位 应避免先消费后付款的行为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瓶水&行为该如何定论呢?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贾秀任律师告诉记者,该行为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的话,超市将各种商品明码标价,对于顾客来讲是发出的一种要约,一般如果顾客选到满意的商品,则会到收银台进行结账,以完成双方的买卖合同。如果顾客在未结账之前就将买的商品进行使用,则需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如果顾客将买到的比如食品、饮料先使用了,而后持商品的标签、包装等进行结账,其先消费的行为的是表明其主客观上均欲与超市达成买卖合同关系并履行付款义务,是合法的行为。第二种情况:顾客将食品或者饮料消费后,趁机或者故意将包装丢弃或者隐藏,则表明其主观上并不想付款的意图,而其丢弃相应的付款依据的行为也恰恰表明了其主观上逃避相应义务的意图,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超市的合法权益。如果涉及的数额较大,除赔偿超市的损失外,也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记者手记:
  据记者走访各大超市调查的结果显示,&一瓶水&争议有7成以上市民表示先消费后付款的行为不合适。因此,在超市里还是应尽量避免先消费后付款的行为,这也有利于良好秩序的建立,维护消费者与商家的合法权益。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拨打新闻热线,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提供新闻线索。
[责任编辑:刘国栋、李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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