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土地承包使用权一家工厂10年的使用权,是否可以入股新公司

我是一家外贸公司总经理,准备和朋友合资开办一家工厂。同时现在合作的工厂要抢走我们最大的客户(因为工_百度知道
我是一家外贸公司总经理,准备和朋友合资开办一家工厂。同时现在合作的工厂要抢走我们最大的客户(因为工
我是一家外贸公司总经理,准备和朋友合资开办一家工厂。同时现在合作的工厂要抢走我们最大的客户(因为工我是一家外贸公司总经理,准备和朋友合资开办一家工厂。同时现在合作的工厂要抢走我们最大的客户(因为工厂可以直接供货,价格也能比我们更便宜,所以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你现在就能看出合作工厂的狼子野心,又想留住最大的客户,其实办法很简单,就是别答应合作工厂的要求,直接跟客户开诚布公地谈,让客户入股,这时候宁愿跟客户合作也不要选择与工厂合作,客户才是决定你以后市场做主要的因素。希望对您有帮助!
可是工厂可以牺牲的利润比我要多得多,如果同样的东西工厂卖五块我卖十块,尽管客户对我信任,但他如果不看好我工厂的发展前景的话他应该不会如果而选择跟合作工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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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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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州林大伟等人暴力强拆抢占 我承包管理的工厂兼住房及相关情况说明
关于肇州林大伟等人暴力强拆抢占
我承包管理的工厂兼住房及相关情况说明
  国家公安部、黑龙江省公安厅、大庆市公安局:
  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庆市检察院:
  中纪委、省纪委、大庆市纪委:
  黑龙江省党政领导:
  我叫张洪武,男,62岁,肇州县化工溶剂厂承包人,原系由肇州县建委任命的肇州县化工建材厂厂长,后来承包肇州县化工溶剂厂并负责管理看护该厂至今。我是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2委12组47号居民,身份证号080252。
  我从日始承包肇州县化工溶剂厂,随后将家属搬到厂办公室居住,遵上级化工建材公司明确指示,负责经营管理看护该厂一切设备设施,直到如今已经19年。
  从今年(2017年)8月份开始,肇州县不明身份的林大伟(约40余岁)带领4人来到我厂,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自称对我厂三处房产拥有产权,他们用暴力强拆我厂办公室兼我家住房:他们强拆门窗,将上房顶刨开防水层,扒掉砖瓦,抢占我住房厂房,要把我家人撵出厂外。
  我家人向肇州公安大队打110报警,警方不出警、不作为。
  因为我厂办公室兼住房的门窗被强拆,此后,我家人包括我的父亲已年近九旬的老红军张树清(1945年参加革命的八路军老战士)无法继续居住,林大伟还将我家水电掐断,把家具、日常用品、粮食、食品统统强暴移到工厂院子里,他们还在院子里私设靶场乱放枪声,以此威胁恐吓威逼我家人就范,使我家无法生存。(有附件四十多个视频为证)
  面对如此霸道欺辱,警方不出警不制止,我忍无可忍,只得通过朋友求助向国内一些网站媒体反映情况,进行呼吁。网站报道我厂我家被强拆强占消息后,反响强烈,愤怒的几十万网民纷纷谴责这伙暴徒强盗行径,也引起了相关部门注意。
  为了封住我的嘴,平息网民的怒气,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敷衍上级的责问,肇州县公安局不但不思改过,反而将我手机定位,9月30日晚9点半在哈尔滨锅炉厂附近将赴哈尔滨看病的我劫持返回肇州。在肇州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审问拘押,并把我向媒体求援发表的文章进行曲解,诬陷为是反党反政府,对我恐吓威胁,要宣判我七年刑事罪。迫于舆论压力,他们两天后放我回家,但没收我和我老伴的手机不准通讯,禁止我出门,不准我接触外人,为了监控我还在我家门口安放警车监视。(见附件肇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
  也许我对有些情况还没有完全说明清楚,为了反驳林大伟等人来强拆抢占的所谓理由,在此前我只反映了暴徒强拆的事实,还没有反映其来龙去脉的缘由,只反映警方不出警、不制止,没有说明他们为什么不作为的幕后情况,没有说明我在厂居住19年,其正当理由法律根据是什么?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来说明一下有关情况:
  一、&我承包肇州化工溶剂厂以后的投资情况,违约责任以及违约处理情况
  我承包化工溶剂厂前的职务身份:
  日,肇州县建设委员会州建发(1992)43号文件《关于成立肇州县化工建材厂的申请》,厂长由张洪武同志担任(兼建委予制件厂副厂长)(见附件证明函)。
  化工溶剂厂的几任处长:
  日,肇州县石油精细化工二厂变更为肇州县化工溶剂厂,第一任厂长为邵庆安(年6月),第二人厂长为邵有金(1996年7月-1997年9月),第三人化工厂王国相(1997年10月-1999年4月)(见附件证明函)。
  我与化工溶剂厂法人代表王国相签订租赁承包合同书的时间、内容:
  日,肇州县化工溶剂厂王国相(甲方)与原化工建材厂张洪武(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见附件合同书):
  充分利用现有的闲置厂房和在建工程空闲地、废墟、坑沟偏坡地与乙方进行经济协作,甲方现有场地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630平方米,其中无门窗厂房250平方米,水泥浇筑框架100平方米,在建工程两层楼280平方米,深水井一口、配电50千瓦。
  租赁期为10年。
  租赁标的:无门窗厂房250平方米,在建工程和水泥浇筑框架、厂办公室至、锅炉房(东起厂院墙西至养鱼池),房前7米以南厂区的全部废墟,坑沟偏坡地、空闲地。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电源、水源&,&乙方在 合同期内搞永远性基建和其他设施,绿化厂区,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乙方可随时一次性购买甲方的原有固定资产&,&乙方如在租用时在甲方原有在建工程进行改建或扩建。&
  违约责任:
  甲乙方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必须赔偿对方在合同期内一切直接和间接连带的全部损失。
  合同变更与终止以及延续和违约赔偿金额: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保证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每天至少贰万元,从违约行为开始时算起,至违约行为终止。其它损失另计。
  当时这份合同已经经过肇州县公证处公证(见附件公证书)。
  甲方违约情况:
  1、按甲乙双方责任义务,甲方应该为乙方提供电源、水源,可是合同签订时起,甲方就没有为乙方提供电源水源,为了维护正常生产,我又购置了动力电机、电缆线、变压器、增容器、净水器等设备,进行了水井改造、动力电安装设备,这些按照合同约定本应该由甲方负责提供的设施设备都是由乙方自费投资解决的。
  肇州县电业局出具证明:化工溶剂厂&现在台上的50KVA变压器及低压线路等设备系张洪武个人财产,还有高压开点柜、电流互感器也是张洪武的个人财产。以上设备是我们供电局1994年4月所装。& (见附件刘运年证明函)
  2、甲方签订合同时隐瞒企业债务,致使法院执行侵犯了承包人的权益,使承包人得不到合同约定的利益,如&法院执行(1998)州民初字第591县民事调解书,于日裁定执行查封约300平方米化工溶剂厂前砖平房一栋,限期拍卖&一案,已经减少我的合同标的约定范围,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3、甲方签订合同时隐瞒企业债务,致使法院执行侵犯了承包人的权益,使承包人得不到合同约定的利益,如法院判决1997年7月化工溶剂厂厂长邵有金到刘志平饭店就餐拖欠8640元饭费不还一案,被执行化工溶剂厂院内二层框架楼房归原告所有。这也同样改变了我的合同标的约定范围。
  我作为乙方按照合同增加投资情况:
  为安装修复厂房办公室门窗,修整废墟、绿化厂区,乙方又投资数十万元,已经形成厂区的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是属于乙方所有的。
  我的债权情况:
  按照合同约定每天违约赔偿两万元计算,九年时间为9&365&2=6570,则甲方应该支付乙方我张洪武6570万元赔偿金。
  这样乙方也就是我方张洪武对甲方至少享有应该赔偿我的6570万元的本金债权(没有算利息),如果再上我的增加投资本金和利息就更多了。
  倘若厂方无力偿还债务,那么我张洪武可以作为最大的债权拥有者跟其他债权拥有者一起,组成清算组,按比例讨还欠债清算债务。
  日,肇州县化工建材公司出台关于大庆市肇州县化工溶剂厂承包给张洪武的情况证明:
  &县化工建材公司主持把辖属的肇州化工溶剂厂承包给张洪武,由张洪武实施租赁经营,承包时间为10年,经营期间包括该厂的排污坑(该厂停产时曾串饲养鱼)和已经被肇州信用抵押的房屋,房屋中的生产设备、相关的一切物资均为张洪武个人所有,该厂资产(包括抵押房屋)都在张洪武承包经营管理使用范围内。&(见附件函)
  日,原肇州县化工公司生产股厂长张&&出具证明。
  &我于日受到化工建材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的委托,将化工溶剂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交予张洪武管理经营,张洪武经营范围。所有资产设备没有交于王林管理。我当时是监交人,特此证明&(见附件函)
  二、肇州化建材公司领导在处理化工溶剂厂问题上的渎职失职行为
  1998年5月,由厂长王国相跟张洪武签订承包合同以后,1998年7月,厂长负责人变更为张子学,实际上还是由王国相担任负责人(见附件证明),1999年4月王国相辞职,没有向化工建材公司交接债权债务,也没有交接具体财务手续,化建公司经理刘国军因为出现经济问题被迫出走,随便把公章交接给化工建材公司属下企业的一个普通工人王林。王林没有得到化工建材公司的任何任命手续,自称化工溶剂厂企业法人代表,私自到处签合同,以公章为个人谋私利,给化工溶剂厂同时也给承包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巨额经济损失。
  后来化工建材公司把一堆乱摊子由县政府下文移交给县工信局,我当时找到县工信局,要求按照合同将我对化工溶剂厂增加的投资进行认证,并兑现当年化工溶剂厂违反合同应该给我造成的损失补偿,但是县工信局当时的常务副局长杨雨称与化工建材公司没有交接,让我继续承担管理和经营责任。此后我一直承担管理责任至今并以厂为家,在这里居住19年之久。
  日,肇州化工溶剂厂长邵有金等人在刘志平的个体饭店就餐拖欠48000元的餐费不还,2002年8月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处化工溶剂厂还给饭店一次性连本带息12576元。其实这个案子和其他案子一样,都是法院调解要求,王林作为化工溶剂厂被告代表人出面,一问三不知,不知是没有争辩能力还是为了自己得到好处主观上投怀送抱故意放弃争辩,客观上出卖了企业利益也损害了承包人权益。
  日,法院再次针对此事裁定化工溶剂厂院内2层框架楼房归申请人刘志平所有。
  日,王林把手中的公章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手段,分别与移动通讯信号塔业主杨恒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化工溶剂厂场地100平方米承包出去,私自获取租金2万元。
  2000年3月,王林自称化工溶剂厂厂长找公民赵海涛出租溶剂厂场地,收取租金900元,骗吃骗喝骗租金。
  2001年6月,肇州居民孙龙跟王林勾结以两份假合同企图侵占张洪武承包经营的一块场地,初审原判决有效。
  2002年4月,后经张洪武上诉,法院调查认定该人提供两份合同,其中有一份经王林续签租赁29年的合同均为伪造。2004年孙龙被迫撤诉申请。
  2004年肇州县工信局出具证明,肇州县化工溶剂厂已经于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于《大庆日报》第10645期公布吊销。
  在化工溶剂厂已被吊销执照10年以后的日,王林利用不合法公章,自称该厂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存在和存续&,王林自称为该厂的法定代表人,跟肇州公民唐志峰签订企业资产租赁协议,将肇州化工溶剂厂东至工厂院墙,西至养鱼地西侧,南至道南养鱼池北侧,北至工厂北院墙的区域租赁出去,租赁年限20年,自日至日止。王林每年向唐志锋收取租金15000元合计租赁费用为30万元。
  此项合同否定了王林与肇州县城市信用社于2002年签订以物抵贷协议书,即他声称化工溶剂厂自愿以机修车间112平方米,电工室168平方米,化验室264平方米的土地作为贷款抵押。(见附件企业资产租赁协议函)
  王林2002年在肇州县城市信用社签订《以物抵贷协议书》,但是日肇州县法院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指城市信用社),被告(指肇州化工溶剂厂),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手续,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两份文件相抵触,即前者合同违反了法院判决。
  王林有什么权力擅自将化工溶剂厂的房产土地都抵押给肇州县城市信用社,他不仅将化工溶剂厂三处房产产权给了出去,而且把化工溶剂厂的大块土地也给了出去,是谁给予他的这种化公为私的权力?
  王林利用手里的公章私自签订这些合同严重侵犯了我作为化工溶剂厂承包人张洪武的合法权益,给我在经营该厂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我保留对他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肇州县法院枉法判决实例
  日,肇州公民孙龙起到肇州县法院诉张洪武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1996年1月,原告承包肇州化工溶剂厂院内的养鱼池,承包期为1996年1月至2000年1月,签了合同。承包期满后双方又签了为期29年的承包合同,但日被告张洪武以自己的承包合同中包括该养鱼池为由拒绝承认原告承包有效。
  日,即在孙龙起诉6月12日之前,肇州县法院已经发布公告定于日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时间和程序颠倒有作弊之嫌)
  日,经法院民事判决被告张洪武停止侵权。
  日,该法院又一次为此事判决(2002年)州再审第4号。
  原审原告张洪武,原审被告肇州化工溶剂厂法定代表人王林,职务负责人,再审第三人孙龙,法院认为&本院分别与日和日做出(2001年)州民字第351号(2001)州第66号民事判决书,均易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张洪武于日向法院申述,经过复查,本院审判委员会于日讨论决定,中止原判执行,两案合并再行审理,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审被告肇州化工溶剂厂在再审法定期内未提交答辩状。
  再审中,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方对原审认定的,张洪武与溶剂厂于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均无异议,同时原审原告张洪武又向法院提交了日孙龙与化工溶剂厂签订的承租该厂西养鱼池至日止的合同原件。原审原告人提交这份合同意在证明:孙龙在原审提交的1996年合同是假的,从而导致他于2000年又与溶剂厂续签租赁29年的合同失去了前提和依据,应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再审第三人孙龙在1997年承租养鱼地合同履行完毕后,又于2000年以欺诈手段与原审被告溶剂厂现任负责人王林续签合同无效。其诉原审原告张洪武侵权请求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我当时就提出肇州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此案时作弊,怎么能还没接到原告孙龙的起诉书就公告开庭日期,怎么能在起诉书开始呈递的第二天就判决,而且判决认定的事实有严重失实,不但审理程序存在硬伤,而且从再审中可以看出在当初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严重的偏袒孙龙的不公正之处。否则他们不会在再审判决中否定原审判决。
  四、关于化工溶剂厂还不上县城市信用社贷款
  被抵押查封拍卖等相关问题
  肇州化工溶剂厂的前身是肇州石油精细化工二厂,1日改称为化工溶剂厂,法人代表厂长由邵庆安改成邵有金。邵有金于日以肇州县化工溶剂厂法定代表人身份向肇州县城市信用社贷款10万元,贷款期三个月,当时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抵押物为化工溶剂厂院内的机修、化验室、电工室三处房产。
  抵押合同规定: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化工溶剂厂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抵押财产应取得乙方城市信用社书面同意。
  日,化工溶剂厂与张洪武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化工溶剂厂没能如期偿还贷款,应将与张洪武签订承包合同事宜报告给城市信用社并征得其同意,这是化工溶剂厂以及化工建材公司的职责。如无疑义,视作城市信用社已经同意让张洪武的承包事项。
  抵押合同第十条第三款:价款偿还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日肇州县法院民事裁定书责令化工溶剂厂偿还本金利息为191107元,而化工溶剂厂三处房产价值1992年为287357元,不计加利息(至于后来戴双作为买受人从城市信用社获得抵押权和沈长军如何交易,与抵押物价值无关)。
  化工溶剂厂大部分资产如门卫房、加氢车间、泵房、中心控制室、一个二层楼框架、一个平房框架、东南面还有一个车间、一个变电所,这些并没有抵押给城市信用社,跟沈长军、林大伟一点关系都没有。他们企图采取暴力以强拆抢占独占霸占的方式掠夺这些资产,窃为己有简直是痴心妄想、白日做梦,根本不可能!
  第十二条: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调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七款: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主合同款项下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的抵押。
  城市信用社拍卖三处房产并未公式通知承包人我张洪武,更没有征求我的意见,而所谓的法人代表王林根本不合法,他没有任何相关部门的授权书。
  1、20001年,王林无权作为被告,因为他作为肇州县化工溶剂厂的法人代表是不合法的,他没有委托授权书,因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不合法。
  2、他对原告城市信用社的诉求事由不清楚,他辩称&贷款的事新任领导不清楚,原任领导与新任领导交接时没有交接,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吧&。完全是一副不负责任的腔调!实际上,他这么说就是侵占我承包合同的标的,侵犯了承包人的合法权,使法院判决倾向于造成违反承包合同的即成事实!
  3、在法院认为抵押合同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日,王林和城市信用社签订了三处房产合同连同土地转让的所谓协商协议。
  4、王林与城市信用社签订协商协议后,县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州字第306号:&查封被执行人肇州县化工溶剂厂的坐落于院内东北角的机修室、化验室、电工室三栋房屋&。该裁定书没有包括所有厂内土地,没有包括厂内其他固定资产。三处房产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受买人戴双把该厂抵押物转让给沈长军所有,自称对该厂拥有产权和使用权,但是没有经过公证,没有合法依据。
  5、王林与城市信用社签订的协议规定:房后的土地使用权乙方租赁承包期满后(2008年)或合同终止,甲方收回使用。但是我张洪武与化工溶剂厂签订的合同因为该厂违约,因为我按照合同可以直接增加投资而不能终止,只能无限期延长,所以城市信用社无权收回。(见附件承包合同)
  6、日,城市信用社拍卖化工溶剂厂十几年后,自称对该厂拥有产权和使用权,但没有经过公证,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决书。所谓的承诺书(2001)州字第36号民事裁决书子虚乌有,此承诺书不是真实有效的。(见附件)
  7、因为厂方违约,应该赔偿承包人,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增加投资固定资产,厂方没有核销承包人的投资资金,使承包人和城市信用社同样成为厂方的债权人,现在企业改制,企业上级单位改制,企业执照被吊销,厂方的所有债权人应该成立清算组按债权份额比例分享厂方资产(包括潜在能够升值的土地资产)和债权。
  8、承包人张洪武成为厂方最大的债权人,作为受买人有公开受买城市信用社的抵押物的优先权,城市信用社拍卖抵押物时应公告并通知承包人张洪武,但实际上当时城市信用社没有通知张洪武,也没有具体实施查封城市信用社的抵押物,使承包人当时不知情,这样就已经侵犯了承包人张洪武的权益,给承包人张洪武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既然这样,承包人张洪武保留对城市信用社和王林提出诉讼他们共同侵犯他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林大伟等人暴力强拆我厂兼住房的门窗,强占我有权管理使用的工厂场地
  从日开始,林大伟带领四五人来我厂兼我家,自称有权接收我所管理使用的工厂和住房,他说&这里已成为我家,我有法院的手续,你们不能再住在这儿,快给我滚出去!&&(参见视频)
  我和老伴儿指责他们:你们说有手续,我们也有手续,我们已经在这里住了将近20年了。你有手续你让法院来执行,你们个人没有权力撵我们走。
  因为他们不能给出让我们信服的道理,不能轻易赶我们走,他们就开始砸我们住的房间里的门窗玻璃、塑钢窗框,然后上房损拆掉砖瓦,刨开房顶的防水层。他们把我们家住的房门,床铺都拆掉,连我八十七岁的老父亲住的房间都不放过。(参见视频)
  我父亲张树清是1945年参加革命,他14岁参加扛枪打仗,是四野43军128师383团1营的成员,从东北辽沈战役打到海南岛,在攻打辽沈战役、京津战役、解放海南岛战役中先后荣获立战功20余次,其中在鼎鼎大名渡海先锋营解放海南岛的战役中立大功一次。老父亲说:在解放战争中为了解放全中国我同战友们一起出生入死,浴血奋战打倒了土豪劣绅,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但是我们万万没有想到,到了我的晚年,怎么这么个安全的家却遭到这些暴徒的打砸抢?
  林大伟纠集几个暴徒不但砸我们的门窗玻璃,把我们各个房间的门都卸掉,把塑钢窗框一条条地用割枪割去。在天气越来越冷的深秋,风刮到屋子里,吹到八九十岁人的身上,因为我外出看病,家里我老伴儿无奈只好用塑料布将四处漏风的窗户挡上,用门帘子将卸掉门的门框挡上,只为了多少能挡风挡雨起到轻微的作用,但是即便这样也挡不住这些暴徒的恶行,他们照样把这些塑料布,把这些门帘撕开扔掉。(参见视频)
  他们还把我们照明、冷藏食品、加热食物的电源掐断,把供水的水源掐断,把我们吃的粮食、食品、蔬菜都抢走扔到外面,不让我们做饭食用。(参见视频))
  今年春天,我和老伴儿在工厂的院子里偏坡地种了好些蔬菜、瓜果、粮食,这几个月长势良好,眼看可以摘下来吃了,但是这些歹徒一来就都给铲掉了,捣烂了,弄得我们家人没菜吃、没粮食吃。他们把水断了,电断了,八十多岁的老父亲连口热水都喝不到。有时我老伴儿只好喂他点牛奶解渴,有时邻居给送点吃的也只能先给他吃。(参见视频))
  这些人够狠毒的 连点人味都没有了,他们把我们一个温馨的家给扰乱了,给我们家带来了灾祸,我八十多岁的老父亲经不起昨折腾,简直是危在旦夕,命悬一线!
  六、面对暴徒来我厂打砸抢,我家人报警十几次,当地警方不出警、不作为、不制止,我到省公安厅举牌上访,也无济于事(参见视频)
  林大伟等一伙儿人从8月26日到9月30日一个多月里,天天来我厂我家强拆我厂我家门窗、房瓦,刨开防水层往屋内故意放水。(参见视频)
  我家人当初就向当地肇州县警察治安大队报警,要求他们出警来人制止,从8月26日到9月30日,面对暴徒天天来我家暴力强拆,他们警察只来过一两次,不制止、不处理,警察面对房顶漏水满地湿痕,却视而不见,说什么不存在漏水问题,面对歹徒强拆的门窗,说什么制止人家这是法院的问题,人家有合法手续,你们去找法院解决。(参见视频)
  可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歹徒们来我家强拆怎么能是法院的责任?明明是应该由公安警察出面制止这些歹徒,警察为什么不作为?如果他们有合法手续,为什么不找法院来强制执行呢?看来这些警察对暴徒强拆抢占听之任之、置之不理,明显是助纣为虐,俨然是暴徒的帮凶
  七、林大伟在我厂我家院内私设靶场,私自鸣枪,以枪声威慑恐吓逼迫我家人就范,报警仍不出警
  在强拆抢占我家住房、铲除我家菜园以后,林大伟等人又有了新的把戏:
  9月26日,林大伟在我厂我家院子里严重违反国法,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他们私设靶场,私自鸣枪,动用枪支,以枪杀来威逼我家就范(有两个视频为证)。
  为什么林大伟等人在我厂我家院子里射靶场私自动用枪支开枪鸣放?他们不是在自娱自乐,不是再向别人炫耀他们的淫威霸道,他们这样做是为了逼迫我的家人就范,早点搬出工厂,以便于他们强占霸占独占这个工厂院子里的所有房产土地。他们私设靶场、私自鸣枪来威慑恐吓我的家人,不就范就用枪杀害来恐吓逼迫我家人,他们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
  我老伴儿愤怒地说,他们的这些行为纯粹是黑社会!
  随后我的老伴儿向当地肇州警方报警,但警方没有出警,没有派出警力调查处理。警方对已经触犯刑法的暴徒们太关照了。
  9月21日,哈尔滨某大学老师到我厂我家调查并看望我家老人,拍了几张照片,林大伟过去把他的手机抢走,砸坏,要他把照片删掉,还撵他离开。暴徒们以无赖威胁这位老师:房子是我的,你不能进我的院子。(参见视屏)
  随后这位老师向当地警方报警,警方说人家有正当手续,只能协调处理,协调不成说他们也无能为力。(参见视屏和电话录音)
  为什么警方对林大伟等人这么关照?据说林大伟背后是支持他的沈长军,沈长军通过跟城市信用社抵押权受买人戴双交易成为新的受买人,沈长军的妹夫在县公安局任职,他妹夫的父亲是肇州县的县级领导。肇州县公安局政委林永平亲自处理林大伟强拆抢占案,亲自安排对我进行监禁监视。
  八、暴徒强拆强占我厂我家被曝光后的不同反响
  国内激流网、红色参考、红歌会、乌有之乡等网站转发反映暴徒强抢我厂我家的报道,并将这些网络报道刊载在被广大网民关注的显著位置。广大网民反响强烈,群情激愤,一致谴责暴徒,同情我们家被欺辱的困境。同时这些报道一定程度上已经引起国家相关部门和高层领导的关注。
  这些文章是《大庆市肇州县警察面对暴力损坏民宅报警置之不理》,《暴力强拆无人管,请肇州县人民警察莫忘&人民&!》,《不能这样!暴力强拆民宅,大庆市肇州县人民警察却置之不理》《86岁老革命张树清请求救援:昔日保家卫国,今天无处容身》,《渡海先锋营的老八路向党中央习主席求救》,《陈洪涛:请肇州警方给个说法》。
  这些文章在激流网、红色快讯、红色参考点击率阅读次数已分别超过二十几万,并且仍在不断增加,在一些较小一点的网站红歌会、乌有之乡也达到二、三万次,成为排名榜首的文章,可见反响之强烈。
  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肇州县警方并不思之改过,反而打电话向一些网站编辑兴师问罪。
  红歌会网站负责人胡经理答复一位姓董的警察说:你们如果认为刊载的事情有不当之处,有表达错误的地方,或者你们认为张洪武反映家里被强拆,你们就是应该不出警,你们可以写文章申辩反驳,我们照样把你们的文章放在显著位置刊载,也好给全国广大网民一个适当的交代。
  但是直到现在,肇州县警方并没有给网站发来文章,他们不愿表达自己的意见,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可公开为自己辩解一番,或者他们认为虽然在网站上可以理屈词穷,但在网络之外还有权对付像我这样的受到委屈而得不到公正待遇的底层老百姓。
  红色参考网的陈洪涛主编9月21日因为刊载披露我家被暴徒强拆一事的文章而受到肇州县警方的质询责问,肇州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赵警官打电话声称《红色参考》9月20日发表的文章《暴力强拆无人管,请肇州县人民警察莫忘&人民&》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并反复强调,如果再继续传播,他们将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于是陈洪涛再次发表文章披露此事,他公开了哈尔滨某大学老师在肇州调查受到阻拦,公开了这位老师向当地警方报警,而警方不出警,只能以协调解决而协调最终无果的电话录音,公开了我到哈尔滨市的省公安厅举牌告状求救的图片,要求肇州警方给个说法,然而肇州警方却只会恼羞成怒,始终没能在网上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参见图片)
  九、网上不给说法,私下里派人到省城劫持我、监视我,没收我和老伴手机,不让我出门看病和求救
  面对一些社会质疑,肇州警方利用行政手段通过国家网络安全部门进行封杀,而不是正当回应,有理有据的答复。不但如此,肇州警方给我的手机定位,在9月30日在哈尔滨锅炉厂附近,将我劫持,强行押回肇州,以寻衅滋事案涉嫌犯罪将我拘禁两天。其实我到哈尔滨除了去省城公安厅并进行上访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事情要办:去年我因为自己到了退休年龄年却办理不了退休手续,没有养老金,还没有去北京相关部门上访就被警方截访并拘留15天,截访时被摔伤身体,造成体内腹膜渗水,睾丸肿大需要做手术,前些天我去哈尔滨联系住院,却被肇州警方劫持拘禁,下达监视居住决定书(州公治监居字2017年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之第(四)项: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下达州公(治)监居字(2017)4号监视居住决定书:没收我和老伴的手机,不得出门,不得在家里会见他人,不得与外界进行联系。
  拘禁期间,警方以严厉的态度对我进行恐吓:&明确告诉你,就凭你替你爸在网上发表的几句话,什么求共产党赶快打回来,解放肇州县,就可以打你个反党反政府罪名,可判你七年徒刑!你胆子太大了!&他们让我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在网上发表文章,不再把林大伟等人对我家的强拆说成黑社会为非作歹的行为。
  目前我被监控在新租的一间指定房子里,这间房子是肇州县为了安置我的老父亲张树清而租下来的,企图达到警方帮助林大伟等人撵走我家人迁出溶剂厂,让林大伟等人霸占独占溶剂厂所有房产土地的目的。林大伟他们现在每天在这个厂子里饮酒作乐,等着城镇改造拆迁的时候发一笔不义之财。
  然而我却因为在网上披露林大伟等人暴力强拆强占我厂我家的暴行,披露报警后警方不出警不作为而被肇州警方拘禁监视。在家不能用手机与外界联系,不能接待外人,不能投诉检检察院纪检部门进行必要的自我维权。
  十、&老革命上访,家人营救获罪一年&,我父亲的离休干部住房待遇难以兑现
  六年前,乌有之乡、毛泽东旗帜网等网站发表一篇文章《老革命上访获罪劳教一年,大庆劳教委意欲何为?》,说的是我父亲要求政府解决离休干部住房待遇,找有关部门上访,从县里找到省里,从省里找到北京,都解决不了。我父亲张树清,1945年参加革命,是个老八路战士,现在却不能按照离休干部待遇政策予以兑现。
  我父亲1969年因病从军队转业肇州县,到地方担任企业党的书记,连续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197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我父亲在职上班时,因为单位住房紧张,每次分房都让给别人,后来自己离休后要求解决住房问题时上级领导安慰父亲说:国家对离休干部有政策,住房早晚会给你解决的,放心吧!
  这样我父亲就一直等到80多岁,不但没有解决离休干部住房,连一平米的住房都没有分到过,他只好逐级上访,到北京上访需要有人陪伴,因为我有事,只好让我老伴儿陪同。
  国家民政部接访人员说:&共产党员欠债从来没赖过,请相信党一定会给你解决的,相信当地政府一定能给你解决。&但肇州县老干部局始终说:&没有上级指示不能给解决。&于是 我老伴儿陪同老父亲去国家老干部管理局,还没走到国家老干部管理局就被肇州县来人截访好言好语劝回肇州,一直接到县公安局,却将我老伴儿拘留并判劳教一年。
  现在林大伟等人从8月26日到9月30日到我厂我家暴力强拆,强占我厂我家,不让我家人继续住在厂里,我家人一直坚持不走。虽然县政府后来给我家新租了房子,让命悬一线危在旦夕的老父亲有了一个暂时可以安身的地方,但是实际上这也是警方在帮林大伟等人驱逐我家人,给他们让出地方,从而让沈长军林大伟达到了企图强占霸占独占我厂我家的罪恶目的。
  十一、我已经62岁,本该办理退休却没办,因为县局系统进行企业改制时把我的档案弄丢了,我上访被拘留15天被警方打伤打残。
  1972年12月,我17岁初中毕业,作为知识青年到肇州县永平公社志平大队插队落户,(见附件知识青年下乡证明州知青第500350号),1976年3月参军入伍到1989年离开部队(参见相关证明)。
  1992年被肇州县建设委员会(1992)43号文件任命为肇州县化工建材厂厂长(参见证明)。
  由此可见我是肇州县建设委员会任命的企业干部,是应该有编制有档案的,但是我到肇州县工信局上访,日,肇州县工信局出具信访复(2017)3号文,处理意见书。(参见函件)
  答复:&您反映档案在原肇州县化工建材公司丢失无法办理退休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请您到原化工建材公司的所属单位进行寻找&,&至于您反映化工建材公司让您看管资产,此事属于企业自主行为,非我单位委托&。
  我到肇州县化工公司上访,日,肇州县化工建材公司答复:&原化工建材公司所属企业归属县委经济规划局,原化工建材公司划归肇州县建设局管理&,&建设局只接受了原化建公司17名在编人员(不包括张洪武),原来的企业资产、人员跟现在的化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这样我本人的劳资关系、社保、医保和我承包的化工溶剂厂就没有划归给任何具体机关部门负责,也没有任何上级单位管辖我和我的承包厂。我的债权问题也无法落实认证。由于企业改制,把我的档案丢失,致使我的职工退休手续办不下来,今年我已经62岁,超过办理退休年龄两年,仍然得不到退休金,得不到医疗保险待遇。
  几年来,我找肇州县、大庆市、黑龙江省信访局上访,到处都在推诿扯皮踢皮球,无奈2015年12月我赴京去找我多年的老朋友,原团中央干部,《雷锋报》主编雷锋纪念馆馆长何朝海。以前从支持全国人民学习雷锋方面着想,我曾经在经济上支持过他办《雷锋报》和雷锋纪念馆,为深入推动全国人民学习雷锋活动广泛开展做出过贡献,我和何馆长早就建立了良好的个人关系。我到北京一是再跟他探讨一下全国学雷锋活动为什么雷声大雨点小,难以开展的问题,二是想让他找人帮我咨询解决退休手续如何补办问题,但是还没等我走到国家信访局正常上访,一出火车站就被肇州县公安局警方劫持回去。他们以非法上访,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理由,将我拘押拘留15天。其实,《雷锋报》是国家出版局批准的合法报刊,雷锋纪念馆是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文物馆所,何朝海也是合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我去联系何馆长有什么错?《雷锋报》和雷锋纪念馆是非法组织吗?如果硬说我确实曾经参加了什么非法组织,请拿出事实来!请问你们所说的非法组织到底是指什么组织,什么机关?
  当时我被劫持回肇州县不但拘留我15天,还在相互拉扯中将我踢伤,造成我体内腹膜破裂,里面的液体渗流到睾丸,使睾丸肿大疼痛难忍,去医院检验,大夫说需要做手术,否则终身残疾影响自身活动。可是我现在一不能正常工作,二没有退休金医保待遇,三又没有行动自由。肇州县警方劫持我把我打成伤残,不负责给我治病,现在又因为我上网披露林大伟等人暴力强拆抢占我厂我家引起广大网友对我的同情和对暴徒的愤怒,对警方不出警不制止的指责,当地警方不思改过反而报复我再次把我拘禁和监视,没收我和老伴的手机,不让我出门看病,不让办理退休手续,不让我找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自我维权!
  十二、我的主要诉求
  1、要求解除我目前的警方监视状态,我要出门看病做手术。
  2、诉求沈长军、林大伟赔偿强拆、强占我厂我家门窗、房顶砖瓦、防水层,铲除菜园、庄稼造成的经济损失,恢复原状,归还抢去、盗走的我家财物,如有丢失损坏需要照价赔偿。林大伟等人应该为其行为给我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并追究林大伟等人的刑事责任。
  3、肇州县城市信用社拍卖肇州化工溶剂厂房产的公示不通知我本人,已经构成对我的侵权,要求肇州县城市信用社赔偿侵权损失。
  王林没有得到授权任命,擅自利用过期、失效的公章与人签合同,擅自决定肇州化工溶剂厂的事宜,已经侵犯我本人自我承包人的权益,我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王林的诈骗事实,追究其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
  4、要求全面彻底落实兑现我父亲张树清离休老干部福利待遇,分配标准住房,一步兑现到位。(租房不等于完全落实兑现离休老干部待遇)
  5、要求原县建材局接收部门找到我的人事档案,补办退休手续,补发拖欠的退休金、医疗费。
  6、要求警方对我老伴儿的劳教进行复查纠正,赔偿相关损失。
  7、要求2015年12月肇州县公安对我赴京进行劫持拘留进行复查,对把我打伤的事实予以认证,给予报销医疗费用,赔偿经济损失。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化工溶剂厂承包人 张洪武(签名画押)
  身份证号:080252
联系电话:
  2017年10月 &日
网站QQ: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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