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有效期满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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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
  国税筹划师: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尘埃落定。企业要怎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一资格的有效期又是多久?请听“国税筹划师”讲解。
  认定程序有四个步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和认定、公示与备案4个步骤。
  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先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报送认定申请书、知识产权证书、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证明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
  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后,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认定
  《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想继续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须重新认定。
  在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以前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只要通过复审,资格就一直有效。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税收优惠这样享受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作为《办法》附件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确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通讯员 谢益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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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新闻栏目【小兵原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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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做了重新规定。
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三个版本(2008年、2016年征求意见稿、2016年正式稿)主要差异进行对比分析如下:
新的认定办法核心的变动:
1、对于研发人员的界定更加清晰,且删除了关于专业以上学历人员30%的比例规定。
2、研发费用的占比进一步降低,主要是五千万以下收入的比例由6%降至低5%;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这个规定,2016年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有着比较大的差异。
3、明确了如果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则不得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
4、明确了如果资格存在瑕疵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如果有效期内被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
证标准,则税收优惠从不符合之日的年度起起不再执行,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二、证监会反馈关注的主要问题
关注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实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各项要求,包括研发费用投入、技术人员占比等,判断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如果存在因前次申报不满足相关条件而可能被取消高新资格、追缴税款等相关风险,应在招股书中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2008年以前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如果母子公司因高新资格适用的所得税率不同,且存在内部交易,关注是否存在通过集团内部转移定价获得不当税务利益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高新技术企业在过渡期内仅可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使用减半征税(12.5%)至期满或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征税,如存在使用双重优惠的情况,则应将享受的不合规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披露可能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保代培训,若发行人依法纳税且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均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审核中不管金额、比例大小均不认定为税收优惠依赖,但要关注税收优惠的稳定性、持续性。
关注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己到期或即将到期,了解高新资质复审计划及进展并持续关注,如公司重新取得高新资格存在障碍或风险,应在招股书中进行风险提示。
在复审期间,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暂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但财务报表应按25%的税率重新计算调整。
关注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了解其范围界定、具体构成与内容、对应的主要研发项目;结合研发项目分析研发费用金额及变动的合理性,判断研发费用是否与当期的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匹配,各项研发支出是否为研发活动中真实发生的支出,是否存在将非研发活动支出计入研发支出,例如研发费用是否与公司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报告期内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研发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比较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研发费用发生额、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研发支出(包括资本化和费用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列示的研发投入,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了解研发团队的构成及稳定研发团队的措施,未来有关研发费用的规划及对持续竞争力的影响。
如对研发费用金额存在疑虑,需考虑是否会对公司已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以及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产生不利影响。
关注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了解公司制定的研发支出会计处理方法,分析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合理,申报期内是否保持一致,包括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具体方法及依据、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依据及区分开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标准、多个研究开发项目之间费用的分配方法;如果报告期内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了解具体金额及占同期研发费用、利润的比例,分析资本化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以及资本化金额是否准确,停止资本化并结转无形资产开始摊销的时点是否合理,开发支出受益年限的确定依据,判断是否存在将应费用化的研发费用资本化,以操纵利润满足发行条件或保证业绩增长;如资本化金额较大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应在招股书中进行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高新补税的几个案例
自<font COLOR="#10年以来,部分上市企业因被认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需要补缴以前年度已减免的所得税,涉及金额几百万至上千万不等。
<font COLOR="#、贝因美(002570)
<font COLOR="#11年9月,贝因美发布公告称审计署认定,2008年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前三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需补缴减免的2008年度和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共计5892.71万元;2012年5月再次发布公告,鉴于公司认定前三年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公司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补缴2010年企业所得税款2785万元。
<font COLOR="#、精艺股份(002295)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精艺万希”)于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日至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由于精艺万希2009年末人员变动,导致其研发人员占公司员工比例未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在2009年第1至第4季度均按15%的所得税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在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按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因税率差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为5,790,208.55元。
<font COLOR="#、东湖高新(600133)
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因公司以前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未达到60%,国家审计署和税务机关认定公司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补缴2005年-2009年期间企业所得税款3,301.83万元及滞纳金1,593.36万元。
根据、7月4日、7月5日、7月7日详细公告内容,东湖高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具体如下:
(1)鉴于审计署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至2010年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认定公司2007年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的规定比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补缴已享受优惠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基于此,东湖高新已于6月17日分别补缴了2008年和2009年所得税税款8,342,116.27元和9,401,<font COLOR="#0.70元,共计17,744,036.97元及滞纳金4,902,675.26元。
(2)经自查,公司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能达到企业总收入的&60%,不符合国科发火字[&号文件中对高新技术收入占比的相关要求。公司已于日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九峰税务所上报自查情况,并于当日补缴分别补缴了2005年度、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484,210.59元、3,975,279.40元和6,814,728.14元合计15,274,218.13元及滞纳金11,030,864.10元。
<font COLOR="#、华映科技(000536)
根据公司日公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补缴11,467,845.10元所得税,因华映视讯2009年度人员指标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税务局要求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由于华映视讯在2009年会计核算及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15%计算所致。税款已于日完成补缴。
<font COLOR="#、青松股份(300132)
<font COLOR="#14年4月16日,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股份”或“公司”)接到建阳市地方税务局的通知,被告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取消了青松股份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导致2011年至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需由15%调整为25%。
青松股份于日取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2年3月,媒体对包括青松股份在内的2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出了质疑,2012年6月,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青松股份2008年-2010年的研发费用投入及人员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向青松股份现场口头反馈了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关于研发台账中研发支出的统计口径、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以及研发人员的统计口径问题等问题,此次口头反馈并未告知青松股份是否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随后,青松股份通过邮寄方式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提交了现场核查的反馈意见。之后,青松股份未曾接到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的进一步反馈和通知,亦未收到针对本次现场核查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报告。
<font COLOR="#14年4月18日,青松股份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求证该事项是否属实,获知在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告的《关于终止卓越(福建)机械制造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告》(闽科高[2012]25号)文中,青松股份已被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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