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项目是什么意思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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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是工程中一个很普遍的工程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也是大家经常遇到或者听到的问题。很多人把这几者的关系容易给整混淆。因此,小悍现在主要针对&三包一靠&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总结。一、&三包一靠&的法律含义分包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性的规定,分包就是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合法的分包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分包从法律的角度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从内容上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这两类情况在工程中尤为常见。1、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需要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而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活动。也就是合法的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公司。反之则是违法分包。2、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的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况:(一)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二)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上面是法律对违法分包的有关界定个人认为违法分包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几点1)分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公司。2)未经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不算违法分包,因为其为劳务仅人工)4)二次分包。(就是施工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公司A,公司A有分包给公司B)因此,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体符合资质要求、专业工程经约定或认可条件下的分包。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的施工外的部分内容,只允许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内容合法。3、劳务分包工程实际中,对于劳务分包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没有关于劳务分包的约定或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而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法分包?要区别情况来看。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劳务分包是否违法,不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为条件。也就是说劳务分包不需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第2项作了细化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这条规定根据分包的内容不同而确立了是否属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同理,也不能把劳务分包看作&二次分包&而认定为违法分包。第一种情况是以劳务分包为名、工程分包为实的分包形式。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具备劳务作业的资质,而不可能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资质,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接受劳务作业的分包,而不能接受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的法律区别就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劳务分包的指向对象是专业工程中剥离出来的简单劳务作业、计取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劳务报酬&。工程分包的指向对象是分部分项工程、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工程款&。小悍认为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别就是是否包工包料,仅包工为劳务分包,包工包料就为工程分包。工程中,经常遇到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的分包行为。因为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专业承包的资质,虽然以劳务分包为名实施分包行为,但这种行为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转包(肯定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根据上述分析,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以后的工程实务中不能再把劳务分包看作转包而认定无效。内包(合法)&内包&又叫&内部承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也有人认为内包属于转包的一种形式和变种,是无效的。但小悍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工程行业的惯例,内包应该算是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内包的主体是承包人的内部机构或者部门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完成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因此,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符合内包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以转包或挂靠而认定无效。挂靠(肯定非法)挂靠在现行法律意义上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三包一靠&是否违法,如何界定合法分包和内包属于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因此,对于合法分包和内包应认定为有效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对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三种行为无效。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结算问题上,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0条的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根据实务中的惯例,违法分包合同的结算也可参照以上规定进行。至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的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总结起来主要有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三、&三包一靠&的法律区别1、转包与内包的区别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2、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不管哪种形式的转包都是违法的。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分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公司。转包的内容是承接的全部工程。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二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则名为分包实为转包。3、转包与挂靠的区别在对外关系表现上的区别转包在对外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关系,即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挂靠关系中,因为是属于借名行为,一般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转包关系下,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的&三包一靠&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是准确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关键。工程实际中,应该严格区分以上概念并准确进行实务处理。原文链接(本文来源于网络,悍马加固整理报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另,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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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在分包工程时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建筑施工 北京工程欠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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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分包建设工程的 ...
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二)为防止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 & & 在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着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也得对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说来,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并不直接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为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的质量,本条适当地加重了分包人的责任,即第三人(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 & &&所谓的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承包人的转包行为是禁止的。本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这是因为:1.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2.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 & & 禁止建设工程的转包,建筑法已有相同的规定,在国际上也是通例,不少国家都对建设工程的转包作了禁止性规定。如日本和韩国都规定,除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建筑业从业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一并转包给他人。因此本条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即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
& &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破坏建设市场秩序,本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本款规定,工程的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设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设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承包人在将工程分包时,应当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承包该部分工程建设的资质条件。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该分包合同无效。为避免因层层分包造成责任不清以及因中间环节过多造成实际用于工程费用减少的问题,根据本款的规定,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对工程建设项目只能实行一次分包。实行施工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即承包人承包工程全部施工任务的,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使经发包人同意,也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再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违反本款规定,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任务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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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分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合法分包须具备什么条件(1)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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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相关知识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工作中,凡是发包方和监理需要的资料,施工方应及时、详细、完整地报送,争取一次审批,避免二次重复,以免给发包方和监理留下不好的印象。对此,华律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如何正确处理与发包方和监理之间的关系,以及施工方在报送索赔材料上掌握哪些技巧
发包人一般在承包合同之间会出现,所对应的有承包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那么,发包人在提供材料额时候需要付相应的责任吗?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包是在承包合同的过程中所做出的一些行为,由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那么,发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干工程的人都知道,这个有发包方也有承包方,一般来说都是由发包方发出去,然后由承包方进行承担责任的,那么这个发包一般指的是什么内容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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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要看伪造印章的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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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本人无权阅卷,律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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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相关专题建筑活动分包都能适用差额征税?合法的“分包”要迈过几道坎?列明的条件一定要看清!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另外,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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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凡人在接待一位建筑业纳税人营改增新政咨询的时候,纳税人问到:按照《》的有关规定,是不是我的所有分包的工程都能够在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扣除?凡人没有马上回答他的问题,只是反问了几个问题:一是公司在建的工程是总包人还是分承包人?二是公司在建工程中都有哪些分包出去了?三是所有分包的工程是不是签有业主方参与的三方合同或是补充协议?对于这三个问题,纳税人言词闪烁、语焉不详,但是就在他的零散的话语中,凡人基本可以判断纳税人分出去的那些工程,没有一个是合法的分包,都不能适用差额征税的营改增新政。
在&营改增&新政中,国家税务总局设定了一大批差额征税的规定,尤其是对建筑安装业,在《》中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营改增&新政中,除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实行差额征税外,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也存在差额征税的情况。对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四种,一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二是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三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在提供跨县(市、区)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一般计税方法)或是3%(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在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可以看出,能够扣除的款项只有&支付的分包款&,而且&分包&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包&。对于建筑服务中,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工程服务,应当一律不得扣除,实行差额征税。那么,什么是建筑业的分包?分包都有哪些明确的规定?是不是纳税人对该项目所有分出去的工程服务都属于分包的范围呢?这可是关乎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大事件,必须理理清楚。
一什么是建筑活动分包?
在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涉及建筑业分包的条款,都没有界定什么是分包。但是在《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9号)等法律、法规中,对分包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在建筑活动中,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转包是非法行为。《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活动分包有哪些类型?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三合法的建筑活动分包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不是所有的&分包&都是合法的&分包&。在建筑法律、法规中,分包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应当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有资料条件的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经建设单位许可的分包合同,一般由总包方、分包方和建设方三方签定的多方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是违法分包。
二是工程分包只能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三是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
四是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另外,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分包有风险,差征要谨慎。学会识别分包与非分包,对于用好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新策,这不仅对纳税人很重要,对税务人来说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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