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业务活动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公函一定要公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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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布公务接待新规:无公函来访不予接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严控接待范围、简化接待礼仪、限制接待住宿房型、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规范警卫安排等。
  以“吃”为例,按照《规定》要求,公务接待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大约3000字的《规定》严字当头,共提出38项禁令,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
  □新规亮点
  严算“账”
  无公函来访不予接待
  《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何增科指出,新规从很大程度上回应了公众对公务接待方面的关切,老百姓反映的政府机关“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等现象得到了中央的关注。新规突出公开透明原则,有利于公众监督。
  何增科指出,如果新规得到严格执行,把用于过度接待的人员、精力、时间用于工作,是人力资源的节省,可以提高效率。把用于过度接待的资金用于民生,可以提升民众生活幸福指数,“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形成低成本政府,这是廉洁政府的应有之意。”
  ■规定内容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管住“吃”
  工作餐禁用燕窝鱼翅
  “一段时间以来,‘大吃大喝’一度成为公务接待中最被社会诟病的问题,‘被接待’现象也十分突出,不仅造成巨大浪费,接待人员也为其所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巡视员林家彬说。
  《规定》指出,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林家彬认为,《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在短期内刹住“大吃大喝”的风气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从长远看,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规范财务、财政支出等制度建设。
  ■规定内容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责任编辑:关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消费等有关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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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监处 业考处 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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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国资监管,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近年来,市国资委先后印发了《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国资发〔2013〕1号)、《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3〕40号)、《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4〕78号)、《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甬国资发〔2015〕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资发〔2015〕84号)等文件(下称五个文件)。为便于实际操作,现对执行中企业反映比较多的有关问题作简要解答:
1、五个文件规范的企业范围如何确定?
答:五个文件规范的对象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单一资产监管和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国有控股子企业是指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实际操作中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企业应视为国有控股企业。有些国有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提议在企业章程、相关协议中明确规范的意见,保护国有股东权益。
国有参股企业,若市属国企国有股东股权相加达到绝对控股地位,应纳入规范范围并由其中一家市属国企负责实施。
2、企业的公务活动、商务活动如何区分?
答:企业公务活动,一般是指企业接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习、考察、调研、检查等职务活动;商务活动,一般是指企业为达到一定商业目的而进行投资收购、兼并重组、贸易合作、展览展会等相关业务活动。
企业公务活动和商务活动接待统称企业业务接待。
3、企业业务接待时,接待人数占被接待人数的比例是否有要求?是否需要凭对方公函接待?
答:企业公务消费包括业务接待费,从2013年起已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办法。五个文件对接待人数占被接待单位人数的比例未作硬性规定,各企业可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企业业务接待时,可不要求对方出具公函,但接待单位应填报接待审批件。费用报销时应附接待审批件、原始发票、消费清单(500元以下小额零星消费除外)等凭据,并做到一事一批一结。
鼓励企业凭对方公函进行公务接待。
4、企业制订业务接待《实施细则》应注意哪些主要问题?
答:企业应按照五个文件相关条款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业务接待《实施细则》。出资企业制订的《实施细则》应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出资企业应加强指导和督查,各级子公司制订的《实施细则》应逐级上报审核备案后执行。企业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企业业务接待,禁止提供烟草制品,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会所,不得列支职工福利性支出。
公务活动接待,应当执行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待省内客人,禁止提供各类酒水。同城一律不得接待(员工工作餐、会议餐除外)。市属国资国企系统内企业不得相互宴请。
商务活动接待,各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接待对象、商务内容等具体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分档明确标准。同时,不得提供高档酒水,每次人均标准需符合规定。
5、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业务接待有何规定?
答:企业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应本着“必需、合理、节约”原则,从严控制业务接待费。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发生的,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其中:在大市区域承担政府性项目(含重点工程)的,一般不得超过5%。
6、企业业务接待不得赠送贵重礼品,贵重礼品如何定义?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特点的礼品,是否包括具有地方特色的商品,标准如何确定?
答:公务活动接待,禁止赠送任何礼品、礼金。
商务活动接待,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行业特点、接待对象、商务内容等具体情况,在企业业务接待《实施细则》中分档明确标准,且每次人均礼品标准需符合规定。商务活动接待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特点的礼品”,可以包括体现地方特色、具备宣传和展示企业文化特点、特性的商品。
7、市国资委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公务消费管理?
答:加强企业公务消费监管,防止“四风”反弹,对于促进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一要深化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办法,从严管控“五项费用”总额;二要深化重要时间节点监督,抓细节、抓具体,持续释放纠“四风”的强烈信号;三要紧盯重点人员重点领域,一件小事一件小事抓,着力发现违规违纪的公务消费行为,并作出严肃处理。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区分工作性质,摸清接待实情,严格实施监管。
8、企业内部评先评优的奖金,内刊稿费、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互相提供服务(劳务)等是否需要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评先评优、立功竞赛、精神文明等奖金,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相关部门奖励给企业集体(含班组)的奖金应并计企业收入,发放给个人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记者、编辑等专职人员,为本企业集团(含各子公司)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媒体提供作品取得报酬,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支付给职工内部报(刊)通讯稿件等报酬计入管理费用,但内部报(刊)专职人员除外。
企业集团各级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服务(劳务)支付的费用,如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9、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费用如何核算?
答: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等在校学生的津补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10、企业人员出差住宿、乘坐交通工具有何规定?
答:企业应参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细化同职级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级标准,不得报销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一等舱以及高铁、动车商务座等的交通费用,不得报销套房住宿费。
特急商务活动,确需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的,应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单一资产监管企业需报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特急商务活动情形的界定,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在《差旅审批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未审批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11、企业车改后,还存在违规报销交通违章罚款、公务用车未实行单车核算等问题。对此,市国资委有何最新要求?
答:企业应按照甬国资发[2015]84号要求,严格执行车改纪律,切实加强公车监管,除确实不能分离的驾驶人员薪酬以外,其他费用一律实行单车核算。车改企业使用保留公车的,应按规定加强管理,禁止在补贴区域内违规使用公车。各类交通违规违法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企业车改人员补贴金额、单车使用费等明细清单,可以采用内网或张贴等形式定期在企业内部公示。保留的12座(含)以下的生产经营用车,应有明显的统一标识。
鼓励企业人员绿色业务出行。车改人员如需搭乘企业公车出行的,应按规定缴费并定期公示。
12、因企业项目建设需要到宁波大市以外工作的人员住宿、差旅费用是否可以实行包干方式管理?
答:企业外派至宁波大市以外长期工作(3个月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其住宿、差旅费用可采用限额包干方式进行管理,方案经企业集团批准后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13、企业收到赠送、抵债等实物如何管理?抵债物若是食品等不易保存物品,直接发给职工是否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答:企业收到赠送、抵债等的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物品,应当按财务规定估价入账,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按存货或其他资产进行管理。处置赠送、抵债等物品时需按国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不得在收到的赠送、抵债等物品中坐支业务接待费。
企业如将赠送、抵债等物品直接发给职工的,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14、如何理解按财务规定估价入账?具体如何操作?
答:企业应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及时催收各类账款。对应收难收账款,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果断措施予以催收。
企业收到赠送、抵债等物品,作价在100万元以下(除房产、土地外)的,可以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由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按规定估价入账。对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估价入账物品,应按照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5、企业职工疗休养费用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若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2年才疗休养一次,标准是否可累加到4000元?
答:企业职工疗休养费用可在每人每年2000元限额标准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在福利费中按实列支,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当年不能安排疗休养的,费用标准是否累加按市总工会等部门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疗休养,应按照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职工疗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甬总工〔2016〕37号)实施。
16、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职工交通、通讯等补贴有何列支?
答:企业职工交通、通讯等补贴,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应作为工资总额管理并单列。其中,通讯费按照《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如为职工提供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职工福利费不得为职工购置住房、支付物业管理(含水电气、网络)、家庭财产保险等费用,不得支付娱乐、购物、健身、招待、馈赠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7、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规范各类津补贴发放,规范福利费支出。为职工购买保险费用,应符合财政、国资、人社等部门有关规定。
18、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如何处理?
答: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的支出,以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范围、标准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领导人员就餐标准应与职工一致。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或以现金和实物发放职工食堂统一供餐的结余,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19、实行年薪制企业负责人福利性支出有何规定?
答:市国资委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20、企业职工福利费管理有何要求?
答: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规定,制订完善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细化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和标准、审批程序,报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执行。
企业职工福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并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执行情况,应向职工公开。
21、异地任(挂)职人员探亲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异地任(挂)职一年(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本人或其家属每年1次探亲假往返路费,可按其本人出差标准报销。到边远艰苦地区任(挂)职的,每年可报销2次。
边远艰苦地区界定,按照《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执行。
在国(境)外任(挂)职一年(含)以上的,原则上每年可报销往返探亲路费2次。
22、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咨询、评议(审)、授课等服务的取得报酬如何处理?
答:企业中层(含)或具有中级(含)职称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为企业集团内部或特定对象提供咨询、评议(审)、授课等服务的职务活动,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在工作时间内,对外提供服务取得报酬应并计企业收入,发放给个人的,应作为考核年薪或工资总额管理。
在工作时间外,对外提供服务取得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23、企业组织业务培训,聘请专家授课的费用标准如何掌握?
答:企业组织业务培训聘请专家授课的,每半天讲课费最高标准(税后)不得超过: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费用报销时,须提供授课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企业业务培训活动可聘请相关院校或中介机构代理。
24、企业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有偿服务的,费用标准如何确定?
答:企业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有偿服务的,可参照《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规定》(甬资交管办〔2014〕4号)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自行制订标准,最高不宜超过甬资交管办〔2014〕4号规定标准的120%。
25、企业发行债券等选择金融服务机构,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公开选择方案,明确操作程序。公开选择方案,如何理解?
答:公开选择方案,是指企业发行债券等业务确定承销商前,应按照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策承销商的选择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方案。
26、甬国资发〔2014〕78号文件要求,无贷款需求企业开立的一般账户应控制在2个以内,并要求企业撤销“无存贷结算业务的睡眠账户”。如果某公司开户加上基本户只有3个账户,其中的“无具体结算业务的账户”是否也需要撤销?
答:应当立即撤销该账户。企业应定期清理银行账户,不得开立无融资业务的银行账户,及时清理无正常业务发生或不正常使用和只存不贷的银行账户。
27、甬国资发〔2014〕78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加强资金拆借管理,严禁向非关联企业和个人拆借资金。若企业向关联方出借资金,是否属于企业的自行决策行为?
答:属于企业的自行决策行为,应按本企业决策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报经出资企业审批同意。向关联企业拆借资金应明确借款用途和期限,并建立健全相应监管制度和担保措施。
28、企业可否向职工筹资借款?
答:企业原则上不得向职工或特定对象筹资借款。如确因需要向职工或特定对象借款的,须报经出资企业审批同意,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平均筹资成本。
29、企业采用发送微信红包(抵用券)等促销手段,有哪些原则规定?
答:企业采用发送微信红包(如抵用券、现金)等促销手段,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制定微信红包管理制度,明确操作程序;二是回避制度,不得向特定对象发送微信红包。特定对象包括直接负责促销的经营管理人员、直接管理微信红包发送的工作人员等;三是效益优先,严格成本控制。充分注重参与者的普惠性、趣味性、参与率、吸引力,确保发送总额、红包总量、单个红包的最大金额等得到有效管控。
30、企业对代扣代收代征税费(简称“三代”)手续费收入有何管理要求?
答:企业取得的“三代”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收入,不得长期作为应付款挂账。
企业可参照《》(财行〔号)规定,结合实际专项奖励承办“三代”手续有关工作人员。奖励总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三代”手续费收入总额的20%。
企业支付给有关人员的“三代”手续费奖金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单列。
31、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劳动保护用品支出是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正常合理费用。企业应制订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各岗位支出项目和标准,不得以现金或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发放。
企业为窗口单位或安保等服务人员配备的工作服应按规定统一采购,且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含),超范围或标准发放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制订相应制度并计发高温津贴等费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单列。
32、市属国有企业聘任外籍员工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答:企业应制订完善聘任外籍员工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在聘任协议中已明确的,由聘任人员个人承担;未明确的,费用报销应按五个文件相关规定,列入企业公务消费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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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接待清单须向社会公开收藏
不搞迎送、吃家常菜、住普通间……《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于4月1日发布并执行,从吃住行经费管理报销等多个方面对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做出细致要求。  根据《办法》,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办法》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还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多项禁止无公函公务活动  将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对口接待单位依据公函制定接待方案,要履行审批程序,形成报告单,与公函一并发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根据报告单组织落实。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禁止违反规定  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以往,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现象并不少见。《办法》要求,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还将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  按照《办法》要求,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不得在机场车站安排迎送  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公务接待中常见的迎送活动也将被禁止。按照《办法》,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公务接待  不得清场闭馆  不能以公务接待的名义清场闭馆。按照《办法》,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不得赠送  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按照《办法》,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  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吃住行啥标准  吃 接待餐应当供应家常菜  接待对象应按当地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住 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间  接待对象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场所住宿。接待住宿执行当地差旅、会议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人员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行 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接待用车由定点车队或机关内部车辆来保障。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我省将推行公务接待定点服务制度  我省还将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办法》提出,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并推行公务接待定点服务制度。  ■《办法》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首席记者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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