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电商平台 资金池 违法的非法平台一般存在多少天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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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跑路发公告(组图)可能从一开始就以圈钱为目的
来源:作者:余雪菲
山东日照的P2P网贷平台鑫利源高调发布跑路公告一事近日备受关注。该平台23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跑路公告。业内人士分析,该平台上线三个多月就高调跑路,很可能就是奔着圈钱而来。
平台跑路发公告投资者损失惨重互联网金融庞氏骗局
  【平台跑路发公告】山东日照的P2P网贷平台鑫利源高调发布跑路公告一事近日备受关注。该平台23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跑路公告。业内人士分析,该平台上线三个多月就高调跑路,很可能就是奔着圈钱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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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涉案P2P平台成个人“资金池”|中国银行|银行_凤凰资讯
涉案P2P平台成个人“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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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说,在做“顺顺贷”P2P网贷平台之前做了多年化工批发,认识不少做生意的人还有银行的人,逐渐发现“生意人”有时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归还银行欠款,他在中间撮合做“垫资还贷”的生意,可以赚钱。
原标题:涉案P2P平台成个人“资金池”近年来,P2P网络贷款深陷“非法”漩涡。随着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现象也频频出现,有的平台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此,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等业务范围进行界定,并明确了各领域监管部门职能职责。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对P2P网贷涉嫌非法吸存进行严厉打击。如2015年12月初,因e租宝及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e租宝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长丁宁被警方控制。《法制日报》案件版今日选取的三起案例,亦是监管部门打击P2P网贷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本报通讯员 鹿轩浙江省温州市“顺顺贷”推出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对外界宣称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金融借贷领域经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并有第三方资金监管,投资者以“利息+奖励”模式收益。然而,运营仅3个多月,其经营者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175名投资者合计339.9万余元款项未收回,这是为何?今天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温州顺顺贷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化工行业“转行”金融行业今年39岁的林某是浙江温州人,高中文化。站在被告人席的林某戴着一副黑框眼镜,面容清秀,回答问题思路清晰。林某说,在做“顺顺贷”P2P网贷平台之前做了多年化工批发,认识不少做生意的人还有银行的人,逐渐发现“生意人”有时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归还银行欠款,他在中间撮合做“垫资还贷”的生意,可以赚钱。2014年,林某从陈某等人处借款从事“垫资还贷”生意,并欠款数百万元。在此之前,林某名下的房产已经向中国银行抵押贷款,其妻子名下的房产也在日,向金华银行抵押贷款人民币258万元。除了做“垫资还贷”的生意,林某还从事介绍贷款业务。他介绍丁某、许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等人至金华银行、浙江稠州银行贷款,并让张某某伪造相关证件,其中张某获得贷款20万元给林某使用,并约定贷款由林某归还。涉足网贷利润高前景好林某在做“垫资还贷”的生意时候,接触到了“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这种“互联网+金融”的新生事物。“我听人说做这个利润高,发展前景好。”林某说,虽然自己对P2P网贷行业不太熟悉,之前也毫无相关经验,但大概了解相关规定。在看到别的P2P网贷平台的盈利模式后,他对这个“互联网+金融”模式很看好,跃跃欲试。当时林某的资金因为“垫资还贷”被客户占用,名下房产也抵押了,他便把获取利润的希望都寄托在了“顺顺贷”上。日,林某注册成立温州顺顺贷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找来张某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实际对公司负责。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仅是认缴金额,未实际缴纳。林某找人模仿其他P2P平台,制作推出了网络服务平台“顺顺贷”,宣传“顺顺贷”是由上述公司运营打造的个人借款与出借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平台,为有资金需要的借款人和有理财需求的投资人搭建的中介平台。“顺顺贷”在日正式运营,以年利率18%、20.4%及奖励金(首充奖、续投奖、推荐奖等)吸引投资客户。“这些模式都是模仿别的平台做的。”林某在法庭上说。据公诉机关指控,至日止,该平台发布81个信用标(包括压岁钱红包天标、奖励标、新手特权标、VIP专享标等),用于提升网站人气和自融资金。亲朋注册内部账号充人气“顺顺贷”P2P网贷平台还推出了74个抵押标(房标、车标、金标等),大部分抵押借款人均不是真实的以“顺顺贷”为中介平台借款的人,而是顺顺贷员工、亲友、欠林某钱款的债务人。让这些人注册内部账号去发布信息、投标,是为了提升公司业务量、充人气。公诉机关指控,至日止,“顺顺贷”平台共计注册会员649人,其中真实投资人为272人,虚拟投标注册会员377人,该377人均是顺顺贷公司内部进行注册,用于投标提升人气。272名真实投资人以线上充值(丰付、宝付、支付宝)或线下充值(直接转入顺顺贷银行账户)的方式,共计投资人民币575.4万余元。平台运营两个月资金吃紧272名真实投资者投入的575.4万余元到了“顺顺贷”公司账户后,由“顺顺贷”公司人员转入林某私人账户,林某将这些钱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顺顺贷”公司运营成本。“我没有想到运营这个平台成本这么高。”林某在法庭上称,P2P网贷平台需要的营销、广告费用庞大,他之前估算太理想化,为了扩大业务量与影响力,只有不断加大投入用于营销广告、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收益。“3月下旬资金开始紧张。”林某说,因为网贷平台上的有些“标”到期了,客户集中提款,给他造成很大资金压力。一方面自己从事“垫资还贷”借给别人的钱尚未回笼,另一方面他还要支付投资者利息、奖励及公司营运成本。“这种恶性循环已经无法收场。”林某说,“顺顺贷”P2P网贷平台到底赚了多少钱,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因为这个行业太新,专业的财务人员招聘不到,公司找的财务做不了账,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混同。思前想后,日,林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我投案时,这个平台运营还是正常的。”林某说。据公诉机关指控,至日,有97名真实投资人已结清投资款,仍有175人共计人民币339.9万余元欠款未收回。员工证言揭开真实面目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顺顺贷”公司的14名员工的证言。他们均证实,“顺顺贷”的实际老板是林某。风险管理人员仅有1人,其按照林某的指使将借贷信息上传“顺顺贷”平台而不负责审核内容,并非对外宣传的“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而且这个平台没有第三方资金监管。“我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于罪名希望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法庭上,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其当庭表示,欠175名投资者的339.9万元自己还是有能力偿还的,如果之前的债权都可以如数收回,即便无法收回,他以后还可以继续干老本行,做化工批发生意,把钱还了。截至发稿,庭审尚在进行中。鹿城区法院将另定时间继续开庭审理此案。本报温州(浙江)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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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  中国式野蛮生长的P2P与非法集资红线似乎一线之隔。4月21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向公众明确P2P网贷平台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刘张君是在当日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述的,银监会是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刘透露,近期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做了大致分工,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启动。  中国式P2P正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市场上存在2000多家P2P机构,其中,发生倒闭跑路的大约80多家,这其中75家是集中在2013年爆发的。  “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的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 刘张君表示。  2013年,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处于高位,为历年来第二峰值。  刘指出,非法集资正在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诸如很多非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  资金池业务涉非法集资  P2P网贷平台以及众筹融资正在经历中国式野蛮生长,投资人如何避免跌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刘张君透露,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机构已经关注到非法集资活动由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刘张君称,个别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真空,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对于当下正在兴起的众筹融资模式,没有明确的监管,其非法集资的诱惑和陷阱则更为明显。正如刘张君所言,众筹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特点,应当受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但众筹的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  具体而言,对于债权类众筹,刘张君认为,此乃类似P2P众筹,应充分坚持中介平台的定位,即回归平台类中介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  而对股权类、回报类的众筹等业务,只要开展业务,就应该严格坚守法律红线。  “对于这些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高法司法解释里明确了这‘四性’。”刘张君说。  破解非法集资处置难题  21日,银监会、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官员还针对此前已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作出进一步释疑。  “无论是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处理问题、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以及跨区域案件处理问题等,都作出了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一位P2P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新规定与P2P等领域近年来涌现的非法集资新难题有关。  以涉案财物追缴和处置为例。3月13日,P2P平台“中宝投资”负责人周辉因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控制,但由于投资者对警方处置涉案财产的不信任,案件取证困难,侦破进程异常缓慢。  就连刘张君也不得不承认,涉案资产的处置是非法集资在案件处置当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也是参与集资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  “按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制,大集合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这个原则,涉案资产处置一般的程序是:案发地人民政府制定一个处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涉案资产追缴。追缴要求一个最大化和一个最小化,最大化是让涉案资产的追缴能够变现,让参与人的损失能最小化。”  按上述原则,案发地的人民政府要开展涉案资产的追缴、集资参与人登记核对、涉案资产拍卖变现,集资款的清退。集资款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能够追缴多少,最后按照统一的比例追缴。“比如,某个案件涉案金额为1亿元,清理后的剩余资金仅有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其中,某集资人投入100万就拿到15万元,比例都是一样的。”(编辑 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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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年化收益率P2P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及严重刑事犯罪-资金池 聚天 刑事犯罪 法律风险 跑路-东方财经-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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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及严重刑事犯罪
原标题: P2P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及严重刑事犯罪  事件简介:  对于很多初创企业来说,很容易面临的就是资金短缺的问题,而初创期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不仅困难,流程还很漫长,也许等到贷款得以批准,公司已经黄了。正是为了解决也许是市场上最有活力的这类企业的巨大痛点,部分有资金实力的创业者则将自己的创业方向放在了P2P融资平台这个领域。  P2P是指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融资人在平台发放标融资标的,投资者向融资人放贷的行为。由于P2P网贷具有操作简便、难度小、成本低的优势,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P2P平台和平台借贷金额近年来都呈现了爆发性的增长。但伴随着P2P行业创业者的增加,资金链断裂、跑路事件却也是大面积发生。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4年问题P2P平台竟达到了275家之多。而在“无法清偿”这种最极端的问题出现时,既有“人人聚财”称全额本息垫付投资方的情怀,也有“贷帮网”公开表示拒绝“兜底”的情况,而以“90后成功企业家”身份登上央视某谈话节目的成都铂利亚P2P平台创始人、22岁的滕海川,则在累计欠款7000万元的情况下选择了“跑路”。面对问题,是兜底,是不兑付,还是干脆跑路,都是P2P平台创始人们自己的选择,但其中的法律问题,是想要扑进P2P行业这个“池塘”的新“下水者”们应当关注的事情。  律师分析:  2014年,律师曾经亲自参与过某P2P新平台的产品设计环节,基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指导意义的政策,对试图进入这个领域的创业者们进行了介绍。其中在具体网贷项目设计上的核心提示,就是对融资人身份的审核。  首先,从P2P平台本身的有效运营来看,核实融资人信息是保障平台资金安全的最重要环节。例如,在2013年年底,与诸多P2P平台进行合作的一家担保公司聚天行,就是通过勾结借款方的方式,用壳公司在自己合作的各个P2P平台借款,一把坑害了多家P2P平台,背后受害的投资人最终的损失即便根据协议能够自行承担,但对于P2P平台而言,出现此类事件无异是宣告了商业前途的终结。  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这个方面不够慎重的话,P2P平台甚至有可能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据《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平台没有及时发现融资身份有瑕疵(如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或者即使发现为了保证网站或投资人的收益而对此种融资人予以放任,仍在网站上为其打广告或继续美化融资人的经营前景,则平台很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或成为融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即便P2P平台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也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称“取缔办法”)中规定,P2P平台建立资金池吸储未达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立案数额标准的,可能会依据“取缔办法”承担相应的公司注销或行政罚款的责任。  业内有句话:“一个倒不下的P2P平台就是一个好的P2P平台。”相信大多数创业者们一开始参与到P2P平台并不是为了卷钱跑路或赖账不还,肯定是抱有能够趁着行情火热大力发展的美好愿望。但创业有风险,融资需谨慎,各位创业者们需要擦亮眼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挺过初创的野蛮发展期,等到明天的风起。  (作者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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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及严重刑事犯罪
日 10:2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 P2P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及严重刑事犯罪  事件简介:  对于很多初创企业来说,很容易面临的就是资金短缺的问题,而初创期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不仅困难,流程还很漫长,也许等到贷款得以批准,公司已经黄了。正是为了解决也许是市场上最有活力的这类企业的巨大痛点,部分有资金实力的创业者则将自己的创业方向放在了P2P融资平台这个领域。  P2P是指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融资人在平台发放标融资标的,投资者向融资人放贷的行为。由于P2P网贷具有操作简便、难度小、成本低的优势,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P2P平台和平台借贷金额近年来都呈现了爆发性的增长。但伴随着P2P行业创业者的增加,资金链断裂、跑路事件却也是大面积发生。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4年问题P2P平台竟达到了275家之多。而在“无法清偿”这种最极端的问题出现时,既有“人人聚财”称全额本息垫付投资方的情怀,也有“贷帮网”公开表示拒绝“兜底”的情况,而以“90后成功企业家”身份登上央视某谈话节目的成都铂利亚P2P平台创始人、22岁的滕海川,则在累计欠款7000万元的情况下选择了“跑路”。面对问题,是兜底,是不兑付,还是干脆跑路,都是P2P平台创始人们自己的选择,但其中的法律问题,是想要扑进P2P行业这个“池塘”的新“下水者”们应当关注的事情。  律师分析:  2014年,律师曾经亲自参与过某P2P新平台的产品设计环节,基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指导意义的政策,对试图进入这个领域的创业者们进行了介绍。其中在具体网贷项目设计上的核心提示,就是对融资人身份的审核。  首先,从P2P平台本身的有效运营来看,核实融资人信息是保障平台资金安全的最重要环节。例如,在2013年年底,与诸多P2P平台进行合作的一家担保公司聚天行,就是通过勾结借款方的方式,用壳公司在自己合作的各个P2P平台借款,一把坑害了多家P2P平台,背后受害的投资人最终的损失即便根据协议能够自行承担,但对于P2P平台而言,出现此类事件无异是宣告了商业前途的终结。  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这个方面不够慎重的话,P2P平台甚至有可能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据《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平台没有及时发现融资身份有瑕疵(如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或者即使发现为了保证网站或投资人的收益而对此种融资人予以放任,仍在网站上为其打广告或继续美化融资人的经营前景,则平台很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或成为融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即便P2P平台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也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称“取缔办法”)中规定,P2P平台建立资金池吸储未达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立案数额标准的,可能会依据“取缔办法”承担相应的公司注销或行政罚款的责任。  业内有句话:“一个倒不下的P2P平台就是一个好的P2P平台。”相信大多数创业者们一开始参与到P2P平台并不是为了卷钱跑路或赖账不还,肯定是抱有能够趁着行情火热大力发展的美好愿望。但创业有风险,融资需谨慎,各位创业者们需要擦亮眼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挺过初创的野蛮发展期,等到明天的风起。  (作者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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