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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发布:“家庭日常生活”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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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司法解释为何要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应如何认定?为何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重要认定标准?能否解决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离婚后被负债”问题?……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就相关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这份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程新文: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司法解释为何要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是什么?
程新文: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记者: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的夫妻债务,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程新文: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记者:那么,在夫妻债务纠纷中,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哪一方来举证证明?
程新文: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际上,债权人如为避免举证困难,完全可以事前防范,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仅方便举证,更能避免纷争。
记者:目前,社会各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 “离婚后被负债”等问题反映强烈。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能否解决相关问题?
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最高法由此确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后有效遏制了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另一方的情形凸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并下发通知强调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等。
夫妻债务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体现了双向保护的原则,解决了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问题。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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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类型
  核心内容:之间有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可以有哪几种类型?婚前个人债务和婚后个人债务,合法个人债务和非法个人债务等等。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哪些。还有谁承担离婚时个人债务。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类型
  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婚前个人债务和婚后个人债务。
  二是按双方是否共识为标准,可以分为共识的个人债务和未共识的个人债务。所谓共识的个人债务,是指男女一方对另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已明知,且明确表示愿与之共同偿还的单方债务,即双方主观一致,达成共识。如男方为资助自己的弟弟结婚,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钱,女方知晓后亦表示同意和赞成,双立意见一致。所谓未共识的个人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一方对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已明确提出异议,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或到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时另一方一直不明知的个人债务。
  三是按个人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合法性个人债务和非法性个人债务。后者如赌债等。
  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可以分为家庭性个人债务和非家庭性个人债务。所谓家庭性个人债务,是指与家庭生活有关的个人债务,如女方为给自己买金银首饰单独所负债务。非家庭性个人债务是与家庭生活无关的个人债务,如女方为资助自己妹妹上学单独所负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为此,必须禁止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违法犯罪行为或生产、经营等行为,拖欠贷款、税款、货款、借款、雇工工资、租金等,为逃避债务,假借离婚手段,将非法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财产协商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则单纯或主要承担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此,无论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时,都要严加防范。一方面全面弄清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达成的有关财产、债务协议严格审查、监督,凡有损于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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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婚姻法新规定关于夫妻债务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之前我的老公背着我在外面跟他的亲戚借了十几万块钱,后来他都拿去投资股票,最后钱输了,现在那些人都找我还钱,我觉得我又没有借钱,我想要了解一下2018新规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这个钱我要不要还呢?
提问者:wl6271***时间: 13:20:01地点:8个回答
你好,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你好,2018新婚姻法新规定关于夫妻债务方面的内容有:夫妻共同债务是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如果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债,那么另外一方可以不承担。您丈夫背着您借钱,那么您在充分证明这个事实的情形下,是不需要承担这个债务的。
关于债务方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一方对外举债并未用于夫妻生活的,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配偶无关。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您好,一般夫妻共同债务是知情或者用于共同生活,如果没有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夫妻一方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您好,如离婚,婚内共同生活产生债务一般为,若能证明该债务您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一般不须归还,详情可电询
您好,夫妻一方如果以个人名义超过基本生活需要负债,您不用偿还
您好,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不需要偿还的,
您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不需要共同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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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我国婚姻法2018年的规定的基本原则共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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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贾思贤 豆煦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自由意识的增强,离婚纠纷案件数量成上升趋势。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分割,也关系着债权人及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并在现有立法及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司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品格证据 家事代理权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也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还有人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笔者认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即主要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的是夫妻个人债务,是指配偶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由此可见,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所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如果夫妻合意共同举债,或者尽管夫妻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
  2.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
  3.债务的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
  (一)立法规范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 条第3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41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共同生活标准”,更符合婚姻本质;而《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则采“身份标准”,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方才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存在的不足
  1.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形成约定之债时,债权人信赖的是举债方的信用和偿还能力,他所依赖的是借贷方的隐性担保即举债方的个人全部财产。因此,债务清偿时用举债方的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我国一般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仅要求用举债方的个人全部财产清偿,而且还要求用举债方配偶的全部财产清偿。这种清偿制度,在债权人对举债方的清偿能力的期待值没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无异于让债权人享受额外的受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让夫妻之间非举债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将债务的担保延伸到举债方的配偶的个人财产上,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范围超过了债权人对举债人清偿能力的合理期待,严重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2.扩大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原则”,即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所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意味着举债方可以代理其配偶对外举债,另夫妻之间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但书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可能性极小,这无疑是加大了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扩大夫妻之间家事代理事务的范围,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夫妻之间非举债方对举债方的举债毫不知情,且没有分享债务带来的物质利益;第二,夫妻一方企图侵占对方财产,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第三,夫妻一方因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对前一种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 条的规定可以得知,不知情和没有分享利益并不能成为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正当理由。对第二种情形,夫妻之间非举债方需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是虚假的,其举证难度很大。对第三种情形,一方因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因赋予了一方过大的家事代理权,极易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3.否定了夫妻的独立人格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对夫妻关系主体地位的确立。即夫妻双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独立的人格,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独立的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我国《婚姻法》肯定了夫妻别体主义,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但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男女人格上的独立和地位上的平等。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原则是“共同债务推定”和但书条款,没有在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债权人的债权之间找到衡平点。
  三、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愈显重要,特别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明确举证责任,以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具体表现如下:第一,若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表示此债务为举债人个人债务,那么举证责任由夫妻双方承担。以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串通来逃避债务。第二,若债权人和举债人均表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那么举证责任就应该由举债人承担,由举债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因此受益。以此避免举债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更好的保护非举债方的利益。
  (二)构建相关制度
  1.增加品格证据的适用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习惯的综合。其证明内容,包括前科劣迹、名声和评价三类。品格证据在国外刑法中得到广泛应用,主要是由于品格证据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我国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更多的是道德在约束着人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考虑当事人的人品优劣,再结合其它证据来判断该债务是否存在夫妻双方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的情形,从而做出令人息诉服判的结果。
  2.设立夫妻债务共同签字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现象,且这种现象愈来愈严重。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借款、经营等行为时,标的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否则不能认定为为夫妻共同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其一,非举债方自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二,举债方有非举债方关于举债的授权委托书;其三,债权人、举债方有确切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受益。
  3.明确夫妻家事代理制度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的行使其法律后果由配偶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制度,只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对“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进行了简要的概述,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其活动内容超越了家事代理权限,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损非举债方的权益。因此,为了限制家事代理权的滥用,在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必要明确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制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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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夫妻债务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2018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夫妻债务包括哪些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个人债务包括: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以上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相信可以帮到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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