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批准重组要多久不批准乐视造假上市会有今天吗.所以证监会批准重组要多久应该赔偿股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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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监会怎么惩罚造假,赔偿股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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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长期来看,A股资本市场的交易制度,最终会和国际规则接轨。但是,在改革证券市场的方向上,激进者认为,最佳的方向是先往欧美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看齐,然后再去考虑适合国情。渐进的学者认为,倾向于中国股市的化,并不是因为香港已经回归了祖国,主要原因还是历史上虽然香港属于英美法系,但是回归中国后成文法很好的调入了社会实践,逐渐向综合立法转变。
  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层面,一直有两种方向,一个是判例,一个是成文法。判例和成文法本身并并没有什么优劣,成文也要借鉴判例,判例法的优势是如果有新事物出现,判例借鉴可以比较快速的做出判断,成文法的好处是可以用一个法条覆盖类似的情形,而在美国证券监管是一个从衡平法向制定法过度的过程。衡平法在英美法系里面相对于普通法,举例来说,普通法就是法院一板一眼的判决,而衡平法就等同国王觉得法院判的过重或者过轻,有违背公平公正,所以就赦免或者加重刑罚。在美国证交会,处罚的手段如下:申请法庭禁止令,自己发布禁止令,要求吐出获益,罚款等,申请法庭禁止令属于普通法,但是效率过于低下,而且等法院判下来黄花菜都凉了,犯罪分子很可能逍遥法外。所以就有了后面几个由证交会执法的衡平救济法。在上世纪里根时期,资本市场宽松导致了美国资本市场混乱,内幕交易和操纵横行,于是美国证交会就按照衡平救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正义,良心和公正”展开执法。
  这些手段比如吐出获益,罚款,禁止令,在上世纪是够用的,直到出现了安然事件,根据安然事件继而出现了《萨班斯法案》,美国人看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处罚肇事者和弥补投资者之间在原有框架下无法统一,罚款取走了市场资金,而无过错的投资人却因为漫长诉讼无法足额获得赔偿,不足以奖励诚信和恐吓造假,于是就出现了公平基金的做法。公平基金的产生体现了英美法系的特点,就是对于新情况的反应非常迅速。在安然事件中无过错的投资人获得了巨额赔偿,美国证交会也逐渐形成了一套应对类似事件的做法,公平基金就是其中之一,罚款和回吐的获益不再上缴国库,而是纳入一个公平基金当中,投资人如果在法院胜诉,这些资金则用于赔偿投资人。
  当然并不是所有罚款都纳入赔偿投资人,因为违规并不是当然导致投资人损失,有些违规损害的可能是其他关联方,所以如今的改革方向还在于进一步降低罚款金额,减少从资本市场汲取国库收入。
  很难说如今还有纯粹的英美法系,或者纯粹的遵照案例的法系。英美法系在对于新情况做出法律调整之后,那些判例也会形成法条,逐渐形成制定法,也就是成文法,所以我们大陆法系在制定法为主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借鉴一些成熟市场已经成型的经验,并且不要过多的拘泥于法系。最高法也有指导判例和。资本市场需要与时俱进,需要对变化更快的反应,成立中国的公平基金这才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正确姿势。  《萨班斯法案》就是成文法,针对于安然事件,也针对内幕交易和操纵,他加重了高管和会计人员的责任,在这一方面我们还不够成为东西方金融监管法律比较层面的专家,希望这方面的具有中美金融法律专家能够为中国股市的法治建设发声,为监管指路,而不是像同学一样,只知道利用股民的不满情绪,到处抱怨和发泄,而不提出具体的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解决方案,要避免监管者在舆论压力之下作出错误的监管方式,导致市场价值信号更加混乱,如此,价值投资者更会丧失信心。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凯恩斯
(责任编辑:娄在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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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拿批文的今创集团今日遭遇了现实版的《股民的名义》,有人在证监会旁边的威斯汀酒店以“股民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实名举报。这下估计监管结构不得不重视了。毕竟以前发个快递相关部门还可以有运作沟通的空间。
大规模的发送实名举报记者招待会邀请函,这在中国股市还是非常罕见的。5月3日,举报人谢家勇再次公开实名举报今创集团涉嫌行贿和财务造假。
在谢家勇向媒体展示的一封题为“今创带病IPO 股民三问监管层——一位普通股民致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封公开信”中,明确指出了今创集团所谓带病IPO的三大问题:
其一、今创集团2014年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造假嫌疑。造假嫌疑主要体现在,今创集团的营业收入与所缴纳的增值税额极度不匹配。2014年今创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为20.20亿元,而当年该公司最多只缴纳了7778.6万元增值税,以今创集团所在的制造行业17%增值税率倒推计算,该公司当期增值税的应税额最多只有4.58亿元。但2014年该公司的利润总额为5.92亿元,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4.05亿元,合计为9.97亿元,这9.97亿元是没有进项抵扣、必须全额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额,也就是说已交应税额与应缴应税额之间相差5.39亿元。即使考虑到该公司当年度有3.93亿元外销收入,即使税务部门可以对该部分出口进行全额退税,仍有1.46亿元的增值税应税额无法说明原因。
其二、根据公开的张曙光一案刑事判决书,2005年至2008年,今创集团实际控制人戈建鸣曾向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张曙光亲自行贿高达800万元人民币。
在张曙光一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戈建鸣于2005年下半年到北京,向张曙光提出他已经当总裁接班了,希望能够给他们公司也就是今创集团以支持,而此后戈建鸣在向张曙光的多次行贿中,也是多次提出对今创集团的发展,张曙光能给予很大的帮助。由此可见,戈建鸣的行贿行为不是为其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很明确的为其单位也就是今创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戈建鸣的这一行贿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对具体行贿细节有着详细描述
而据北京天畅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中小商会企业协会上市辅导工作办公室主任李健表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8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其中该条第5项规定发行人不得有“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即如果发行人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发行人不能上市发行股票。
第三、今创集团云山雾罩的股权结构是否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3月,俞金坤、戈建鸣父子共同将5%的股权转让给了易宏投资,而易宏投资的股东也是俞金坤、戈建鸣父子;2014年12月,万润投资现金增资1809万元,万润投资的股东依旧是俞金坤、戈建鸣父子。对此,谢家勇认为,如果联想到戈建鸣曾经的行贿行为,很难说今创集团的背后没有冯小树一类的神秘人物。
在今年2月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上,刘士余近20次提到“上市公司质量”这个词,称不能让差的公司在市场上“吸血”,要让好的公司能融到资。
然而,所谓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不能让差的公司在市场上‘吸血’”绝非想象中那么简单。据统计,在、2016年三年中A股大约有788家公司上市,而今年前三个月就有129家上市,超过了2014年全年水平。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至今上市的新股和次新股中,至少已有30家公司今年一季报出现亏损;如果加上业绩下降的公司数量,估计比例在15-20%左右。
一个有趣的细节是:整个A股市场只有25家银行上市,但短短几个月就有8家银行新股上市,江苏占6家(吴江银行16年11月29日上市、江苏银行16年8月2日上市、江阴银行16年9月2日上市、无锡银行16年9月23日上市、常熟银行16年9元23日上市、张家港行17年1月24日上市),如此密集上市江苏省的银行,而这次的被举报企业,又是江苏企业。
曾是资深媒体人和证券从业者的王峥在谈到谢家勇举报的初衷时认为,反腐的重点除了打击所谓庄家,还有就是IPO反腐。
然而根据公开信息,证监会发审委总共才几十个委员,其中不少还是兼职。以目前的IPO发行速度,有的委员一周至少要审核1家上市公司,而一家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就有10万来字,其工作量可想而知。在此背景下,更难以杜绝冯小树案的出现。
不管谢家勇兄弟的举报是否属实,但今创集团实际控制人戈建鸣曾卷入张曙光受贿案毋庸置疑,且法院已证实张曙光利用职务便利给今创集团提供“通道”和“帮助”,戈建鸣在证言中也证实了此事。由此看来,今创集团带病闯关IPO确实令人疑惑,也需要理清一些东西,让股民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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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起诉证监会一审败诉 是否再上诉对股民求偿影响不大
资料图。  原题:(,)起诉证监会案一审败诉
  是否再上诉对股民求偿影响不大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不仅应当由上市公司赔偿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同时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夜莺按照证券法和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股民的权益和投资者的赔偿应当该有保障
  5月4日,辽宁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起诉证监会案一审败诉。
  此前,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被证监会强制且不得重新上市。欣泰电气不服该处罚,于2017年年初起诉证监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定,欣泰电气及原董事胡晓勇的相关违法行为成立,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
  “这是我国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面临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北京市一中院表示。
  欣泰电气委托代理人谢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欣泰电气财务造假案是全新(一旦涉及欺诈发行即退市且不得重新上市)推出后的首个案例。因此,欣泰电气诉证监会证券行政管理纠纷案,对于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证券监管乃至整个资本市场具有深远的影响。
  谢杰认为,如何审视财务造假行为,如何界定违规信息披露与欺诈发行的边界,通过何种制度手段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进行有效的震慑,从而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与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都是从本案中可以进行深层次思考的问题。
  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
  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了解到,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在上市申请,于日,取得证监会的发行上市批复。
  此后,欣泰电气的虚假财务引起监管层的关注。经过对欣泰电气近一年的调查,证监会于日,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作出处罚,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因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后不能恢复上市,且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证监会称。
  证监会调查的结果显示,欣泰电气为实现发行上市的目的,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致使欣泰电气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且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还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这份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及实控人的违法行为分别构成证券法第189条所述欺诈发行和第193条所述虚假披露行为。证监会责令欣泰电气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总会计师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温德乙、刘明胜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然而,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被行政处罚,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也需承担责任。
  日,证监会要闻显示,其对欣泰证券的保荐机构(,),及审计机构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罚款,共计约7000余万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采取不同年限的市场禁入措施。
  但欣泰电气表示不服处罚决定中针对公司的部分,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日,证监会决定维持针对欣泰电气的处罚。
  此后,欣泰电气、胡晓勇和温德乙表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分别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针对公司的部分及后续行政复议决定。
  日,北京中一院开庭审理了“首例欺诈发行强制退市证券行政处罚案”。
  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欣泰电气及原董事胡晓勇相关违法行为成立,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法律适用与事实依据争议
  据北京市一中院消息,庭审中,双方主要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三个争议:一,证券法189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不符合发行条件”是否直接涵盖证券法13条第一款第三项;二,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存在虚构应受账款受贿以减少计提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证监会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对于双方争议,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认为,第一,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189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即已经不符合证券法第13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公开发行的法定条件,证券法第189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不符合发行条件”当然包含该法第13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无论发行人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财务指标要求,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就足以对市场投资者的判断产生误导,从而对证券发行秩序和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其当然属于证券法第189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的情形之一。认定欣泰电气不符合发行条件,亦不涉及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重复评价的问题。
  第二,被诉处罚决定并无事实不清之情形。基于“程序主导及程序责任原则”,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机关有权对属于违法行为要件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确认,并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证监会固然也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帮助其查明事实,但专业机构的意见并非被告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依据。
  第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欣泰电气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欣泰电气是否再上诉对股民求偿影响不大
  事实上,欣泰电气起诉证监会的同时,还面临着证券回购纠纷及股民索赔的诉讼。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散户股民更加关心欣泰电气行欺诈发行一审败诉,如果再次上诉是否会影响到股民的求偿。
  5月5日,记者从谢杰处了解到,欣泰电气在接到判决书后会与律师充分沟通后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则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不管欣泰电气是否继续上诉状告证监会,都不会影响投资者索赔诉讼进程。臧小丽说,一审判决作出后,欣泰电气有权继续上诉。不管其是否上诉,对证监会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毕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注意到,欣泰电气5月5日显示,公司目前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谢杰告诉记者,上市公司是否有资产全额赔偿股民,这并不影响股民的实质权益,因为证券法规定了保荐人承担连带责任,且有先行赔付义务。
  证监会曾表示,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动筹备投资者赔偿事宜,目前,已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记者就赔付进展致电兴业证券,截至记者发稿时,兴业证券相关部门电话无人接听。  “当前的证券法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而且之前也有诸多判例实践。”谢杰认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不仅应当由上市公司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同时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夜莺按照证券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股民的权益和投资者的赔偿应当该有保障。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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