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是公司员工是否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益专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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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春季班
请问一下大家,要求员工在职期间其创作的知识产权和专利权都属于公司所有,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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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春季班
《专利法》第六条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 这样的规定当然合理,因为从研发场地、研发设备、研发经费、研发人员工资都是由公司支付,研发成果当然就不可能是员工个人所有。除非是员工利用个人工余时间在家自行研发,那就让他自己申请专利。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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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或企业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这句话有错吗?
中国个人或企业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这句话有错吗?我觉得是没错
审查指南1-1-6.7.2.2规定,转让方是中国个人或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的,应当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或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的转让合同,这句话不就是意味着转让登记必须要以上材料吗,没有以上材料就不予转让登记,不就意味着需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吗?
你没弄清楚,批准是指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或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那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职权,跟专利行政部门无关
你没弄清楚,批准是指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或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那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职权,跟专利行 ...
那么,上述那句话改成“中国个人或企业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允许”就对了?
那么,上述那句话改成“中国个人或企业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允许”就对了? ...
没有允许不允许,人家手续齐了就得办
法条如下: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技术出口的审批不归专利局管。
出发点就是:你要有这些手续才能进行专利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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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 公司和人有什么关系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专利权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法条: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可以是公司或者个人。如果是公司的话,在给本公司增资的话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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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二、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根据方流芳教授的考证,公司曾被称为“公班衙”,是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专属称呼。在百多年的历史中,中文“公司”词义在不断地误读和重新诠释中逐渐明确为现在的含义。
专利权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任一形式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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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丨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5起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涵盖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类型案件。此外,近年来,洛阳全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今年第一季度收案82件,达去年全年收案的47.1%。
员工跳槽后,申请的专利与原单位有关,归原单位所有
原告是一家有着30年历史的经营纺织机械及配件制造的机械厂,于2004年开始就相关系列项目进行开发计划,被告于某一直为该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于某在2011年离厂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原告认为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归原告所有,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在机械厂主要负责技术工作,并参与了涉案系列项目的研发,其申请的专利是在离开该厂后1年内作出的,且是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该专利应属于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
点评: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专利权权属争议,尤其老员工从公司离职后把在原单位参与研发的技术以自己的名义去提交专利申请。本案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认定,提振了企业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信心。
未经著作人许可,在网络上随意下载图片属侵权行为
原告刘某创作的漫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公开媒体及网站,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的商业宣传物品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该作品,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商业宣传物品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点评:随着互联网发展,图片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易如反掌,而一些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随意下载图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互联网成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多发领域
据介绍,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735件。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64件,商标权纠纷案件281件,著作权纠纷案件335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3件,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2件。
洛阳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今年第一季度收案82件,达去年全年收案的47.1%,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主要表现为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纠纷,占总数的83.8%,相比去年,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有明显上升趋势。
此外,随着网络链接、搜索和数据分享等技术飞速发展,网络传播信息更广泛,手段更便捷,侵权成本也更低,互联网成为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区。上述负责人介绍,网络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必然结果就是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激增。去年全市法院一审受理的网络侵权案件较上一年度增长300%,今年以来受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全部属于网络侵权。
【责任编辑:靳静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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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搞发明获得专利 单位状告欲夺专利权
日 08时00分00秒&&来源:云南网
  员工发明,其专利是该归个人,还是该归单位?五旬老汉刘兴称,自己曾是澜沧县上允糖厂的一名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他利用业余时间,先后搞出三项发明,并获得专利。后来,自己所在的上允糖厂破产,被另外的公司收购了。随后,新的公司与其对簿公堂,争夺三项专利的知识产权。昨日,云南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诉讼:单位状告离职员工
  刘兴是澜沧县人,这些年一直为一起专利权官司奔波着。将他告上法庭的,是其工作过的单位。
  原告方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诉称,澜沧县上允糖厂系国有中二型企业,分别于1984年、1986年、1996年起进行过三次技改扩建。在第三次技改扩建中,该厂独立设计完成了水膜除尘器、沉渣池等三项治理污染技术成果,三项技术改造于1999年竣工并投入使用,当年获得了当地科学技术奖。
  1986年,刘老汉中专毕业后分配到上允糖厂,2005年7月,该糖厂资不抵债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2006年7月,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澜沧分公司收购了该糖厂。该公司接手了糖厂所有债权债务,并拥有糖厂自主知识产权等全部资产。糖厂被收购后,刘老汉转入原告的澜沧分公司工作。
  2007年7月,刘老汉辞职。原告称,刘老汉辞职后,未经这三项环保技术成果权利人的许可,私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这三项环保技术专利,获得专利号。
  原告认为,刘老汉申请的三项专利与澜沧县上允糖厂的三项技术成果相同。他们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刘老汉拥有的这三项专利。
  刘老汉称,三项专利是他利用业余时间独立完成的,花费了他10多年时间,破产的糖厂根本没有这三项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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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昝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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