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好不好直接关系着投资环境分析

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台湾,公务人员,经济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台湾振兴经济计划书1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当前位置:&&&&
政务服务中心信息 2015年第四期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
版权所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运行维护: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首届全国投资环境百佳县市区暨开发区推选活动启动_网易新闻
首届全国投资环境百佳县市区暨开发区推选活动启动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首届全国投资环境百佳县(市)区暨开发区推选活动正式启动
  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电投资环境是衡量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投资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着投资者的信心度,关系到区城经济发展的快慢。当前,全国各地都掀起创业热潮,而吸引外地客商来本地区投资创业,已成为各级政府的要务。那么,到底全国哪个地方投资环境最好?哪个地方发展潜力最大?近日启动的“投资中国-全国首届投资环境百佳县(市)、区暨开发区(工业园区)调查推选活动”将揭开谜底。
  据了解,此次推选活动由中国区域投资环境研究院,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社等单位联合主办。日前为推报参选阶段,此后经候选展示、短信投票、指标打分、问券调查、综合评定等阶段。对于入选全国投资环境百佳县(市)、区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组委会将通过举办颁奖典礼、论坛、直播等形式向海内外推介宣传,还将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告。
  获奖县(市)、区暨开发区(工业园区)可直接向组委会办公室自荐报名,也可由各设区市政府统一推荐。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小窗口服务大经济_百度文库
您的浏览器Javascript被禁用,需开启后体验完整功能,
享专业文档下载特权
&赠共享文档下载特权
&10W篇文档免费专享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小窗口服务大经济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同时保存到云知识,更方便管理
加入VIP
还剩2页未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您当前位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规则(试行)》、《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服务规范(试行)》、《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试行)》、《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简称&市政务大厅&)政务服务工作,保障依法行政,优化政务服务,促进环境建设、带动作风建设、服务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大厅是兴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提供其他政务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市政务大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申请人&)依法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简称&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简称&进驻部门&)在市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简称&窗口&),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五条 &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简称&市政务中心&)负责市政务大厅的管理与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各部门政务服务工作,并为有关部门进驻市政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依据市政府的决定或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增加、减少或调整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受理有关部门进驻或退出市政务大厅相关事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市政务大厅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按照市政务大厅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协调和考核。
(六)对市级各类政务服务分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时保留的部门自办业务大厅、网上大厅)及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及工作考核。
(七)督促检查各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办理重大事项;组织有关部门梳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并进行管理、组织及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审批流程、推广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八)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依法设置的政务服务事项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研究等程序。
(九)协助做好有关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和培训工作。
(十)负责受理申请人对进驻部门及其工作窗口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并协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检查各部门未纳入窗口的政务服务事项;跟踪上级新设立、调整、废除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共享制度。除依法应保密的信息外,市政务大厅及其分厅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源应当通过政务大厅的电子政务系统实现联网共享,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均应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暂不具备条件在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进驻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在原单位受理。
第九条& 各部门需要对进驻市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核准后,向市政务中心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第十条& 对进入市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应简化环节、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十一条& 对纳入市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各办理部门设定承诺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的80%。
第十二条& 对程序、条件相对复杂,依法应进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程序的政务服务事项,各办理部门应确定所需时间。所需时间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核定后列入政务服务指南,并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条所设定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三条& 进入市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律政策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法定及承诺时限、许可审批进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十公开&。
第十四条& 各进驻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为本部门窗口工作制定业务规范或工作细则,具体指导窗口工作人员实施审批工作。
第三章&& 大厅工作窗口
第十五条& 市政务大厅采取市政务中心大厅、部门自办业务大厅(分厅)、网上大厅等三种方式。
(一)市政务中心大厅: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各进驻部门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在市政务中心大厅办理。
(二)部门自办业务大厅(分厅):部分已有行政审批自办业务大厅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本部门大厅受理业务。部门自办业务大厅必须使用市政务中心建设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工作,安装与市政务中心大厅相同的视频监控设备,保证电子监察数据的完整性,接受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效能监察。
(三)网上大厅:信息化程度较高,已顺利开展了行政审批网上受理业务的单位,在市政务中心门户网站链接其网站,通过市政务中心门户网站,可以进行网上受理和咨询;对电子监察系统需要采集的数据,由此类部门采取二次录入的方式提供,同时接受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效能监察。
第十六条& 市政务中心大厅进驻方式。根据进驻部门的工作性质、人员编制、事项办理数量等情况,市政务中心大厅按常驻制、综合代理制、联络制三种方式进驻。
(一)常驻制:政务服务事项多、综合性较强的部门采用常驻制。在市政务中心大厅设立独立的办事窗口,派出并授权工作人员常驻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窗口人员服从本部门和市政务中心的双重管理。
(二)综合代理制:政务服务事项较少、人员编制较少的部门可采用综合代理制。市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综合代理窗口1-2个,每个窗口由市政务中心安排人员代理3-5个部门的业务,部门不再派驻窗口人员。综合代理部门要对代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授权其进行审批事项正式受理前的预审和咨询工作,部门需认可其代理预审的结果;代理人员与部门受理人员沟通确定受理的事项,部门受理后要及时在本部门录入有关数据,接受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效能监察。
(三)联络制:政务服务事项相对集中在某一时段的部门采用联络制。在业务量办理较集中的时段,由部门派出人员在市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独立窗口办理业务,窗口人员接受市政务中心和本部门的双重管理。在业务量小的其它时段,列入综合代理窗口代理其业务,部门不再派驻人员,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该部门的工作要求代理正式受理前的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务大厅各工作窗口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纳入市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作为即办件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承诺件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按照兴义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接受本部门非税收入收费工作的委托,指导申请人按规定渠道缴费,并出具统一的收款凭证。
(三)遵守市政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市政务中心的监督协调。
(四)负责市政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
(五)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制、联合审批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市政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进驻部门在市政务大厅设立工作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向市政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政府公布的含有该行政许可项目的文件。
(二)设立该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
(三)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该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批文或者证照式样。
(六)政务服务事项审批业务规范或工作细则。
(七)依法设置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研究等环节所需时间。
第十九条& 依据第十八条的资料,进驻部门以通俗、简明的文字编制以下信息:
(一)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主要条款。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三)依法设置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研究等环节所需时间。
(四)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项目、标准、缴交方式。
(五)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格式及数量。
(六)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市政务中心根据第十九条形成的信息统一编制兴义市政务服务指南,并通过电子政务查询系统、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放置在市政务中心大厅、分厅供公众查阅、索取。
各进驻部门和设立分厅、网上大厅的部门,根据第十九条形成的信息,编制本部门政务服务指南,并通过本部门网上大厅、分厅、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索取。
第二十一条& 进驻部门的工作窗口代表本部门履行审批职责。
进驻部门应当按照提高行政效率、便民利企的原则,对其工作窗口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具体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报市政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进驻部门对下列通过书面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授权其工作窗口以实施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核准、登记类行政许可。
(二)资格认证类行政许可。
(三)年检、年审。
(四)换领行政许可文书等程序性事务。
(五)其他可以授权大厅工作窗口负责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进驻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设立的工作窗口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或工作细则),并在市政务中心的协调下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驻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进入市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需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市政务大厅内设置的非税收入收费窗口,统一缴纳进入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中心对市政务大厅各工作窗口及分厅、网上大厅有关工作的年度考核意见,作为市政府对其所在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市直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根据窗口工作实际需要向市政务大厅派遣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各单位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派遣。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市政务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单位需定期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市政务中心同意。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首席代表,具体负责市政务中心大厅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有多名工作人员的部门窗口,要明确一名窗口负责人。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替岗人员,不得缺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考核,由市政务中心负责,其中年度考核意见应作为派出部门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是否大局观念强、思想作风正,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信守职业道德。
(二)业务技能:是否熟悉与岗位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是否掌握本岗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能熟练掌握窗口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知识,能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履行的审批和服务手续。
(四)服务态度:是否服饰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是否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五)遵纪守法: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严格遵守市政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秉公审批、不徇私情。
第三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一)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不得接受申请人赠送的物品、现金、购物卡、银行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申请人索要钱物、拉赞助、摊派或巧立名目收费等。
(四)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要求申请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得参加申请人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消费。
(六)不得收受、占用申请人的通信、交通工具等。
(七)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中介活动。
(八)不得向申请人指定或强行推介资产评估、招投标、文字复印等有偿服务单位。
第三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市政务中心有权要求进驻部门及时调换。
第五章& 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 各进驻部门应明确一位领导作为首席代表,定期到本部门工作窗口指导、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到大厅指导、了解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工作的,应指定临时代表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定期到市政务大厅现场办公、行使审批权,指导、调研本部门窗口政务服务工作。
(二)负责指导窗口人员办理本部门即时办理事项,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事项。
(三)经授权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会审会议。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要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协助市政务中心召集会审联席会议。
(四)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务中心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六章&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进驻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市政务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经审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进驻部门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和受理回执中告知,不计入办结时限。
第三十九条& 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工作窗口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公章、注明受理日期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四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时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工作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四十二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工作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即办件,应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办结期限内完成审核。
第四十三条& 市政务大厅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在市政务大厅、政务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市政务中心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
市政务中心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将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决定等信息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审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可以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
第四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审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按&联合审批&方式办理。即事项申请人只需到主办部门工作窗口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主办部门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四十七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需特事特办事项,其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可直接进入&绿色通道&或由当事人委托市政务中心负责全程代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市政务中心应及时责令纠正,按相关制度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在市政务大厅工作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已进驻事项的,市政务中心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与监察部门进行联合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由市政务中心和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调离工作窗口岗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监察局在市政务中心大厅设立投诉窗口(监察室),负责受理申请人对市政务大厅进驻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配合市政务中心开展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分厅、网上大厅,由市政务中心按照市政务中心大厅的管理模式和制度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规则(试行)
为加强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的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务大厅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即办件的办理
(一)即办件是指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关联度不大,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凡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必须即收即办,窗口工作人员对即办件应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三)凡申报材料不全,窗口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在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当即办结。
二、承诺件的办理
(一)承诺件是指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现场踏勘、公示等程序或《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承诺件后,应向申请人告知承诺件办理程序、办理承诺时限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法定程序时限,并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三)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受理的承诺件及时交由本部门实施审核、现场踏勘、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法定程序,完成事项办理。
(四)对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法定程序,办理部门应在本部门报市政务中心核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凡申报材料齐全,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相应的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尽量提前办结。
(六)凡申报材料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承诺时限从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作办理的承诺件事项,由牵头部门按联办件的程序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八)凡提前办结或延期办结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答复件的办理
(一)答复件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认定为答复件的,应当场予以认定答复;对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应按承诺件处理。
(三)申请人对答复件有异议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认定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四、联办件的办理
(一)联办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根据联办件事项内容、主办件性质,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责任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未明确联办流程、牵头和协办单位的联办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市政府召开部门联审会议,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已明确联办流程、牵头和协办单位,但未在电子审批系统上实施联办的联办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商确定联办件的牵头主办部门、协办单位,分别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已在电子审批系统上实施联办的联办事项,由首问窗口转交牵头单位组织办理,各协办单位配合,分别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能的原则,紧密配合,推广并联审批,尽可能缩短联办件审批时间。
(七)联办件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报批件的办理
(一)报批件也称上报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部门受理后转报或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申请,确定为上报事项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级权限内的办理时限;窗口责任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转报或上报,并跟踪办理过程。
六、控制件的办理
(一)控制件是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申请事项。
(二)工作窗口审查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时,能当场认定为控制件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当场不能认定的,按承诺件的办理规定,在承诺时限内作出答复。
(三)申请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程序,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在承诺日内明确告知申请人。
七、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服务规范(试行)
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首问负责
当申请人询问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问题时,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回答。咨询问题属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应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不属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应耐心详细地告之应到相关窗口进行咨询。
二、申报登记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事项时,应进行申报收件登记,录入兴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除即办件外,应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首先受理该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即为承办第一责任人,承办件应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在窗口内完成受理,并跟踪落实该事项在本部门内部其他环节的审批情况直至办结。申请人只需与第一责任人保持联系,问询办事结果。
对于不符合审批规定的申报事项,应详细告之退件原因,不得随意、无正当理由退件。
三、一次性告知
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本事项审批办理所需要的法定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等。
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最短时间内告知,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办事限时
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均应公开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的80%。受理的申报事项必须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
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帮助其改正,并予以及时办理。
五、超时默认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的申报事项未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的,即启动超时默认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有权直接督促有关窗口立即办理和核发证照,同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接受市监察局、市政务中心的调查和督查。
六、监督投诉
市监察局在市政务大厅内设立投诉窗口(监察室),专门受理申请人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廉政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申报登记、事项办理、审批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并按照有关制度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反映的数据给予考核记录。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刁难勒索、故意拖延等行为,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七、本规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
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对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集中公开受理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举报内容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已纳入市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市政务大厅窗口之外受理的。
(三)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
(四)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五)对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六)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七)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未告知办理结果的。
(八)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九)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不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完成许可事项后不按规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十二)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的。
(十三)不按审批规定办事,擅自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四)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监督的。
(十五)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强行向申请人推介中介、服务机构的。
(十六)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无依据收费的。
(十七)借审批之机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十八)接受申请人礼金、物品、购物卡、银行卡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十九)接受宴请的。
(二十)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申请人支付的。
(二十一)向申请人索取钱物或变相索要其他好处的。
(二十二)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投诉举报方式
市监察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投诉窗口(或派驻监察室),负责市政务大厅的行政监察,并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事宜:
(一)电话投诉举报。投诉人直接用电话向投诉窗口(监察室)举报。
(二)信函投诉举报。投诉人可以书信或其他书面形式投诉举报材料,直接投放设在市政务中心大厅的投诉举报箱,也可通过邮递方式直接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窗口(监察室)。
(三)来人投诉举报。投诉人可直接到市政务中心投诉窗口(监察室)当面投诉举报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处理
(一)投诉举报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二)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三)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四)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五)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做到及时办理,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六)对一般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窗口(监察室)可责成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了结。上报结果不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处理。
(七)经初步核查,认为已严重违纪或构成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八)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九)以其它方式处理。
四、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试行)
为规范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工作,保证市政务大厅规范、高效、有序运转,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兴发〔2010〕41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方案》(兴办发〔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
进驻市政务大厅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部门在编人员身份。
(二)取得行使本部门审批职能的相关资格,或得到本部门的授权。
(三)政治觉悟高,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四)敬业精神好,吃苦耐劳,组织纪律性强。
(五)业务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从事过行政审批业务或熟悉行政审批业务。
(五)熟练运用电脑操作和网络。
(六)首次选派到市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选派时正在从事审批业务或已在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一年以上、前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受此项年龄限制。
二、窗口工作人员的轮换
(一)进驻部门派驻市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相对保持稳定,在窗口工作的年限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进驻部门的其他工作。
(二)各部门确需轮换窗口工作人员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集中进行。
(三)到市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由进驻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工作交接后方可上岗。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进驻部门正式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将轮换的理由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等)以正式书面函告市政务中心。市政务中心以正式书面函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窗口工作人员轮换。
(二)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进驻部门应保证该工作人员能胜任窗口工作,并于顶岗前征得市政务中心同意。
(三)进驻部门派驻市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编制、工资关系在原单位,接受进驻部门和市政务中心的双重领导,各进驻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在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各窗口工作人员在市政务大厅工作期间的考核由市政务中心进行考核,并作为其晋职晋级调资的重要依据。在窗口工作不满一年和临时替岗的人员参加市政务中心的月度考评,在返回原单位时,由市政务中心作出工作鉴定,作为其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兴发〔2010〕41号)和市委办、市政府按《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方案》(兴办发〔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的规范化建设,树立兴义市政务服务良好形象、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结合市政务大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评办法的考评对象为市政务大厅所有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市政务大厅工作期间的考核,由市政务中心进行考核,并作为个人晋职晋级调资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评。
第四条& 社会各界的监督、群众投诉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批评建议,是市政务大厅接受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也是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在窗口工作不满一年和临时替岗的人员参加市政务中心的月度考评,返回派遣部门时,由市政务中心出具工作鉴定,作为其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评组织形式与考评方法
第七条& 成立由市政务中心、市监察局派驻人员、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八条& 市政务中心对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月度考核、年终考核。
第九条& 每月初,由市政务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工作人员的督查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和通报,同时记入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档案。
第三章& 月度考核
第十条& 月度考核设置基本分100分,附加分20分,总分120分。主要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分别考核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30分)、遵守市政务中心大厅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情况(20分)、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事项情况(30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20分)、其他情况(附加分20分)。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退回所在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二)无故缺席三天以上(含三天)的。
(三)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言行举止、工作作风严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形象,屡教不改的。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州级以上部门书面表彰或表扬的,可加分。
(二)受到国家、省、州、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可加分。
(三)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较好较快,服务对象以书面、锦旗等形式给予表扬的,经查实,可加分。
(四)向市政务中心报送信息被采纳的,在各级媒体上宣传我市政务服务工作或发表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章的,可加分。
(五)向市政务中心提出建设、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可加分。
(六)当月考勤全勤、无任何违纪行为的,可加分。
(七)在市委、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工作要求中,积极支持并采取各项有力的工作措施,主动服务,急事急办,表现突出的,可加分。
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受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点名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设置基本分100分,附加分20分,总分120分。具体考核从月度考核情况(60分)、个人总结情况(6分)、公众评价情况(10分,扣完为止)、首席代表及分管领导评价情况(8分)、绩效评价情况(8分)、廉洁自律情况(8分,扣完为止)、其他情况(附加分20分)等七个方面进行。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分=基本分100分-实际扣减分+实得附加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适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窗口工作人员活动,评议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评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月度、年终考核实施细则由市政务中心另行制定,并行文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严肃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窗口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一)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务中心另有调整外,市政务大厅与进驻部门工作窗口实行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上下班作息制度,实行坐班制。周五下午为市政务中心及大厅学习时间,不对外开展业务。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和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
(四)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公休假或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按本办法&请假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五)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市政务中心如实记录并按月通报,纳入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窗口的考核内容。
二、请假制度
(一)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请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公休假和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到窗口临时替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1.有多名工作人员的窗口部门,窗口负责人需请假的;
2.有多名工作人员的窗口部门,其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上的;
3.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部门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
(三)事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或因私请假的,按事假对待。
2.窗口负责人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报市政务中心批准。
3.窗口工作人员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由窗口负责人批准并报市政务中心备案。
4.窗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应事前填写&请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报市政务中心备案;
5.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按以上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病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病休假的,应提供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州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特殊原因无法当日提供《病假证明》的,应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病假证明》的,不能按病假对待。
2.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及时补办手续,并交接好相关工作事宜。
3.因病休假手续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
(五)公休假
1.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2.请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四)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五)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六)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四、替岗人员管理
(一)由所在单位安排到市政务大厅窗口临时替岗的人员,应在事前征得市政务中心同意。
(二)临时替岗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到市政务中心领取临时工作挂牌及座牌,在替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三)临时替岗工作人员应遵守市政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窗口负责人要负责做好替岗人员调度安排,不能出现空岗和业务停办现象,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一)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请假期限内。
(二)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
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为规范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简称&市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行为,树立我市政务服务良好形象,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为社会公众提供满意优质的政务服务,根据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禁止性规范
(一)禁止在电脑上运行游戏(含QQ游戏)、看股市、看视频、网上聊天购物、戴耳机听音乐以及做与市政务大厅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
(二)禁止在市政务大厅电脑设备上安装、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增设音箱等设备;禁止删除市政务大厅电脑设备上的程序软件及硬件配置。
(三)工作时间禁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串岗聊天、打瞌睡、打扑克、翻越柜台、在窗口看报纸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书籍、杂志等。
(四)禁止在市政务大厅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丢乱扔。
(五)禁止酒后上班。
(六)禁止在市政务大厅窗口区域晾、挂和放置衣物。
(七)禁止与服务对象争吵,出现纠纷时应当及时向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投诉室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反映。
(八)禁止在工作区域柜台内接待服务对象、会客等(本部门工作人员前来对接工作除外)。
(九)禁止在服务对象前整理服饰、整理头发、掏耳垢、挖鼻孔、剔牙齿、剪指甲等不文明行为。
二、仪表规范
(一)举止文明,办事公正,体现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二)姿态文雅、自然大方,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三)服饰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
(四)按着装规范要求着装上岗,工作时间不得外穿短裤,穿吊带装、超短裙或其它奇装异服,不得穿拖鞋。
三、举止规范
(一)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
(二)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自然真诚。
(三)接待服务对象时要来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四)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五)不使用扔、投等不文明的方式传递审批件或材料。
四、语言规范
(一)与服务对象交谈应当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应当使用普通话。
(二)接听服务对象电话应当使用&您好,政务中心&&窗口&,&您有什么事?&,&我能转达吗?&,&请稍等一下&,&请您再说一遍&等文明用语,禁止强行终止或挂断电话。
(三)接待服务对象应当使用&您好,您要办什么业务&,&请您到&&窗口办理(指明准确位置)&等文明用语。
(四)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应当使用&请稍等&,&请填写xx&,&请您听我详细解释好吗&,&请到&&窗口缴费&,&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请保管好您的资料&,&请您&月&日来领取证照&等文明用语。
(五)服务对象离开时应当使用&请慢走&,&再见&,&谢谢您的合作&。对因手续不全,还未办妥业务的,应说&对不起,请补全手续再来办理&等文明用语。
(六)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应当使用&谢谢您,欢迎您监督和帮助&等文明用语。
(七)受到服务对象表扬时应当使用&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八)遇到服务对象不理解、情绪激动时,要有信心和耐心,应说&请听我详细解释一下好吗?&,&请您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准备好后我们及时为您办理&等文明用语。
(九)接待服务对象或接听电话时,禁止使用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如&我不知道,你去问&&&,&有牌子,自已看&,&我刚才已经说过,你怎么还问&,&你的记性真差&,&下班了,明天再来&,&快点,我要下班了&,&没看我正忙着吗?&,&我就是这样的,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投诉好了&等不文明用语,不得要求服务对象讲本地方言。
五、着装规范
(一)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着法定制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或着正装,挂标志牌。
(二)着法定制服的窗口工作人员,其着装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特殊接待任务或活动时,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要求着装。
(四)临时顶岗人员顶岗期间须着制服或正装,挂标志牌。
六、窗口摆放规范
(一)办公桌面只能摆放电脑、打印机、电话、办公文具、备查文件和工具书等办公用品,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桌面整洁,不得摆放衣物、皮包等私人物品。
(二)服务台只能摆放工作人员座牌、服务指南、样表夹、书写笔、指示牌等工作必须物品,与服务台成水平线摆放,并保持整洁、干净、整齐。
(三)电脑显示屏应正对自己摆放,基本与服务台成直角或近似直角(屏幕反光的除外),不得擅自改变电脑摆放位置。
(四)因事外出或暂离工作岗位时,必须摆放告知服务对象到其他窗口办理的指示牌或稍候指示牌;离开窗口时,应当将座椅推进办公桌下摆放整齐。
七、考勤规范
1. 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务中心另有调整外,市政务大厅实行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的作息时间,采取坐班制。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五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办公。
2.窗口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指纹识别系统),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以考勤机记录为准,有上班考勤无下班考勤或有下班考勤无上班考勤且无有效请假记录的,视为旷工。
3.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实行考勤系统自动统计、电子视频监察和督查人员不定时巡查管理,考勤情况如实记录、每月通报并反馈所属单位,纳入市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月度、年度考核。
4.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临时替岗制度按《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八、审批行为规范
严格按照《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服务规范》(试行)办法,认真执行首问负责、申报登记、一次性告知、办事限时、超时默认、监督投诉等制度。
市监察局在市政务大厅内设立投诉窗口(监察室),专门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廉政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申报登记、事项办理、审批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并按照有关制度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反映的数据给予考核记录。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刁难勒索、故意拖延等行为,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兴义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将按《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实施细则》和《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规则》、《兴义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处理。
十、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部委网站
市州县区网站
省直部门网站
各省政务服务平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优化投资环境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