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这个东西违反新广告法怎么举报吗?

新法于昨天日开始实施。这对大家影响最大的莫过于:1丶禁止极限词,比如:最丶极致丶超级等等。2丶普通人发的内容也算广告(当然,要涉及到商品,说自己超帅超美应该没事……)。3丶处罚二十万起……网上搜来这两个解释:&那以后在淘宝服务市场企业类目中,排名第一的点三ERP究竟要怎么描述这个事实呢?日,新广告法即将实施,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这样的法规,实在是非常有趣。吓得我都不敢写最有趣了。一丶新广告法激起了文案们的机智新广告法其他的部分我们先不去管,只关注关系到自然人的丶上面写到的三条。只要不用到极限词,似乎就没事。所以你可以写:——我的东西好到没朋友。——我的东西好到可能违反新广告法。——我的逼好牛逼!这些似乎都没有问题。也就是说只要避开字眼,用婉转的方式去表达就可以了。我们中文博大精深,这点小事算不了什么。等等……换句话说,其实不就是我们司空见惯的……【敏感词处理方案】么?当当网站的《最小说》,已经变成了《星小说》……随便搜一个,果然,《星美的教育星简单》……二丶你这样是要抠字眼咯?抠字眼,也就是定下了游戏规则——字如其意,没有双关。可是,比如上面《最小说》的例子,人家是名字而已,并不是广告啊拜托。虽然笔者是郭某黑,但是也不得不觉得这个不算极限词。所以,这并不是抠字眼丶咬文嚼字。更像是文字狱。真正的咬文嚼字,恰恰就是承认文字的多元化,事物性质的多元化。而“只要出现这个字就不行”,是很肤浅的做法,只看表面的做法。三丶越界抹杀上面的例子,已经说明了一件事。这种法规限制的不仅仅是广告,还是文学丶文化丶性质丶属性。本来只是书的名字,却因为有这个字,所以定性为了广告?不,被越界抹杀的不仅仅是名词丶形容词的错位。夸张修辞手法是不是要被驱逐出中文?其他修辞手法如立围墙之下!如果是这样呢?——“XX手机可能是世界上最好用的手机。”加了“可能是”但是又出现了“极限词”的话,这算不算数呢?如果算,这是肤浅的反文化行为,如果不算,那么我想一夜之间所有广告都变得不确定了,“可能”满天飞。因言获罪会引发沉默,那么我想手语会流行起来。文化博大精深,可能武术,其实也算是一种手语……四丶是利是弊?这个新广告法最关键的地方,就是把广告的定义延伸到自然人身上,也就是所有人。你刚才说最讨厌榴莲,其实没什么的。你若是说最喜欢XX家的榴莲,你完了,你这是做广告。二十万,请……转账付费。当然,新广告法也杜绝了许多虚假广告,但是用滥杀无辜的方法来杜绝虚假,是好是坏?&五丶解读出错?其实新广告法正文,对于极限词似乎并没有解释得那么详细。但是你要如何解释书名的“最”都变成了星星了?是当当网自己解读过度,畏首畏尾所致?用脚趾头想想都知道,这件事行不行得通。飞流直下三千尺,罚款罚到没裤子。——李白&六丶是否值得支持?再用脚趾头想想,这事怎么都行不通。所以,字面上一套,实际实施可能还有一套。否则的话,以后大家就光举报就够过日子了——没错,虽然举报并没有奖金,但是可以想象,很多人最喜欢就这种背后插刀看热闹的事。所以——我是个守法的公民,我会遵守新广告法,看看以后会有多有趣的事情发生。不过——我不是法盲,但是我觉得如果新广告法真的如上面所说那么严苛,制定这个法的人,首先肯定是文盲。有多文盲呢?文盲到没朋友。文盲到可能违反自己制定的新广告法。文盲到好牛逼哦!当年大家学古文时遇到通假字都很烦躁,觉得无端多了一些要背的东西。现在我们恨不得所有字都用通假字。当年大家嘲笑用火星文的非主流没文化,现在,他们才是中文大潮的领导者。我觉得火星文,可以拯救世界,可以实现世界和平的理想。希望以上的调戏,只是我对此事一厢情愿的误解。如果真是误解的话,最开始引用的两段解释我要举报他们传播谣言!(你看大家最喜欢的还是这个……)但是无论上面的理解是否有误解,有两件事是毋庸置疑的:1丶因为中文博大精深,所以关于极限词丶敏感词的事无论你怎么定,都等于没定。2丶所以,定这个东西的人,不是文盲,就是只是在做表面功夫,真的没有开动脑筋去解决虚假广告泛滥的问题。3丶在中国一条人命可能都不值二十万……如果你敢说“我最惨!”,你可以硬生生地拉高自己的人身价值……希望有启发。
乐视超级手机,超级电视,超级电动车,超级汽车,估计都要躺着中枪了。
是的呢!名字有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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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属于违反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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