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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补偿到底能拿多少?近日,小编在六安市人民政府官网收集了截止到2017年10月10日全市区6个征迁地块征收补偿评估结果已经公布,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他们到底能补偿多少钱吧!皖西大道小庙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结果公示基本情况:项目摸底总面积约6.3万平方米,总户数290余户,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主要用途为住宅、经营。该地块建设房屋年代主要为2000年代,其余大多为80年代以后。结构种类为:砖木、混合。水、电等设施齐全,维护保养状况一般。范围:东至,南至空地,西至迎宾大道,北至皖西大道。三里岗菜市场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预评估结果公示基本情况:估价对象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范围:东至木兰巷,南至齐云路,西至磨子潭路,北至巷。征收范围内房屋用途以住宅为主,其中一部分临路(磨子潭路、齐云路)的房屋为商业用途。房屋建筑结构多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三层以下低层建筑和六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建筑年代为1990年代初期至2000年。三中家属区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预评估结果公示基本情况:项目位于龙河路,征收范围四至为三中围墙院内。建筑年代为1995年。裕安区党校及周边土地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结果公示皖西大道以南、经二路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被征迁房屋及回迁价格预评估基本情况:征收范围东临住宅区。南临东怡经济园、西临红叶花园洋房、北临皖西大道。开发区经四路及周边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预测评估公示基本情况:征收范围南至南屏路、北至皖西大道、西至经四路、东至经五路。另外,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一份关于《我市调整城区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征收标准》,并定于日开始执行新标准。下面,就跟着小编来看一下新标准的具体内容吧。???《我市调整城区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如下???调整城区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新标准采取综合考校区位基准价格、房屋成新系数、区位系数计算方式,房屋补偿金额=区位基准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建筑面积。根据房屋不同结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区位基准价格为5000元/㎡-3857元/㎡不等;成新系数为:2006年以后系数1.0,1996年至2005年系数0.9-0.99,1986年至1995年系数0.8-0.89,1986年以前系数0.8;区位系数为:1类区+0.31至0.5,2类区+0.21至0.3,3类区+0.1至0.2,4类区+0.0至0.09。附属物中组合柜、地板砖等征收补偿标准有所提高;新增了“成片花木、园林、草莓、瓜蒌、葡萄”等征收补偿方法和标准。新标准执行日期定于日开始。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1.乡(街)、村(居委会)企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依据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物价局)联合发布的房屋重置价格评估计算。对于发布征迁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在生产经营的房屋,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300元/㎡,设备搬迁费7元/㎡。2.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①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800元。②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按征屋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8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快收藏以后征收的时候就派上用场了!来源: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六安市人民政府网、老板说了您点一个小六的工资就涨五毛!阅读原文,玩六安人APP下个网红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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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一篇赤峰铁南棚户区最新房屋征收决定(附: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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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每一天赤峰易生活( 微信号:cfrcfs )红山区棚户区改造铁南组团三期建设项目,是市、区两级政府为改善群众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建设水平、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所实施的民生工程。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红山区棚户区改造铁南组团三期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现将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为东至金剑铁路专用线,南至南山环城路,西至松洲南路,北至京通铁路线(具体范围详见规划图)。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三、征收部门是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是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附:1.《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2.《红山区棚户区改造铁南组团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规划图。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
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赤红政决字〔〕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为红山区棚户区改造铁南组团三期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金剑铁路专用线,南至南山环城路,西至松洲南路,北至京通铁路线(具体范围详见规划图)。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征收补偿标准详见《红山区棚户区改造铁南组团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补偿方案红山区棚户区改造铁南组团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确保红山区棚户区改造铁南组团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赤政发〔2011〕56号),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仅适用红山区棚户区改造铁南组团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二、征收范围东至金剑铁路专用线,南至南山环城路,西至松洲南路,北至京通铁路线(具体范围详见规划图)。三、征收主体:红山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四、签约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房屋征收评估(一)评估机构。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各评估区域内被征收人依次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每宗房屋产权证为1票,得票数超过应投票总数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该评估区域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得票数均未超过应投票总数二分之一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由公证处对摇号过程进行公证。(二)实施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和评估公司入户实地查勘,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评估公司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六、征收补偿内容及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产权调换相关政策。七、住宅房屋补偿住宅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有证住宅房屋及其附属房屋。住宅有证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产部门依法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的房屋。住宅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附属房屋是指未依法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檐高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的建筑物。容积率是指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有证房屋面积与附属房屋面积之和)与土地使用证所标明的面积的比率。(一)货币补偿1.有证房屋的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房屋新旧程度、建筑结构、区位、用途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附属房屋的补偿。实有建筑容积率0.75以内的有证房屋以外部分,已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的最高补偿850元/平方米,未建部分补偿400元/平方米。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至1.0之间的,对实有建筑最高补偿400元/平方米,对未建部分按300元/平方米补偿。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实有建筑最高补偿200元/平方米。3.附属物及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涉及附属物及设施补偿按《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标准执行。(二)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红山区人民政府提供地段安置的,按被征收人有证房屋面积1:1.1的比例安置。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政府优惠价3280元/平方米结算;需要再增加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政府限制价4100元/平方米结算;需要再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2.实有建筑容积率0.75以内有证房屋以外部分可按2.5:1的建筑面积比例置换安置房面积。以上1、2项安置房面积涉及的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3.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0.75以外的实有建筑、附属物及设施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三)装修装饰补偿有证房屋的装修装饰应考虑使用年限折旧按质量评估补偿,补偿金额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精装修一般不超过300元/平方米,普通装修一般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无证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装修不予补偿。(四)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1.搬迁费。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2.临时安置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房屋征收的过渡期暂定为3年,最终过渡期及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为准,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月每户不低于800元。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安置房面积如未达到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按差额面积继续发放,但所选安置房均已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差额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如已达到或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每年结算一次。八、回迁安置(一)红山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回迁安置小区位于红庙子英金河畔小区和铁南组团项目区内B02、B03、B04、 B05、 B12、 E01地块。(二)回迁安置房为多层和高层楼房,设计单户建筑面积大约为60—12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出具的最终实测面积为准。(三)产权调换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起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止。(四)选房办法:被征收人既可选择多层回迁也可选择高层回迁,但选择的回迁房中多层楼房仅限一套。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先后选择安置房屋的房号,同一时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五)楼层差价:本方案所涉及楼层差价从第一层住宅至顶层住宅正负总和为零。具体楼层差价:高为11层的安置楼房楼层差价为1层与11层每平方米减100元(含小院的一层除外);2层与3层每平方米减50元;4层不加不减;5—10层每平方米加50元。高为14层的安置楼房楼层差价为1层与14层每平方米减100元;2-4层每平方米减50元;5层与6层不加不减;7—13层每平方米加50元。高为15层的安置楼房楼层差价为1层与15层每平方米减100元;2-5层每平方米减50元;6层不加不减;7—14层每平方米加50元。(六)被征收人回迁前需交纳资金款项为:1.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超面积款;2.楼层差价款;3.大修基金;4.相关税费:余热费、物业费,产权调换后超面积部分的契税。(七)政府为回迁户承担的相关费用:1.应调换和置换面积需缴纳的契税;2.办证所发生的登记费、查档费、工本费、手续费。(八)安置房竣工后,被征收人到相关实施单位结算房款,安置房房款以安置房建筑面积计价,房款及其他各项费用多退少补。房屋所有权证由建设单位统一办理,被征收人提供必要协助。九、保障制度(一)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328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1.三代(或直系血亲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2.户口簿记载常住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3.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它住房;4.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以前户籍已在西城地区;5.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以前已经办理了分户手续;6.征收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公示七日后无异议。(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同一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被征收住宅有证房屋建筑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增加到50平方米。如果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市(旗、县)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将不再进行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只按照“征一还一点一”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享受征收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人,因得到了超面积补偿,对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也不享受 签约现金奖励政策。若被征收人认为这样补偿不到位,也可不享受征收住房保障性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附属房屋、构筑物等补偿金额进行补偿。(三)被征收人为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的,经辖区居委会、办事处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予以适当救助。十、相关政策(一)住宅房屋认定1.被认定的住宅房屋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所有房屋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2)檐高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室内装修设施完善的建筑物。2.认定办法:(1)对于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房屋,认定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一栋为有证房屋。一层以上不予认定。(2)对于既无房屋所有权证,又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房屋认定,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对住宅房屋进行认定。
(二)租赁公房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公房租赁的,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的,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依照本方案按私有房屋进行补偿。(三)住改非房屋的补偿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5000元。无完税凭证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四)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十一、非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工业”或“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一)土地补偿标准1.出让用地的补偿标准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依据赤政字〔号文件精神,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成本逼近法加权平均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2.划拨用地的补偿标准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划拨土地价格按出让土地价格的60%给予补偿(扣除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房屋评估标准1.有证房屋评估标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格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2.无证房屋评估标准依据砖混或砖木结构按照建安成本予以货币补偿。3.对土地、房屋以外的不动产根据《资产评估办法》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三)搬迁费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按有证房屋评估金额1.5%的标准支付;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按有证房屋评估金额1%的标准支付。(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征收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偿;2.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3.从事办公、仓储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偿。(五)附属物等其他项目补偿其它项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参照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十二、住宅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以每宗土地使用权证为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另见相关奖励办法。十三、其它规定(一)对被征收人以土地证为计户依据,按“一证一户”的原则进行补偿。(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人已故但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应先办理继承,再由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办理相关征收手续。(三)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验收合格且收取被征收房屋钥匙之前,被征收人不得有在外租赁房屋、转卖选定安置房屋、解除原租赁关系、变卖物品、停止商业经营等行为,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或设有抵押权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被征收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的,实施单位收取被征收房屋的钥匙。逾期搬迁的取消奖励,所选安置房屋无效,每逾期一日扣补偿款500元。(四)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卸原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违者按协议补偿价格双倍赔偿并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五)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红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自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红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如被征收人为享受相关政策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执行。(九)本方案由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这里是赤峰易生活,感谢你的关注!祝你工作快乐,万事如意!如有咨询、提供新闻、商务广告合作的,请加微信微信:xx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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